
发明创造名称: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1
决定日:2012-04-24
委内编号:5W1024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59329.7
申请日:2004-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骆明红
授权公告日:2005-05-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马燕
参审员:吕东
国际分类号:G02F1/136、G02F1/1341、G02F1/1335、H01L29/786、G02B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该对比文件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420059329.7号、名称为“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4年5月10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
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
至少一主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以及
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且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相同。
2.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以及该副间隔壁设置于该滤光片基板上。
3.如权利要求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
4.如权利要求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不同的高度。
5.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6.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高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7.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8.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9.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内包含至少二金属层,且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内包含至少一金属层。
10.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其另包含多条平行于各该扫描线的共用电极横跨于各该像素区域。
11.如权利要求1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区域包含各该数据线与各该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12.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区域包含各该扫描线的设置区域。
13.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第一基板以及第二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至少一主间隔壁以及一副间隔壁设置于第一基板表面,且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主间隔壁的表面与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副间隔壁的表面具有不同的高度。
14.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相邻接区域。
15.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基板为一薄膜晶体管基板,且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主间隔壁的表面包含有至少二金属层。
16.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基板为一薄膜晶体管基板,且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副间隔壁的表面包含有至少一金属层。
17.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对应于一数据线与一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18.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副间隔壁对应于一扫描线的设置区域。
19.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表面切齐于该副间隔壁表面。
20.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表面与该副间隔壁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针对上述专利权,骆明红(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7、9、13-16、2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8、10-13、17-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1份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TW513683B号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1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为液晶显示器制造领域。将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具体对比,附件1公开的CF基体20、TFT基体10、闸极汇流排线12a、资料汇流排线14a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滤光片基板、薄膜晶体管基板、扫描线、数据线;且附件1公开了多条闸极汇流排线12a与资料汇流排线14a垂直相交定义出多个像素区域;附件1公开的至少一间隔器25a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该主间隔壁,且其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附件1公开的至少一凸体25b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该副间隔壁,且其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附件1还公开了CF基体20与TFT基体10在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CF基体20与TFT基体10在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同。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两者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6-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5、8、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3)将附件1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3进行具体对比,附件1公开的CF基体20、TFT基体10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第一基板、第二基板;附件1公开的间隔器25a、凸体25b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该主间隔壁、该副间隔壁,且附件1还公开了间隔器25a与凸体25b设置于CF基体20上;TFT基体10对应至该间隔器25a的表面与TFT基体10对应至该凸体25b的表面具有不同的高度。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公开,两者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4-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中公开,因此也均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公本中的权利要求(下文简称为“原权利要求”)1、2、4、9、12删除,将原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9合并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8;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8、10-11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3、9、12合并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5;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8、10-11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2、9、12合并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8、10-11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30;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8、10-11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30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4、17、18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0,原权利要求15-16、19-20分别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40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如下44项权利要求:
“1.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
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
至少一主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以及
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且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相同:
其中,该主间隔壁以及该副间隔壁设置于该滤光片基板上,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
2.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3.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高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4.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5.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6.如权利要求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其另包含多条平行于各该扫描线的共用电极横跨于各该像素区域。
7.如权利要求6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域包含各该数据线与各该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8.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几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
