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型高压力水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型高压力水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9
决定日:2012-04-26
委内编号:5W1021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6834.2
申请日:2005-1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格力博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05B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另外的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该另外的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关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基于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将两份现有技术结合起来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46834.2,名称为“改进型高压力水枪”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原为联翔机电(上海)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改进型高压力水枪,它包括水枪,水枪内部管道,枪柄左壳和枪柄右壳,其特征在于,所述枪柄内部装有内管和折管,在内管与折管之间装有金属阀套和阀芯,阀芯一端安置在金属阀套内,阀芯另一端安装于折管的短管内并由一弹簧顶设;所述折管的短管二外侧设有一圈受力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高压力水枪,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管与阀芯连接处增设一块与阀芯运动方向垂直的受力块。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型高压力水枪,其特征在于,所述折管由低吸水性的高韧性工程塑料制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常州格力博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3日、公开号为EP0885661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3:附件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G111981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喷射洗涤器的喷枪,用于传送带压力的水(即水枪),其具有压力流体管道输送装置(即内部管道)、两个半壳(即左、右壳)1、管状连接元件(即内管)2和异型管(即折管)6,在内管2和折管6之间装有阀元件(即阀芯)4和联结器(即阀套)3,阀芯4一端安置在阀套3内,另一端安装于折管6的短管内并由一弹簧顶设,折管6的短管二外侧设有一圈受力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阀套是金属阀套,而采用金属材料以提高阀套的强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1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另于2011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07日、专利号为DE19503101C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6:附件5全文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地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只是对附件4的简单重复,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未公开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互区别的核心技术特征,而正是这些区别的核心技术特征体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2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于2011年09月0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使用的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各自的观点充分陈述了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发表的主要意见基本上已经在口头审理期间陈述过,因此本合议组不再将此次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至专利权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均属于专利文献,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和对比文件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附件4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G111981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合议组亦未发现明显的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附件4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内管、折管、阀芯、阀套的位置、具体结构及连接关系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对内管与阀套如何实现其功能,及“具体实施方式”第5段第2行“它”的指代含义及如何实现的功能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没有对“把握”、“二个外侧”、“设有一圈受力墙”及受力墙如何实现其功能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也没有对受力块的位置、具体结构、连接关系及如何实现其功能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也不清楚改进的水枪是如何解决本专利声称的“枪柄受压不稳定、可靠性低、使用寿命短”的技术问题,而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没有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均是用来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发明内容部分第8-12行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是基于现有的P2004型高压力水枪的缺陷提出的改进。因而,P2004型高压力水枪的内管、折管、阀芯等具体结构、相应位置以及内管、折管、阀芯必须保持同心均为本领域的已有技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与阀芯配合的阀套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已有技术。而本专利是在现有P2004型高压力水枪的基础上增设金属阀套、受力墙和从属权利要求2的受力块,从而达到提升枪柄承受压力、增加可靠性和使用寿命的目的。且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阀套位置“在内管3的后端连接一个铜阀套或金属阀套14”,而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阀套的作用,其具体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想到的;结合说明书上下文可知,“具体实施方式”第5段第2行“它”指代的是“本实用新型的内管结构为金属阀套14与塑料内管3的分体连接结构,与阀芯6连接部分为金属阀套14”,正是由于与阀芯6连接的阀套采用金属材料,而金属材料本身具有良好的抗弯性,因而才能抵挡阀芯在关闭瞬间高压水产生的极高膨胀力,从而使得密封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且大大改善阀芯的运动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把握”应理解为“调整”,同时根据说明书附图2中标记16的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出受力墙分为两块且并非一圈的固定连接于短管外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受力块的位置“在折管9与阀芯6连接处增设一块与阀芯运动方向垂直的受力块17”,附图1中也示出其结构和位置,而在高压力下折管的塑料体容易变形,受力块的作用就是保证折管即使在变形的情况下也不影响折管与阀芯、内管的同心度,从而达到变压封水的目的以及阀芯运动自如的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受力块位置、结构和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想到其连接方式。