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袋钩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1
决定日:2012-04-27
委内编号:5W100898、5W101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66551.9
申请日:2006-10-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建喜、中山日盈礼品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银图国际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哈雅坤
参审员:康兴
国际分类号:A45C13/08,A45C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对比文件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无相反教导的情况下,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从而得到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为第200620066551.9号、名称为“一种手袋钩扣”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原为何伯明,后变更为银图国际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铰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饰物盒的一个面上有一层防滑胶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饰物盒另一个面上有实用美术作品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铰链装置或者是在饰物盒侧壁上固定一个可旋转的轴,其用作铰链部分设置在盒体外,轴端头上有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锁定装置或者是固定在饰物盒内的磁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连接件是不少于一条的按环绕饰物盒处形状定型的金属件,两端均有铰链用的孔,连接件或者是一条软性带,其两端均固定有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
7、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或者是钩扣的钩头内表面为平面。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袋钩扣,其特征是饰物盒是圆形,四边形,三角形或者是多角星形。”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2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宣告权利要求1、2、3、8以及权利要求4中“铰链装置或者是在饰物盒侧壁上一个可旋转的轴,其用作铰链部分设置在盒体外,轴端头上有孔”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中“锁定装置为固定在饰物盒内的磁铁”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7中“钩扣的钩头内表面为平面”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4中“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中“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7中“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周建喜(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08月24日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第一请求,案件编号5W100898),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a:申请号200780030152、公开号CN1015536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计12页,其申请日为2007年08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8月15日,在先申请号为US11/504328;
附件1b:申请号为US11/504328、公开号为US2008/0042032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计7页;
附件1c:附件1b的中文译文,共计12页;
附件1d:设计号为000263819-0001的网络检索结果打印件2页,其上标注的申请日为2004年03月12日,注册日为2004年12月03日,公告日为2005年02月22日;
附件1e:附件1d的中文译文,共计2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附件1a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a不具备新颖性;(2)附件1d所公开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连接件或者是一条软性带的范围包括了现有技术的简单替代的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d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附件1a中的基座没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盒”的功能,所以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新颖性;同时,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被附件1a公开;(2)关于附件1d,首先,该附件为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得知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次,权利要求1的铰链装置旁设有锁定装置,但无法得知附件1d公开的挂包钩是否设有锁定装置,这一区别带来了有益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d具备创造性;最后,权利要求4的“铰链装置”、权利要求5的“锁定装置”均未被附件1d公开,评价权利要求6和7时引入了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没有引证本领域公开的相关技术资料,由此宣告权利要求6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9月3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出了与2010年09月29日完全相同的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如下证据:
附件1f:专利号ZL200520110683.2、授权公告号为CN28008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8月02日;
附件1g:公开号为WO2006/104637A2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19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5日;
附件1h:附件1g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计19页;
附件1i:公开号为US2005/016157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12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8日;
