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防系统及消防水罐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消防系统及消防水罐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2
决定日:2012-04-24
委内编号:5W101013、5W1012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1940.2
申请日:2006-07-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南方林业扑火工具厂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李越
参审员:沈钱
国际分类号:A62C31/00,A62C27/00,A62C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和第4款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如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可以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消防系统及消防水罐车”的第200620061940.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7月21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南方林业扑火工具厂。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消防系统,包括水泵、水带和设水枪,水泵的电机与外部电源或发电机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水泵为潜水泵,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叶轮组包括依次安装的推进器、叶轮、端盖,在推进器和叶轮的周圈设有挡圈,在推进器上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第一叶片,在叶轮上设有与第一叶片个数相同且位置对应的第二叶片,推进器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枢接在叶轮轴上,端盖穿过叶轮轴。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推进器还包括中心轴、第一轮毂和第二轮毂,第一叶片置于第一轮毂和第二轮毂之间,第一轮毂、第一叶片、第二轮毂之间形成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第一导流槽,在中心轴内设有与叶轮轴配合的第二通孔,推进器通过第二通孔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还包括第三轮毂和第四轮毂,第二叶片置于第三轮毂和第四轮毂之间,第三轮毂、第二叶片、第四轮毂之间形成与第一导流槽个数相同的第二导流槽,在叶轮的中心设有与推进器的中心轴配合的第三通孔;叶轮的第三轮毂支撑在推进器的第二轮毂上,推进器的中心轴枢接在叶轮的第三通孔内,挡圈安装在叶轮和推进器的外周圈上,端盖安装在叶轮上;端盖的通孔、推进器的第一导流槽、叶轮的第二导流槽和挡圈间形成周边密封的水流通道;相邻的两个叶轮组之间的端盖和推进器安装在一起,叶轮组之间形成周边密封的水流通道。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沿推进器的第一轮毂小端的外周边背离第一轮毂的方向设有第一定位圈,第一定位圈安装在端盖的第一通孔内并与第一通孔配合;沿着叶轮的第四轮毂的外周边的大端朝向第四轮毂小端的方向设有第二定位圈,在第二定位圈上设有第一台阶部,挡圈的内周边与第一台阶部的外周边配合;在端盖上设有第三台阶部和第四台阶部,第三台阶部的外周边与挡圈的内周边配合,第四台阶部的外周边与第二定位圈的内周边配合;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端盖、挡圈、第二定位圈的最大外径相等。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消防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叶轮组的级数为30级至74级,所述的推进器第一叶片的的个数为3至12个。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推进器的第一轮毂和第二轮毂为开口同向的伞状,第一轮毂与第二轮毂平行;叶轮的第三轮毂和第四轮毂为开口同向的伞状,第三轮毂第四轮毂平行;在叶轮的第三通孔与推进器的中心轴之间安装有橡胶垫圈;第一轮毂的最大大于第二轮毂的最大外径,第四轮毂的最大外径大于第三轮毂的最大外径,第二轮毂与第三轮毂的最大外径基本相同;第一叶片的螺旋方向与第二叶片的螺旋方向相反。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泵壳为圆柱形。
9、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发电机上设有零驱动变频驱动器,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
10、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至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消防系统的消防水罐车,包括车本体,在车本体上安装有储水罐,其特征在于:水泵横放在储水罐内,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露出储水罐并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并安装在车本体上,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

(一)关于5W101013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安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01013),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以及如下证据1-8: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5220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8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0874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24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据称是瑞荣公司生产销售的A系列深井水泵生产加工图纸,其包括:
证据3a: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和“受控”印章的“A系列深井水泵”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9年10月,复印件共2页,和
证据3b:“R95-A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8年8月12日,复印件共2页;
证据4:据称是瑞荣公司生产销售的DF系列深井水泵生产加工图纸,其包括:
证据4a: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和“受控”印章的“DF系列深井水泵”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9年10月,复印件共2页,和
证据4b:“R95-DF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8年8月20日,复印件共2页;
证据5: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和“受控”印章的60T水叶轮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9年10月,复印件1页;
证据6: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95-A-08、R95-A-12、R95-A-20和R-95-A-30的水泵发票,开票日期2006年4月13日,复印件1页;
证据7: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95-DF-24的深井水泵发票,开票日期2006年2月15日,复印件1页;
