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胎压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7
决定日:2012-04-27
委内编号:5W1027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20879.8
申请日:2009-05-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珠海三德艺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根冲
主审员:李华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B60S5/04(2006.01);G01L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0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名称为“多功能胎压枪”的第200920120879.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王根冲。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功能胎压枪,包括枪体(12)、气压表(11)、摇臂式开关(19),枪体(12)内设有进气接口(18)和内通道(17),摇臂式开关(19)进口与进气接口(18)相通,出口与内通道(17)连接,进气接口(18)上连接有进气接头(1),其特征是:所述的内通道(17)上同时连接有气压表接口(16)、气阀接口(15)和工作接口(14),气压表(11)固定在气压表接口(16)上,气阀接口(15)上固定有气阀(9),工作接口(14)上固定有工作头(7),气阀接口(15)与内通道(17)在同一轴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多功能胎压枪,其特征是:所述的按钮开关(19)包括开关固定座(2)、开关套(5)、开关杆(4)、内弹簧(3)、外弹簧(13)和摇臂(6),开关固定座(2)安装在枪体(12)上,开关套(5)安装在开关固定座(2)上并套设外弹簧(13),开关杆(4)通过内弹簧(3)安装在开关套(5)内,摇臂(6)铰接在枪体(12)上并与开关杆(4)的帽头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多功能胎压枪,其特征是:所述的气阀接口(9)的截面远大于内通道(17)的截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多功能胎压枪,其特征是:所述的工作头(7)是充放气及抽气工作头、吹尘工作头的其中一种。”
珠海三德艺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424009Y、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80530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2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134324Y、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5月2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87203249U、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02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021222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和4公开,将开关杆和开关套内外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的充气接头既可以作为充放气工作头、抽气工作头,又可作为吹尘工作头,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按钮开关19在泻压时,摇臂式开关19的进口如何处于关闭状态,而摇臂式开关19的出口处于接通状态时,气体如何从开关套和开关杆4之间的间隔排出,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证据1-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记载的摇臂式开关19和按钮开关19属于不同类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按钮开关19在泻压时,摇臂式开关19的进口如何处于关闭状态,而摇臂式开关19的出口处于接通状态时,气体如何从开关套和开关杆4之间的间隔排出,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对附图标记19出现了“摇臂式开关”和“按钮开关”两种不同的描述,但是本专利说明书第11段以及附图1-2中均对“开关19”的结构作出了具体描述和图示,即“包括开关固定座2、开关套5、开关杆4、内弹簧3、外弹簧13和摇臂6,开关固定座2安装在枪体12上,开关套5安装在开关固定座2上并套设外弹簧13,开关杆4通过内弹簧3安装在开关套5内,摇臂6铰接在枪体12上并与开关杆4的帽头配合”,因此无论其被描述为“摇臂式开关”还是“按钮开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具体结构都能够理解其工作原理,而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了解其主要功能、作用就是“开关”。
第二,本专利说明书第12段对摇臂式开关19如何实现充气、测压、放气和吹尘功能的操作进行了描述,其中关于“放气”功能的具体描述为“当充气过程中气压过高或要放掉轮胎中的气压时,摇臂式开关19往下按一半即可,此时摇臂式开关19进口处于关闭状态,而摇臂式开关19的出口处于接通状态,轮胎内的气压从工作头7、工作接口14并通过内通道17进入到摇臂式开关19,从开关套5与开关杆4之间的间隔中放气,从而实现对轮胎放气的功能”,根据说明书上述描述结合附图1-2中显示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技术常识即可实现这一过程,即在半按摇臂式开关19时,开关套5左端的锥形部分仍与开关固定座的左端配合使摇臂式开关19进口处于关闭状态,而开关杆4的左端解除对开关套内口的密封,同时开关杆4的右端也未对开关套的右端形成密封,那么气体就可以经过内通道17后从开关套5与开关杆4之间的间隔中放出,实现放气的功能。
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功能胎压枪。证据2公开了一种氮气充气枪(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其能够实现抽气、充气功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多功能胎压枪),在枪体3的下部有一进压缩空气管2,在进压缩空气管内有一进氮气管1,在两管的上部有一换气阀4,在换气阀上部有一操纵阀芯5,阀芯的右端有一操纵手压柄9(操纵阀芯5和操纵手压柄9对应于本专利的摇臂式开关),在枪体顶部有一放气旋钮7(对应于本专利的气阀),在枪体上部一侧有一接轮胎气管8(对应于本专利的工作头),在另一侧有一压力表6;进压缩空气管和进氮气管经过换气阀与操纵阀芯与上部放气旋钮及接轮胎气管相连通。在证据2的附图1中,枪体内靠近操纵阀芯5下方进口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气接口,操纵阀芯5上方的通道对应于本专利的内通道,操纵阀芯5上方的通道上端与压力表、放气旋钮、接轮胎气管相连的部分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气压表接口、气阀接口和工作接口,并且操纵阀芯5进口与进气接口相通,出口与内通道连接。
