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流体加速测量流体特性的装置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流体加速测量流体特性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7
决定日:2012-04-24
委内编号:4W100812
优先权日:2003-03-05
申请(专利)号:200480005827.6
申请日:2004-0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威里斯公司
主审员:吕东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G01F1/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利用流体加速测量流体特性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80005827.6,申请日是2004年2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3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8日,专利权人是威里斯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在一根导管内对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的装置,包括:
一个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其可以连接在所述导管内并具有一个构造成使流经导管的流体加速流动的收缩入口和一个横截面基本上恒定且从所述入口向下游延伸的线性部分,该线性部分具有一个开口,该开口离所述入口一足够的距离,该距离选择成足以允许所述流体的流动经过所述开口通过所述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以及
一个测量仪器,该测量仪器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开口并伸入所述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的所述线性部分内用于在该处进行特性测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仪器的所述部分是一个无需分离的上游或下游接头的用于测量高压和低压的单接头单元。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位于所述流体加速器和调节器的所述线性部分处的插入/拔出装置,用于允许在满工作压力下将所述仪器的所述部分在所述线性部分处插入或拔出。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的所述线性部分具有一个直径,并且其中所述足够的距离大于等于所述直径的八分之一并且小于等于所述直径的七倍。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线性部分的长度足以使得所述大致恒定的横截面在所述开口的下游维持一至少等于所述直径的大约一倍或等于50.8mm的选定距离。
6.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仪器的所述部分是一个具有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侧向低压端口的均速皮托管。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均速皮托管具有从所述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向下游延伸至一个后壁部的侧壁,所述侧壁彼此相对稍微扩展,所述低压端口位于所述后壁部前的所述侧壁处。
8.一种用于提高可置于导管内的单接头流体流动测量单元的性能的装置,包括:
一个位于所述导管处的收缩入口,其对所有流经所述导管的流体的正常流动提供第一选定限制而加速流体流动;
一个从所述收缩入口向下游延伸并具有一个小于所述导管直径的恒定直径的线性导管部分、沿着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的一个选定位置形成一个构造成接纳所述测量单元的开口,所述恒定直径选定成在已安装时在所述测量单元处对流动进行第二选定的限制,所述选定的流动限制在仍然允许足够大的通流的同时协调对流体流动的调节以及提高测量精度; 以及
邻近所述开口用于在所述开口处容纳和固定所述测量单元的固定装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收缩入口包含一个安装表面、一个能够在所述导管内相对于流体流动方向以大约90°角度定位的面、以及一个在所述线性导管部分的所述恒定直径和所述面之间确定的圆角。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在所述确定的圆角和所述面的相交处确定一个陡变的不连续。
11.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线性导管部分位于一个直径相当于所述导管直径的更大导管部分内。
12.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进一步包括位于其相对的端部处用于将其定位和固定在所述导管处的安装装置。
13.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具有一个出口端,并且其中所述开口位于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处距离所述出口端一个大于等于所述恒定直径的八分之一并且小于等于所述直径的三倍的距离。
14.一种可以在具有一直径的导管内测量流动流体压力的装置,包括:
加速器部,其位于所述导管处并具有收缩入口,通过将横截面面积限制至一个较小的直径而增加流体流动速度;
流动调节器部,其具有横截面恒定且从所述收缩入口向下游延伸的线性部分,用于调节流体的流动并在一端处与所述加速器部的所述较小直径配合并且具有一个出口端,所述流动调节器部在所述端之间具有一个开口,且所述线性部分在所述开口上游的线性长度选定成使得在流体经过所述加速器部之后并在所述开口之前所述流体的内能、静压力以及速度矢量能够稳定并线性化;
压力测量装置,其一部分在所述流动调节器部处通过所述开口,带有可置于流经所述流动调节器部的流体内用于测量该处的压力的端口,位于所述流动调节器部内的所述部分代表一个堵塞面积;以及
所述较小直径、所述长度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所述装置的工作范围达到至少25:1的流动量程,且具有一个独立于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的恒定流动系数。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量程达到或超过50:1。
16.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压力测量装置包括一个单接头单元,并且所述部分具有一个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所述较小直径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在所述高压端口处的读数基本上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较小直径和所述堵塞面积构造成使得所述基本上一致为大约0.2%。
1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压力测量装置的所述部分包含一个均速皮托管用于平均在所述流动调节器部内测得的高压和低压。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压力测量装置进一步包含一个与所述均速皮托管相连的多变量变送器。
20.一种用于对在一导管内以一个速度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以收缩入口增大所述速度;
以线性导管部分调节流体的流动使得在增大所述速度之后所述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一个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一个足够距离的开口之前具有恒定的横截面;
于所述开口处在所述速度增加以及流动调节后的流体流中进行感测以进行所述特性测量;以及
在一个工作范围内测量所述特性,该工作范围的流动量程达到至少25:1,且流动系数恒定、独立于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在流动中感测的步骤包含感测高压和低压读数,所述读数为流动中的平均读数。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在流体流中感测的步骤的特征在于所述高压读数基本上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
23.如权利要求20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感测后维持所述流体流动的速度分布的步骤。
24.如权利要求20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具有直径的所述线性导管部分有一个长度,该长度大于等于所述直径的八分之一并小于等于所述直径的七倍。
25.如权利要求20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增大所述速度的步骤包含限制流体流动的步骤。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调节所述流体的流动的步骤包含一个维持流体以增大的速度流过流体流中感测点的步骤。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限制流体流动和维持增大的速度的步骤包括相对于导管直径减小流动路径的直径以及将减小的直径保持到超出在流体中的所述感测点。
28.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减小的直径始于流体中的所述感测点之前并且线性维持的距离至少等于所述减小后的流动路径直径的大约一倍或大约两英寸。
29.如权利要求20至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工作范围超过50:1的量程。”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巍迩缔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8-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21、23-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3、17、27、28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专利号为GB191328825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其公开日为1914年6月18日;
附件2(下称证据2):专利号为ZL99224664.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27日;
附件3(下称证据3):《冶金自动化》1999年第5期的封面页、扉页、第36-39页的复印件,共6页,扉页上印有“第23卷 第5期 总第138期 1999年9月”字样;
附件4(下称证据4):由“化学工业出版社”以及 “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一书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页4页、第14-16、26、211、221-224、336页的复印件,共16页,公开日为2002年11月31日;
附件5(下称证据5):由“计量出版社”出版的《均速管流量计》一书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2页、目录页、第22-23、26-29、72-75页的复印件,共15页,公开日为1984年11月30日;