证据8: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会刊,2006年春季刊,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设水枪”装置是本专利中提到的新概念装置,但本专利未对该“设水枪”装置作出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阅读本专利来理解并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保护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包括“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而权利要求1-8中并未提到发电机,因此,权利要求9描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采用“设水枪”的概念而说明书又未对该“设水枪”作充分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叶轮组的级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其概括的叶轮级数范围过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9和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中限定“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由于零驱动变频驱动器防水性能差,本专利未公开其如何放在泵壳中,又如何做到防水处理,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未涉及叶轮组的具体结构以及叶轮组的级数,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记载了“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实际上发电机若与水泵分离,只能通过无线供电方式向水泵供电,无线供电方式属于本领域未知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描述的产品不能够制造或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①证据1公开了一种消防系统(参见证据1的附图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7段-第2页第2段),其包括水泵12、消防水带6和水枪2;泵12与水带6连接,水带6另一端与水枪2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水泵为潜水泵,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2)水泵的电机与外部电源或发电机电连接;3)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对于区别特征1),其已被证据2公开;对于区别特征2)和3),其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3和6共同证明证据3图纸所示产品已经最迟2006年4月13日以销售的方式进行了公开,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和6共同证明证据4图纸所示产品已经最迟2006年2月15日以销售的方式进行了公开,结合证据4可以看出,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组合,且未带来任何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和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0年9月20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期满,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1年2月28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拟定于2011年3月24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3月1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因案件的合并审理,取消于2011年2月28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所安排的口头审理。

(二)关于5W101294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101294),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同5W101013。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与5W101013相同的证据1-8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3c: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和“受控”印章的“R95-A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8年8月12日,复印件共2页;
证据4c: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和“受控”印章的“R95-DF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日期为1998年8月20日,复印件共2页;
证据9:公开号为CN105512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10月9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10: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出具日为2010年9月27日,复印件1页;
证据11: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12:深圳市喀斯特矿泉水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共13页,包括:
证据12a:深圳市喀斯特矿泉水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出具日为2010年9月27日,复印件1页,
证据12b:由深圳市喀斯特公司购买、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95-DF-24的深井泵发票,开票日期为2005年6月28日,复印件1页,
证据12c:据称是证据12b中的R95-DF-24的深井泵实物的相关结构图片,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3:授权公告号为CN235616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14:“300MW机组凝结水泵采用变频技术调速”,汤元楼,《江苏电机工程》,第44-46页,2004年1月第23卷第1期,复印件共3页;
证据15:授权公告为CN266671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9日,复印件共17页;
证据16:授权公告号为CN223634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2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17:公开号为CN8610278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86年11月12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8:公开号为CN130399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复印件共21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同5W101013。
(2)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①如5W101013中所述,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消防系统存在区别特征1)、2)和3)。对于区别特征1),其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11-14行);对于区别特征2),其已被证据9公开(参见证据9的第3页倒数第2段),并且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出水口设置在靠近叶轮23的一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潜水泵安装叶轮的一端的出水口连接消防水带,该区别特征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9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6公开了一种消防系统,其包括水泵(潜水泵16)、水带(水龙带11)、水泵的电机与发电机连接,水泵为潜水泵(16),潜水泵包括泵壳,潜水泵泵出的水由水带送出(参见证据16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3-5行,第18-20行,说明书附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水带前端设置射水枪是众所周知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6未具体公开潜水泵的具体结构(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上述区别特征除“电机安装在泵壳内”之外,其余已被证据17公开(参见证据17的说明书第5页第5-11行,第7页第6-13行,说明书附图),而将“电机安装在泵壳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1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6-7证明了与R95A系列和DF系列深井水泵有关的技术已经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证据10用于证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自1998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深井电泵(型号:R95-DF(或为R95DF)以及R95-A(或为R95A)]两个系列的深井泵产品,至出证明之日即2010年9月27日,该两个系列的产品仍按证据3-5的图纸生产销售(注:该证明的附件即为证据4和证据3的图面)。