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6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5W101844,5W1023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1525.0
申请日:2005-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斯多里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B21D43/02(2006.01);B21D22/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应当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二、应当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期。对于企业拍摄制作的以光盘为载体的视频资料,须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公开性以及公开日期,方可作为出版物类证据使用。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06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的200520071525.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4月29日,专利权人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本装置包括间歇同步驱动机构、柔性同步输送带[1]和真空腔结构;间歇同步驱动机构由主动轮[2]、从动轮[3]和分度间歇机构构成,主动轮通过分度间歇机构与冲床主轴传动连接;柔性同步输送带[1]为环状,其左、右两头分别通过主动轮[2]和从动轮[3]张紧支撑,形成上、下两个平面,输送带上平面横向水平穿设在冲床的上、下模间,作为一工件输送面[4];冲床工作台的下模四周包围设有一敞口箱体[5],箱体[5]的四壁上设有抽真空口[6];所述工件输送面[4]覆盖在该箱体[5]的敞口处,与箱体[5]构成一真空腔[7];该真空腔[7]内架设有一块托板[8],该托板[8]衬托在工件输送面[4]下,托板[8]的四周设置有上下驱动机构;对应于模具,柔性同步输送带[1]上开设工件定位孔[9],托板[8]上也开设有圆孔[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同步输送带[1]为橡胶输送带,该橡胶输送带的背面设有同步齿,橡胶输送带通过该同步齿由主动轮[2]带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同步输送带[1]为高分子材料输送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同步输送带为不锈钢输送带[1],在不锈钢输送带的带子两侧设有同步孔,不诱钢输送带通过该同步孔由主动轮[2]带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托板[8]的前、后两侧边上连接有支撑块[12],箱体[5]壁面对应于该支撑块[12]设有滑槽[13],托板[8]通过该支撑块[12]与滑槽[13]配合滑动连接架设在箱体[5]内;滑槽[5]内支撑块[12]下方设有复位弹簧[14],该复位弹簧[14]向上作用在支撑块[12]上;在支撑块[12]的上侧还作用有一压杆[15],该压杆[15]固定连接在冲床的上压板[16]上,随冲床上压板[16]运动,复位弹簧[14]与压杆[15]配合构成一上下驱动机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工位连续级进模的工件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输送面[4]的上方平行设有一压板[17],该压板[l7]两侧与箱体[5]两侧壁面上端连接,所述工件输送面[4]穿设在该压板[17]与箱体[5]间;在压板[17]上对应于模具开设有圆孔[18]。”
针对本专利,广州斯多里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1987年02月03日、专利号为US464011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5页);
证据1-2:公开日为1981年01月27日、专利号为US424681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1-3:公开日为1986年05月13日、专利号为US458806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1-4:公开日为1990年02月27日、专利号为US490352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08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证据1-1至证据1-4的真实性,但对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不予认可,同时提交了证据1-1至证据1-4中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关于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判断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原则,请求人采用组合对比方式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请求人也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新颖性。关于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托板”起到承托工件输送面的作用,而证据1-2中的“脱模板”与本专利中的“托板”在目的、作用和效果方面均不相同,并且证据1-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没有指明本领域什么样的公知常识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证据1-3中的“垫状构件4”与本专利中的“托板”并不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证据1-4没有给出箱体两侧壁面上端连接一压板从而防止工件输送面及工件跳动的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1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的证据1-1~证据1-4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无效宣告范围为全部无效。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1结合证据1-2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②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中文译文做了一些修订和补充;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的修订部分没有异议,对新增部分的准确性需要庭后进行核实。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请求人未进行答复。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广州斯多里德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08月19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公开日为1987年2月3日、专利号为US464011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同证据1-1)
证据2-2:公开日为1981年1月27日、专利号为US424681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同证据1-2)
