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8
决定日:2012-05-02
委内编号:5W102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61233.3
申请日:2010-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葛铁岭
授权公告日:2011-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侯曜
参审员:周子文
国际分类号:C30B15/00,C30B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的第201020661233.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流板(3),聚流板(3)的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聚流板(3)的轴心开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六个拉制孔(6),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相邻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扩孔(9),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该分流槽(8)通过V形槽(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流板(3)上表面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表面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化料孔(5)的上端口设置为倒角。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设置为大倒角。”
针对上述专利权,葛铁岭(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457389A的第200810182052.X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6月17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公布号为CN101892519A的第201010230525.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布日为2010年11月24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05351U的第201020132731.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圆柱形聚流板(3),聚流板(3)的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己被证据1权利要求1的第1-5行所公开,“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被证据2中的说明书附图7、8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聚流板(3)的轴心开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六个拉制孔(6)”已被证据1权利要求1第6行中的“七个内孔(8)为中部设置一个内孔(8),另外六个内孔(8)呈花瓣状均匀分布在中部内孔(8)的周围”所公开,证据1中部的内孔(8)相当于化料孔(5),另外六个内孔(5)相当于六个拉制孔(6),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六个内孔中仅使用其中的六个或更少的内孔;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相邻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扩孔(9)”、“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 和“该分流槽(8)通过V形槽(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已被证据2的图7和8所公开。可见,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内容已被证据1和证据2所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聚流板(3)上表面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 己被证据1的权利要求1第3-4行所公开,大锥面(12)相当于证据1的斜面,“聚流板(3)下表面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 已被证据1的权利要求1第4行结合说明书附图3所公开,台阶面(12)相当于证据1的梯形,说明书附图3中也显示出两个梯形“台阶”,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的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已被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7和8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已被证据3的附图2和1所揭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的化料孔(5)上端口设置为倒角”已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4公开,本专利附图中的“倒角”与证据3附图1、2或3所示结构一致,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的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设置为大倒角”属于公知技术,证据3的权利要求3中也公开了“所述的拉制孔(6)上有倒角”,本专利附图中的“倒角”与证据3附图1、2或3所示结构一致,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4(编号续前):
证据4: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4日发出的5W101374号(专利号为200720089215.0)案件的转送文件通知书及其所附附件,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重申了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并增加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该分流槽(8)通过V形槽(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在证据4中的13页(按照页面页码为12页),专利权人提出斜开口的目的是为了使高频电流在分解处能够形成交叉使原料硅棒均匀受热,这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V形槽(10)”是无法实现的,在加工硅芯中,如若在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的话,电流显然无法在所述V形槽(10)处形成交叉,也难以使原料硅棒实现均匀受热的目的,不能被制造或使用。