证据11用于表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真实可信。证据12用于证明深圳市喀斯特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购得R95-DF-24深井泵的技术结构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证明完全一致,并与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基于上述证据,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和3的结合、证据12和3的结合、证据3自身或者证据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和3的结合、被证据12和3的结合或者证据3自身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证据4和3的结合或证据12和3的结合容易获得;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2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证据14、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容易获得;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③在权利要求1-7的消防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的其它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12月30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要求口审时提交瑞荣公司生产销售的DF系列和A系列深井水泵或叶轮组等部件的实物,以及瑞荣公司销售给深圳喀斯特公司的深井水泵或叶轮组等部件的实物,并且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3-7和10-12的真实性进行庭前调查。
2011年2月13日,请求人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第2页、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1、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2第14页、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意见陈述书(共2页)和意见陈述书(补充)第3页,以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跟踪查询单(复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3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以下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30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意见陈述书;
请求人于2011年2月1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及其所附附件;
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期满,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2011年6月2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专利复审委员会拟定于2011年8月12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5W101013和5W101294进行合并口头审理。
2011年8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重要事项: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消防系统,包括水泵、水带和设水枪,水泵的电机与外部电源 或发电机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水泵为潜水泵,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 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
所述的叶轮组包括依次安装的推进器、叶轮、端盖,在推进器和叶轮的周圈设有挡圈,在推进器上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第一叶片,在叶轮上设有与第一叶片个数相同且位置对应的第二叶片,推进器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枢接在叶轮轴上,端盖穿过叶轮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推进器还包括中心轴、第一轮毂和第二轮毂,第一叶片置于第一轮毂和第二轮毂之间,第一轮毂、第一叶片、第二轮毂之间形成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第一导流槽,在中心轴内设有与叶轮轴配合的第二通孔,推进器通过第二通孔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还包括第三轮毂和第四轮毂,第二叶片置于第三轮毂和 第四轮毂之间,第三轮毂、第二叶片、第四轮毂之间形成与第一导流槽个数相同的第二导流槽,在叶轮的中心设有与推进器的中心轴配合的第 三通孔;叶轮的第三轮毂支撑在推进器的第二轮毂上,推进器的中心轴枢接在叶轮的第三通孔内,挡圈安装在叶轮和推进器的外周圈上,端盖安装在叶轮上;端盖的通孔、推进器的第一导流槽、叶轮的第二导流槽和挡圈间形成周边密封的水流通道;相邻的两个叶轮组之间的端盖和推进器安装在一起,叶轮组之间形成周边密封的水流通道。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沿推进器的第一轮毂小端的外周边背离第一轮毂的方向设有第一定位圈,第一定位圈安装在端盖的第一通孔内并与第一通孔配合;沿着叶轮的第四轮毂的外周边 的大端朝向第四轮毂小端的方向设有第二定位圈,在第二定位圈上设有第一台阶部,挡圈的内周边与第一台阶部的外周边配合;在端盖上设有第三台阶部和第四台阶部,第三台阶部的外周边与挡圈的内周边配合,第四台阶部的外周边与第二定位圈的内周边配合。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端盖、挡圈、第二定位圈的最大外径相等。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消防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叶轮组的级数为30级至74级,所述的推进器第一叶片的的个数为3至12个。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推进器的第一轮毂和第二轮毂为开口同向的伞状,第一轮毂与第二轮毂平行;叶轮的第三轮毂和第四轮毂为开口同向的伞状,第三轮毂第四轮毂平行;在叶轮的第三通孔与推进器的中心轴之间安装有橡胶垫圈;第一轮毂的最大大于第二轮毂的最大外径,第四轮毂的最大外径大于第三轮毂的最大外径,第二轮毂与第三轮毂的最大外径基本相同;第一叶片的螺旋方向与第二叶片的螺旋方向相反。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泵壳为圆柱形。
8、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消防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发电机上设有零驱动变频驱动器,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
9、一种消防系统,包括水泵、水带和设水枪,水泵的电机与外部电源或发电机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水泵为潜水泵,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在所述的发电机上设有零驱动变频驱动器,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
10、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至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消防系统的消防水罐车,包括车本体,在车本体上安装有储水罐,其特征在于:水泵横放在储水罐内,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露出储水罐并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并安装在车本体上,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
11、一种包含消防系统的消防水罐车,包括车本体,在车本体上安装有储水罐,其特征在于:水泵横放在储水罐内,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露出储水罐并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并安装在车本体上,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