附件1j:附件1i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计12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3、8以及权利要求4中“铰链装置或者是在饰物盒侧壁上一个可旋转的轴,其用作铰链部分设置在盒体外,轴端头上有孔”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中“锁定装置为固定在饰物盒内的磁铁”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7中“钩扣的钩头内表面为平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a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与附件1f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附件1g中公开了利用磁体45储藏挂钩30的相关内容,其中锁定的部件是挂钩30,但是锁定的部件是钩扣或挂钩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二者之间的替换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f或附件1g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f或附件1i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以及附件1i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下称附加技术特征A)和“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侧壁上固定一个可旋转的轴,其用作铰链部分设置在盒体外,轴端头上有孔”(下称附加技术特征B),附加技术特征A和附加技术特征B均被附件1f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A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和包含附加技术特征B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下称附加技术特征C)和“锁定装置是固定在饰物盒内的磁铁”(下称附加技术特征D),关于附加技术特征C,附件1g中锁定装置的布置结构与其一致,附件1g未公开“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而弹簧顶压锁头构成“锁头锁定”代替“磁吸锁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1i用于证明“锁头锁定”替换“磁吸锁定”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附加技术特征C被附件1g、附件1i公开,因此,包含附加技术特征C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加技术特征D被附件1g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D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连接件是不少于一条的按环绕饰物盒处形状定型的金属件,两端均有铰链用的孔”(下称附加技术特征E)和“连接件是一条软性带,其两端均固定有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下称附加技术特征F),关于附加技术特征E,附件1i用于证明连接件的材质替换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包含附加技术特征E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加技术特征F被附件1i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F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下称附加技术特征G)和“钩扣的钩头内表面为平面”(下称附加技术特征H),关于附加技术特征G,附件1i用于证明与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含附加技术特征G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加技术特征H被附件1f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H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9)关于权利要求8,附件1g公开了支座10是近似四边形的,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其他形状为本领域的惯用形状,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09月3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09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2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5211号决定),本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维持有效,并进一步针对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作出意见陈述:(1)关于包含附加技术特征A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中“轴”端头有2个孔,而附件1f中导轴的端头只有一个孔;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固定座”是固定不能转动的,通过轴的转动来实现钩扣的打开或收拢,而附件1g中的枢转块需要转动才能打开或收拢挂钩,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7和附件2-8的结合有创造性;(2)附件1f中没有“锁定装置”,附件1g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包含附加技术特征C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7中包含附加技术特征G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所以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和1g的结合有创造性;(3)关于附加技术特征E,附件1i虽然公开了刚性臂,但刚性材料并不必然是金属件;关于附加技术特征F,权利要求6中的“软性带”与附件1i公开的柔性件60结构不相同,所以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的结合有创造性;(4)评价权利要求6和7时引入了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但没有引证本领域公开的相关技术资料,由此宣告权利要求6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0年11月0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分别于2010年09月29日和2010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重申了权利要求1、2、3、8以及权利要求4中“铰链装置或者是在饰物盒侧壁上一个可旋转的轴,其用作铰链部分设置在盒体外,轴端头上有孔”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中“锁定装置为固定在饰物盒内的磁铁”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7中“钩扣的钩头内表面为平面”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a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0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在第15211号决定中所用证据与本次无效请求所用证据不同的情况下,该决定对本次无效理由无参考效力;(2)本专利的轴还有另一个孔的特征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附件1f中的锁紧挡边004和锁紧块002起到了固定座的作用,附件1g中的枢转块31也有固定挂钩让其旋转的作用,所以包含附加技术特征A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