证据2-3:公开日为1986年5月13日、专利号为US458806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同证据1-3)
证据2-4:公开日为1990年2月27日、专利号为US490352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8页);(同证据1-4)
证据2-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65202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中的“工件定位孔”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圆孔”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工件定位孔”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中的“上下驱动机构”属于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压板”,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2-2的结合或证据2-1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证据2-4和证据2-5公开,并且,在“同步输送、定位输送、(真空)吸附输送等领域”中,采用设有同步齿的橡胶输送带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和证据2-5公开,同时,在“同步输送、定位输送、(真空)吸附输送等领域”中,采用高分子材料输送带如橡胶输送带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9月1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2-6:Stolle冲床进料系统培训视频DVD及其中照片共20张;
证据2-7:Stolle冲床模具系统培训视频DVD及其中照片共15张;
证据2-8: Stolle冲床系统手册(第8版)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其中含有公开日为2003年3月18日、专利号为US6533518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首页)(共35页);
同时提交了证据2-1至证据2-4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6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不具备新颖性;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证据2-6中真空腔内托板四周所设置的上下驱动机构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并且证据2-7中也公开了这样的上下驱动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或证据2-6与证据2-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2-7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其区别仅在于证据2-7中的提升器为导轨形状,而权利要求1中为托板,但托板已经被证据2-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与证据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7与证据2-8,或者证据2-6与证据2-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 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和证据2-7分别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且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6公开,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工件定位孔”是指加工易拉盖过程中对被加工易拉盖进行定位的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明了工件定位孔的形状应当与易拉盖的形状相匹配,因此本专利对“工件定位孔”的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中的“上下驱动机构”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4、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中的“压板”不是必需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与证据2-2的结合、证据2-1与证据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在该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证据2-1至证据2-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一并提交了证据2-1至证据2-4的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1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9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4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的证据,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2-6和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均不认可,并且证据2-6的光盘和照片中出现的是外文,请求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内容的中文译文,因此该外文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2-8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关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2-6至证据2-8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上述证据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针对该意见陈述书庭后不再发表意见。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6至证据2-8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包括:
?)由美国俄亥俄州梅卡县公证人员出具的编号为11052006-9的公证书原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由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出具的编号为(2011)美领认字第0019605号认证书的原件,公证认证内容包括:Aaron E.Carstens的宣誓书、证据2-6和证据2-7的DVD光盘副本、
?)由美国俄亥俄州梅卡县公证人员出具的编号为11052006-12的公证书原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由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出具的编号为(2011)美领认字第0019602号认证书的原件,公证认证内容包括:Aaron E.Carstens的宣誓书、证据2-6和证据2-7的DVD光盘副本、
