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车缝导光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车缝导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04
决定日:2012-04-25
委内编号:5W102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23240.5
申请日:2010-06-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威霖
授权公告日:2011-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湾百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苏志国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G02B6/00,F21V8/00,G09F1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组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那么应当依法宣告该组权利要求无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5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020223240.5、名称为“可车缝导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6月11日,专利权人为台湾百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车缝透明导光条,该导光条内设有至少一条导光刻痕;
至少一个接合件,该接合件固设于该导光条沿轴向的侧缘;
发光源,该发光源相对于该导光条的一端设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条于一端形成有结合部,且所述发光源设有接头,该接头内侧设有至少一个发光二极体,且该接头相对该发光二极体具有容置孔,所述导光条的结合部容置于该容置孔内。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件设呈透明,且所述接合件选择设置导光刻痕,所述接合件与所述导光条的一端相对所述发光源设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源连接至控制器,以供该控制器能控制所述发光源启闭,该控制器包含相互盖合的上盖及下盖,且该上盖与下盖内容置设有电池,该电池电性连接设有电路板及导电片,并贯穿该上盖设有按钮,且该按钮控制该电路板的电源,并且该电路板设有两条电线以连接至所述发光源。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条及所述接合件的一端设有中空的套件,该套件异于所述导光条的一端设有倒L形的导槽,且所述发光源的接头相对该套件形成有嵌合部,该嵌合部于周缘设有定位柱,并该嵌合部套入该套件内,且该定位柱定位于该倒L形的导槽。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条呈扁平实心体,于导光条沿轴向的侧缘设有扁平接合件,接合件设呈不透光的颜色。
7.一种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车缝透明导光条,导光条在透明实心体的内部包含有至少一条以上有颜色可透光的条体;
至少一个接合件,该接合件固设于该导光条沿轴向的侧缘;
发光源,该发光源相对于该导光条的一端设置。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源连接至控制器,以供该控制器能控制所述发光源启闭。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车缝导光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含相互盖合的上盖及下盖,且该上盖与下盖内容置设有电池,该电池电性连接设有电路板及导电片,并贯穿该上盖设有按钮,且该按钮控制该电路板的电源,并该电路板设有两条电线以连接至所述发光源。”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威霖(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证书号数为TW M377612U1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10年04月01日;
证据2:证书号数为TW M361596U1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1日;
证据3:证书号数为TW M363002U1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1日;
证据4:公告编号为364298的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1999年07月11日;
证据5:US5971626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9年10月2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接合件与导光条一端相对发光源设置”部分为证据1公开,剩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中“发光源连接至控制器,以供该控制器能控制所述发光源启闭,该控制器由两条电线连接至发光源”特征部分为证据1公开,关于控制器具体内部结构特征部分为证据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中“导光条沿轴向的侧缘设有扁平接合件”为证据1公开,剩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相关证据的公开内容进行了详细对比,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为5W102570),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的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8日发出的上述转文,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定于2012年04月05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陈威霖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2-3、5-6的主张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意见一致;对于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控制器包含导电片”被证据4公开的意见进一步确认为属于证据4隐含公开的内容;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列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和相关理由。请求人表示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04月12日提交了证据4的专利公报文件,共4页,用于证明证据4的公开时间为1999年07月11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为中国台湾专利文献,证据5为美国专利文献,经审查,合议组对这些文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5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中记载的内容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可车缝导光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导光条改良结构,且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10-12行的记载,该导光条设有可缝合或粘结于待组装物上的结合部,使得导光条更能有效且快速地固定于待组装物上,由此可见,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可车缝的导光条结构,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5第19行至第6页第16行以及附图2、4的具体描述,该导光条结构包括:透明管状导光部20;导光部20的内壁24上设置一个以上的破坏刻痕22,该刻痕22可以是连续性的螺旋刻痕或者具有一个以上的线段刻痕22;接合部30,其凸设在导光部20的外周侧以用于配合待组装物连接,且从图2中可以看出该结合部30是沿导光部20的轴向设置的;以及发光装置41,其设置于导光部20的一端。
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导光部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车缝透明导光条”,接合部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合件?”,发光装置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发光源”,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且其在本专利和证据1中均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即缝合或固定于物件并增加其醒目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光条于一端形成有结合部,且所述发光源设有接头,该接头内侧设有至少一个发光二极体,且该接头相对该发光二极体具有容置孔,所述导光条的结合部容置于该容置孔内”。同属于导光装置领域的证据3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说明书附图2、3、5)一种导光装置,其包括在光纤3的一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结合部)与本体1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发光源的接头)上的管孔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将导光条的结合部容置的容置孔)接合,在本体11内的另一侧可容置发光二极体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接头内侧设有至少一个发光二极体)。由此可见,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中相同,均是一种选择设置发光部件与导光部件之间的接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从证据3中得到启示,将该接合方式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合件设呈透明,且所述接合件选择设置导光刻痕,所述接合件与所述导光条的一端相对所述发光源设置”。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3、4)接合部30与导光部20的一端相对于发光装置41设置,并且导光部20可与接合部30一体成形,出于更好导光的实际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接合部30采用与导光部20相同的透明材料制成,并在接合件上设置与导光条上相同的导光刻痕22,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发光源连接至控制器,以供该控制器能控制所述发光源启闭,该控制器包含相互盖合的上盖及下盖,且该上盖与下盖内容置设有电池,该电池电性连接设有电路板及导电片,并贯穿该上盖设有按钮,且该按钮控制该电路板的电源,并且该电路板设有两条电线以连接至所述发光源”。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11-21行以及附图4)发光装置41设有一供启动关闭发光单元的电源开关42以及控制发光单元变化的控制开关,控制开关与电源开关设为同一构件,通过按压独立的电源开关42来达到开启或关闭发光装置的功效,且从图4中可以看出该控制开关通过两条导线连接到发光单元。而在涉及一种鞋用饰件的证据4中(参见证据4第4页第9-19行以及附图2)具体公开了一种发光源控制器结构:通过一控制开关开启或者关闭多个小型灯珠以及LED,该控制开关包含表体10与背板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相互盖合的上盖及下盖)形成内室空间13,在内室空间13中容置有电池21,该电池21电性连接电路板20,其中电路板必然具有导电片,贯穿该上盖设有按压开关24,该按压开关24控制该电路板的电源。由此可见,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控制发光源的目的,容易从证据4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将证据4中具体公开的发光源控制器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该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光条及所述接合件的一端设有中空的套件,该套件异于所述导光条的一端设有倒L形的导槽,且所述发光源的接头相对该套件形成有嵌合部,该嵌合部于周缘设有定位柱,并该嵌合部套入该套件内,且该定位柱定位于该倒L形的导槽”。证据5公开了一种光纤连接器以及连接器套件,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4栏第25-51行以及附图3、5):连接器套件62上形成有L形的卡拴沟槽结构10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中空套件异于导光条的一端设有的倒L形导槽),连接器64上的卡拴凸起12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嵌合部上设有的定位柱)可在连接器64套入连接器套件62时卡于卡拴沟槽结构106中。由此可见,证据5公开了一种光导(光纤)与配套部件的连接方式,其能够起到提高连接稳固性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5中得到启示采用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光学件连接方式连接证据1中的导光部20和接合部30,从而获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光条呈扁平实心体,于导光条沿轴向的侧缘设有扁平接合件,接合件设呈不透光的颜色”。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以及附图1)现有技术中的扁平状的卡接条16可与导光条11卡接,其中卡接条与导光条为两个独立部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合适的材料、形状以及颜色的卡接条或导光条均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其也不会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被无效。
三、决定
宣告ZL201020223240.5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