附件6: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的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2、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可以证明;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具体尺寸;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3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3、5-7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8-1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8-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使用证据4可以证明;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具体尺寸,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证据1和证据3、或者证据1和证据2组合后必然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使用证据3可以证明,因而从属权利要求15-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相对于证据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和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经过简单实验可以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25-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具体尺寸;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证据1和证据3、或者证据1和证据2组合后必然得到的,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9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可知在本专利中使流体在被测量仪器感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必要条件,但权利要求1对此并未进行限定,而仅是限定为:“所述流体的流动经过所述开口通过所述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由于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开口并非只能设置在线性部分的下游端上,也可以设置在线性部分的中部,而当开口设置在线性部分的中部时,流体通过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并不预示着流体在流经开口之前也必然达到稳定和线性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无法达到其预期目的、产生积极效果的实施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并未对上述内容进行限定,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在权利要求20中并未对以下内容进行限定“在开口之前使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也没有限定线性导管部分不能越过开口后继续向下游延伸,而若开口设置在线性导管部分的中部,即便线性导管部分将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调节至稳定和线性化,也并不表明流体在流经开口之前也一定会达到稳定和线性化,而这一点是本专利实现其发明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0缺少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同理,从属于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21、23-29中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也并未对上述内容进行限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3-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基于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可知,为了最大限度的克服单个压力采集点存在的波动问题,使得采集数据更加稳定且更加接近流体的实际内能,目前一般均采用均速皮托管的多点采集的方式,从而达到使高压端口采集数据基本上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一致。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所有实施例均以均速皮托管作为测量单元,未提及任何一种只有一个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的测量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当测量单元只有一个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时,如何将高压端口和低压端口设置在调节器内的横截面上,如何保证所采集数据的稳定,又如何做到使高压端口处的读数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另外,说明书中并未说明如何通过调节所述的较小直径和测量装置所构成的堵塞面积使高压端口处的读数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从得知如何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6存在未得到说明书支持,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克服权利要求16所存在的问题,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8记载了“所述恒定直径选定成在已安装时在所述测量单元处对流动进行第二选定的限制”,由于该项权利要求看不出是谁已安装,还是安装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9-1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因此该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中存在两个导管,不清楚权利要求27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是对其中哪一个导管进行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引用权利要求27的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4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3月1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1)证据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足够的距离足以允许所述流体的流动经过所述开口通过所述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这一内容。相反,证据1在其第2页第7-8行公开“该漏斗形喷嘴……因为其形状可以给定流体颗粒合适的方位,并且同时能够防止产生干扰仪器示数的涡旋”。据此理解,证据1实际上教导不必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足够的距离”。因此,证据1没有给出明显的技术启示以教导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引入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足够的距离的技术特征来对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证据4公开了稳定和线性化对于进行准确测量而言是重要的。然而, 证据4从未对入口与开口之间的距离进行过公开或者提示。由于证据1特别公开了是漏斗喷嘴的形状本身“防止了干扰仪器示数的涡旋产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足够的距离的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证据1、4的组合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具有新颖性,相比证据1、4或公知常识的组合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证据1、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沿着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的一个选定位置形成一个构造成接纳所述测量单元的开口”和“具有一个小于所述导管直径的恒定直径的线性导管部分”,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这些特征实现了对流体稳定和线性化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相比证据1、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9-13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8,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3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3)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4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较小直径、所述长度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所述装置的工作范围达到至少25:1的流动量程,且具有一个独立于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的恒定流动系数”。证据2-4均没有公开“所述较小直径、所述长度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所述装置的工作范围达到至少25:l的流动量程”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相比证据1、2、3或4的组合,具有突出的技术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19从属于权利要求14,在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9也具备创造性。
