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压阀集成燃油滤清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调压阀集成燃油滤清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8
决定日:2012-04-25
委内编号:5W1026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72517.3
申请日:2010-07-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旭友交通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建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F02M37/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并未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调压阀集成燃油滤清器”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272517.3,申请日为2010年07月27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索菲玛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调压阀集成燃油滤清器,包括密封圈、压膜环、封油垫座、封油垫、油嘴、油嘴导向座、阀盖、压膜环组成的调压阀,还包括筒体外壳、筒体端盖、滤芯组成的滤清器,其特征在于:油嘴(10)的一端为一圆管插在油嘴导向座(11)的导向孔内,另一端为油嘴口,油嘴口的外壁还与密封圈(3)和压膜环(13)的轴心位置固定,密封圈 (3)底面与阀盖(12)接触固定在筒体端盖(1)的空腔壁上;与油嘴口底部相对的封油垫座(8)安装在阀盖(12)的底部,并在封油垫座(8)内设有封油垫(9)。”
针对本专利,宁波旭友交通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09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密封圈”与对比文件1的“阻油膜”虽然用语不同,但两者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调压阀集成燃油滤清器,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喷燃油滤清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以端盖1和外壳2组成的圆截面形状的滤清器壳体,在外壳底部轴线上有出油口3,滤芯4安装在出油口内侧,出油口内侧有滤芯定位机构。端盖轴线位置向外凸一球状穹顶为阀壳部分14,顶部是回油口15,穹顶底部有阀盖7,阀盖圆周嵌在穹底,阀盖上有溢油孔。阀盖轴心有封油垫座5。端盖近边处有进油口13。溢油阀各零件包括一以外圆安装在穹顶内的油嘴导向座12,油嘴8的轴线上有孔,指向回油口的一端是一圆管,插在油嘴导向座的导向孔内可以相对滑动,另一端上有将壁削成更薄的油嘴口。油嘴还与一阻油膜9和压膜环10的轴心位置固定,阀盖上封油垫座5的内侧嵌有封油垫6,油嘴口与封油垫构成溢油阀。油嘴还与一阻油膜9和压膜环10的轴心位置固定。
将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喷燃油滤清器包括由阻油膜9、压膜环10、封油垫座5、封油垫6、油嘴8、油嘴导向座12、阀盖7组成的调压阀,还包括外壳2、端盖1和滤芯4组成的滤清器,油嘴8的一端为圆管,并插在油嘴导向座12的导向孔内,另一端的油嘴口与一阻油膜9和压膜环10的轴心位置固定,阀盖轴心有封油垫座5,阀盖上封油垫座5的内侧嵌有封油垫6,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还可以看出,阻油膜9底面与阀盖7接触固定在筒体端盖的空腔壁上,与油嘴口底部相对的封油垫座5安装在阀盖7的底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的调压阀采用了密封圈结构,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阻油膜。
而密封圈和阻油膜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阻断油路和保持密封性的技术问题时所作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调压阀内的油压等参数的不同而选择密封圈或阻油膜来阻断油路和保持密封性,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7251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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