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7
决定日:2012-04-26
委内编号:5W1025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3654.6
申请日:2007-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佛阳照明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家凌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H01J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说明书对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053654.6、名称为“一种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14日,专利权人为李家凌。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包括机架、设置在机架上的转盘、带动转盘转动的动力机构、固定在转盘上的数个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设置在转盘旁边的灯丝、玻璃管定位工位、灯丝、玻璃管烧制工位和成品落料工位以及控制装置动作的控制电路,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由玻璃管夹持器、位于玻璃管夹持器下面的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位于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内的带有触发机构的灯丝夹持器构成,灯丝、玻璃管定位工位由操作台、设置在操作台上的转盘转动控制按钮、设置在灯丝夹持器旁边的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位于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下面的推动动力机构构成,其特征在于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起始位置上设置有复位开关,复位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其特征在于推动动力机构上设置有提升触动开关,提升触动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其特征在于带动转盘转动的动力机构由电机、变速机构、传动机构构成,变速机构的输出轴上设置有拨杆、对应拨杆设置有感应开关,变速机构输出轴每转动一圈,转盘就转动一个工位,感应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相连。”
针对上述本专利,佛山市南海区佛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市南海佛阳照明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
(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对“触发机构”、“灯丝夹持器”、“玻璃管夹持器”、“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等结构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且发明内容、目的与技术效果没有关联。
(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缺少“气动装置”相关特征。
(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1和2均证明了在自动化设备中,利用传感器件检测、限定工件、部件的位置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机械技术手册(下)》,日本机械学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4年12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16篇第74页、第21篇第31、62、63、64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20042010340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8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无效理由,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0025227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上下夹具的移动关系以及复位开关,而复位开关的相关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1)本专利符合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因为“触发机构”、“灯丝夹持器”、“玻璃管夹持器”、“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等结构均为本领域公知的机构。
(2)本专利符合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本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起始位置上设置有复位开关,复位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未被公开,且对比文件1-3未给出相应的启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1日提交的前述文件及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9日提交的前述文件分别转送给了对方当事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材料,用于证明请求人由“佛山市南海区佛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南海佛阳照明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合议组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专利适用2001年版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应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2日再次提交了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未补充其他新的理由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书籍类出版物,其出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和3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和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和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 具体理由
3.1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的内容及附图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说明书对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请求人人认为本专利对“触发机构”、“灯丝夹持器”、“玻璃管夹持器”、“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等结构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且发明内容、目的与技术效果没有关联。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触发机构”和“灯丝夹持器”,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4行记载了“位于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3b内的带有触发机构3c的灯丝夹持器3d”,说明书附图1明确标示了触发机构3c和灯丝夹持器3d的位置和结构,触发机构3c为一个大致为倒L形的细杆,灯丝夹持器3d为圆柱形结构,上表面有灯丝插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公开的内容,能够明了上述机构的结构。
(2)关于“玻璃管夹持器”和“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行和第7行记载了“位于玻璃管夹持器3a下面的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3b”、“位于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3b下面的推动动力机构4d”,说明书附图1中明确标示了玻璃管夹持器3a和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3b的位置和结构,玻璃管夹持器3a整体大致呈T形,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3b位于灯丝夹持器3a和推动动力机构4d之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公开的内容,能够明了上述机构的结构。