f和附件1g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C被附件1g和附件1i公开,附件1g给出了除磁体之外的其他惯用储藏方式的技术启示,附件1i用于证明用“锁头锁定”替换“磁吸锁定”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G被附件1i公开,附件1i用于证明与锁头形状和大小相适应的凹坑为本领域公知常识;(4)附件1i公开了刚性臂可以是金属制成,同时用于证明连接件的材质替换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重申了附件1i中柔性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软性带的连接件的理由;(5)对于专利权人所提出的常用技术手段、惯用手段的相关技术资料,附件1i可用于证明所主张的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10年12月0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第15211号决定是在附件1a的基础上作出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人以附件1a宣告维持继续有效的权利要求及技术方案无效的理由不成立;(2)附件1a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01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2012年02月17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情况;(2)未请求用附件1a来评述创造性,而是用附件1f、附件1g、附件1i的组合来评述创造性。
中山日盈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5日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第二请求,案件编号5W101189),其理由是:权利要求6关于软性带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2a:专利号ZL200520110683.2、授权公告号为CN28008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计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日;
附件2b:公开号为WO2006/104637A2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19页,相关中文译文9页,共计27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5日;
附件2c:公开号为US2005/0161570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12页,相关中文译文6页,共计18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8日;
附件2d:申请号为36664/68,公开号为GB1203520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5页,相关中文译文4页,共计9页,其公开日为1970年8月26日;
附件2e: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针对专利号为ZL200620066551.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共计11页;
附件2f: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计1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附件2a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附件2b给出了为将钩扣的终端通过设置于饰物盒上的锁定装置进行锁定从而保持储藏位置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a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b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b公开,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也可从附件2c中得到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以及附件2c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能从附件2c中得到技术启示,同时该附加技术特征并非形状、结构或其结合,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以及附件2c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下称附加技术特征A)和“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侧壁上固定一个可旋转的轴,其用作铰链部分设置在盒体外,轴端头上有孔”(下称附加技术特征B),附加技术特征A和附加技术特征B均被附件2a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A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和包含附加技术特征B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下称附加技术特征C)和“锁定装置是固定在饰物盒内的磁铁”(下称附加技术特征D),附加技术特征D被附件2b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D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附加技术特征C,附件2b给出了寻找磁铁以外的锁定装置的技术启示,附件2c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C,附件2d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C中除“弹簧盒”之外的技术特征,但弹簧盒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包含附加技术特征C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附件2d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连接件是不少于一条的按环绕饰物盒处形状定型的金属件,两端均有铰链用的孔”(下称附加技术特征E)和“连接件是一条软性带,其两端均固定有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下称附加技术特征F),附加技术特征E被附件2a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E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包含附加技术特征F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能悬挂手袋,不能实现发明目的,不产生积极效果,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下称附加技术特征G)和“钩扣的钩头内表面为平面”(下称附加技术特征H),附加技术特征G被附件2d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G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d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加技术特征H被附件2a公开,包含附加技术特征H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附件2a和附件2c分别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相关证据,专利权人认为:(1)第二请求人已针对本专利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在第15211号决定认定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继续有效,