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流板(3),聚流板(3)的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聚流板(3)的轴心开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六个拉制孔(6),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相邻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扩孔(9),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该分流槽(8)通过V形槽(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流板(3)上表面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表面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化料孔(5)的上端口设置为倒角。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设置为大倒角。”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①聚流板(3)的圆周缠绕有铜管(2),而证据1的权利要求第1-5行公开的是“高频线圈的下部设置有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冷却水道(4)环埋在高频线圈(3)的外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铜管共设置一根,起到通电送水、通电排水、冷却的作用,而证据1设置了三根管道,另外铜管的设置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铜管是缠绕在聚流板3的圆周面上,证据1的铜管设置在高频线圈下面。②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证据2的说明书附图7、8中不能清楚地显示出V形槽,V形槽的作用是解决了高频尖角放电引起的拉弧现象。③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没有被证据3的附图2公开,因为附图2为高频感应加热器的外部结构示意图,其中没有标出连接座(1),并且也不能从图2中两个半圆形结构就推断出本专利所述的连接座(1),“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在证据3的附图1、2没有公开,该证据也没有标示或反映出半圆板上设置有接口及安装孔。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创造性。
2011年11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3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12月24日,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仅表示“无新意见补充、坚持原有请求和证据”。
2011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坚持在2011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创造性的意见外,还认为:(1)仅从证据2说明书附图7、8中不能明确清楚地显示出V形槽的技术特征,无法得出分流槽是通过V形槽与聚流板的边缘接通。(2)请求人于2011年9月14日增加的证据4超出了举证期限,应当不予审理,并且,权利要求1也符合专利法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2012年1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放弃2011年9月14日提交的补充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4,鉴于此,专利权人也放弃2011年12月28日提交的相应意见陈述;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文本超出了《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及合并式修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文本为基础;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5)专利权人认可下述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流槽和扩孔被证据2的附图7和8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被证据3的附图1-2揭示;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聚流板(3)上表面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表面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被证据1的权利要求1公开;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被证据2的附图7-8公开;
(6)请求人认为,高频线圈上的V形槽、斜开口、直开口都是常规技术,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高频线圈有效地改善了磁场、温度的分布,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将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中,新的权利要求2-5引用了新的权利要求1。对此,合议组认为,原权利要求2-6均是原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相当于先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后将原权利要求2-3、5-6分别与原权利要求4合并,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删除和合并式修改(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放弃了证据4,合议组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能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聚流板(3),聚流板(3)的圆周缠绕有铜管(2),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聚流板(3)的轴心开有化料孔(5),聚流板(3)上沿化料孔(5)圆周外侧均匀设置有六个拉制孔(6),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相邻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扩孔(9),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该分流槽(8)通过V形槽(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同时生产七根硅芯及其它晶体材料的高频线圈结构,所述的高频线圈结构在高频线圈的下部设置有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高频线圈的高频线圈上面(9)呈向中心位置内陷的斜面,高频线圈的高频线圈下面设有向中心位置内陷的梯形,冷却水道(4)环埋在高频线圈(3)的外部;所述的高频线圈结构包括用于电流(15)导流的放射状分流槽(14),七个内孔(8)为中部设置一个内孔(8),另外六个内孔(8)呈花瓣状均匀分布在中部内孔(8)的周围,在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一侧的斜开口(13)连接惯通连接中部内孔(8),所述的放射状分流槽(14)由中部内孔(8)向外延伸至除了斜开口(13)以外的每两个内孔(8)之间(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本专利的聚流板(3)相当于证据1的高频线圈(3);本专利的铜管(2)相当于证据1的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A(11)及电流输送暨冷却水输送铜管B(12);本专利聚流板轴心的化料孔(5)相当于证据1的中部内孔(8);本专利的化料孔圆周外侧均匀设置的六个拉制孔(6)相当于证据1中呈花瓣状均匀分布在中部内孔周围的六个内孔(8);本专利相邻拉制孔(6)之间设置有一分流槽(8)相当于证据1中的由中部内孔(8)向外延伸至每两个内孔(8)之间的放射状分流槽(14)。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I)本专利中铜管(2)的进出口端分别与连接座(1)连接,所述的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而证据1对此没有作出限定;
(II)本专利中每个拉制孔(6)内圆壁靠近化料孔(5)的一边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7),每个分流槽(8)背向化料孔(5)的外端头各设置有一个扩孔(9),而证据1没有涉及上述内容;