(4)与论述权利要求14-19的原因相同,权利要求20-29相比证据1-4而言也具备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开口位于线性部分的中部还是末端并不是流体流动状况的决定要素。权利要求1清楚地记载“一开口离所述入口一足够的距离,该距离选择成足以允许所述流体的流动经过所述开口(进行测量的位置)通过所述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也就是说,如权利要求1所述处于特定位置的开口在期望测量的时刻促进了流体的稳定和线性化。因此,权利要求1描述的技术方案完全能够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3、5-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20已经明确记载了“通过某种方式调节流体的流量使得内部能力、静压及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的步骤以及“在25:l的量程的工作范围……进行测量”的步骤。以上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已足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0实现了完整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1、23-2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1)权利要求16从未限定要求使用具有一个面向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的任何类型的测量装置;而且也不限仅具有一套高压和低压端口的皮托管。相反,在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段中记载了“多个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86(参见图6)感测所述冲击(或高)压。以类似方式,低压由多个位于传感器管70两侧的侧向低压端口88感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得到了说明书的充分支持,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及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较小直径和所述堵塞面积构造成使得所述基本一致为大约0.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在装置30内的测量点处产生与导管42内的上游静压力基本上相同的压力,是通过结合包括收缩入口46、导管部分50的延长的喉部长度以及均速皮托管68的上游动态压力感测端口86在内的元器件而实现的(具体参见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2-4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得到了专利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7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及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权利要求8应理解为:当安装时所述恒定直径在测量单元处进行第二选定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8会理解在装置中被安装的元件包括全部的元件,包括收缩部分,线性导管部分,以及所述的测量单元,同时安装相应的元件的时间选择不会影响权利要求8所述装置的性能。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是装置所包含的元件及这些元件的尺寸及关系,而不是每个单独元件的安装时间。因此权利要求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13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从属于权利要求16,在权利要求16中,基本一致被定义为所述高压端口处的读数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而这是通过所述较小直径以及所述堵塞面积的选择而实现的。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了此种基本一致为大约0.2%。该一致的具体数值得到了本专利说明书的充分支持(具体参见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2-4段)。
(3)关于权利要求27,首先权利要求20中仅包括一个导管,即前序部分所记载的“一个导管”。权利要求20包括属于“线性导管部分”,其清楚地区别于“一个导管。”,因此,权利要求20及权利要求27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7月29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6月20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7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尹振启以及公民代理人曾宜克、李昊、李利出庭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张浩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2、4、8-1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相对于证据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20、21、23-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0、21、23-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3、17、27、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及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对附件4-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没有异议。
随后,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1-3、5-7、21、23-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0-21、23-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3、17、27、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基本相同。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所有的结构都已经在证据1中披露,唯一没有直接说明的就是本专利中该开口离所述入口一足够的距离这个描述。但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3段倒数第7行中,其设置开口的时候,要使流体形成正确的走向,也就对应着本专利所述足够距离以及后面所说的实现流体的稳定和线性化,因此这一点在证据1中也已经披露。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特别是“该开口距离所述入口具有一足够的距离……线性化”。证据1实际上教导不用考虑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口的位置,更不用考虑开口还要设置离压缩入口足够的距离,因为没有公开和暗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引用测量开口与收缩入口的技术特征。证据1文字上没有说收缩入口进入的部分是线性部分。对横截面也没有文字上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具有新颖性的。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本专利对于足够距离的描述没有对应的文字。开口设置的位置,设置在流体达到稳定和线性化的目的,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4第26页第2段中公开了在实验状态下进行测量时,流体条件应该满足其四个步骤等等,仪表测量方法中在管道横截面流体速度轴向的分布模式,充分发展的速度分布是指从一个横截面到另一个横截面不再发生变化,许多流量计都是在校验时其入口端的速度分布应为充分发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证据1的装置进行测量的时候,也必然会基于本领域常识将用于安装插塞时的开口使流体达到稳定和线性化。证据4第26页第2段最后一句话,第14页2.2.4速度分布及最后一行指充分发展的速度分布,第15页第2段第1句其流量计速度分布为充分发展,定常流在第16页2.2.7定常流第1句话及第4行也已经充分公开了线性化的内容。本专利里说的稳定和线性化,追求这个方向是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证据1也必然在开口的设置满足其稳定和线性化。足够的距离使流体稳定和线性化的技术特征即使没有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仅提出要求在什么条件下进行测量,并没有公开用什么手段获得这个条件和状态,且证据4也提出实验中往往难以满足,其特性曲线也会相应变化。就这点来说,证据4没有提出具体的技术手段,更没有对开口的距离进行限定的公开和暗示,由于证据4也没有具体的手段,证据1和证据4即使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直接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绝大部分特征,隐含公开了特征“所述恒定直径选定成在已安装时……提高测量精度”,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8限定开口是在特定的位置,而证据1因为本身隧道形的喷嘴已经可以满足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因此并没有公开或者暗示要在选定的位置开开口。权利要求8的特征“沿着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的一个选定位置形成一个构造成接纳所述测量单元的开口”、以及对线性导管的直径的限定内容都没有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具备新颖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4的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大部分特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4还限定了:(1)“且所述线性部分在所述开口……线性化”;(2)“所述较小直径……25:1的流动量程”;(3)“且具有一个独立于……的恒定流动系数”。区别(1)是由证据4证明其为公知常识、区别(2)是由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区别(3)的独立于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的流动系数使用证据3结合证据5,或者是证据2结合证据5。因此权利要求14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2、4、5相结合或者证据1、3、4、5相结合,本领域人员进行结合后自然而然可以得到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认可存在的上述三个区别,区别(1)与之前权利要求1的意见相同,对于区别(2)和(3),即使把证据3和/或证据5与证据1相结合也没有任何的启示和教导。证据2没有涉及均速皮托管应用的环境以及所安装环境对其它参数相配合的选定和结合来判断。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具备创造性。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20的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与权利要求14的评述意见相同。关于量程的问题,证据4第26页记载了流量范围是由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所限定的范围,最后一行记载了流量范围、范围度和量程。本专利的量程是范围度,其定义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较小直径就是能够测量的下限流率。证据1的管道是大管,使流速提高。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与权利要求14的意见相同,权利要求20具备创造性。
此外,对于各项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
权利要求2中的单接头单元没有被证据1公开,证据1中的测量单元并非一定是皮托管,本专利中的皮托管是下位概念。对于权利要求3,证据4没有公开在满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对测量仪器进行插拔。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1和证据4没有公开附加技术特征中具体距离数值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9,证据1中没有公开安装表面、90度的定位面两个独立表面。对于权利要求10,证据1中是漏斗形入口,本专利中是收缩入口,而且没有公开90度的定位面。对于权利要求15坚持认为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数值范围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公知。对于权利要求16、17,证据中并未提及对较小直径的选取,从而得到使所述高压端口处的读数基本上与上游静压一致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21,证据2和证据3均没有公开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22、24,没有证据公开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28,没有证据公开附加技术特征中具体长度数值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29,把证据3和/或证据5与证据1相结合也没有任何的启示和教导能够得到附加技术特征。认可权利要求5-7、12-13、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公开。