消防系统包括水泵、水带和设水枪,水泵的电机与外部电源或发电机电连接,水泵为潜水泵,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 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当庭放弃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有关“发电机”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5和8的使用,放弃证据3和13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瑞荣公司生产销售的DF系列深井水泵或叶轮组等部件实物”和“瑞荣公司生产销售的A系列深井水泵或叶轮组等部件的实物”作为物证提交并使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9和20(编号续前):
证据19: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红章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页上打印的查询单;
证据20:据称是瑞荣公司销售给深圳喀斯特公司的深井水泵或叶轮组等部件的实物。
专利权人认为检索机构本身对于公司主体资料内容无法承担责任,因此不认可证据19的真实性;证据20上刮擦掉的标牌无法辩认,因此不认可其关联性。
(4)关于文献证据
证据1-2、9、13和15-18属于专利文献证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印章的证据14,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
(5)关于使用公开证据
1)请求人明确证据3、6、10和11形成的证据链用于主张瑞荣公司生产的R95-A系列深井水泵于2006年4月13日公开销售(下称使用公开I),其中:
①请求人依据证据6主张R95-A水泵的销售公开。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原件内容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6的内容一致,但对发票没有能力审查,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
②请求人依据证据11主张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真实存在。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1的真实性,但证据11并不能证明证据3的图纸就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出具,因此不认可其关联性;此外,专利权人认为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是请求人的供货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请求人承认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是请求人的供货商,但二者不属于利害关系人。
③请求人依据证据10主张证据3的图纸来自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0的原件,并明确其中的负责人签名为“陈国荣”,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原件内容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10内容一致,但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其中的印章不是我国惯用印章方式,不认可其中的签名为“陈国荣”,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
④请求人依据证据3主张证据6中销售的R95-A-08、R95-A-12、R95-A-20和R-95-A-30水泵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证据3a)或“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和“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证据3c)红章的证据3。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盖有红章的图纸复印件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3内容一致;但不认可其真实性;此外,证据3的图纸盖有“受控”印章(3a和3c),因此不认可其公开性。
2)请求人明确证据4、7、10和11形成的证据链用于主张瑞荣公司生产的R95-DF系列深井水泵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销售(下称使用公开II)。
关于证据10和11的具体陈述理由与使用公开I相同,关于证据4和证据7:
请求人依据证据7主张R95-DF深井泵的销售公开。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原件内容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7的内容一致,但对发票没有能力审查,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
请求人依据证据4主张证据7中销售的R95-DF-24深井泵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证据4a)或“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和“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证据4c)红章的证据4。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盖有红章的图纸复印件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4内容一致;但不认可其真实性;此外,证据4的图纸盖有“受控”印章(4a和4c),因此不认可其公开性。
3)请求人明确证据4、10、11和12形成的证据链用于主张瑞荣公司生产的R95-DF系列深井水泵于2005年6月28日公开销售(下称使用公开III);其中:用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是证据12,证据4、10、11用来证明证据12的真实性。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原件内容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12的内容一致。
对于证据12a,专利权人对该证明出具人的身份存疑,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此外,该证据中的负责人签名一个为付剑波,另一个无法辨认。
对于证据12c,专利权人认为其与证据20的实物不一致,因此不认可其关联性。
(6)请求人认为瑞荣公司的水泵A系列和DF系列的结构是不一样的,但相同系列不同型号的结构是一样的。
(7)请求人明确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9、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2、9、4(或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17、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6、17、4(或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8)请求人明确在后的请求5W101294包含了在先的请求5W101013的全部内容。
(9)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详细内容见案由部分),其中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的基础上,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9中涉及原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变成新的权利要求8,将原权利要求9中涉及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变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9,将原权利要求10中涉及原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变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0,将原权利要求10中涉及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变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1。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未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一)关于5W101294
2、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证据1-20,其中:
(1)证据5和8在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放弃,故合议对证据5和8不再予以评述。
(2)证据19是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红章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页上打印的查询单。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9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一个月后补充的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3)关于文献证据
