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6
决定日:2012-04-24
委内编号:5W102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2844.5
申请日:2007-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一斐
授权公告日:2008-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圆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G06F3/03;G06F3/041;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42844.5,申请日为2007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其特征在于,该触控图型结构包括有:
多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一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且在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之间与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的区域各定义出一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
多个第一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 以将同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
多个绝缘覆层,一一地覆设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
多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二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且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一一地配置在该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
多个第二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将同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且该各个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对应的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的表面。
2.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3.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线及第二轴向导线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4.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绝缘覆层由透明的绝缘材料所制成。
5.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呈六边形的几何轮廓形状。
6.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该触控图型结构由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组成,其中该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一第一轴向导线予以连接,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覆设有一绝缘覆层,而一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该绝缘覆层的表面而连接于该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
7.如权利要求6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8.如权利要求6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线及第二轴向导线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9.如权利要求6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绝缘覆层由透明的绝缘材料所制成。
10.如权利要求6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呈六边形的几何轮廓形状。”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第151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在先决定)中已经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仍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其特征在于,该触控图型结构包括有:
多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一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且在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之间与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的区域各定义出一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
多个第一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将同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
多个绝缘覆层,一一地覆设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
多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二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且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一一地配置在该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
多个第二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将同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且该各个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对应的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的表面,
其中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2.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线及第二轴向导线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3.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绝缘覆层由透明的绝缘材料所制成。
4.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呈六边形的几何轮廓形状。
5.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该触控图型结构由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组成,其中该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一第一轴向导线予以连接,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覆设有一绝缘覆层,而一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该绝缘覆层的表面而连接于该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
其中该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并且该绝缘覆层由透明的绝缘材料所制成。
6.如权利要求5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线及第二轴向导线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7.如权利要求5项所述的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呈六边形的几何轮廓形状。”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US6970160B2及其中文译文,共27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5中缺少“基板”为绝缘体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第一导电单元”和“第二导电单元”相互绝缘间隔形成电容效应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没有解决权利要求1、5中的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7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基板为绝缘体”以及“第一导电单元和第二导电单元相互绝缘间隔形成电容效应”不是权利要求1、5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a)权利要求1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的同一层中,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包括布置为三层的第一感应层、第二感应层及介电层;(b)权利要求1在第一轴向导线和第二轴向导线之间使用了多个绝缘覆层,对比文件1是在整个第一感应层和第二感应层之间使用一个中间介电层;(c)权利要求1的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一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该内容;(d)权利要求1的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二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该内容。