双方当事人还对其它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还当庭提交证据4第27页、证据5的第6-9、15页作为公知常识,以及增加证据4中第336页第19.3部分中的内容,作为评述稳定、线性化、和开口的设置位置的内容公知常识性证据引入来相应的评述权利要求1、8、14、20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利用证据4来评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距离”和距离所带来的效果及之间的关系属于新理由,不予接受。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证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中所提及的评述权利要求1所主张的公知常识,即该无效理由已在无效请求日时提出,同时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公知常识性证据最晚可在口头审理结束前提交,因而上述证据以及理由均未超过其举证期限。
合议组还当庭告知专利权人,给予专利权人14天的答辩期,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5的相关页作为公知常识以及使用证据4第336页第19.3部分来评述独立权利要求中开口处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的作用进行答辩。
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8、14、20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意见,认为:(1)对于证据4属于公知常识不予认可,证据4的使用不能按照与公知常识一样的方式可以在举证期限后(例如口头审理期间)独立提出,对于请求人在口审期间新提出的新出处的证据内容或组合应不予采信。(2)证据1与证据4公开了彼此独立替换的用于抑制漩涡产生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的结构与证据4的教导进行结合并非显而易见。(3)对于权利要求14,请求人没有举出任何公知常识的证据证明特征“所述较小直径决定了流体速度的下限,所述长度决定了流体的稳定化与线性化,所述堵塞决定了流速的上限”属于公知常识,而且证据1和4都没有公开一种测量流动流体压力的装置的特征“其一部分通过较小直径的加速器部的端部之间的开口,流动调节器部内的流体测量装置的所述部分代表一个调节装置工作量程的堵塞面积”。证据1实际上教导不采用能够形成调节装置工作量程的堵塞的仪表的方法。特征“所述较小直径……恒定流动系数”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此外,专利权人同时补充了从属权利要求3、5、9-10、12-13、15-17、22、28-2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证据4未公开“在所述线性部分处的插入/拔出装置”,而本专利由于直接将插入/拔出装置设置在线性导管部分处,而无需穿入测量计主体31上游的导管42,从而获得了很大的经济上和维护上的好处。
权利要求5:证据4未公开下游直管段的具体长度选择,其也并非公知常识和通过简单的有限次实验即可获得。
权利要求9:证据1没有公开所述的“安装表面”及“定位的面”。
权利要求10:证据1中不存在一个与权利要求9对应的定位的面,不存在权利要求10所述的“陡变的不连续”。
权利要求12:本专利的测量装置30中,测量计主体31在相对的两端均通过带螺纹的安装面与导管42进行固定。而证据1和4均未公开此种结构方式,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13:同权利要求5的意见。
权利要求15:证据2和3既没有公开通过选择较小直径、线性导管部分长度和压力测量装置的堵塞面积来调整权利要求14所述装置的技术启示,也未公开流动量程可以调整达到或超过50:1的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6:首先,本专利并未公开“只要将线性导管部分在开口上游的线性长度限定在线性导管部分直径的八分之一到七倍的范围即可实现高压端口处的读数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基本一致”的技术特征,相反,正如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3段所述“在装置30的测量点处产生于导管42内的上游静压力基本上相同的压力,是通过结合包括收缩入口46、导管部分50的延长的喉部长度以及均速皮托管68的上游动态压力感测端口86在内的元器件而实现的”;其次,请求人所认为的“只要将证据2或3中的均速管安装到证据1所公开的装置上即必然实现所述一致”的观点也是缺乏根据的。另外,这两个压力的一致在计算流体经过装置30的流体密度时改善了流体流率测量的精度,因此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权利要求17: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6的权利要求17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同权利要求16的意见。
权利要求28:所述的“线性维持的距离”为感测点之前,而请求人引用证据4中“在均速管下游侧(即感测点之后)增加直管段来消除下游侧扰动对测量精度的影响”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及技术效果都完全不同。而且证据1-4均未公开“大约一倍或大约两英寸”的线性维持距离,此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通过有限次简单试验即可获得。
权利要求29:同权利要求15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审查范围
证据1是英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该份外文文献的中文译文,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于上述两份证据,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于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鉴于上述两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其中证据1文字公开的内容以其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3是冶金部自动化研究院主办的期刊《冶金自动化》,证据4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证据5是计量出版社出版的《均速管流量计》,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3-5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5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3-5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3上记载其出版日期为1999年9月,因此推定其公开日为1999年9月30日,证据4上记载其印刷日期为2002年11月,因此推定其公开日为2002年11月30日,证据5上记载其印刷日期为1984年11月,因此推定其公开日为1984年11月30日,据此由于证据3-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其公开的内容均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对于证据4是否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以及举证期限的问题,专利权人认为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问题的惯用手段,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而证据4不属于上述内容,因此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据此认为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证据4若干页已超出举证期限。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4《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一书中涉及到流体和流体测量的基础知识、流量测量的基本概念、差压式流量计等多种流量计的结构、工作原理、主要技术特点、适用范围、安装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应的技术规格的标准和检定规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书,可以基本了解关于流体的流量测量的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流量计的结构、优缺点、以及技术规格等方面的知识。即该份证据所涉及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各种流量计的技术内容有着普及性的作用。其次,在该份证据前言中还明确记载了:本书为实用性图书,主要供从事实际工作的设计院或工程公司等间接用户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直接用户选择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时参考,也可作为培训班教材或者教学参考资料。据此可以认定该份证据属于流体测量领域的工具书。由此,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即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4节中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可以确认证据4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举证期限,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举证期限中规定,对于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字典、技术手册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在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可以予以考虑。故对于证据4而言,首先,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时已主张使用证据4已提交内容证明某些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请求人也于口头审理当庭具体结合所补充提交的证据4的部分页公开内容说明了其无效理由,因此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4并未超出举证期限,合议组认为证据4符合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举证期限。