证据1-2、9、13和15-18属于专利文献证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证据14属于中文期刊中的非专利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盖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信息服务部”印章的证据14,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7月21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使用公开证据
1)使用公开I
请求人使用证据3、6、10和11形成的证据链主张瑞荣公司生产的R95-A系列深井水泵于2006年4月13日公开销售。
①证据6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95-A-08、R95-A-12、R95-A-20和R-95-A-30的水泵发票复印件,请求人依据该证据主张R95-A水泵的销售公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6的原件,该发票原件具有发票编号、开票日期、产品名称、开票人、销售单位印章等正规发票的形式要件,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②证据11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请求人依据该证据主张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真实存在。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③证据10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请求人依据该证据主张证据3的图纸来自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0的原件,并明确其中的负责人签名为“陈国荣”,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原件内容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10内容一致,但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其中的印章不是我国惯用印章方式,不认可其中的签名为“陈国荣”,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0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证明》,根据汉字的撰写形式,该《证明》落款处的负责人签名并非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国荣,仅从该签名人的签字无法核实其身份,并且该签名人或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都没有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证;其次,对于证据10中所列的附件2:“R95-A(即R95A)”深井电泵产品拆装图,其并未随证据10一并提交,合议组无法获知该附件2的具体内容,也无法确认所述附件2就是指证据3的图纸;最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是请求人的供货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虽然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主张使用证据11证明证据10的真实性,但证据11只能证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实体存在和法人身份以及证据10形式上的真实性,并不能证明证据10内容的真实性。综上,证据10不足以证明证据3的图纸来自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
④证据3是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和“受控”印章的“A系列深井水泵”生产加工图纸(证据3a)、无印章的“R95-A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证据3b)、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和受控印章的“R95-A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证据3c),请求人依据该证据主张证据6中销售的R95-A-08、R95-A-12、R95-A-20和R-95-A-30水泵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证据3a)或“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和“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证据3c)红章的证据3。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盖有红章的图纸复印件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3内容一致;但对该图纸的制作公司身份和印章存疑,所有的印章没有签名,并且证据3分别是用订书机装订的三张不连续的单页纸,订书订有启动重新装订的痕迹,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此外,证据3的图纸盖有“受控”印章,因此不认可其公开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3并非作为证据10中所述的附件而随证据10一并提交,其包括的三份图纸是三张不连续装订的单页纸,且订书订有重新装订的痕迹;其次,证据3的三份图纸的印章不一致(3a和3c)或缺少印章(3b),且图纸中的签名人或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都没有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证;最后,证据3的图纸中盖有“受控”印章,即使该图纸的设计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也无法表明证据3本身是本专利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到证据10无法证明证据3的图纸来自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合议组对证据3不足以证明是证据6中销售的R95-A-08、R95-A-12、R95-A-20和R-95-A-30水泵的技术方案。
综上,请求人主张的使用公开I不能成立。
2)使用公开II
请求人使用证据4、7、10和11形成的证据链主张瑞荣公司生产的R95-DF系列深井水泵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销售。
证据4是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和“受控”印章的“DF系列深井水泵”生产加工图纸(证据4a)、无印章的“R95-DF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证据4b)、盖有“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技术部”、“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和受控印章的“R95-DF深井电泵”生产加工图纸(证据4c);证据7是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95-DF-24的深井发票复印件。基于与使用公开I类似的评述,合议组对证据4不足以证明是证据7中销售的R95-DF-24深井泵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的使用公开II也不能成立。
3)使用公开III
请求人使用证据4、10、11和12形成的证据链主张瑞荣公司生产的R95-DF系列深井水泵于2005年6月28日公开销售,并于口头审理中提交了水泵实物,即证据20。
证据12是深圳市喀斯特矿泉水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包括:深圳市喀斯特矿泉水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据12a),由深圳市喀斯特公司购买、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R95-DF-24的深井泵发票(证据12b)和据称是证据12b中的R95-DF-24的深井泵实物的相关结构图片或外观图片(证据12c)。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2的原件,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原件内容分别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12的内容一致。
对于证据12a,专利权人对该证明出具人的身份存疑,因此不认可其真实性。此外,请求人认为证据12a中的负责人签名一个付剑波,另一个无法辨认。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2a缺少相应的公证手续,没有公证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根据汉字的撰写形式,该《证明》落款处的负责人签名一个付剑波,另一个无法辨认,仅从该签名人的签字无法核实其身份,并且该签名人或深圳市喀斯特矿泉水有限公司负责人都没有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a不予采信。