?)由美国俄亥俄州梅卡县公证人员出具的编号为12002080-14的公证书原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由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出具的编号为(2011)美领认字第0021626号认证书的原件,公证认证内容包括:Aaron E.Carstens的宣誓书、专利号为US6533518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出具的附有证据2-8复印件的证明文件。
②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书中对应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出的相应条款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2-6单独使用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证据2-6单独使用、或者证据2-1与证据2-2结合、证据2-1与证据2-3结合、证据2-6与证据2-7结合、证据2-6与证据2-8结合、证据2-7与证据2-8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被证据2-3结合证据2-4,或证据2-5、证据2-6、证据2-7单独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被证据2-3、证据2-5、证据2-6或证据2-7单独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证据2-6、证据2-7单独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证据2-6、证据2-7单独公开。
③对于证据2-1至证据2-5,专利权人表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1至证据2-4的中文译文中的部分内容的准确性无异议,有异议的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请求人表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
对于证据2-6至证据2-8,请求人主张证据2-6和证据2-7属于公开出版物,视频资料结尾显示?2003和?2004,由此认定证据2-6的公开时间为2003年,证据2-7的公开时间为2004年;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公证认证材料中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相关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2-6至证据2-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公证认证材料中所附的宣誓书和刊物属于超出举证期限的新证据,认为证据2-6和证据2-7不是公开出版物,不能依据视频资料中的?2003和?2004认定公开时间。
④应请求人要求,证人Aaron E.Carstens出庭作证,称其从1999年开始在斯多里美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全程参与了证据2-6和证据2-7视频资料的拍摄过程,证据2-6和证据2-7是用于培训客户的技术资料,证据2-6形成于2003年,证据2-7形成于2004年,随后即开始向客户提供,这些资料不是保密的,任何人都可以索取。
⑤合议组当庭将经公证认证的证据2-6和证据2-7的光盘拆封并进行播放,播放过程中请求人对照视频内容进行了技术特征的比对。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工件定位孔”这一技术特征,说明书中仅记载并公开了一种柔性同步输送带上的“圆孔”这一特定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了其他形状的孔能否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权人认为,“工件定位孔”是指加工易拉盖过程中对被加工易拉盖进行定位的孔,其形状与易拉盖的形状相匹配,本专利对“工件定位孔”的公开是充分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工件定位孔”是指开设在柔性同步输送带上用于承载和定位工件的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工件定位孔的形状和大小一方面应能承载和定位工件,另一方面应能被工件完全覆盖以利于抽真空,此外还应便于工件加工,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与易拉盖形状相应的圆形工件定位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根据工件定位孔的功能并结合工件的具体形状确定合适的工件定位孔形状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对“工件定位孔”的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①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工件定位孔”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说明书实施例仅公开了“圆孔”这一特定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了其他形状的孔能否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②权利要求1~4、6中的技术特征“上下驱动机构”属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其范围涵盖了能够实现“上下驱动”这一功能的所有类型的驱动机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仅公开了一种由支撑块、滑槽、复位弹簧和压杆组成的上下驱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了其他类型的上下驱动机构能否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①“工件定位孔”是一种含义确定的专业技术用语,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本专利中的“上下驱动机构”是指一种在冲压过程中与冲床冲压动作配合,且驱动托板在上下方向位移的机构,只要能实现上述功能的机构就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记载的由复位弹簧与压杆配合构成的上下驱动机构只是一种最佳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备的机械设计和制造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合理预测出其他能实现类似功能的机构,因此该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工件定位孔”这一技术特征,尽管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公开了圆孔这一特定形状,但如前所述,工件定位孔的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合理预测的内容,该技术特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上下驱动机构”这一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上下驱动机构”是指一种在冲压过程中与冲床的冲压动作相配合,驱动托板在上下方向位移的机构,在说明书已经对上下驱动机构所要实现的功能和动作过程充分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除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构也可以应用于本专利,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特征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放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为了防止工件输送面及上面的工件跳动,“压板”构成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但是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5中,因此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防止工件输送面及上面的工件跳动的关健是真空腔,真空腔中的负压将盖子吸附在工件输送面上,而工件输送面被吸附在托板上,“压板”只是起辅助作用,当真空腔的负压不足时,万一工件输送面及上面的工件跳动时可以通过“压板”来阻止,压板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当真空腔的负压足够时,即使在高速冲压过程中工件也不会跳动,而是被牢牢吸附在工件输送面上。