2、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0没有对开口位置进行限定,而该开口位置与使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有必然关系,即开口位置决定了是否能够具有前述效果,而权利要求20中对此并未进行限定,因而流体经过开口未必达到稳定和线性化,而如果开口设置在线性导管部分的中部,即便线性导管部分将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调节至稳定和线性化,也并不表明流体在流经开口之前也一定会达到稳定和线性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0缺少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关键在于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出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在于由于流动系数随着流动速度和/或雷诺数变化,因而流量计的测量精度不高和效用不够的缺陷,针对这一缺陷,本专利提出一种用于利用流体加速后使流体流速稳定来进行流体特性测量的装置和方法,具体而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见说明书第2页、第5页倒数第2-3段),提供一个调整距离的流体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借此使所述流体加速、稳定,并且其速度分布线性化,由此提高装置的检测精度,该加速器具有收缩入口对流体进行加速,流体调节器包括线性、横截面大致恒定的导管部分,利用该加速器以及流体调节器使已加速的流体在测量之前稳定并且速度分布线性化,由此提高装置的测量精度。可见设置具有收缩入口的加速器和能够使流体在测量前稳定且速度分布线性化的调节器是本专利解决提高精度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在一导管内以一个速度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的方法,其明确记载了以下步骤:“以收缩入口增大所述速度”、“以线性导管部分调节流体的流动使得在增大所述速度之后所述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一个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一个足够距离的开口之前具有恒定的横截面”、“于所述开口处在所述速度增加以及流动调节后的流体流中进行感测以进行所述特性测量”和“在一个工作范围内测量所述特性,该工作范围的流动量程达到至少25:1,且流动系数恒定、独立于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这四个步骤,基于这四个步骤可以确定,首先其已包括用于流体加速的收缩入口部分,其次线性导管部分的设定能够使得流体的流速稳定和线性化,开口是针对调节后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特性测量时流动量程、流动系数是稳定的,由此可以明确,在权利要求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根据所限定的四个步骤,已经包括本专利所记载的提高测量精度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其所限定的四个步骤,得以对流体的特性进行测量,由此可见,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认为由于该项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出口位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这一观点,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应从该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所有内容入手,对于开口位置的内容,在权利要求20中首先限定通过线性导管部分调节流体的流动,调节的结果是使在增大流体速度后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也就是说该线性导管部分的功能为上述功能,对于作为特定测量位置的开口处,该权利要求中限定“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一个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一个足够距离的开口之前具有恒定的横截面”,故开口在线性导管中的位置是有相应限定的,即从收缩入口间隔一个足够的距离,可见在该权利要求中对于开口位置并非如请求人所认为的没有进行限定,而根据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由于开口是对流体进行测量的位置,该方法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就是需要在对在增大所述速度之后所述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后的流体进行测量,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里所限定的足够距离的要求仅能理解为设置开口的这一足够距离至少是流体已通过加速和调节器装置达到流体的内能、静压力和速度矢量稳定和线性化的位置,无法理解成如请求人所主张的有可能设置在并未达到线性化的位置,因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0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主张并不成立。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20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1、23-2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2节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有关审查基准中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
根据上面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有关实用性的相关规定可知,专利法中有关实用性的规定侧重于一项发明是否违背自然规律,是否具备再现性,是否可以在产业上得以实施,是否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立法本意在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具备产业应用价值。
具体到本案,首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一根导管内对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的装置,该装置包括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以及测量仪器,其中对于上述部件的结构以及相应功能进行了限定,作为产品权利要求,根据其所限定的内容可知,上述部件可根据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在产业中被制造出,符合实用性中有关专利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的要求。其次,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可以看出,用于安装测量装置的开口设在直管段上,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测量装置中的流体在流经测量部件时流速不能够稳定,因而测量值的误差较大,而本专利通过限定开口在直管段上距离上游的距离,保证了流体在流经开口时流速可以达到稳定状态,提高测量精度,即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装置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积极和有益的,同时这些效果的实现也使得本专利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在一导管内一个速度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的方法,该方法限定了通过利用流量计的具体结构设计来增大流体流速,使得流体的内能、静压力、速度等参数在测量前达到稳定和线性化,以及通过该方法可以测得的流动量程的范围,作为根据其所限定的内容可知,该方法中限定的具体步骤符合自然规律,使用该方法的测量方案可以在产业中进行使用,符合实用性中有关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的要求。其次,从本专利说明书中可以看出,用于安装测量装置的开口设在直管段上,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使用测量装置对流体进行测量的方法中的流体在流经测量部件时流速不能够稳定,因而测量值的误差较大,而本专利通过限定开口在直管段上距离上游的距离,保证了流体在流经开口时流速可以达到稳定状态,提高测量精度,即权利要求20所限定的方法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也是积极和有益的,同时这些效果的实现也使得本专利的目的得以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0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3、5-7、21、23-29进一步对装置的测量仪器、流体加速器、调节器的具体结构和尺寸、以及测量方法进行了限定,其所进一步限定的装置和方法同样可以在产业上再现,因此本专利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符合实用性中有关专利产品和方法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的要求。所以权利要求2-3、5-7、21、23-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20、21、23-29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主张概括而言是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0中缺少对于开口位置的限定,故无法达到流速稳定和线性化的要求,进而认定所限定的装置无法获得其预期的技术效果,因而不具备实用性。如前所述,对于实用性的判断侧重于该项发明是否可以在产业上得以实施,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和20由于其所限定的产品可在产业上被制造,所限定的方法可在产业上被使用,因而符合专利法有关实用性的要求。至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具体理由实质上涉及的是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即请求人以上述具体理由主张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主张其法律适用有误。其次如前所述,基于权利要求1和20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它们均可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备相应的积极技术效果,因而,请求人认为由于无法产生积极效果因而认定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4、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和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所有实施例均以均速皮托管作为测量单元,未提及任何一种只有一个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的测量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当测量单元只有一个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时,如何将高压端口和低压端口设置在调节器内的横截面上,如何保证所采集数据的稳定以及如何使高压端口处的读数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另外,说明书中并未说明如何通过调节所述的较小直径和测量装置所构成的堵塞面积使高压端口处的读数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从得知如何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6存在未得到说明书支持,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克服权利要求16所存在的问题,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实施例中明确记载了以均速皮托管作为测量单元(例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第11页最后1段),本专利的管的截面是采用子弹形的、双腔传感器器管,这是现有技术中公知的结构,同时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高压腔与多个位于正对上游的前表面的高压端口相连通,低压腔位于管的后部、并通过多个位于管各侧上并处在后壁的管的最大宽度处和漩涡脱落的流体分离点之前的低压端口连通,可见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明确地记载了高压端口和低压端口的设置位置,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一种用于利用流体加速来进行特性测量的装置和方法,可大大提高的精度和效用,为此在本专利中在上游处设置一个调节距离的流体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用于进行测量的测量单元采用的是均速皮托管,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所采用的均速皮托管是现有技术中所公知的结构,即本专利中采用的皮托管的结构属于现有技术,并非本专利的改进点,对于如何选取皮托管的高压端口和低压端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公知常识。