对于证据12b,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2b的原件,经与原件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12c,专利权人认为其与证据20的实物不一致,因此不认可其关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①证据12c缺少相应的公证手续,没有公证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②该证据图片中的标牌破损,只能辨认出其为R95水泵,无法确定其系列及具体型号,从而无法确定其为证据12b中所涉及的R95-DF-24深井泵;③证据20的水泵实物上的标牌破损,尤其是标牌型号部分已无法辨认,且该破损的标牌与证据12c标牌的外观不一致,无法确定证据20的水泵的具体系列及型号,从而无法确定证据12c照片中的水泵就是证据20的水泵。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A系列和DF系列水泵的结构是不一样的,合议组对证据12c不予采信。
综上,合议组认为:如上使用公开I和II所述,证据11只能证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的实体存在和法人身份;证据10不被采信,其不能证明证据3、4的图纸来自于江门市瑞荣泵业有限公司;证据4不被采信,其不能证明是证据12中销售的R95-DF-24深井泵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主张的使用公开III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提交的证据1-20,合议组予以考虑的证据是证据1-2、9和13-18。因此,本案中合议组审理的无效理由为:
①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③权利要求8-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④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9、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17、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和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2、9、14(或14、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6、17、18、14(或14、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明确的含义,则该技术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认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设水枪”装置是本专利中提到的新概念装置,但本专利未对该“设水枪”装置作出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阅读本专利来理解并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应当依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进行判断。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7-28行和说明书附图1的记载: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此处所述的设水枪是消防领域中常见的消防用具,其口小,通过与水带连接而将水喷射到高处或远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后,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水枪”的结构、功能和用途,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认认为:权利要求1采用“设水枪”的概念而说明书又未对该“设水枪”作充分说明,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后,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水枪”的结构、功能和用途,进而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关于“设水枪”的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叶轮组的级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但本专利并未提供30级以下(不包括30级)或者75级(不包括75级)以上叶轮组能够实现森林消防的具体实施例。如果叶轮组的级数过低例如二级,则由于扬程过低,相应的消防系统无法应用于森林防火;在大气压力一定的情况下,级数过高也无法实现抽水喷射,同样无法应用于森林消防。因此,权利要求1其概括的叶轮级数范围过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和8-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增大消防水泵的压力来提高扬程以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系统,作为本领域已知的技术手段,选择叶轮组级数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提高单泵的输水距离/扬程,应允许在实施例公开的叶轮组级数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概括,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提高的扬程,能够选择合适的叶轮组级数。因此,权利要求1关于“叶轮组的级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和8-11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和11中限定“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由于零驱动变频驱动器防水性能差,本专利未公开其如何放在泵壳中,又如何做到防水处理,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0和11中并未记载安装零驱动变频驱动器的电机是“水泵的电机”,根据权利要求10和11的表述: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并安装在车体上,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此处所述的电机应理解为前文所述的发电机;其次,根据本专利实施例7和说明书附图3的记载:发电机32与水泵29分离并安装在车本体40上,零驱动变频驱动器42安装在电机上,可以确定此处所述的电机是指发电机并非水泵的电机,即零驱动变频驱动器42安装在发电机32上,二者放在水泵之外(参见说明书附图3)。因此,“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电机上”只是权利要求10和11撰写形式上的瑕疵,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0和11的保护范围的理解和界定,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11中均限定了“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实际上发电机若与水泵分离,只能通过无线供电方式向水泵供电,无线供电方式属于本领域未知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产品不能够制造或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9行的记载:连接发电机32与水泵电源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8-11中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是指两个装置在空间上分离,并不是指二者之间不存在电连接,此外,在本专利中发电机的作用是给水泵供电,二者之间采用电源线进行电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后,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清楚地理解“发电机与水泵分离”的含义,进而制造或者使用权利要求8-11所述的消防系统或消防水罐车进行消防灭火,因此,权利要求8-11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如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可以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那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1)相对于证据1、2、9、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