由于至少存在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由于权利要求1的触控图型结构能够克服对比文件1设计的缺陷,产生有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论述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5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7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7月21日做出的在先决定中已认定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US6970160B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参见在先决定第10页第3-6的内容),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中对于请求人基于对比文件1提出的关于本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及事实应当不予审理。
同时,专利权人还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存有异议,并提交了该对比文件1的全文中文译文作为反证,即:
反证1:在先决定中所确认的美国专利US6970160B2的中文译文,共14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2年0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2年02月0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请求人。
2012年02月17日,本案合议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重新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时间改为2012年03月09日。
口头审理于2012年03月09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基于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全文中文译文(即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表示认可,同意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进行审查。
(3)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评述创造性时,只是简单依据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的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并没有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理,合议组在审查时不应对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审理。
(4)专利权人认为:在先决定中已经确认了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即在先决定中的附件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审理对比文件1。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先决定中并没有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明确认定,且对比文件1不是单独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来使用的,因此与本案不属于相同的事实及理由,故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以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至7项为准。
2、关于证据及译文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即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因此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为准。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
(3.1)权利要求1-4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3段所述: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薄形触控图型结构,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种以简易工艺即可完成的电容式触控板触控图型结构。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触控板厚度较厚、工艺复杂。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表面上,包括:多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和多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每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和第二轴向导电群组分别包括多个等间距设置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和第二轴向导电单元,多个轴向导电单元间分别以第一轴向导线和第二轴向导线相连接,多个绝缘覆层一一地覆设在该多个第一轴向导线表面,该多个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对应的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的表面,且在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之间与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的区域各定义出一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第二轴向导电单元则一一地配置在该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权利要求1中形成的这种触控图型结构实际上是将原来为多层的结构改变为只有一层,从而达到了简化结构、减少厚度的有益效果。而由于触控图型结构中的多个导电单元形成在一层,那么根据电容式触控板的基本原理可知,放置该触控图型结构的基板必然是绝缘的,并且第一导电单元和第二导电单元之间也必然是绝缘间隔的,否则会导致触控板发生短路而无法工作,因此,“基板为绝缘体”以及“第一导电单元和第二导电单元相互绝缘间隔形成电容效应”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了。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其技术问题,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3.2)权利要求5-7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3段所述: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薄形触控图型结构,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种以简易工艺即可完成的电容式触控板触控图型结构。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触控板厚度较厚、工艺复杂。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一基板表面上,包括: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该相邻的轴向导电单元间分别以第一轴向导线和第二轴向导线相连接,该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覆设有一绝缘覆层,而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该绝缘覆层的表面。权利要求5中形成的这种触控图型结构实际上是将原来为多层的结构改变为只有一层,从而达到了简化结构、减少厚度的有益效果。而由于触控图型结构中的导电单元形成在一层,那么根据电容式触控板的基本原理可知,放置该触控图型结构的基板必然是绝缘的,并且第一导电单元和第二导电单元之间也必然是绝缘间隔的,否则会导致触控板发生短路而无法工作,因此,“基板为绝缘体”以及“第一导电单元和第二导电单元相互绝缘间隔形成电容效应”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了。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其技术问题,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4.