同时对于调节一致这部分内容,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8页第2段明确地记载了导管的内直径D和直线导管部分的较小直径d比率,以及在较小直径处限定的内面积和直线导管部分内有均速皮托管形成的阻塞面积的比率,这些比率与收缩入口的圆角功能、测量计主体在直线导管部分的长度、皮托管的位置综合起来确定测量计的精度和工作范围,本专利用于测量的装置的最优功能依赖于皮托管在导管部分内的相对阻塞和上游收缩入口导致的阻塞的关系。达到最优功能时流体的流速必然达到了稳定状态和分布线性化,因此高压端口对应的压力读数与导管内上游静压力是一致的,说明书第13页第3段中也明确记载了均速皮托管的上游端口测得的动态压力和在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很接近。因此,如何能够调节一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技术也是可以实现的,即便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此并未进行详细地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是可以实施的该压力测量的。此外,权利要求16中虽然限定为“所述压力测量装置包括一个单接头单元,并且所述部分具有一个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然而该权利要求并非封闭式结构的权利要求,其并未限定测量装置仅仅具有一个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的常识都可以明确均速皮托管通常是具有多个高压和低压端口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精确的测量结果使得高压端口的压力与上游静压力保持一致,低压端口与下游静压力保持一致,也必然会在测量装置上设置多个高压端口和多个低压端口同时进行测量以提高检测精度,而不会选择测量精度不够可靠的在测量装置上仅设置一个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6已经针对测量装置的高低压端口的设置已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本发明,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由于本专利已对上述内容充分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6中限定的为了达到高压端口出读数基本与上游静压力一致的效果而对较小直径与堵塞面积进行选取这一过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能够由说明书概括得出,从而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7,请求人主张由于其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16,同时在权利要求17中也并未对上述权利要求16中所存在缺陷进行弥补,因而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并不存在请求人所主张的上述缺陷,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17相应也不存在上述缺陷,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于权利要求16的权利要求17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8记载了“所述恒定直径选定成在已安装时在所述测量单元处对流动进行第二选定的限制”,由于该项权利要求看不出是谁已安装,还是安装谁, 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3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因此,该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7所引述的权利要求20中存在两个导管,不清楚其进一步限定的是哪个导管, 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引述权利要求27的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8,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为产品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装置,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对装置中的元件的形状、尺寸、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限定以确定其技术方案,该装置用于对置于管道内测量流体流动的的单元的性能加以提高,同时根据该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收缩入口以及线性导管部分可知,该装置是安装在管道中,从而配合流体流量测量单元针对管道中的流体进行测量,可见在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述恒定直径选定成在已安装时在所述测量单元处对流动进行第二选定的限制”中的“已安装时”是对装置中的“测量单元”的安装进行限定,需要将“测量单元”安装后才能形成对于流体的流动的第二选定的限制,因此权利要求8清楚地限定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3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压力测量装置包括一个单接头单元,并且所述部分具有一个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一个低压端口,所述较小直径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在所述高压端口处的读数基本上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较小直径和所述堵塞面积构造成使得所述基本上一致为大约0.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是对权利要求16中所述的“所述较小直径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在所述高压端口处的读数基本上与导管内的上游静压力一致”作出的进一步限定,这里由于限定了读数与静压力之间是基本上一致,可见在权利要求16中限定是需要二者基本一致,作为对其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17,其中0.2%应为对其所限定的一致性的进一步限定,即将“一致”的范围限定在一个“0.2%”的误差范围,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2段中也对此有明确地记载,可以佐证这部分内容所限定的为误差范围的数值,因此权利要求17清楚地限定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0,权利要求20中记载了“在一导管内以一个速度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而另外一处限定的为“以线性导管部分调节流体的流动”,由此可见,线性导管部分和导管属于两个部件,导管是进行特性测量的装置所安装的管道,而线性导管部分是装置中的流体调节器的一部分,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3段中也对导管和线性导管部分作出了清楚的定义,权利要求27中具体限定的“相对于导管直径减小流动路径的直径”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对安装进行特性测量的装置的导管的进一步限定,而并非针对装置的流体调节器中的线性导管部分,因为通过收缩入口将导管的直径缩小到线性导管部分的直径,而线性导管部分的直径不能再进行减小,因此权利要求27清楚地限定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8-1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相对于证据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一根导管内对流动的流体进行特性测量的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在管道1内测量流体流速的装置(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一个隧道型喷嘴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流动加速器),其具有一个收缩入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收缩入口)和一个与收缩入口相连接的直管线性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调节器),该直管线性部分具有向下游延伸的直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线性部分)该隧道型喷嘴5连接在管道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管)内,其收缩入口的构造可以使得流经隧道型喷嘴5的流体加速进入直管线性部分,从附图1中可以看到,直管线性部分的横截面基本上是前后基本是一致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横截面基本一致),而且该直管线性部分距离收缩入口具有一定的距离;在距离收缩入口的一定距离处设置有一个喷嘴插塞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测量仪器),其一部分穿过一个管道上的开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口)并伸入直管线性部分内用于对流体的流速进行测量。隧道型喷嘴5能够增加流速的同时提高检测精度,其收缩形的构造使得流体流过时质点能形成向前的正确走向,从而防止漩涡的产生,对测量精度产生影响。隧道型喷嘴5通过法兰与垂直于法兰轴的颈部相连接,因此法兰与喷嘴轴垂直,因此喷嘴轴的方向与管道1中流体的方向是重合的,从而喷嘴可以更好地使流体加速流过喷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的一个横截面基本上恒定且离所述入口一足够的距离选择为“足以允许所述流体的流动经过所述开口通过所述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请求人认为隧道形喷嘴5上用于安装插塞10的开口必然设置在能够使流体达到稳定和线性化的位置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通过设置隧道形喷嘴5能提高精度是由于其能够使得流体质点的走向一致,避免涡流产生,但是在证据1中所公开的获得一致的流体质点的走向和没有涡流这一效果,并未记载是如本专利中所限定的是通过使经过所述开口通过所述线性部分之前得以稳定和线性化来获得的,在证据1中虽然可以获得上述效果,但这并不等同于在证据1中流体的流速就已经达到分布线性化的状态,在流体质点的走向一致的情况下,流速仍然可能加速通过开口处的活动插塞,因此通过证据1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流体在流过活动插塞10时流体达到稳定和线性化。