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消防装置,其包括机动水泵12、消防水带6和水枪2,其中机动水泵12与水带6连接,水带6的另一端与水枪2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1页第7段-第2页第2段和附图1)。权利要求1与证据1均涉及消防系统(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限定水泵为潜水泵,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2)权利要求1限定水泵的电机与外部电源或发电机电连接;3)权利要求1限定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4)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的叶轮组包括依次安装的推进器、叶轮、端盖,在推进器和叶轮的周圈设有挡圈,在推进器上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第一叶片,在叶轮上设有与第一叶片个数相同且位置对应的第二叶片,推进器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枢接在叶轮轴上,端盖穿过叶轮,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第3页第10行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通过增大消防水泵的压力来提高扬程以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系统,该消防系统采用潜水泵结构的消防水泵,扬程高、单泵输送距离远;不会出现因泵与泵之间抽水压力不平衡而出现抽空水带而死机的现象;另一方面,减少成本。本专利在抽水时,叶轮轴随着电机轴一起转动,叶轮轴带动固定在叶轮轴上的推进器转动,叶轮组的叶轮、挡圈、端盖在推进器的作用下不规则转动,因而形成螺旋隔离的推进方式,增大了水压,使供水距离长,扬程高,且体积小、不需要再一定高度安装一个消防水泵,只需将水管拉到需要的位置即可,安装快速、方便,不受地形限制,适用范围广,能满足消防的需要。由此可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消防系统的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压深井多级潜水泵,其由电机(1)和水泵(2)组成,所述电机(1)包括电机体(11)和电机轴(14);所述水泵(2)包括水泵轴(21)、泵体(22)和叶轮(23),叶轮固定安装在水泵轴(21)上并装在泵体(22)内,泵体采用圆柱筒;水泵轴(21)与电机轴(14)为同轴,水泵和电机为联轴转动,泵体固定安装在电机体(11)上,形成一整体,便于使用;叶轮(23)为多级串联叶轮;上述水泵(2)的进水口(24)位于水泵与电机的连接处(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1段和附图)。通过阅读证据2的说明书可以理解,证据2提供一种功率较高、扬程较远、密封性能较好的潜水泵,该潜水泵用于深井作业的水泵技术领域,但证据2并未公开所述潜水泵可用于消防系统的水泵技术领域。合议组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本专利和证据1均涉及消防系统的水泵技术领域,而证据2涉及深井作业的水泵技术领域,虽然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但证据1和2中均未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的用于深井作业的潜水泵应用到证据1的消防装置中,从而提高该消装置的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9公开了一种消防电源水源供应车,所述车上配备有多台潜水泵,潜水泵由发电机供电(参见证据9说明书第1页第16行);此外,由于潜水泵的电机必须要有电源供电以使其工作,采用外部电源或发电机与水泵的电机电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如上所述,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因此,仅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尚不能容易地想到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4),证据18公开了一种多级式钣金泵的泵壳结构,该多级式钣金泵是由多个泵壳组6依次串联组合于旋转轴5(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轴)上所构成,而该泵壳组6包括泵壳、叶轮7(相当于本专利的推进器)、导叶体8(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前侧壳面612(相当于本专利的端盖),在叶轮和导叶体的周围设有内壳体62(相当于本专利的挡圈)(参见证据18说明书第6页第8-24行以及说明书附图4和5)。请求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具体选择第一叶片的个数是显而易见的,而将第二叶片与第一叶片的个数选择相同以保证流动的畅通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和证据1均涉及消防系统的水泵技术领域,而证据18涉及多级式钣金泵的泵壳结构及其制造方法,证据1和18中均未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8的多级式钣金泵的泵壳结构应用到证据1的消防装置中,从而提高该消防装置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②就证据18的多级式钣金泵的泵壳结构而言,为了使叶轮轴带动推进器转动,叶轮组的叶轮、挡圈、端盖在推进器的作用下不规则转动,而将推进器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枢接在叶轮轴上以及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推进器上第一叶片的个数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推进器与叶轮上叶片的个数和位置,例如在请求提交的证据12c的深井泵实物的相关结构图片中,叶轮(即DF导流壳)上设有7个叶片,而推进器(即叶轮)上设有6个叶片,在请求人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推进器与叶轮上叶片的个数相同且位置对应选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无效理由不予采信。③在证据18说明书第6页第8-24行、说明书附图4和5及其相关描述中,并未公开“端盖穿过叶轮”这一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特征4)与证据1结合以提高消防系统的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区别特征2)已经被证据9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3)和4),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其与证据1结合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提供一种通过增大消防水泵的压力来提高扬程以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系统,该消防系统采用潜水泵结构的消防水泵,扬程高、单泵输送距离远,不会出现因泵与泵之间抽水压力不平衡而出现抽空水带而死机的现象,减少了成本,取得了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9、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2、9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相对于证据16、17、1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
合议组查明, 证据16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农林消防车,其包括发电机(8)、潜水泵(16)、水龙带(11),其中发电机(8)的电力由装在车厢前护栏(6)的配电箱(7)输出,配电箱(7)的电力由装在车厢(9)的电缆盘架(18),用电缆线连结潜水泵(16),潜水泵(16)泵出的水由装在水龙带箱(10)里的水龙带(11)送出(参见证据16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的3-5行、第18-20行和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1与证据16均涉及消防系统(消防车),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消防系统包括设水枪,水带的另一端与设水枪连接,证据16未公开该技术特征;②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潜水泵包括泵壳、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及安装在泵壳的圆柱形空腔内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串联的叶轮组,在电机与叶轮组之间的泵壳上设有进水口,叶轮组同轴串联安装在叶轮轴上,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段与水带连接,证据16未公开该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的叶轮组包括依次安装的推进器、叶轮、端盖,在推进器和叶轮的周圈设有挡圈,在推进器上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第一叶片,在叶轮上设有与第一叶片个数相同且位置对应的第二叶片,推进器固定在叶轮轴上,叶轮枢接在叶轮轴上,端盖穿过叶轮,证据16未公开该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1行-第3页第10行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通过增大消防水泵的压力来提高扬程以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系统,该消防系统采用潜水泵结构的消防水泵,扬程高、单泵输送距离远;不会出现因泵与泵之间抽水压力不平衡而出现抽空水带而死机的现象;另一方面,减少成本。