由于金属材料自身良好的抗弯性使得金属阀套能够承受巨大的反冲力,保证密封件良好的工作状态;受力墙在承受巨大反冲力的同时,还具有调整折管与阀芯同心度的作用,同时受力块的设置保证了折管与阀芯、内管的同心度,因而增设了金属阀套、受力墙和受力块的高压力水枪使折管的受力减小,保证了折管、阀芯、内管始终同心,提高了枪柄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因而,请求人认定的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的技术内容。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实施本发明,并能够预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内管与折管之间装有金属阀套和阀芯”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能够实现“装有”的方式不胜枚举,但是,显然并非所有能够实现“装有”的方式都能够达到其所声称的效果。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的判断,一方面,应当立足于说明书所公开的全部内容,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具体实施例;另一方面,还应当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把说明书记载的特定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范围,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首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在内管3后端连接一个铜阀套或金属阀套14”;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装有”是指装配、安装,“装配”是指把零件和部件配成整体,“安装”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规格把机械和器材(多指成套的)固定在一定的地方,因而本专利中的“在内管与折管之间装有金属阀套和阀芯”并非请求人声称的“将阀套简单地插进内管内部或者套在内管外面”,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实施例公开的“连接”,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合理的推断,在内管与折管之间装配、安装金属阀套和阀芯,能够使得阀芯6与阀套14在承受高压时二者配合间隙始终保持有效密封状态。因此,“在内管与折管之间装有金属阀套和阀芯”是对说明书的合理概括,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水枪”,然而,“水枪”包括“水枪”,不知两个“水枪”是否相同,或者分别代表何种结构;“水枪内部管道”是哪一个“水枪的内部管道”;“折管的短管二外侧”与“设有一圈受力墙”相互矛盾。
合议组认为:“改进型高压力水枪”是总称,而“包括水枪”的“水枪”是一个分称,是指改进型高压力水枪的一个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二者的含义,不会对此造成混淆。“水枪内部管道”是指总称的改进型高压力水枪的内部管道,其与分称的水枪为并列部件。由于说明书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说明书附图2中标记16的指示可知,受力墙并非设在短管外侧的整个一圈,而是分成两块设立在短管的外侧,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图的描述能够理解出受力墙的结构和具体位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内管和折管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明。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能够使得枪柄受压稳定、可靠性高、使用寿命长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记载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用来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
合议组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一项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对现有的P2004型高压力水枪进行改进,从而解决P2004型高压力水枪出现的高压力下枪柄不稳定,可靠性低、使用寿命短的问题。而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内管与折管之间装有金属阀套和阀芯,阀芯一端安置在金属阀套内,阀芯另一端安装于折管的短管内并有一弹簧顶设,所述折管的短管二外侧设有一圈受力墙”这些技术特征,足以实现本专利所述的发明目的,至于内管和折管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而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的内容并非用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撰写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附图1中已经清楚的示出了异形塑料管6的短管二外侧设有一圈受力墙,虽然未公开“阀套是金属的”,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内容是形状和构造,不保护材料本身,而阀套由金属制造还是由塑料制造不会改变阀套自身的形状,所以,“金属”不能作为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性的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定对比文件1未公开“金属阀套”,然而采用金属材料提高阀套的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即使不考虑对比文件1附图中公开的受力墙,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筋条24”,其起到了与受力墙完全相同的“保持折管与阀芯同心”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阀套和受力墙,金属阀套具有抵抗变形、减少O型圈及阀芯的磨损、保持内管、折管和阀芯位于一条直线上、保证阀芯与金属阀套能紧密配合的作用,受力墙具有承受巨大的反冲力、保证折管与阀芯的同心度的作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插座联结器3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阀套,其并没有套入阀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的筋条24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受力墙,筋条24仅仅起增强壳体的作用。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喷射洗涤器的喷枪(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水枪),其用于传送带压力的水,并通过供水管与喷射洗涤器相连。该喷枪总体上由两个塑料的半壳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枪柄左壳和枪柄右壳)构成,每一个半壳1都设有合适的支座,用来接纳压力流体管道输送装置(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水枪内部管道),当两个半壳闭合并通过螺钉固定在一起时,压力流体管道输送装置被锁定就位。连接元件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管)用于可能的外部传送喷头并装配在双插座联结器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阀套)内。双插座联结器3的另一端代表用于阀元件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阀芯)的阀座。阀元件4通过操作杆5控制压力流体的传送。压力流体经异形塑料管6(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折管)被送进阀元件4。管6具有两个插座形的端部,其中的一个端部中可插入阀元件4,而另一端插有双密封联结器7的一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3-11行、第2栏第4-19行的中文译文及附图1)。