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
至少一主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以及
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且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相同;
其中,该主间隔壁以及该副间隔壁设置于该滤光片基板上,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内包含至少二金属层,且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内包含至少一金属层。
9.如权利要求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10.如权利要求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高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
11.如权利要求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12.如权利要求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13.如权利要求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其另包含多条平行于各该扫描线的共用电极横跨于各该像素区域。
14.如权利要求13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区域包含各该数据线与各该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15.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
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
至少一主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以及
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且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相同;
其中,该主间隔壁以及该副间隔壁设置于该滤光片基板上,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内包含至少二金属层,且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上该第二区域内包含至少一金属层,该第二区域包含各该扫描线的设置区域。
16.如权利要求15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17.如权利要求15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高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18.如权利要求15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19.如权利要求15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20.如权利要求15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其另包含多条平行于各该扫描线的共用电极横跨于各该像素区域。
21.如权利要求2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区域包含各该数据线与各该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22.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
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
至少一主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以及
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且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相同;
其中,该主间隔壁以及该副间隔壁设置于该滤光片基板上,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内包含至少二金属层,且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内包含至少一金属层,该第二区域包含各该扫描线的设置区域。
23.如权利要求2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不同的高度。
24.如权利要求2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25.如权利要求2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高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26.如权利要求2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27.如权利要求2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28.如权利要求22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其另包含多条平行于各该扫描线的共用电极横跨于各该像素区域。
29.如权利要求2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区域包含各该数据线与各该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30.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
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
至少一主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一区;以及
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且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间隙高度与该滤光片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间隙高度不相同,该第二区域包含各该扫描线的设置区域。
31.如权利要求3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以及该副间隔壁设置于该滤光片基板上。
32.如权利要求3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
33.如权利要求3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不同的高度。
34.如权利要求31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35.如权利要求3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高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36.如权利要求3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切齐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
37.如权利要求3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一区域的表面与该滤光片基板于该第二区域的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38.如权利要求3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其另包含多条平行于各该扫描线的共用电极横跨于各该像素区域。
39.如权利要求38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区域包含各该数据线与各该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
40.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第一基板以及第二基板,该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包含有至少一主间隔壁以及一副间隔壁设置于第一基板表面,且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主间隔壁的表面与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副间隔壁的表面具有不同的高度;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相邻接区域,该主间隔壁对应于一数据线与一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该副间隔壁对应于一扫描线的设置区域。
41.如权利要求4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基板为-薄膜晶体管基板,且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主间隔壁的表面包含有至少二金属层。
42.如权利要求4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第二基板为一薄膜晶体管基板,且该第二基板对应至该副间隔壁的表面包含有至少一金属层。
43.如权利要求4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表面切齐于该副间隔壁表面。
44.如权利要求40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特征在于该主间隔壁表面与该副间隔壁表面具有不同高度。”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4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2)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附件1图6、7可知,凸体25b为Z字形,其与TFT基板中的缝隙16b均未设置于由闸极汇流排线12a与资料汇流排线14a所分隔形成的矩形像素区域相邻的间隔区域里,附件1的凸体25b贯穿矩形像素区域内部、斜跨该矩形像索区域。附件1中公开了凸体25b设置在闸极汇流排线12a与资料汇流排线14a之相交位置附近,但由该内容无法直接无疑义地确定凸体25b是设置在不同像素区域之间的区域。区别技术特征(1)使得副间隔壁的面积比例不影响液晶显示器的开口率,同时增加副间隔壁的数量从而提高液晶显示器整体的抗压性,由此可缩减主间隔壁面积比例,改善开口率降低的问题。区别技术特征(2)为滤光片基板压合到薄膜晶体管基板时提供一辅助支撑,提高液晶显示器的抗压性。上述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附件1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之外,还包括(3)该薄膜晶体管基板于该第二区域内包含至少一金属层。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附件1中的凸体25b对应区域设置有至少一层金属层(像素电极16a),但凸体25b未设置在第二区域,由附件1的附图1也不能确定哪部分对应“第二区域”。因此区别特征(3)既未被附件1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2-14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以及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之外,还包括(4)该第二区域包含各该扫描线的设置区域。