将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胎压枪的进气接口(18)上连接有进气接头(1),而证据2则未明确公开该技术特征。但在气源和用气设备之间采用接头来实现二者的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用途充气枪(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6页第3段以及附图1-5),该多用途充气枪包括枪体100(对应于本专利的枪体)、仪表300(对应于本专利的气压表)、摇柄按压式活动阀装置500(对应于本专利的摇臂式开关),枪体内的主气道包括位于枪体底部的进气道102(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气接口)、用于安装活动阀装置的开关气道103、位于枪体顶部的充气道105,还包括出气道104(对应于本专利的内通道);活动阀装置500的进口与进气道102相通,出口与出气道104连接;进气道102端部连接有进气接头101;出气道104上连接固定开关装置201(对应于本专利的气阀)的开关接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气阀接口),同时通过连接气道108与充气道105连通,连接气道108上具有连接固定仪表300的仪表接口(对应于本专利的气压表接口)和固定充气接头106的充气接口(对应于本专利的工作接口),开关接口与出气道104在同一轴线上。扳机1(对应于本专利的摇臂)通过圆销2固定在枪体100上,活动阀装置500包括有具有同一中心线的并依次设置的前盖3(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关固定座)、推杆一4(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关杆)、压缩弹簧一7、推杆二10、压缩弹簧二11、以及后盖13,所述推杆一4采用旋转90度角的“中”字形三段式结构,前盖3中部为通孔,推杆一4的前杆段由前盖3的通孔伸出,与扳机1配合,压缩弹簧一7套在推杆一4的中段和后杆段的外周;推杆二10采用两段式结构,前段为杆段,后段为盲孔段,压缩弹簧二11位于推杆二10的盲孔和后盖13内;在自然状态下,推杆一4和推杆二10之间具有一段水平距离。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2对比可知,权利要求2与证据1之间存在如下区别:(1)权利要求2中的胎压枪的内通道上连接有气压表接口和工作接口;而证据1中的固定仪表300的仪表接口和固定充气接头106的充气接口是与连接气道108相连接的,不是连接在出气道104上的;(2)权利要求2中的开关套安装在开关固定座上并套设外弹簧,开关杆通过内弹簧安装在开关套内;而证据1中的推杆一、推杆二是在轴向上依次设置的,并且分别与相应的弹簧配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充气检压枪(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最后1行-第2页最后1行及附图1),其充气阀装置7(对应于本专利的摇臂式开关)由阀体70和组装在其上的阀芯74、79(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关杆),弹簧71、80,封头72、气管接头82及密封垫75、76、81构成。设有轴肩78的阀芯79在压力弹簧80的配合作用下可动安装在阀腔内的右部,封头72用螺纹固定联接在阀体70的另一端一前端部,设有轴肩73的阀芯74在压力弹簧71的配合作用下可动安装在阀腔内左端,阀芯74的前端部穿过封头72上开设的中心通孔85伸出封头72端外,阀体70成水平方向设置在枪体1上,枪体上绞接有扳机3(对应于本专利的摇臂),扳机3的中上部接触作用阀芯74的外伸端头。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3未公开权利要求2关于“开关套(5)安装在开关固定座(2)上并套设外弹簧(13),开关杆(4)通过内弹簧(3)安装在开关套(5)内”的附加技术特征。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充气检压枪(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1段及附图1),其手动压力控制开关机构由在同一轴线上的进气阀8、排气阀7、传动密封阀6、密封垫、弹簧及压力杆5、板机4组成。由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2关于“开关套(5)安装在开关固定座(2)上并套设外弹簧(13),开关杆(4)通过内弹簧(3)安装在开关套(5)内”的附加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证据3、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开关套(5)安装在开关固定座(2)上并套设外弹簧(13),开关杆(4)通过内弹簧(3)安装在开关套(5)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提供了一种与证据2-4中的结构不同的开关,以实现胎压枪多个功能之间的转换。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采用上述结构的开关来实现胎压枪多个功能之间的转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不能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气阀接口(9)的截面远大于内通道(17)的截面。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2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5公开了一种喷嘴机构(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倒数第2段及附图2),其中的喷流管1依次包括一级进流管段12、锥形管段13、细管段14和喷流管段15,细管段14(对应于本专利的内通道)的管径小于喷流管段15(对应于本专利的气阀接口),附图2中显示吸气管的三级吸气段25在喷流管1的喷流管段15部分与其相通,该喷嘴机构也是利用喷流管内高速气流的低压将密封空间内的气体抽出。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5所公开。
为了改善抽气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5中的喷嘴机构用于证据2的充气枪,将气阀接口设置成截面远大于内通道的截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证据5中也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关于“开关套(5)安装在开关固定座(2)上并套设外弹簧(13),开关杆(4)通过内弹簧(3)安装在开关套(5)内”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存在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工作头(7)是充放气及抽气工作头、吹尘工作头的其中一种。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中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即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2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证据2已经公开了利用接轮胎气管实现抽气和充气的功能,其也能够用于实现放气功能;用吹气的方式除尘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适应不同的功能而更换不同的工作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因此,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中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即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中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即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时,权利要求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2087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3-4中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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