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式炉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活动式炉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2
决定日:2012-04-27
委内编号:5W102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27038.X
申请日:2010-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授权公告日:2011-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塞尔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苏玉峰
国际分类号:F24C1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活动式炉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020227038.X,申请日是2010年06月17日,原专利权人是周世春,现已变更为宁波塞尔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活动式炉盖,通过转轴设置在炉上,其特征在于,炉盖两侧面对应位置设有滑槽,转轴设置在滑槽内。”
针对本专利,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4页;
附件2: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证明、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3:专利权人在涉及本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起诉材料和相关案件传票,共11页;
附件4:相关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专利权人关联公司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共5页;
附件5:相关买卖合同、商业发票和采购订单,共18页;
附件6:相关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单,共6页;
附件7:证人证言和电子邮件,共25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2中第001102495-0001号欧盟注册外观设计是一种烤架,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烤箱上使用的活动式炉盖。根据对比文件中显示的该炉盖在闭合状态和使用状态下的形状和构造可以看出,该炉盖也是通过转轴设置在炉上,炉盖的两侧面对应位置也是设有滑槽,转轴也是设置在滑槽内。即附件2对比文件完全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该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2.根据前述对比分析,本专利与附件2对比文件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没有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本专利也不具有创造性。3.根据附件3至附件7的证据材料显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专利权人的关联公司曾与外商(即前述对比设计权利人的关联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并按照外商提供的设计图样,实际生产和销售了包含有本专利的产品。因此,本专利产品在其申请日前己经销售使用,其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属于现有技术,并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综上,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本专利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1年09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放弃附件4至附件7作为本案证据,指出附件2的原件在6W101255无效宣告案件中已提交。专利权人对附件2、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关于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在坚持书面意见基础上认为通过附件2所示图片,普通技术人员可得知所示炉盖能够翻盖必然有转轴和滑槽口。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技术方案,附件2是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与本专利对比;而且附件2没有体现如何将炉盖下滑;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炉盖经转轴打开下滑后具有美感,而且可以节省空间;要达到所述效果,其方式有多种选择,比如是平的,直接打开后通过后面可以卡住。
专利权人称已于2011年10月15日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与当庭陈述意见相同,合议组告知双方尚未收到该书面答辩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转送该答辩意见,双方无异议。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8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证明、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在6W101255无效宣告案件中已提交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所示的欧盟001102495-0001号注册外观设计不能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的图片能够显示出其产品的结构,其属于技术特征,因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一定的技术方案,且由于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的公开日为2009年03月24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活动式炉盖,通过转轴设置在炉上,其特征在于,炉盖两侧面对应位置设有滑槽,转轴设置在滑槽内。
根据说明书,本专利是为了提供一种用于烤炉的占用空间小、使用便携美观的活动式炉盖,其技术方案通过转轴设置在炉上,炉盖两侧面对应位置设有滑槽,转轴设置在滑槽内,炉盖通过滑槽可上下移动,当炉盖打开后,炉盖向下移动,其底部和炉内底面接触。
附件2所示注册外观设计公开了一种带有活动式炉盖的烤炉图片,其中图1公开了炉盖在烤炉上的闭合状态,图2公开了炉盖在烤炉上的打开状态,从图中可以看出,闭合状态时炉盖水平至于炉上,打开状态时炉盖向下插于炉上,炉盖大部位于炉台面下方,炉上边缘位置设有轴,该轴位于炉盖两侧面之间。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2未公开炉盖两侧面设有滑槽及转轴设置在滑槽内。
合议组认为,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
对于创造性,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炉盖的打开和闭合,而附件2已经公开了炉盖闭合与打开这两种状态,并且公开了设置在炉上位于炉盖两侧面之间的轴,由于滑槽与轴的配合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以很容易想到在炉盖两侧设置滑槽,并将转轴设置在滑槽内以实现炉盖打开和闭合。因此,在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
综合上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2703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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