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当审理此案;附件2a为5W100229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使用过的证据,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在5W100898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使用过的证据,属于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再对上述附件重新进行对比,同时也不应当审理本案;(2)使用三篇对比文件公开的三项技术方案来评价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其相关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3)本专利包含附加技术特征A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b不同,尤其是“固定座”的相关结构,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具备创造性;(4)对于本专利包含附加技术特征C的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附件2b没有公开该技术方案和包含附加技术特征G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同时,附件2d中也没有附加技术特征C的记载和技术启示,因此,使用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的结合或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d的结合来无效权利要求5的上述技术方案的理由不成立;(5)对于本专利包含附加技术特征E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附件2b没有公开其中的特征,因此,该方案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于包含附加技术特征F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使用时只要将软性带的另一端通过金属环穿过手袋的挽手及与钩扣的孔连接形成一个环状结构,用时只需将钩扣悬挂于任一固定架上,手袋可以自然置于软性带环状结构内并使手袋置于固定架上,自然能稳固的挂好,因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6)对于本专利包含附加技术特征G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附件2d没有包含附加技术特征C和附加技术特征G的技术方案的记载和技术启示,因此,使用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d的结合来无效权利要求7的上述技术方案的理由不成立。
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为:
附件I:第1521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附件II: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中法民三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共计2页;
附件III:软性带使用说明示意图。
合议组于2011年02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相关证据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578号,专利权人陈述了其不参加口头审理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告知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第15211号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具体为:
“技术方案1’(对应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中“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的技术方案)、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其特征是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
技术方案2’(对应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中“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的技术方案)、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其特征是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
技术方案3’(对应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中“连接件是不少于一条的按环绕饰物盒处形状定型的金属件,两端均有铰链用的孔”的技术方案)、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其特征是连接件是不少于一条的按环绕饰物盒处形状定型的金属件,两端均有铰链用的孔。
技术方案4’(对应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中“连接件一条软性带,其两端均固定有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的技术方案)、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其特征是连接件是一条软性带,其两端均固定有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
技术方案5’(对应于授权公告中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7中 “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的技术方案)、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其特征是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
技术方案6’(对应于授权公告中引用权利要求5时权利要求7中 “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的技术方案)、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其特征是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其特征是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当庭表示对上述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予以认可。
第一请求人当庭表示:(1)放弃2010年08月24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所有理由和证据。(2)坚持使用2010年09月04日提交的附件1f、附件1g、附件1h、附件1i以及附件1j,并坚持技术方案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附件1f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体结合方式为:附件1f结合附件1g评价技术方案1’的创造性;使用附件1f、附件1g及附件1i的结合,或者附件1f、附件1g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2’、技术方案3’、技术方案5’以及技术方案6’的创造性;同时仅使用附件1f、附件1g及附件1i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4’的创造性。(3)在评述创造性进行具体对比时,除重申了与书面意见相同的意见,另外还认为附件1f公开了技术方案3’中的金属件,技术方案4’中“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虽然未明示在附件1i中,但该连接方式属于常见的连接方式。
