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感测功能的灯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0
决定日:2012-04-25
委内编号:5W1025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0991.X
申请日:2005-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巨扬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凯柏
主审员:汤丽妮
合议组组长:马燕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F21S6/00,F21V23/00,F21V33/00,F21W131/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权利要求中的该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及其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感测功能的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00991.X,申请日是2005年1月18日,专利权人是陈凯柏。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感测功能的灯泡,主要结构包含灯座、灯罩、反光罩、底壳、电路板A、红外线传感器及LED发光组件等构成,其特征在于:
该结构将红外线传感器及高功率LED发光组件安装于电路板A上,红外线传感器安装于电路板A中心处,四周分布排列数个高功率LED发光组件,电路板A则安置于灯座上,透明灯罩黏合盖于底座,聚光罩则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由线路将电路板A连接灯座内的控制板,经控制板上电子组件接收红外线传感器传输讯号,控制LED发光组件发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感测功能的灯泡,其特征在于LED发光组件采双层式摆设方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感测功能的灯泡,其特征在于高功率LED发光组件可改采用一般LED发光组件或食人鱼LED发光组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巨扬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01242483.8,授权公告号为CN24984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01230880.3,授权公告号为CN24984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02102075.2,授权公告号为CN117631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 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一种LED发光灯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聚光罩顶端凸出于透明罩外。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具有感应功能的灯泡,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清楚的显示为增加红外传感器的感应效果灯罩中部形成一半球形凸出聚光罩,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具有感应功能的灯泡,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A、1B中可以清楚的显示为增加感应器的感应效果灯罩中部形成一缺口,感应镜头由缺口中伸出并与灯罩固定。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或常见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除请求人所认为的聚光罩顶端凸出于透明罩外之外,还有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中是红外传感器而对比文件3中描述的是人体感应器,另外本专利包括有聚光罩而对比文件3中并不包含该技术特征,并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之所以将感应器所对的灯罩凸出,是为了避免该文件中使用的钨丝灯泡的热能影响感应器正常工作;同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将感应器的镜头从灯罩伸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清楚,任何一款红外线传感器均包含有一个红外线接收窗口也就是对比文件2所述的感应镜头,而本专利的聚光罩并不是传感器的感应镜头,而是聚光罩覆盖于红外线传感器之外也当然覆盖于感应镜头之外。可见,对比文件1或2均没有公开聚光罩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2年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4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杨志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立民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
(a)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透明灯罩与底座的黏合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但黏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选的结合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聚光罩则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LED组件的高功率的限定,从对比文件3中LED灯的排列可知,其是用于大型照明,因此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也是高功率LED组件,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0-12行记载了可以是一般LED发光组件,因此,高功率只是一个形容词,没有特别的含义。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它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隐含公开。
对于“聚光罩则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的区别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清楚看出感应元件6灯泡不是一个平面的,感应器部分很凸出,增强其感应能力,因此,上述关于聚光罩以及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嵌卡的方式没有公开。根据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结合附图1可知,其中标记221是感应镜头,感应镜头相当于聚光罩,感应器是伸出的,通过灯罩的缺口,所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另外,灯罩盖于黏合底座没有被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但其是常规选择。
(b)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专利权人认为:
(a)对比文件3中附图3最外面的实线不能确定是灯罩,灯罩、反光罩在对比文件3中没有被隐含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人体感应器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红外线感应器,且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电路板安置于灯座上、透明灯罩与底座的连接方式、控制板、控制板和电路板的连接位置关系以及控制板控制LED发光组件发光的相关内容。高功率是指每一个LED的功率都高。
对比文件1中凸起只是灯罩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透明灯罩,但没有公开反光罩,也没有公开透明灯罩与底座的黏合关系,以及聚光罩覆盖于红外线传感器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反光罩、透明灯罩盖于底座上,且其中的感应镜头和聚光罩根本不同,其也没有公开嵌卡于电路板上。
(b)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和范围
本决定涉及的无效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共提交了4份附件,其中附件1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3(即附件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具感测功能的灯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节能型发光二极管灯具,利用人体感应器使人接近时提供短时间的高照度照明。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4页第4行,附图3):该节能型发光二极管灯具包括灯泡铜头5、灯具壳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灯座、底壳);人体感应器1,可为焦电式红外线感测器等,以提供电路讯号输出大小调整(人体感应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红外线传感器);发光二极管元件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LED发光组件);将人体感应器1及复数颗发光二极管元件2安置于灯具面板7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将红外线传感器及LED发光组件安装于电路板A),并且从附图3可以看出,人体感应器1安装于灯具面板7的中心处,四周分布排列数个发光二极管元件2;灯具面板7位于灯具壳4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电路板A安置于灯座上);由附图3位于发光二极管2外的大弧线可知,其覆盖了所有的发光二极管2组件,并且盖在灯具壳4上,因此上述大弧线所示的元件为附图3所示灯具的灯罩,且无疑可以确定该灯罩是透明的;控制电路8位于灯具壳4中,可依输入的讯号大小调整灯具输出电压、电流及时间,即控制电路8必然有线路将其连接至灯具面板7上从而接收位于灯具面板7上的人体感应器输出的传输讯号,并控制发光二极管元件2发光。
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①反光罩;②透明灯罩与底座的结合为黏合的方式;③LED发光组件为高功率的;④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和④,请求人认为,从对比文件3中LED灯的排列可知,其是用于大型照明,因此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也是高功率LED组件;此外,对比文件1附图1中感应器上方的凸出部分以及对比文件2附图1中标记221所示的感应镜头均公开了聚光罩的相关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0行的记载“四周分布排列数个高功率LED70发光组件”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功率LED发光组件指的是单个的LED具备高功率,与对比文件3中的由多个发光二极管组成的灯具整体具有高功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③。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灯泡(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10行,附图1),在灯座2上设有电路控制装置4及电发光体5,在灯罩3内靠近灯罩3处(由附图1可知,即为灯罩凸起处)设有红外线感应器6。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凸起部分是灯罩的一部分,凸起部分的材质与灯罩的材质相同,并且该凸起部分也没有嵌卡于电路板上,其作用在于便于红外线传感器6的探测而将灯罩的相应部分凸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5-27行的记载,本专利中红外线传感器由聚光罩50内部顶端网状切面获得有效感测范围,并且由于该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上,使被覆盖的红外线传感器与同样位于电路板A上的LED光源完全隔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屏蔽了LED光源可能产生的热能对该红外线传感器的影响,并且使得同样位于电路板A的光源即使采用数个高功率的LED排列分布,也不容易受到其产生的热能的影响,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凸起部分与本专利中的聚光罩的材质、设置方式以及作用均不同,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带有感应装置的照明灯具(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16行、附图1A、2A),包括透明灯罩112,感应装置220设置在灯体110的中心部,感应装置220包含感应镜头221和设置在感应镜头之后的感应元件222,感应镜头221从所述灯罩112的中心缺口伸出,并与所述灯罩112固定。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感应镜头221属于感应装置220自身的组成元件,与本专利中独立于红外线感应器的聚光罩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难以想到再另外采用一个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并使其顶端凸出于透明灯罩外,且对比文件2中的感应镜头221与灯罩112固定,其不会嵌卡于电路板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7-19行的记载,由于灯泡在使用期间产生热能,因此会导致影响红外线传感器的功能,灯泡与红外线传感器必需分开安装使用,由此可知,本专利中采用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并且嵌卡于电路板上,实现了将红外线传感器与同样安装于电路板上的灯泡的完全分开和使用中的隔离,从而使得本专利中的红外线传感器即使四周分布排列数个高功率LED发光组件,也不容易受到其产生的热能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2的感应镜头与本专利中的聚光罩的设置方式以及效果均不同,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的技术启示。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少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和④而言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鉴于此,合议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不再评述。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由于权利要求2、3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0099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感测功能的灯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20000991.X,申请日是2005年1月18日,专利权人是陈凯柏。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感测功能的灯泡,主要结构包含灯座、灯罩、反光罩、底壳、电路板A、红外线传感器及LED发光组件等构成,其特征在于:
该结构将红外线传感器及高功率LED发光组件安装于电路板A上,红外线传感器安装于电路板A中心处,四周分布排列数个高功率LED发光组件,电路板A则安置于灯座上,透明灯罩黏合盖于底座,聚光罩则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由线路将电路板A连接灯座内的控制板,经控制板上电子组件接收红外线传感器传输讯号,控制LED发光组件发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感测功能的灯泡,其特征在于LED发光组件采双层式摆设方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感测功能的灯泡,其特征在于高功率LED发光组件可改采用一般LED发光组件或食人鱼LED发光组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巨扬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01242483.8,授权公告号为CN24984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01230880.3,授权公告号为CN24984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02102075.2,授权公告号为CN117631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 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公开了一种LED发光灯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聚光罩顶端凸出于透明罩外。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具有感应功能的灯泡,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清楚的显示为增加红外传感器的感应效果灯罩中部形成一半球形凸出聚光罩,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具有感应功能的灯泡,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A、1B中可以清楚的显示为增加感应器的感应效果灯罩中部形成一缺口,感应镜头由缺口中伸出并与灯罩固定。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设计或常见选择,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除请求人所认为的聚光罩顶端凸出于透明罩外之外,还有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中是红外传感器而对比文件3中描述的是人体感应器,另外本专利包括有聚光罩而对比文件3中并不包含该技术特征,并且本专利与对比文件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之所以将感应器所对的灯罩凸出,是为了避免该文件中使用的钨丝灯泡的热能影响感应器正常工作;同时,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将感应器的镜头从灯罩伸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清楚,任何一款红外线传感器均包含有一个红外线接收窗口也就是对比文件2所述的感应镜头,而本专利的聚光罩并不是传感器的感应镜头,而是聚光罩覆盖于红外线传感器之外也当然覆盖于感应镜头之外。可见,对比文件1或2均没有公开聚光罩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2年2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4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杨志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立民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
(a)将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透明灯罩与底座的黏合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但黏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选的结合方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聚光罩则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LED组件的高功率的限定,从对比文件3中LED灯的排列可知,其是用于大型照明,因此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也是高功率LED组件,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0-12行记载了可以是一般LED发光组件,因此,高功率只是一个形容词,没有特别的含义。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它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隐含公开。
对于“聚光罩则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的区别技术特征,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清楚看出感应元件6灯泡不是一个平面的,感应器部分很凸出,增强其感应能力,因此,上述关于聚光罩以及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嵌卡的方式没有公开。根据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结合附图1可知,其中标记221是感应镜头,感应镜头相当于聚光罩,感应器是伸出的,通过灯罩的缺口,所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另外,灯罩盖于黏合底座没有被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但其是常规选择。
(b)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专利权人认为:
(a)对比文件3中附图3最外面的实线不能确定是灯罩,灯罩、反光罩在对比文件3中没有被隐含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人体感应器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红外线感应器,且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电路板安置于灯座上、透明灯罩与底座的连接方式、控制板、控制板和电路板的连接位置关系以及控制板控制LED发光组件发光的相关内容。高功率是指每一个LED的功率都高。