附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区别技术特征(4)是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4)既未被附件1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6-21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2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以及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因此权利要求22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2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29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30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以及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因此权利要求30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30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33也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39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40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副间隔壁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相邻接区域;(2′)该主间隔壁对应于一数据线与一共用电极相堆叠的区域,该副间隔壁对应于一扫描线的设置区域。附件1中的凸体25b并非设置于特征(1′)的位置,附件1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40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40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1-4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3-44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1年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该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没有进一步的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委托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田景宜出庭参加。请求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其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创造性的意见与意见陈述书完全一致,并表示当庭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请求人于2001年9月27日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6日在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对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4项权利要求。
由于专利权人是在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以合并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该修改时机符合《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 节关于“修改方式的限制”的规定。
《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对“修改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经审查,本案中,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1、2、4、9、12、13删除(其中原权利要求1、13是独立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2、4、9、12是从属权利要求),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上述部分第4.6.2 节对于权利要求的删除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6项独立权利要求,其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0即为原权利要求3、12。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8、15、22、40分别由从属于原权利要求1的原权利要求3、9的合并、原权利要求3、9、12的合并、原权利要求2、9、12的合并、从属于原权利要求13的原权利要求14、17-18的合并形成。在此基础上,原权利要求5-8、10-11分别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8、15的从属权利要求2-7、9-14、16-21,原权利要求4-8、10-11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22的权利要求23-29,原权利要求2-8、10-11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30的从属权利要求31-39,原权利要求15-16、19-20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0的从属权利要求41-44。可见,这些修改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上述部分第4.6.2 节对于权利要求的合并的规定。
由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对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所作出的上述修改均符合《审查指南》上述部分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规定,因此该修改可以接受,并以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的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1份证据,该附件1为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修改后共有44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共有6项。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附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5、6行,第12页第12-15行、倒数第4行,第13页第1-3行、第17-19行、倒数第2行,第14行倒数1-7行,附图4-7):CF基体20和TFT基体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液晶显示器包含有二平行相对的滤光片基板以及薄膜晶体管基板);闸极汇流排线12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扫描线),资料汇流排线14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数据线),多条闸极汇流排线12a与资料汇流排线14a垂直相交分隔出多个像素区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由多条垂直相交的扫描线与数据线所定义出的多个像素区域);间隔器25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间隔壁),从附图7中看出间隔器25a设置在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区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区);凸体25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副间隔壁)以Z字形设置在闸极汇流排线12a与资料汇流排线14a的相交位置附近;从附图4-5可以看出,在间隔器25a所在区域与在形成有凸体25b的区域,CF基体20与TFT基体10的间隙高度不同;间隔器25a和凸体25b设置于CF基体20上。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至少一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而附件1中的凸体25b以Z字形贯穿多个像素区域;(2)该主间隔壁与该副间隔壁具有相同的高度,而附件1中间隔器25a的高度高于凸体25b。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附件1说明书第12页第12-15行公开的至少一凸体25b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副间隔壁,其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即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凸体25b的位置并非在相邻像素区域之间的区域,而是以Z字形贯穿多个像素区域以及相邻像素区域之间的区域,因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专利利用副间隔壁提供滤光片基板压合至薄膜晶体管基板时的辅助支撑,从而解决了单一的间隔壁在抗压性上较为不足,以及在利用增加间隔壁的面积比例来改善间隔壁的抗压性时出现间隔壁覆盖部分像素区域从而降低显示器开口率的技术问题。附件1为垂直配向VA液晶显示器(参见附件1第2页第3行,第14行倒数7行-第15页第2行),由间隔器25保持元件间隙,使元件间隙不因震荡与冲击而改变,而凸体25b则用于液晶的配向分割以获得良好的视觉特性和良好的对比特性。可见,本专利与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附件1中的凸体25b并不是用于保持元件间隙,其用于液晶的配向分割,无法给出本专利将副间隔壁设置于其中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一第二区域以避免降低显示器开口率的技术启示。此外,在如附件1的垂直配向VA特别是多域垂直配向MVA液晶显示器中,通常会设置与数据线、扫描线相交叉的呈Z字形的凸体或缝隙用于对液晶分子配向,所以基于附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想到将凸体25b设置邻近像素区域之间的区域。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至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8、15、22、30均包含上述区别特征(1),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5、22、30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9-14、16-21、23-29也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0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高抗压混合型间隔壁构造,其限定了技术特征“该副间隔壁设置于一像素区域与其邻近的像素区域间的相邻接区域”,该特征与前述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1)对副间隔壁限定了同样的位置,因而基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0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41-44也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4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6日在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的基础上,维持ZL20042005932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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