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技术方案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技术方案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关于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的证据结合使用方式为:以附件2a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2a结合附件2b评价技术方案1’的创造性;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c的结合或者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d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2’的创造性;附件2a结合附件2b评价技术方案3’和技术方案4’的创造性;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d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5’和技术方案6’的创造性。第二请求人在进行当庭答辩时,除重申了与书面意见相同的意见外,还当庭明确表示附件2d中的标记11对应于本专利的凹坑、标记10对应于本专利锁头,附件2d中弹簧顶压着套管11的凹坑与本专利中弹簧顶压着锁头属于常用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专利在授权公告之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211号决定宣告部分无效,对于上述决定宣告维持有效的部分,专利权人未再进行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第15211号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即前述技术方案1’至 6’。
2、关于证据、一事不再理和本复审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要审查的理由和范围
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并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提出过异议;附件1h和附件1j分别为附件1g和附件1i的相关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亦未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有影响上述专利文献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的瑕疵,因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上述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但是,对于第一请求人提出使用附件1i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技术词典或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附件1i属于专利文献,而不属于工具书类别,所以附件1i不足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证明第一请求人所主张的公知常识。
附件2a、附件2b、附件2c和附件2d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并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提出过异议,亦未对其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有影响上述专利文献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中文译文准确性的瑕疵,因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同时,由于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附件2a、附件2b、附件2c和附件2d中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1)不应当审理第一请求人依据附件1a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无效的理由;(2)同时也不应当审理第二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且由于第二请求人所依据的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在其他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所以也不应当审理。对此,合议组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1)关于第一请求人依据附件1a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无效的理由,第一请求人已放弃,合议组亦不再审理。(2)关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虽然附件2a与第15211号决定中使用的附件2为同一文献,但第15211号决定中用于评价创造性的理由是该文献与授权公告号为CN27781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或者与授权公告号为CN22245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结合,这两篇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不同于第二请求人所使用的附件2b、附件2c或附件2d,同时,第二请求人使用的是附件2a结合附件2b、或者附件2a结合附件2b和附件2c、或者附件2a结合附件2b和附件2d的无效理由,与第15211号决定所使用的理由不同,因此,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与第15211号决定中使用的理由和证据并不完全相同,并不属于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情形;另外,虽然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与第一请求人所使用的证据相重合,这些附件用于评述创造性的理由(附件的结合方式)也与第一请求人所采用的理由部分相同,但第一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未作出审查决定,所以也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情形。综上所述,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明确本案第一请求和第二请求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
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技术方案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附件1f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体证据的结合使用方式为:附件1f结合附件1g评价技术方案1’的创造性;附件1f、附件1g及附件1i的结合,或者附件1f、附件1g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2’、技术方案3’、技术方案5’以及技术方案6’的创造性;附件1f、附件1g及附件1i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4’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技术方案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以及技术方案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附件2a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具体证据的结合使用方式为:附件2a结合