本专利在抽水时,叶轮轴随着电机轴一起转动,叶轮轴带动固定在叶轮轴上的推进器转动,叶轮组的叶轮、挡圈、端盖在推进器的作用下不规则转动,因而形成螺旋隔离的推进方式,增大了水压,使供水距离长,扬程高,且体积小、不需要再一定高度安装一个消防水泵,只需将水管拉到需要的位置即可,安装快速、方便,不受地形限制,适用范围广,能满足消防的需要。由此可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消防系统的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①,设水枪是消防领域中常见的消防用具,其用于与水带连接而将水喷射到高处或远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②,证据17公开了一种平衡式旋转导流壳深井潜水泵,其由泵体(10)、泵轴(18)、若干节立式离心泵、进水节(11)、止推轴承和逆止阀组成,每节立式离心泵由叶轮(8)、内导流壳(6)、外导流壳(7)组成,各节泵间用隔板(9)相隔,叶轮利用特制钩头平键(20)与泵轴相连(参见证据17说明书第5页第5-11行,第7页第6-13行和说明书附图)。合议组认为:①证据17旨在提供一种导流壳内壁随同叶轮一起旋转,导流壳内外壁只导流不承载并用金属薄板冲压而成的深井潜水泵,证据16和17均未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7的导流壳内壁随同叶轮一起旋转的深井潜水泵应用到证据16的多功能农林消防车中,从而提高其的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②证据17并未公开“安装在泵壳内的电机,叶轮轴固定在电机轴上或与电机轴同轴,潜水泵安装叶轮组的一端与水带连接”,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具有区别特征②的潜水泵结构的消防水泵的技术效果是:扬程高、单泵输送距离远,不会出现因泵与泵之间抽水压力不平衡而出现抽空水带而死机的现象,另一方面,减少成本(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段)。因此,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特征②与证据16结合以提高消防系统的扬程和单泵输送距离,防止水泵产生死机现象和减少成本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③,合议组在上述第(1)项将其作为区别特征4)已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区别特征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对于区别特征②和③,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其与证据16结合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提供一种通过增大消防水泵的压力来提高扬程以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系统,该消防系统采用潜水泵结构的消防水泵,扬程高、单泵输送距离远,不会出现因泵与泵之间抽水压力不平衡而出现抽空水带而死机的现象,减少了成本,取得了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17、1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8和10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和10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消防系统,其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上述第(1)项所述的区别特征1)、2)和3),以及5)在所述的发电机上设有零驱动变压器,和6)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其与证据16的区别特征在于上述第(2)项所述的区别特征①和②,以及⑤在所述的发电机上设有零驱动变压器,和⑥所述的发电机与水泵分离。
对于上述(1)项所述的区别特征1)、2)和3)和上述(2)项所述的区别特征①和②,合议组已予以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特征5)或⑤,证据14公开了将变频器与电源以及水泵电动机连接,通过改变电源频率来改变电动机转速,最终实现对水泵电机的变频调速,而用发电机作为提供电源的一种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证据15公开了变频器连接发电机,该发电机通过连接件与一发动机连接,该发动机的另一端连接有第一液压泵,并且零驱动变频驱动器安装在发动机上未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对于区别特征6)或⑥,发电机是有体物,放在储水罐中必然占用储水罐体积,因此,将发电机与水泵分离以减少发电机占用储水罐体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特征5)或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使用零驱动变频驱动器,水泵的电机启动时,逐步达到电机的额定功率,因而冲击小,稳定性号,泵不容易分离(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段)。证据14公开了一种水泵变频调速的技术方案,其中变频器与电源和水泵的电机相连,变频启动时,基本上无冲击电流,其电流是从零开始,随着转速的上升而增加,最大不会超过额定电流,这就消除了对电机的冲击应力,延长了电机的使用寿命(参见证据14第2页第3.1-3.3节),在本领域中发电机作为提供电源的一种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区别特征5)或⑤基于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证据15涉及一种柴液电串联式混合动力车,其包括与发电机相连的变频器,但该发电机通过连接件与液压泵的发动机相连接。由此可见,证据15的变频器用于液压泵发动机,而不是水泵发动机,证据15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未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5的用于液压泵发动机的变频器应用到证据1或16的消防系统的水泵发动机中以减少冲击,提高稳定性,使水泵不易损坏。
对于区别特征6)或⑥,使发电机与水泵分离从而增加储水罐的容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相对于证据1而言,区别特征2)已经被证据9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5)基于证据1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6)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对于区别特征1)和3),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其引入至证据1中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对于证据16而言,区别特征①和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⑤基于证据1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容易想到的,但是对于区别特征②,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其引入至证据16中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提供一种通过增大消防水泵的压力来提高扬程以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系统,该消防系统采用潜水泵结构的消防水泵,扬程高、单泵输送距离远,不会出现因泵与泵之间抽水压力不平衡而出现抽空水带而死机的现象,减少了成本,取得了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2、9、14(或14、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6、17、18、14(或14、1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消防系统的消防水罐车,根据权利要求11记载的内容,其实质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9所述的消防系统的消防水罐车。在权利要求9的消防系统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5W101013
鉴于5W101294已包含了5W101013的全部内容,在此,合议组对5W101013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的基础上维持20062006194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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