相反,假如在高速冲压过程中盖子一直在工件输送面上不停跳动,即使加了“压板”,也无法保证定位和冲压精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2页最后2段中记载了“所述‘真空腔’具体可理解为一负压腔,使用时用抽气设备通过抽真空孔大量、快速地抽除腔内的空气,使腔内始终保持负压状态……因真空腔7的负压作用,工件输送面4紧贴托板8,盖子21则紧紧吸附在定位孔9中”,说明书第2页第22、23行记载了“为进一步保证工件输送面的平整性,防止工件输送面及上面的工件跳动,可在工件输送面的上方平行设置一压板”,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主要依靠真空腔内的负压防止工件输送面及上面的工件跳动,压板仅起到辅助作用,并不是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五)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证据认定
证据1-1至证据1-4与证据2-1至证据2-4对应相同,且双方当事人在两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提交的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也一致,为了表述方便,合议组将上述证据对应重新编号为证据1至证据4,下文中提及相关证据时将采用新编号。
证据1至证据4和证据2-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4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中的部分内容的准确性不认可,坚持双方译文不一致之处以己方译文为准。合议组经核实认为,专利权人的译文是对请求人部分译文的补充和修正,修正部分仅涉及个别词语调整和语序变化,对技术内容的表述没有实质性影响,故合议组认定,双方当事人都提交译文的部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其余部分以各自提交的译文为准。
证据2-6和证据2-7是形成于美国的以DVD光盘为载体的视频资料,请求人提交了美国公证机关为上述证据出具的公证材料,该公证材料经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予以认证。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影响上述公证认证材料真实性的明显瑕疵,故合议组对证据2-6和证据2-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2-6和证据2-7是美国斯多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Stolle Machinery Company,下称美国斯多里公司)制作的视频材料,请求人主张证据2-6和证据2-7属于出版物,通过以下方式证明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①根据证据2-6视频结尾部分出现的“?2003”认定该证据的公开时间为2003年,同样根据证据2-7视频结尾部分出现“?2004”认定该证据的公开时间为2004年;②2003年9月期
专利权人认为,①证据2-6和证据2-7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不能将视频材料的完成时间认定为公开时间;②难以识别证据2-6和证据2-7的视频内容是否经过修改;③证人证言、
对于证据2-6、证据2-7以及相关公证认证材料中所附的证据,合议组认为,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定义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由以上规定可知,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应当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其二应当公开发表或出版,并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时间。证据2-6和证据2-7是美国斯多里公司制作的DVD光盘形式的视频资料,其证据载体独立存在,符合出版物的第一个条件。证据2-6的视频材料结尾显示“?2003”,该标识仅表明证据2-6形成于2003年,视频材料的形成时间并不等同于其能够为公众获得的公开时间,因此证据2-6的公开性和公开时间无法通过证据自身得到确认,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类似地,证据2-7的公开性和公开时间也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随公证认证材料提交了证人证言和三份刊物,考虑到这些证据的作用在于辅助证明证据2-6和证据2-7的公开时间,因此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接受。2003年9月期
2、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证据1结合证据2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该真空腔(7)内架设有一块托板(8),该托板(8)衬托在工件输送面(4)下,托板(8)的四周设置有上下驱动机构;托板(8)上也开设有圆孔(10)”,其中托板8的作用在于将盖子从下模上“脱模”。证据2公开了一种脱模机构,由脱模板30和复位弹簧35组成,脱模板30在弹簧35的作用下,实现将工件从上模上“脱模”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并非脱模,而在于使工件输送面在冲压和非冲压状态下均保持平整状态,相对于证据1,本专利解决的是输送带冲压时会变形从而导致使用寿命短和不适用于高速冲压的技术问题。证据2公开了一种脱模板,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脱模,而本专利和证据1的技术方案不存在脱模的技术问题,证据1和证据2没有结合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罐类及类似物的冲床10(参见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2段、第7页最后1段,附图1、3、4、11),包括与冲床转轴45传动连接的间歇驱动装置50和滚筒55、57,间歇驱动装置50驱动滚筒55,环形输送带60设置在滚筒55和57之间,其两端分别通过滚筒55和57张紧支撑,形成上、下两个平面,输送带60的上平面横向水平穿设在冲床的上模35和下模36之间,作为一工件输送面;冲床工作台的下模四周包围设有敞口的真空箱130,真空箱130与抽真空口151连通;输送带60覆盖在真空箱130的敞口处构成真空腔;真空箱130内设置有多个支撑导轨135,所述支撑导轨135位于输送带60下方用于支撑输送带;输送带60上开设工件定位孔。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1中的滚筒55对应本专利的主动轮,滚筒57对应本专利的从动轮,证据1中的间歇驱动装置50、滚筒55、57共同构成本专利的间歇同步驱动机构,证据1中的环形输送带60对应本专利的柔性同步输送带,证据1中的输送带60和真空箱130共同形成本专利的真空腔。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中采用多个固定的支撑导轨35支撑输送带,而本专利的真空腔7内架设有一块托板8,该托板8衬托在工件输送面4下,托板8的四周设置有上下驱动机构,托板8上也开设有圆孔10。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到第3页第6段记载了:因真空腔7的负压作用,工件输送面4紧贴托板8,盖子21则紧紧吸附在定位孔9中;当冲床上模19下压时,上下驱动机构带动托板8微微下降,工件输送面4也随之微微下降,使盖子落在下模上,此时上模继续下压,完成盖子冲压;当冲床上模19抬起时,托板8即在上下驱动机构的复位弹簧14作用下向上抬起,工件输送面4也随之抬起,将盖子抬离下模表面。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本专利中托板的作用在于在冲压状态和非冲压状态下始终支撑输送带。