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异形塑料管6的短管内设有一弹簧,以用于顶设阀元件4,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此也表示没有异议。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双插座联结器3的一端用于阀元件4的阀座,即联结器3的一端用于容纳阀元件4。
对于阀套,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插座联结器3的另一端代表用于阀元件4的阀座,也就是说相当于阀元件4的阀座的双插座联结器3的该端,用于支撑阀元件全关位置,并构成密封副;而本专利中的阀套同样也用于支撑阀芯,并与阀芯配合在承受高压时保持有效的密封状态,因而二者的作用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双插座联结器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阀套。
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如下区别:1)阀套是金属的;2)折管的短管二外侧设有一圈受力墙;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能够承受巨大的反冲力,使得阀芯和阀套在承受高压时二者配合间隙始终保持有效密封状态,将阀套设为金属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折管在承受巨大的反冲力时,保持折管与阀芯同心”。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高压清洁装置的手喷枪(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高压力水枪),其包括由两个镜像对称的半壳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枪柄左壳和枪柄右壳)组成的壳体2,插在这两个半壳3之间的高压软管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折管)和在所述半壳3之间的引向出口的管件17(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内管,且高压软管10和管件17组成水枪内部管道),以及设置在高压软管10和具有孔20的管件17之间、可通过操纵把手沿轴向移动的阀元件2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阀芯),该阀元件25用于选择性打开和关闭高压软管10和管件17之间的流体连接。高压软管10在壳体2的内部弯曲一个大约250的角度并且在其自由端部上具有金属的且构造为大致圆柱形的封闭体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短管)。封闭体11具有连续的孔15,该孔与高压软管10的内部连通,而该孔15朝向封闭体11的自由端部呈阶梯状扩展,形成套筒16。封闭体11具有环绕的圆周槽12。固定凸起13与壳体的相应半壳3被构造成一体,并且由加强筋14进行增强。固定凸起13结合在所述圆周槽12中,以密封地紧贴在封闭体11的自由端部上的方式包住封闭体11直至其自由端部,从而封闭体11不可轴向移动且不可倾斜地可靠地固定在两个半壳3之间。管件17在其靠近封闭体11的端部上同样被构造为套筒18。阀元件25的接头26嵌入套筒18中,另一接头27嵌入封闭体11的套筒16中且由一螺旋弹簧31顶设。管件17在外侧具有大约位于中间的圆周槽21,与壳体构造为一件式的固定凸起22嵌入该圆周槽中,所述固定凸起22通过加强筋23增强并且沿轴向在管件17的较大范围上贴靠在周向筋条24上。所述周向筋条接在套筒18后面、径向伸出地形成在管件17的外周面上。通过固定凸起22接合在圆周槽21中并且通过固定凸起22贴靠在周向筋条24上,管件17沿轴向相对于封闭体11不可轴向移动且不可倾斜地固定在壳体中。不仅封闭体11而且管件17由此获得在壳体中的可靠的定位,即使它们只在半壳打开的情况下从上面插入半壳中,而不需要进行附加的固定过程。封闭体11和管件17所占据的位置能够抵抗较大的力和弯曲力矩而可靠地保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14行至第5页倒数第1行及图1)。
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通过固定凸起22接合在圆周槽21中并且通过固定凸起22贴靠在周向筋条24上,使得封闭体11和管件17分别不可轴向移动且不可倾斜地固定在壳体中;封闭体11和管件17所占据的位置能够抵抗较大的力和弯曲力矩而可靠地保持”。也就是说,由于周向筋条24的存在,使得管件17能够抵抗较大的力和弯曲力矩,保证管件17与阀元件25同心,而并非专利权人声称的仅仅起到增强壳体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周向筋条24能够保证管件17和阀元件25同心”的技术启示及其公开的“通过固定凸起13接合在圆周槽12中以及加强筋14的作用,使得封闭体11不可轴向移动且不可倾斜地固定在壳体中”可知,为了使得封闭体11承受巨大反冲力的同时,保证封闭体11与阀元件25同心,在封闭体11上设置周向筋条24,以抵抗较大的力和弯曲力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折管与阀芯连接处增设一块与阀芯运动方向垂直的受力块”。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因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阀元件4的中间径向凸起部分及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中标记37指示的阀元件25的中间凸起部分都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受力块。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受力块是一个独立于阀芯和折管的单独部件,其作用是“使得折管在高压力下即使塑料体变形也不直接影响其与阀芯、内管的同心度,从而达到变压封水的目的以及阀芯运动自如的效果”。而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为了移动阀元件25,摇杆35在所述半壳3之间支撑在壳体上,该摇杆以携动面36贴靠在阀元件25的径向伸出的环形台肩37上,该环形台肩在套筒16和18之间沿径向从阀元件25突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的倒数第3段)可知,环形台肩37作为阀元件25的一部分仅仅是为了与摇杆35配合,从而移动阀元件,达到控制压力流体传送的目的。同样,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公开的阀元件4的中间径向凸起部分作为阀元件的一部分也仅仅是为了与操作杆5配合,从而控制压力流体的传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阀元件的中间径向凸起部分与本专利的受力块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折管与阀芯连接处增设一块与阀芯运动方向垂直的受力块”,也未给出设置受力块以保证折管、阀芯、内管同心的技术启示,在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其所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折管由低吸水性的高韧性工程塑料制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管6为异形塑料管,而为了使折管能够承受较大的压力而不发生爆裂,选择低吸水性的高韧性工程塑料制造折管,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主张关于权利要求1、3的不具备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的组合方式合议组将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4683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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