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页第24行-第5页第1行,第5页第8-30行,第6页第1-4行,第8页第16-19行,图2-5)公开了一格状的触摸感应元件23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触摸感应屏幕210由一系列的层状结构叠加在一起而制成;如图2-4所示,触摸感应屏幕210包括一触摸框220(相当于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以及一格状的触摸感应元件230;格状的触摸感应元件230包括一第一感应层240,一第二感应层260以及位于第一感应层240与第二感应层260之间的一中间介电层250;第一感应层240包括多个电容触摸感应条270(相当于多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其单向地基本相互平行设置;优选地,这些电容触摸感应条270可采用光学透明的氧化铟锡(ITO)而制成,当然,其也可以由其它导电透明材料而制成,以用于透明的应用;第二感应层260也包括多个电容触摸感应条290,其单向地基本相互平行设置;感应层240和260相互平行,而第二感应层260中的感应条290与第一感应层240中的感应条270基本垂直;这里垂直或者正交所指的元件由于位于不同的平面因此其并不实际相交;每个第一层感应条270的一端电性连接至多个导线280中相应的一条导线的一端;同样地,每个第二层感应条290的一端连接至多个导线285中相应的一条导线的一端;导线280可使用任意的导电材料所制成,例如铜、银、金等等;介电层250是一个非导电层,其用来隔离第一感应层240与第二感应层260;介电层250可以是采用任意的非导电透明材料而制成的一粘合层;如图5所示,其中的感应条并不是图2-4中示出的矩形,本实施例有两感应层,即第一层501及第二层502;每个感应层中的导电补片(如元件503)的每行包括一系列的菱形片,其与用相当窄的矩形(如连接器504)的短边而相互连接;如图5所示,第一层501包括多个横向排列的由导电补片组成的导电群组(相当于多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每个导电单元间用相当窄的矩形(如连接器)的短边相互连接(相当于多个第一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一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将同一个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相应的,第二层502包括多个纵向排列的由导电补片(如元件503)组成的导电群组(相当于多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每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由多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所组成),每个导电单元间用相当窄的矩形(如连接器504)的短边相互连接(相当于多个第二轴向导线,一一地连接于该第二轴向导电群组的各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将同一个第二轴向导电群组中的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予以连接);由于图5的实施例是图2-4的实施例的变形,这里也隐含公开了图5中多个横向排列和纵向排列的导电补片可采用导电透明材料制成,以用于透明的应用(相当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
经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专利中在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群组之间与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的区域各定义出一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一一地配置在该第二轴向导电单元配置区。可见,本专利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同一层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感应元件分为三层,分别是第一感应层、第二感应层、以及位于两层之间的中间介电层。
(2)本专利中的多个绝缘覆层,一一地覆设于该各个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该各个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对应的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的表面。可见,本专利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同一层上,各个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对应的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表面,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一个中间介电层,位于第一感应层和第二感应层之间,必然不会披露导线横越过中间介电层表面的技术内容。
(3)本专利中的各个第一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一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各个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第二轴向等距间隔设置在该基板的基板表面;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触摸感应条单向地基本相互平行设置,并未公开是等距间隔设置的。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虽然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但由于两者在技术方案上存在上述三点差异,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而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2)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4.3)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4页第24行-第5页第1行,第5页第8-30行,第6页第1-4行,第8页第16-19行,图2-5)公开了一格状的触摸感应元件23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触摸感应屏幕210由一系列的层状结构叠加在一起而制成;如图2-4所示,触摸感应屏幕210包括一触摸框220(相当于形成在一基板的基板表面上)以及一格状的触摸感应元件230;格状的触摸感应元件230包括一第一感应层240,一第二感应层260以及位于第一感应层240与第二感应层260之间的一中间介电层250;第一感应层240包括多个电容触摸感应条270,其单向地基本相互平行设置;优选地,这些电容触摸感应条270可采用光学透明的氧化铟锡(ITO)而制成,当然,其也可以由其它导电透明材料而制成,以用于透明的应用;第二感应层260也包括多个电容触摸感应条290,其单向地基本相互平行设置;感应层240和260相互平行,而第二感应层260中的感应条290与第一感应层240中的感应条270基本垂直;这里垂直或者正交所指的元件由于位于不同的平面因此其并不实际相交;每个第一层感应条270的一端电性连接至多个导线280中相应的一条导线的一端;同样地,每个第二层感应条290的一端连接至多个导线285中相应的一条导线的一端;导线280可使用任意的导电材料所制成,例如铜、银、金等等;介电层250是一个非导电层,其用来隔离第一感应层240与第二感应层260;介电层250可以是采用任意的非导电透明材料而制成的一粘合层;如图5所示,其中的感应条并不是图2-4中示出的矩形,本实施例有两感应层,即第一层501及第二层502;每个感应层中的导电补片(如元件503)的每行包括一系列的菱形片(相当于触控图型结构由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至少两个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组成),其与用相当窄的矩形(如连接器504)的短边而相互连接(相当于该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一第一轴向导线予以连接,该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以一第二轴向导线予以连接);由于图5的实施例是图2-4的实施例的变形,这里也隐含公开了图5中多个横向排列和纵向排列的导电补片可采用导电透明材料制成,以用于透明的应用(相当于该第一轴向导电单元及第二轴向导电单元是以透明的导电材料所制成),位于第一层及第二层之间的中间介电层也可以是采用任意的非导电透明材料而制成的一粘合层(相当于该绝缘覆层由透明的绝缘材料所制成)。
经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本专利中的连接相邻的第一轴向导电单元之间的第一轴向导线的表面覆设有一绝缘覆层,而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该绝缘覆层的表面而连接于相邻的第二轴向导电单元之间。可见本专利的触控图型结构形成在同一层上,第二轴向导线“横越过”第一轴向导线上的绝缘覆层的表面,而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一个中间介电层,位于第一感应层和第二感应层之间,必然不会披露导线横越过中间介电层表面的技术内容。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虽然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但由于两者在技术方案上存在上述差异,因此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而且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4)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7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6-7也具备新颖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基于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评述可知,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基于不具备新颖性因而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的前提已不存在,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关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关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在第1511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至7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第20072014284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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