基于上述已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证据1中采用固定的支撑导轨135支撑输送带,输送带在冲压过程中变形大,运行不平稳,上面的工件容易发生窜动。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工件的脱模。对此,合议组认为,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在于确定二者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前已述及,托板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支撑输送带使输送带运行平稳而不是使工件脱模,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冲压机支撑系统(参见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附图1~3),所述冲床包括下模10和可以做上下往复运动的上模11,上模下方连接一冲头15,下模10上设有与冲头15相匹配的托板20,工件W放置在托板20上,在上模11的下方设有一可上下往复移动的水平脱模板30,复位弹簧35弹性连接上模11和脱模板30,复位弹簧35的主要功能是促使脱模板30沿远离上模11的方向向下运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2没有完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而言,证据2没有公开托板架设在真空腔内,以及托板衬托在工件输送面下。证据2的冲床用于加工厚工件,该厚工件的厚度大于或等于冲头的直径,脱模板30主要有两个作用:其一,起到使工件脱模的作用;其二,由于冲头的直径相对于其长度而言比较小,即冲头为细长杆状,因此脱模板30还起到为冲头导向的作用。证据2的方案中没有设置真空腔和输送带,因此证据2中的脱模板30相应地不具有承托输送带的作用,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托板,并且证据2也未给出脱模板可以设置在输送带下面用于承托输送带的任何技术启示。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证据2中公开的脱模板应用于证据1中以代替证据1中的支撑导轨35来承托输送带,从而解决证据1存在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客观上具有使输送带输送平稳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证据1结合证据3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垫状构件4设置在工件输送面1下,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托板8,垂直支柱7、平板11、凹槽22、触发杆12和一对或多对弹簧27构成本专利中的上下驱动机构,垫状构件4上开设有圆孔31,垫状构件4在弹簧27的作用下向上运动,将上、下模加工后的工件从下模向上抬离,从而实现“脱模”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的垫状构件4的功能、作用和效果均不同于本专利中的托板,证据3中的垫状构件4在冲压过程中向下移动并与输送带1脱离,这说明垫状构件4的作用不是用来承托输送带1作上下移动的,而是用来承托工件26的,而权利要求1中的托板8在上下移动过程中始终承托着柔性同步输送带1,柔性同步输送带1用来定位工件;证据3中输送带1上的开孔大于工件的外径,冲压过程以垫状构件4托着工件上下运动来完成,输送带1则在整个冲压过程中保持原位,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由柔性同步输送带直接承托易拉盖,托板的作用仅仅是承托柔性同步输送带;证据3中的垫状构件4和输送带1所处的环境中没有真空腔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的托板8和柔性同步输送带1必需与真空腔配合才能实现高速、稳定传送工件的目的。证据3中,由于在冲压过程中是以垫状构件4托着工件上下运动来完成冲压,因此只有当工件送回输送带1的孔口2时,输送带1才能开始水平传送工件,这种设计不适合高速传送工件,而权利要求1中托板8在上下移动过程中始终紧贴柔性同步输送带1,工件始终定位在柔性同步输送带上,一旦工件离开下模,柔性同步输送带1就可以开始水平传送工件,这种设计更适合高速传送工件。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非柔性传输带工件传输装置(参见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3页倒数第4段~第4页倒数第2段,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3的中文译文,以及附图2和3),其中在环形输送带1下方设有一个垫状构件4,垫状构件4上设有圆孔31,圆孔31的尺寸可以防止工件从中滑落,垫状构件4的下表面由多个垂直立柱7支撑,每一垂直立柱7底端与一水平平板11连接,平板11上部外边缘直接与一对垫状构件触发杆12相连,平板11下部外边缘与一对或多对弹簧27相连,在正常位置时,弹簧向上偏压垫状构件4,框架结构14包括一对垂直钻孔15,触发杆12穿过该垂直钻孔15,环形输送带1上设有放置工件的孔2,该孔2的直径略大于输送带上运输的工件的尺寸。在操作过程中,触发杆12随上模座13向下移动推动平板11连同垫状构件4向下运动,一旦操作头25完成了对工件26的操作,上模座13缩回最高位置,垫状构件4带着工件26向上运动,环形输送带再一次运动起来连续运载工件26到下一个工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3中的垫状构件4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托板存在区别,本专利中由于真空腔内的负压作用,输送带在冲压和非冲压状态下始终紧贴托板8,工件则紧紧被吸附在输送带上的定位孔9中,托板的作用在于承托输送带,工件由输送带支撑;而证据3中的输送带1上的孔2的直径略大于工件,工件并不是由输送带支撑,而是始终由垫状构件4支撑,在冲压过程中,输送带1不运动,垫状构件4托着工件向下运动到加工位置,可见证据3中垫状构件4的作用在于承托工件。由于垫状构件4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托板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证据3并不能给出相关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中公开的垫状构件应用于证据1中代替证据1中的支撑导轨35来承托输送带,从而解决证据1存在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客观上具有使输送带输送平稳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7152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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