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中,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首先,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装置和证据1中公开的测量装置都是用来对流体的流速等特性进行测量的装置,该类装置在进行流体的特性测量时,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需要流体在流过检测装置时流体的质点走向是基本统一和正确的,即流体的流速稳定和匀速的(即线性化),而为了使流体在检测前能够达到稳定和匀速,通常采用一段具有一足够长度的直管段来实现对流体流速的调节使其稳定和匀速,之后再进行特性测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是在进行相应测量时必须要做到的,这一点,证据1中也已提及需要避免漩涡出现,因为在测量通路中若出现流速不均匀的情况会严重影响测量结果,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设计该类产品必须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具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证据4中公开了(见证据4第336页第19.2.2节):为保证仪表测量时能够避免流体的不稳定造成的扰动影响测量结果,流体的检测仪表在安装时还可遵循以下原则:1)避开最有害的漩涡。尽可能在仪表上游100D的距离内没有漩涡发生源;2)要有“足够”长度的上游和下游直管段,保证上游50D和下游10D直管长度;3)如果直管段长度不能满足而又要保证测量精度,可以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标定,或者相同于现场安装条件的扰动阻流件与仪表一起在实验室校验装置上校验,或者在仪表上游安装流动调整器。由证据4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证据4中公开了安装测试仪表时的设计通则,其中首先要尽可能的远离影响流体流速稳定的影响源,其次为了远离影响源,需要将上下游的直管段加长来实现。因此证据4中明确地给出了通过加长直管管道的长度来克服上游的扰动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保证足够长度的上下游管道的方式来确保经过流量计的流体线性化和稳定性,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证据4也证明了采用一段具有一足够长度的直管段来实现对流体流速的调节使其稳定和匀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审后补充提交的答辩意见中指出:证据1和证据4公开的内容没有可以结合的启示,证据1没有给出可以将证据4中公开的内容应用到证据1的喷嘴中的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喷嘴型入口的结构是为了使流体加速进入直管段线性部分,而流体在进入直管段线性部分之后经过插塞10之前,必然要使得流体的流速稳定和匀速以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因此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直管段的具体设定距离,然而因为证据1公开了设置隧道形喷嘴5来增加流体速度、提高测量精度,因此证据1中存在使流体流速稳定和匀速,并提高流体流量的测量精度的客观需要和改进的需求,为了满足这一设计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相应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如前所述,证据4中公开了管道直线长度与其内流动液体的流动稳定性的关系,并明确给出设置 “足够”长度的上游和下游直管段,以保证仪表测量时避免流体的不稳定造成的扰动影响测量结果的技术启示,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当进一步进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的时候,很容易想到将证据4中公开的设置足够长的上游和下游直管段,结合到证据1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1和证据4中公开的公知常识之间存在可以使两者结合的技术启示。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仪器的所述部分是一个无需分离的上游或下游接头的用于测量高压和低压的单接头单元”。证据1中公开了喷嘴插塞10是一个无需分离管道上游或下游接头的单接头单元部件,插塞10上的孔洞11用于检测高压,孔洞12用于检测低压。故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包括位于所述流体加速器和调节器的所述线性部分处的插入/拔出装置,用于允许在满工作压力下将所述仪器的所述部分在所述线性部分处插入或拔出”。证据1中公开了活动插塞在直管段的线性部分具有一个可以插入/拔出的螺纹接口装置。对于测量装置来说,为了方便进行检测,可以在管道内的流体处于正常工作压力状态(即满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将检测装置进行拔插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流动加速器和调节器的所述线性部分具有一个直径,并且其中所述足够的距离大于等于所述直径的八分之一并且小于等于所述直径的七倍”。证据4中公开了(见第336页19.3节)为保证测量精度,使直管段线性部分的上游段长度达到50D。由此可见,虽然证据4中公开的数值与权利要求4限定的数值范围存在差别,但是具体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检测装置的安装设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的,八分之一到七倍直径的长度和50D的长度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数值,同时这也与管线实际应用的环境相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选取,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而且证据1和证据4都属于流量监测装置领域,技术领域相同,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所公开的内容,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线性部分的长度足以使得所述大致恒定的横截面在所述开口的下游维持一至少等于所述直径的大约一倍或等于50.8mm的选定距离”。证据4中公开了(见第336页19.2节)为保证测量精度以及消除干扰,大部分情况下,5倍直径长度的下游管道已经足够。由此可见,证据4中公开的数值与权利要求5限定的数值范围存在差别,但是具体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检测装置的安装设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的,5倍和1倍的直径长度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数值,而具体选取的距离实质上也与管的直径相关,因而50.8mm这一数值的选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仪器的所述部分是一个具有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和侧向低压端口的均速皮托管”和“均速皮托管具有从所述正对上游的高压端口向下游延伸至一个后壁部的侧壁,所述侧壁彼此相对稍微扩展,所述低压端口位于所述后壁部前的所述侧壁处”。证据3公开了一种均速管流量计(见证据3第36-39页,附图4),其具有正对上游的高压孔和位于侧面的低压孔,均速管的截面呈弹头形,侧壁从上游的高压端向下游延伸至后壁,侧壁因弹头形稍微向外扩展,低压孔位于侧壁处。而且证据1和证据3都属于流量监测装置领域,技术领域相同,将证据3所公开的具体的均速管流量计替换证据1中的流量计,用以对证据1中管线内的流体流速进行测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高可置于导管内的单接头流体流动测量单元的性能的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在管道内测量流体流速的装置,该装置具有至于管道内的用于测量流动的活动插塞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测量单元),活动插塞10是一个单接头测量单元。并具体公开了(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一个隧道型喷嘴5,其具有一个收缩入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收缩入口),该收缩入口的构造可以使得流经隧道型喷嘴5的流体加速进入直管线性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其对所有流经所述导管的流体的正常流动提供第一选定限制而加速流体流动);隧道型喷嘴5还具有一个与收缩入口相连接的直管线性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线性导管部分),其向下游延伸并且直径小于管道的直径,沿着直管线性部分距离收缩入口一定的距离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选定位置)具有一个开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口),其可以用于插入用于检测流体流速的喷嘴插塞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检测单元);该隧道型喷嘴5连接在管道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管)内,其收缩入口的构造可以使得流经隧道型喷嘴5的流体加速进入直管线性部分,从附图1中可以确定,直管线性部分的横截面基本上是前后基本一致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恒定直径),而且该直管线性部分距离收缩入口具有一定的距离(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选定位置)。隧道型喷嘴5能够增加流速的同时提高检测精度,其收缩形的构造使得流体流过时质点能形成向前的正确走向,从而防止漩涡的产生,对测量精度产生影响。隧道型喷嘴5通过法兰与垂直于法兰轴的颈部相连接,因此法兰与喷嘴轴垂直,因此喷嘴轴的方向与管道1中流体的方向是重合的,从而喷嘴可以更好地使流体加速流过喷嘴。活动插塞10和管道1之间通过螺纹17进行连接,因此螺纹17和其相应的螺孔是活动插塞10的固定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固定装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所述恒定直径选定成的流动限制“在仍然允许足够大的通流的同时协调对流体流动的调节以及提高测量精度”。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插入插塞后对流体流动构成阻碍,当遮挡的面积过于大的时候不是调节,而且对流体流动造成阻碍,所以在提高流速提高测量精度的同时必然会兼顾插入插塞的截面面积,在隧道形喷嘴中由插塞所构成的阻塞面积的大小,以保证仍然具有足够通流,因此上述区别在附件1中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是通过选定恒定直径的大小来在测量单元处对流动进行第二次限制,而不是由插塞的遮挡面积来对流动进行第二次限制,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对直管线性部分的直径作出设定以限制流体的流动。