(III)本专利中聚流板(3)的上端面上、与连接座(1)相对应的一个分流槽(8)的端头与聚流板(3)的边缘间设置有V形槽(10),该分流槽(8)通过V形槽(10)与聚流板(3)的边缘接通,而证据1中相应的位置为斜开口(13)贯通连接中部内孔(8)。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段的记载,本专利实现了一次同时拉制六根硅芯,硅芯炉的生产效率大幅提升,节能降耗,但证据1的高频线圈同样能达到上述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还认为,V形槽解决了高频尖角放电引起的拉弧现象,但该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拉制孔、分流槽端部、开口略有差异并限定了连接座特征的高频感应加热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I),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频感应加热器25,为一个5-6芯的圆周对称组合结构,在中心孔33周围沿圆周均匀设置有5-6个硅芯拉制孔31,各个硅芯拉制孔31之间设置有分流槽32,所有分流槽32向心与中心孔33连通,能够满足一次拉制5-6根硅芯的要求。图7显示的实施例结构设置有五个硅芯拉制孔31,对应五个籽晶卡头46,一次可拉制五根硅芯,中心孔33为化料用,分流槽32起电流分布均衡的作用。五个分流槽32中的一个是贯通的,是将两级之间切断的,其余4个为与之匹配的一定尺寸的分流槽,实现电流在高频感应加热器25上的均衡分布,从而实现五根硅芯生长的一致性。由图7和说明书的相应描述可知,高频感应加热器设有连接座,拉制孔靠近化料孔的一端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分流槽的外端均设有扩孔,与连接座对应的分流槽通过切口贯通至边缘,从而将两极断开(参见附图7、8,说明书第4页第6-19行)。
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公开了拉制孔靠近化料孔的一端开有凹槽形的小切孔,分流槽的外端均设有扩孔。证据2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证据2中所述拉制孔的小切孔和分流槽外端的扩孔,因此,证据2给出了向证据1中引入区别特征(II)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同时拉制三根硅芯的高频感应加热器,包括圆柱形聚流板(3),聚流板(3)的外表面环绕有铜管(2),铜管(2)的两个端口处连接有连接座(1),铜管(2)的另一侧外表面焊接有用于接地的接地板(4),所述的聚流板(3)的内部中心开有化料孔(5),围绕化料孔(5)设置有三个拉制孔(6),围绕化料孔(5)还设置有两个弦切孔或葫芦孔(10),三个拉制孔(6)之间的间隙处、两个弦切孔或葫芦孔(10)之间的间隙处以及拉制孔(6)与弦切孔或葫芦孔(10)之间的间隙处设置有分流槽(8)(参见权利要求1)。由图2可知,连接座1由两块独立的半圆板组成,每个半圆板上各设置有一个铜管(2)进口或出口的接口及安装孔;由图1可知,连接座的半圆板上设有铜管进口和出口的接口。由于证据3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故该证据给出了向证据1中引入区别技术特征(I)的启示,对此,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也予以认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III),请求人认为,V形槽、斜开口、直开口都是常规技术,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高频线圈有效地改善了磁场、温度的分布,并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斜开口(13)贯通连接中部内孔,其目的之一是为了断开两极,另外,也可以使高频电流在分界处能形成交叉使原料棒均匀受热(参见证据1第4页倒数第2-3行),而V形槽的设置同样是为了达到上述效果。并且,无论是斜开口还是V形槽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开口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时,在证据1公开的斜开口上依据实际需要将其替换成V形槽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1)本专利中使用一根铜管作为输送管道,且铜管缠绕在聚流板的外围,而证据1中使用三个部件,且铜管缠绕在高频线圈的内部;(2)本专利是六个拉制孔围绕一个化料孔,而证据1中七个孔都是拉制孔,中间孔的作用不同;(3)证据2没有公开化料孔一边的小切孔的形状为凹槽形,这样的形状具有校正轴相椭圆度,拉伸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1)从证据1的图1和图2可以确定,尽管标号不同,铜管11和12其实是同一根,A和B仅仅是该铜管两个开口的标记,且该铜管兼具输送电流和冷却水的作用,并非专利权人所述的证据1总共有三根管道,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只限定在聚流板(3)的圆周环绕有铜管(2),并没有限定其缠绕在内部还是外部;
(2)尽管从文字表述上来看,本专利聚流板轴心的化料孔(5)与证据1的中部内孔(8)作用不同,但是,二者在结构上完全相同,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0014]段指出,“中间一个孔为化料用孔,周围六个为拉制硅芯用孔,多晶硅原料棒融化后在此六孔下形成各自的小熔区,六个独立的小熔区就可以同时拉制六根硅芯”,可见,七个孔的初始工作方式是一致的,即在高频电流的作用下熔化原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中间孔和其余六孔一样,也可能作为拉制孔拉制出硅芯,本专利仅仅是出于某些考虑,例如保证硅芯的一致性,放弃了其拉制功能而已;
(3)关于化料孔一边的小切孔的形状,尽管没有文字描述,但从证据2附图7和8可以明显看出,其每个拉制孔(31)内圆壁靠近中心孔(33)的一边开有小切孔,该小切孔的形状与本专利图2完全一致,此外,专利权人所称的小切孔的形状所具有的“校正轴相椭圆度,拉伸”的效果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记载。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聚流板(3)上表面沿轴心设置为凹形的大锥面(11),聚流板(3)下表面沿轴心设置有两级台阶面(12)”,证据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高频线圈的高频线圈上面(9)呈向中心位置内陷的斜面,高频线圈的高频线圈下面设有向中心位置内陷的梯形,由图3可知,高频线圈的下面为两级台阶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中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聚流板(3)上还设置有接地板(4)”和“所述的化料孔(5)的上端口设置为倒角”。证据2的图7中公开了高频感应加热器上设置有接地板,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证据3的权利要求4中公开了化料孔上有倒角,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在证据2、3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每个拉制孔(6)上端口设置为大倒角”,证据3中公开了拉制孔(6)上有大倒角(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第[002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明确限定了倒角的位置,其作用在于形成上高下低的温度梯度以切断硅芯。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证据3附图2与本专利图1可以看出,其倒角的形状完全一致,其次,专利权人所称倒角位置的作用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66123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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