(3)关于“发明内容、目的与技术效果没有关联”的意见,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8行记载了“在气动触发夹持器的气动装置还没有复位时,转动转盘,使个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碰撞气动装置而使装置受损”,可见,本专利提到的气动装置就是指灯丝夹持器的气动装置,而非其他气动装置;并且,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也明确示出了灯丝夹持器3a的气动装置的位置和结构,该气动装置呈细杆状,一端位于灯丝、玻璃管定位工位的操作台4a上,另一端连接呈倒L形的触发机构3c。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公开的内容,能够明了上述机构的结构、功能和用途,从而也就能够明了本专利发明内容、目的及效果之间的联系,即通过上述机构的设置,防止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碰撞气动装置;灯丝、玻璃管提升起来后才转入下一个工位;转盘转动进入工位准确。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以及在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上形成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3.2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使该技术方案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因未涉及“气动装置”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在说明书及附图中也未明确说明气动装置的结构、功能和用途及与其它部件或装置之间的结构关系。对此,合议组认为:
(1)如前述意见3.1(3)中所述,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明确示出了灯丝夹持器3a的气动装置的位置和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由上述公开的内容,能够明了上述机构的结构、功能和用途。
(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碰撞气动装置;灯丝、玻璃管提升起来后才转入下一个工位;转盘转动进入工位准确。为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起始位置上设置有复位开关,复位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从而,在工作时,启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的驱动按钮,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动作,触动灯丝夹持器的触发机构,使灯丝夹持器张开,然后将灯丝插入灯丝夹持器,并在灯丝上面插上玻璃管,启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的复位按钮,使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复位,然后启动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使灯丝、玻璃管提升起来,当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完全复位时,设置在起始位置上复位开关被触动,这样,操作者只要启动转盘转动控制按钮,带有灯丝、玻璃管的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就会转入下个工位;如果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没有完全复位、复位开关没有被触动时,在控制电路的控制下,接着下来的操作就不能进行,直至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完全复位、复位开关被触动为止,从而就防止了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碰撞气动装置。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的总和已经足以构成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由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技术特征“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起始位置上设置有复位开关,复位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出其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电光源用多工位夹封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制造硬质玻璃灯泡的多工位转盘立式夹封机,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6页,附图1-5):包括机身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中心转盘3、动力传动装置2(相当于本专利的带动转盘转动的动力机构)、操纵方台、固定在转盘上的数个灯丝、灯丝、玻璃管烧制工位和成品落料工位以及控制装置动作的电气控制系统9,还包括设在中心转盘上的上夹具(相当于本专利的玻璃管夹持器)、固定夹爪313和活动夹爪314组成的下夹具(相当于本专利的灯丝夹持器),下夹具开夹时,只要加力于活动夹爪314下端的滚轮317即可实现(其中滚轮相当于本专利的灯丝夹持器的触发机构)。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以及位于其下面的推动动力机构;(2)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设置在灯丝夹持器旁边,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起始位置上设置有复位开关,复位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升灯丝及玻璃管;(2)防止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碰撞气动装置。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上夹具可以上下移动,下夹具不能上下移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灯丝、玻璃管提升装置以及位于其下面的推动动力机构用于提升灯丝夹持器,即灯丝夹持器可以上下移动,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包含灯丝夹持器)在上下移动的过程中碰撞气动装置,而对比文件3中的下夹具是不能移动的,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由于其不存在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中灯丝夹持器的触发机构为活动夹爪314下端的滚轮317,滚轮317设置在下夹具的底部,而非设置在下夹具的旁边;而且对比文件3未公开技术特征“在灯丝夹持器触发装置起始位置上设置有复位开关,复位开关的电信号输出与控制电路的电信号输入相连”。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或2均公开了区别特征(2)中复位开关的设置位置及设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物料搬运领域中,作为起重机的安全设置而被使用的多种限位开关,以及作为位置检测而使用的多种限位开关,以及检测和转化单元、顺序控制的相关知识。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仅宽泛的公开了限位开关可用于位置检测,而并未公开限位开关设置于何处,且对比文件3中的触发机构为活动夹爪314下端的滚轮317,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中滚轮317及对比文件1公开的限位开关的基础上,不能得到如何在滚轮317上设置限位开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利用传感器检测灯泡夹持器的位置并向控制器发出控制信号,进而控制灯管推送装置、灯管传送装置等后续动作”,虽然与本专利的领域相同,但由于对比文件3中触发装置即滚轮317并无运动的起始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中滚轮317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传感器的基础上,不能得到如何在滚轮317上设置限位开关的技术启示。
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由于具备上述区别特征,实现了防止灯丝、玻璃管固定装置碰撞气动装置;灯丝、玻璃管提升起来后才转入下一个工位;转盘转动进入工位准确的技术效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及进步,即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5365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