因此,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3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装置和证据1中公开的测量装置都是用来对流体的流速等特性进行测量的装置,该类装置在进行流体的特性测量时,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即流体的流速稳定和匀速的(即线性化),通常采用一段具有一足够长度的直管段来实现对流体流速的调节使其稳定和匀速,之后再进行特性测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对于具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证据4中公开了(见证据4第336页第19.2.2节):为保证仪表测量时能够避免流体的不稳定造成的扰动影响测量结果,流体的检测仪表在安装时还可遵循以下原则:1)避开最有害的漩涡。尽可能在仪表上游100D的距离内没有漩涡发生源;2)要有“足够”长度的上游和下游直管段,保证上游50D和下游10D直管长度;3)如果直管段长度不能满足而又要保证测量精度,可以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标定,或者相同于现场安装条件的扰动阻流件与仪表一起在实验室校验装置上校验,或者在仪表上游安装流动调整器。由证据4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证据4中公开了安装测试仪表时的设计通则,其中首先要尽可能的远离影响流体流速稳定的影响源,其次为了远离影响源,需要将上下游的直管段加长来实现。因此证据4中明确地给出了通过加长直管管道的长度来克服上游的扰动技术启示,同时根据上述证据4所公开内容,其中第2)点中记载在选取直管段长度时,其长度与该管道的直径有关,可见为了克服管道内流体扰动这一问题,可通过该管道直线长度的选取来解决,同时在对该长度选取时,需要考虑到该管道的直径,也就是说需要使得该管道的直径以及长度之间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解决管道内流体扰动的这一问题。对于流量测量装置来说,在测量过程中保证一定流量的通流以便于检测以及提高测量装置的检测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设计时一直追求的目标,在证据4给出的通过加长直管段的长度以使得流体流速稳定从而提高检测精度的技术启示,以及直管管道的长度和直径都可影响流体通流大小的两个因素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流体通流足够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调节直管的直径大小来确保经过流量计的流体的通流量达到测量需要的水平,进而提高测量装置的测量精度,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8中的在一个“选定位置”形成开口没有公开,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权利要求8中对选定位置的限定是,沿着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在于所述收缩入口间隔开的一个选定位置形成一个构造成容纳所述测量单元的开口,即该位置时用于容纳测量单元的位置,而在证据1中用于安装活动插塞10的开口也是在直管段上、距离收缩入口有一定距离,即证据1中的用以放置测量单元的开口也是一个具体的特定位置,因此本专利中的选定位置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8)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收缩入口包含一个安装表面、一个能够在所述导管内相对于流体流动方向以大约90°角度定位的面、以及一个在所述线性导管部分的所述恒定直径和所述面之间确定的圆角”。证据1中公开了隧道型喷嘴5的收缩入口包含一个入口6所在的安装表面(相当于安装表面),其插入到管道中,该安装表面同时也是一个在管道内相对于流体流动方向以大约90度的角度定位的面,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没有公开定位面,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所述导管内相对于流体流动方向以大约90°角度定位的面”其所用是用来限定收缩入口的位置以及圆角所在的具体位置,证据1中的安装表面由于其也垂直于流体流动方向,并且用于形成圆角,因此其客观上实现了定位面的功能,因此,专利权人的这一主张并不成立。
(9)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确定的圆角和所述面的相交处确定一个陡变的不连续”。该陡变的不连续设置的作用是为了使得管道内的流体可以加速进入收缩入口,而证据1中安装平面和圆角相交处在标记8处发生陡变,而且该陡变客观上使得收缩入口的安装面之前的上游部分和之后的下游部分之间形成一个不连续的管径结构,达到使得流体加速进入收缩入口、流体流速增大的效果。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线性导管部分位于一个直径相当于所述导管直径的更大导管部分内”。证据1中隧道形喷嘴5同样安装于一个直径更大的管道部分内,该管道部分的直径相当于被测管道的直径,因此权利要求11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项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位于其相对的端部处用于将其定位和固定在所述导管处的安装装置”。 证据1的装置中的隧道形喷嘴5通过位于其一端的安装法兰8与联轴器2、3相配合固定在管道1上,然而不论是采用一端安装法兰的结构形式,还是采用喷嘴两端各设置一个法兰的两个安装法兰的结构形式,或者通过喷嘴两端螺纹将其安装固定到被测管道上的结构形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进行常规选择,采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手段从而将装置固定在管道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项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具有一个出口端,并且其中所述开口位于所述线性导管部分处距离所述出口端一个大于等于所述恒定直径的八分之一并且小于等于所述直径的三倍的距离”。证据4中公开了(见第336页19.2节)为保证测量精度以及消除干扰,大部分情况下,5倍直径长度的下游管道已经足够。由此可见,证据4中公开的数值与权利要求4限定的数值范围存在差别,但是具体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检测装置的安装设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的,5倍、3倍和1倍的直径长度都是本领域中能够作出选择的常规数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可以在具有一直径的导管内测量流动流体压力的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在管道内测量流体流速的装置(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一个隧道型喷嘴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加速器部),其具有一个收缩入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收缩入口),收缩入口的横截面的直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较小的直径)小于导管的直径,其可以使得流体的流速加快;一个与收缩入口相连接的直管线性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流动调节器部),从附图1可以确定,直管线性部分的横截面基本上是前后一致的(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横截面恒定),并且具有从收缩入口开始向下游延伸的直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限定部分),该直管用于调节流体的流速,并在下游的一端处具有一个开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口);具有一个喷嘴插塞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力测量装置),其一部分穿过一个管道上的开口并伸入直管线性部分的开口内,该喷嘴插塞10具有可以测量开口处流体压力的洞孔11(相当于端口),用于对流体的流速进行测量,喷嘴插塞10插入到直管线性的部分代表堵塞流体流动的堵塞面积。隧道型喷嘴5能够增加流速的同时提高检测精度,其收缩形的构造使得流体流过时质点能形成向前的正确走向,从而防止漩涡的产生,对测量精度产生影响。隧道型喷嘴5通过法兰与垂直于法兰轴的颈部相连接,因此法兰与喷嘴轴垂直,因此喷嘴轴的方向与管道1中流体的方向是重合的,从而喷嘴可以更好地使流体加速流过喷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权利要求14还限定了:①且所述线性部分在所述开口上游的线性长度选定成使得在流体经过所述加速器部之后并在所述开口之前所述流体的内能、静压力以及速度矢量能够稳定并线性化;②所述较小直径、所述长度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所述装置的工作范围达到至少25:1的流动量程,且具有一个独立于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的恒定流动系数。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①来说,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装置和证据1中公开的测量装置都是用来对流体的流速等特性进行测量的装置,该类装置在进行流体的特性测量时,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需要流体在流过检测装置时流体的质点走向是基本统一和正确的,即流体的流速稳定和匀速的(即线性化),而为了使流体在检测前能够达到稳定和匀速,通常采用一段具有一足够长度的直管段来实现对流体流速的调节使其稳定和匀速,之后再进行特性测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是在进行相应测量时必须要做到的,这一点,证据1中也已提及需要避免漩涡出现,因为在测量通路中若出现流速不均匀的情况会严重影响测量结果,也就是说上述区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设计该类产品必须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具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证据4中公开了(见证据4第336页第19.2.2节):为保证仪表测量时能够避免流体的不稳定造成的扰动影响测量结果,流体的检测仪表在安装时还可遵循以下原则:1)避开最有害的漩涡。尽可能在仪表上游100D的距离内没有漩涡发生源;2)要有“足够”长度的上游和下游直管段,保证上游50D和下游10D直管长度;3)如果直管段长度不能满足而又要保证测量精度,可以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标定,或者相同于现场安装条件的扰动阻流件与仪表一起在实验室校验装置上校验,或者在仪表上游安装流动调整器。由证据4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证据4中公开了安装测试仪表时的设计通则,其中首先要尽可能的远离影响流体流速稳定的影响源,其次为了远离影响源,需要将上下游的直管段加长来实现。因此证据4中明确地给出了通过加长直管管道的长度来克服上游的扰动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保证足够长度的上下游管道的方式来确保经过流量计的流体线性化和稳定性,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证据4也证明了采用一段具有一足够长度的直管段来实现对流体流速的调节使其稳定和匀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②来说,证据3公开了一种均速管流量计,其中公开了均速管的流量系数K与流体流量的测量值的误差大小有直接的关系,采用弹头形断面的均速管可以使得流量系数稳定,从而使得流体的测量更加稳定。证据5公开了一种均速管流量计,其中公开了均速管流量计通过选用特定形状的截面可以得到稳定的流量系数,提高测量精度。证据3和5中虽然都公开了需要具有一个流体流动速度或雷诺数的恒定流动系数,但并未公开是通过所述较小直径、所述长度和所述堵塞面积选定成使得所述装置的工作范围达到至少25:1的流动量程这一内容。即在证据3和5中仅给出了需要具有一个流体流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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