对比文件1中凸起只是灯罩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透明灯罩,但没有公开反光罩,也没有公开透明灯罩与底座的黏合关系,以及聚光罩覆盖于红外线传感器上。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反光罩、透明灯罩盖于底座上,且其中的感应镜头和聚光罩根本不同,其也没有公开嵌卡于电路板上。
(b)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和范围
本决定涉及的无效的理由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共提交了4份附件,其中附件1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3(即附件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具感测功能的灯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节能型发光二极管灯具,利用人体感应器使人接近时提供短时间的高照度照明。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4页第4行,附图3):该节能型发光二极管灯具包括灯泡铜头5、灯具壳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灯座、底壳);人体感应器1,可为焦电式红外线感测器等,以提供电路讯号输出大小调整(人体感应器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红外线传感器);发光二极管元件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LED发光组件);将人体感应器1及复数颗发光二极管元件2安置于灯具面板7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将红外线传感器及LED发光组件安装于电路板A),并且从附图3可以看出,人体感应器1安装于灯具面板7的中心处,四周分布排列数个发光二极管元件2;灯具面板7位于灯具壳4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电路板A安置于灯座上);由附图3位于发光二极管2外的大弧线可知,其覆盖了所有的发光二极管2组件,并且盖在灯具壳4上,因此上述大弧线所示的元件为附图3所示灯具的灯罩,且无疑可以确定该灯罩是透明的;控制电路8位于灯具壳4中,可依输入的讯号大小调整灯具输出电压、电流及时间,即控制电路8必然有线路将其连接至灯具面板7上从而接收位于灯具面板7上的人体感应器输出的传输讯号,并控制发光二极管元件2发光。
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①反光罩;②透明灯罩与底座的结合为黏合的方式;③LED发光组件为高功率的;④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顶端并凸出于透明灯罩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和④,请求人认为,从对比文件3中LED灯的排列可知,其是用于大型照明,因此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也是高功率LED组件;此外,对比文件1附图1中感应器上方的凸出部分以及对比文件2附图1中标记221所示的感应镜头均公开了聚光罩的相关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0行的记载“四周分布排列数个高功率LED70发光组件”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功率LED发光组件指的是单个的LED具备高功率,与对比文件3中的由多个发光二极管组成的灯具整体具有高功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③。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灯泡(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10行,附图1),在灯座2上设有电路控制装置4及电发光体5,在灯罩3内靠近灯罩3处(由附图1可知,即为灯罩凸起处)设有红外线感应器6。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凸起部分是灯罩的一部分,凸起部分的材质与灯罩的材质相同,并且该凸起部分也没有嵌卡于电路板上,其作用在于便于红外线传感器6的探测而将灯罩的相应部分凸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5-27行的记载,本专利中红外线传感器由聚光罩50内部顶端网状切面获得有效感测范围,并且由于该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嵌卡于电路板A上,使被覆盖的红外线传感器与同样位于电路板A上的LED光源完全隔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屏蔽了LED光源可能产生的热能对该红外线传感器的影响,并且使得同样位于电路板A的光源即使采用数个高功率的LED排列分布,也不容易受到其产生的热能的影响,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的凸起部分与本专利中的聚光罩的材质、设置方式以及作用均不同,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带有感应装置的照明灯具(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4行至第4页第16行、附图1A、2A),包括透明灯罩112,感应装置220设置在灯体110的中心部,感应装置220包含感应镜头221和设置在感应镜头之后的感应元件222,感应镜头221从所述灯罩112的中心缺口伸出,并与所述灯罩112固定。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感应镜头221属于感应装置220自身的组成元件,与本专利中独立于红外线感应器的聚光罩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难以想到再另外采用一个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并使其顶端凸出于透明灯罩外,且对比文件2中的感应镜头221与灯罩112固定,其不会嵌卡于电路板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7-19行的记载,由于灯泡在使用期间产生热能,因此会导致影响红外线传感器的功能,灯泡与红外线传感器必需分开安装使用,由此可知,本专利中采用聚光罩覆盖红外线传感器并且嵌卡于电路板上,实现了将红外线传感器与同样安装于电路板上的灯泡的完全分开和使用中的隔离,从而使得本专利中的红外线传感器即使四周分布排列数个高功率LED发光组件,也不容易受到其产生的热能的影响。因此,对比文件2的感应镜头与本专利中的聚光罩的设置方式以及效果均不同,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的技术启示。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少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和④而言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鉴于此,合议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不再评述。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由于权利要求2、3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0099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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