附件2b评价技术方案1’的创造性;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c的结合或者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d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2’的创造性;附件2a结合附件2b评价技术方案3’和技术方案4’的创造性;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d的结合评价技术方案5’和技术方案6’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实用新型,如果一项技术方案在解决技术问题时违背了力学原理,显然不能在实际中应用,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手袋钩扣,可作为人们外出时利用现场托物就可当做挂手袋的钩使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其工作原理是:取下手袋钩扣,将钩扣向外轻拨与饰物盒分离,尔后将饰物盒旋转至水平,有防滑胶层的一面朝下,置于平的桌面边上,连接件及钩扣自然掉在桌面下,此时就可将手袋的提环挂在钩扣上,而避免了将手袋随地乱放而丢失。
技术方案4’所涉及的手袋钩扣,其中的连接件是一条软性带,其两端均固定有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在采用该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当把饰物盒放在平的桌面边上并且在软性带下方悬挂具有一定重量的手袋时,软性带沿桌子边缘垂直于地面边缘,手袋的重心处于相对于比饰物盒的支撑点垂直线原理桌子中心的外侧,此时,饰物盒在软性带的拉力下向手袋重心垂线的方向翻转,饰物盒无法固定在桌面,也无法支撑手袋。因此,如果使用技术方案4’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违背了普遍认知的力学原理,显然不能够在实际中应用,因此,该技术方案4’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参见示意图,软性带的实用性体现在,软性带两端均具有一个套管,套管内固定有连接用的金属环或固定轴,软性带一端通过金属环与轴头端的孔连接,使用时只要将软性带的另一端通过金属环穿过手袋的挽手及与钩扣的孔连接形成一个环状结构,用时只需将钩扣悬挂于任一固定架上,手袋可以自然置于软性带环状结构内并使手袋置于固定架上,自然能稳固的挂好,因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技术方案4’所限定的内容可以确定:作为连接件的软性带用来连接铰链装置和钩扣的一端,紧贴环绕饰物盒的仅有软性带和钩扣,钩扣另一端可在锁定装置处锁定;而在专利权人声称的实用性方案中,软性带虽然还是用来连接铰链装置(轴)和钩扣的一端,但参见示意图,该方案中还包括了形似链节的另一组件,用于将钩扣连接到轴上,如此才能形成一个环状结构,另外,与固定架相互作用的组件是钩扣,与饰物盒无关,即该环状结构适用的场合也与本专利不同,因此,专利权人声称的方案的结构和适用情形显然不同于技术方案4’,对于专利权人由该不同结构和适用场合的解决方案的可实用性来可推断技术方案4’的实用性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于技术方案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针对该技术方案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对比文件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无相反教导的情况下,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从而得到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技术方案1’-6’均包含特征“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下称特征M)和“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下称特征N)。
(1)技术方案1’相对于附件2a和2b的结合
技术方案1’请求保护一种手袋钩扣。附件2a(参见附件2a的权利要求1-9,说明书第1页第6行-第3页倒数第1行,图2-3)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挂钩,包括圆盘基座1、导轴2及挂钩4,在圆盘基座1下面还固定有防滑布,所述挂钩4为圆弧状,通过导轴2与所述圆盘基座1相连,挂钩4的内径与圆盘基座的外径一致,可以吻合拼装到圆盘基座外围,所述的导轴2插入圆盘基座1上的导轴插孔001内并可任意旋转。在所述的圆盘基座1的边缘侧面设置有导轴插孔001,在圆盘基座1的中心位置设置有用以放置导轴锁紧块002的导轴锁紧槽008,当导轴2插入001孔时,导轴卡位003进入圆盘基座1中部的导轴锁紧块002内,通过锁紧挡边004挡住,导轴的一端伸出圆盘基座的外端且其上有用于铰链的孔。所述便携式挂钩还包括1至数根相互铰接的链条3,该链条3为圆弧状,内径与圆盘基座1的外径一致。所有这些链条3和挂钩4在装配完成后可以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1外围一圈,并构成一个封闭的圆环。
因此,附件2a中的圆盘基座1、挂钩4、链条3、导轴2、导轴锁紧块002分别相当于技术方案1’中的饰物盒、钩扣、连接件、轴、固定座,附件2a公开了技术方案1’中的特征M“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和特征“铰链装置是在饰物盒内底面上固定有固定座,有一条轴,轴可旋转的固定在固定座内,轴的一端伸出饰物盒,伸出的一端的端头上有用于铰链的孔”,技术方案1’相对于附件2a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特征N“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因此,技术方案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钩扣在收纳状态中自行转动或散开。
附件2b(参见附件2b的权利要求1-32,说明书第2页第6行-第6页倒数第1行,附图1-7)公开了一种用于悬挂或支撑包等物件的支撑装置,包括一个盒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饰物盒),该盒体包括有枢转块31,枢转块31可围绕支撑轴钉35转动,带动支撑挂钩30(相当于本专利的钩扣)同时转动,为了使支撑挂钩30保持在存储位置,将磁铁45固定在内壁上,支撑挂钩的节33通过磁吸力固定,当支撑挂钩30的末端44被放置于邻近内壁15的末端45(磁铁)的位置时,支撑挂钩30将被完全存放好。由此可见,附件2b公开了在存储时用设置于盒体上的磁铁构成的锁定装置来锁定支撑钩末端,并且该锁定装置的作用同样是为了避免支撑钩在存储时自行转动或散开,因此,附件2b给出了在饰物盒上设置锁定装置以锁定挂钩的终端从而避免其自行转动或散开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在附件2a的链条和挂钩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一圈构成封闭的圆环之时,由于要锁定挂钩的终端而在导轴2旁边的基座上设置具有锁定功能的装置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1’,因此,技术方案1’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b中,打开或收拢挂钩是需要转动枢转块的,而技术方案1’中的“固定座”是固定不动的,打开或收拢连接件和钩扣是通过“轴”的转动来实现,因此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技术方案1’中有关“固定座”和“轴”的特征已被附件2a公开,技术方案1’与附件2a的区别在于锁定装置的相关特征,而附件2b给出的技术启示也正是关于锁定装置的,并未使用附件2b的枢转块与技术方案1’中的固定座进行比对。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技术方案2’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的结合
技术方案2’请求保护一种手袋钩扣。正如前面的评述(1)中所述,附件2a已公开了技术方案2’中的特征M,技术方案2’相对于附件2a的区别在于:①特征N“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②“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因此,技术方案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弹簧式锁定结构来避免钩扣在收纳状态中自行转动或散开。
正如前面的评述(1)中所述,附件2b给出了在饰物盒上设置锁定装置以锁定挂钩的终端从而避免其自行转动或散开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2b中(参见附件2b的说明书第6页第5-8行)还记载了“熟悉此领域的专业人士能理解,本发明的实施者可不依赖于磁铁45完成对支撑挂钩30的存放”,因此,附件2b明确给出了此处的锁定功能可采用其他锁定结构来完成的技术启示。
同时,附件2c(参见附件2c的说明书0075段,图5)公开了一种挂包钩,其末端设置了基本圈构件,该构件具有管状结构,并以滑动构件75的形式给出了一个可移动的圈构件,滑动构件75可以收缩到管状结构中,螺旋状弹簧78放置于管状结构之内,螺旋弹簧顶压滑动构件75伸入对面相配合的构件中(附件2c的图5中虚线所示)形成锁定。由此可见,附件2c中的滑动构件75、螺旋状弹簧、管状结构7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技术方案2’中的锁头、弹簧和弹簧盒,附件2c中这几个组件的功能同样是提供弹簧式锁定装置来锁定挂包钩上的某个部件,因此,附件2c给出了采用弹簧式锁定结构锁定挂包钩上某个部件的技术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附件2b和附件2c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a的链条和挂钩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一圈构成封闭的圆环之时,由于要锁定挂钩的终端而在导轴2旁边的基座上设置具有锁定功能的装置,同时可采用弹簧式锁定结构来完成该锁定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此时由于弹簧式锁定结构本身的特性,锁头需要伸入到相配合部件中才能实现锁定,而与位于饰物盒内的弹簧式锁定结构相配合的部件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的挂钩的终端,则锁头的一部分必然要伸出饰物盒才能接触到并伸入挂钩的终端中,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2’,因此,技术方案2’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及附件2c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非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的叠加,使用三篇对比文件公开的三项技术方案来评价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之前所评述的那样,附件2a公开了本专利技术方案2’的大部分特征,锁定装置是技术方案2’与附件2a的主要区别,锁定装置在附件2b中给出了技术启示;而关于附件2b和附件2c公开的锁定装置的具体结构,例如弹簧式锁定装置和磁吸式锁定装置,均属于现有技术中结构极其简单的锁定装置,在锁定功能的实现上,二者之间的替换不存在任何的技术困难,属于简单的要素替代,不需要对整个部件中其他的构件作出任何改变,因此,使用三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来评价技术方案2’的创造性并无不妥。
(3)技术方案3’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
技术方案3’请求保护一种手袋钩扣。正如前面的评述(1)中所述,附件2a已公开了技术方案3’中的特征M。同时,附件2a(参见附件2a的说明书第2页第24行-第3页第14行,图2-3)还公开了便携式挂钩由金属组件构成,便携式挂钩还包括1至数根相互铰接的链条3,该链条3为圆弧状,内径与圆盘基座1的外径一致,该链条的两端有孔,一端通过导轴2与圆盘基座1相连,另一端通过铆钉5与挂钩4相连。此部分内容公开了技术方案3’中的特征“连接件是不少于一条的按环绕饰物盒处形状定型的金属件,两端均有铰链用的孔”。技术方案3’相对于附件2a的区别在于:特征N“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
正如前面的评述(1)中所述,附件2b给出了在饰物盒上设置锁定装置以锁定挂钩的终端从而避免其自行转动或散开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在附件2a的链条和挂钩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一圈构成封闭的圆环之时,由于要锁定挂钩的终端而在导轴2旁边的基座上设置具有锁定功能的装置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3’,因此,技术方案3’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b中没有连接件为金属件的记载,其挂钩30为一体式的结构,没有本专利中连接件及钩扣的记载。对此,合议组认为:评价技术方案3’时使用的是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附件2b给出的是锁定装置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指出的特征均已在附件2a中公开。因此,技术方案3’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技术方案5’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以及附件1i的结合
技术方案5’请求保护一种手袋钩扣。附件1f(参见附件1f的说明书第2-3页,图1-5)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挂钩,包括圆盘基座1、导轴2及挂钩4,在圆盘基座1下面还固定有防滑布,所述挂钩4为圆弧状,通过导轴2与所述圆盘基座1相连,挂钩4的内径与圆盘基座的外径一致,可以吻合拼装到圆盘基座外围,所述的导轴2插入圆盘基座1上的导轴插孔001内并可任意旋转。所述便携式挂钩还包括1至数根相互铰接的链条3,该链条3为圆弧状,内径与圆盘基座1的外径一致。所有这些链条3和挂钩4在装配完成后可以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1外围一圈,并构成一个封闭的圆环。
因此,附件1f中的圆盘基座1、挂钩4、链条3分别相当于技术方案5’中的饰物盒、钩扣、连接件,附件1f公开了技术方案5’中的特征M“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技术方案5’相对于附件1f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特征N“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和“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因此,技术方案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弹簧式锁定结构来避免钩扣在收纳状态中自行转动或散开。
附件1g(参见附件1g的说明书第5-6页,附图1-6)公开了一种用于悬挂或支撑包等物件的支撑装置,包括一个盒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饰物盒),该盒体包括有枢转块31,枢转块31可围绕枢销35转动,带动支撑挂钩30(相当于本专利的钩扣)同时转动,为保持挂钩30处于存储位置,内壁板16设置磁体45,挂钩的节33允许被磁体45吸附,当挂钩30的末端44靠近内壁板15的末端45(magnet)时,挂钩30处于完全储藏结构,同时,挂钩30的储藏,包含了除磁体45之外的其他惯用储藏方式。由此可见,附件1g公开了在存储时用设置于盒体上的磁铁构成的锁定装置来锁定挂钩30的技术内容,同时,锁定的部件是钩扣还是挂钩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都是起到使钩扣和挂钩固定而紧贴环绕饰物盒从而保持储藏状态的作用,因此,附件1g给出了在饰物盒上设置锁定装置以锁定钩扣从而避免其自行转动或散开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1g中明确给出了此处的锁定功能可采用其他锁定结构来完成的技术启示。
此外,附件1i(参见附件1i的说明书0075段,图5)公开了一种挂包钩,其末端设置了基本圈构件,该构件具有管状结构,并以滑动构件75的形式给出了一个可移动的圈构件,滑动构件75可以收缩到管状结构中,螺旋状弹簧78放置于管状结构之内,螺旋弹簧顶压滑动构件75伸入对面相配合的构件中(附件1i的图5中虚线所示)形成锁定。由此可见,附件1i中供滑动构件75伸入的相配合构件中虚线示出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技术方案5’中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其功能同样是与其他构件一起提供弹簧式锁定功能来锁定挂包钩上的某个部件,因此,附件1i给出了采用弹簧式锁定结构锁定挂包钩上某个部件的技术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附件1g和附件1i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f的链条和挂钩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一圈构成封闭的圆环之时,由于要锁定钩扣而在导轴2旁边的基座上设置具有锁定功能的装置,同时可采用弹簧式锁定结构来完成该锁定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5’,因此,技术方案5’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及附件1i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技术方案6’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以及附件1i的结合
技术方案6’请求保护一种手袋钩扣。附件1f(参见附件1f的说明书第2-3页,图1-5)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挂钩,包括圆盘基座1、导轴2及挂钩4,在圆盘基座1下面还固定有防滑布,所述挂钩4为圆弧状,通过导轴2与所述圆盘基座1相连,挂钩4的内径与圆盘基座的外径一致,可以吻合拼装到圆盘基座外围,所述的导轴2插入圆盘基座1上的导轴插孔001内并可任意旋转。所述便携式挂钩还包括1至数根相互铰接的链条3,该链条3为圆弧状,内径与圆盘基座1的外径一致。所有这些链条3和挂钩4在装配完成后可以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1外围一圈,并构成一个封闭的圆环。
因此,附件1f中的圆盘基座1、挂钩4、链条3分别相当于技术方案6’中的饰物盒、钩扣、连接件,附件1f公开了技术方案6’中的特征M“一种手袋钩扣,它包括手袋饰物,其特征是有一个饰物盒,在饰物盒上有一个可全方位旋转的铰链装置,有不少于一个连接件及钩扣,连接件的一端与饺链装置相活动铰链,其另一端与钩扣相活动的铰链”,技术方案6’相对于附件1f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特征N“在铰链装置旁边有不少于一个锁定装置,连接件及钩扣紧贴环绕饰物盒后,钩扣处于锁定装置的锁定处锁定”和“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因此,技术方案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弹簧式锁定结构来避免钩扣在收纳状态中自行转动或散开。
附件1g(参见附件1g的说明书第5-6页,附图1-6)公开了一种用于悬挂或支撑包等物件的支撑装置,包括一个盒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饰物盒),该盒体包括有枢转块31,枢转块31可围绕枢销35转动,带动支撑挂钩30(相当于本专利的钩扣)同时转动,为保持挂钩30处于存储位置,内壁板16设置磁体45,挂钩的节33允许被磁体45吸附,当挂钩30的末端44靠近内壁板15的末端45(magnet)时,挂钩30处于完全储藏结构,同时,挂钩30的储藏,包含了除磁体45之外的其他惯用储藏方式。由此可见,附件1g公开了在存储时用设置于盒体上的磁铁构成的锁定装置来锁定挂钩30的内容,同时,锁定的部件是钩扣还是挂钩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都是起到使钩扣和挂钩固定而紧贴环绕饰物盒,从而保持储藏状态的作用,因此,附件1g给出了在饰物盒上设置锁定装置以锁定钩扣从而避免其自行转动或散开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1g中明确给出了此处的锁定功能可采用其他锁定结构来完成的技术启示。
此外,附件1i(参见附件1i的说明书0075段,图5)公开了一种挂包钩,主环件有一管状结构76,可移动环件是一可在管状结构中滑动的滑动件75,位于管状结构内的螺旋弹簧78顶压滑动件75,滑动件上的指状键77用于控制滑动件缩进时使用,螺旋弹簧顶压滑动构件75伸入对面相配合的构件中(图5中虚线所示)形成锁定。由此可见,附件1i中的滑动构件75、螺旋状弹簧、管状结构76、以及供滑动构件75伸入的相配合构件中虚线示出的部分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技术方案6’中的锁头、弹簧、弹簧盒、以及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其功能同样是与其他构件一起提供弹簧式锁定功能来锁定挂包钩上的某个部件,因此,附件1i给出了采用弹簧式锁定结构锁定挂包钩上某个部件的技术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附件1g和附件1i给出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f的链条和挂钩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一圈构成封闭的圆环之时,由于要锁定钩扣而在导轴2旁边的基座上设置具有锁定功能的装置,同时可采用弹簧式锁定结构来完成该锁定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此时由于弹簧式锁定结构本身的特性,锁头需要伸入到相配合部件中才能实现锁定,而与位于饰物盒内的弹簧式锁定结构相配合的部件是紧密地拼装在圆盘基座外围的挂钩的终端,则锁头的一部分必然需要伸出饰物盒才能接触到并伸入挂钩的终端处的凹坑中,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6’,因此,技术方案6’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及附件1i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中“轴”端头有2个孔,而附件1f中导轴的端头只有一个孔;②附件1f中没有“锁定装置”;③附件1g没有公开“锁定装置是在饰物盒内设置有弹簧盒,弹簧盒内有弹簧顶压着一个锁头,锁头的一部分伸出饰物盒”和“钩扣的钩头内侧面有与锁定装置的锁头形状及大小相适应的凹坑”,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①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轴”端头有2个孔,但该特征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中,因此该特征不能构成本专利的上述技术方案与附件1f的区别特征;②虽然附件1f中没有公开“锁定装置”,但该特征在附件1g中有相应技术启示;③虽然附件1g中没有公开专利权人指出的特征,但是附件1i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g和附件1i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f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2’、5’和6’。
由于技术方案1’和技术方案3’相对于附件2a和附件2b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2’相对于附件2a、附件2b和附件2c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技术方案5’和6’相对于附件1f、附件1g和附件1i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针对上述技术方案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技术方案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技术方案1’至3’、以及技术方案5’至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第15211号决定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宣告第20062006655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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