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6
决定日:2012-04-27
委内编号:4W100830
优先权日:1994-07-11
申请(专利)号:95190620.8
申请日:1995-07-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
主审员:丛森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H03M13/00;G10L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以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标准,如果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获得其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05月21日授权公告的95190620.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移动通信系统中的用于语音传输的方法和设备”,专利权人是诺基亚电信公司。本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07月05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07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在远程通信系统中的语音传输方法,上述方法包括:
可将语音信号压缩为少量的语音编码位的语音编码方法,
语音编码位的信道编码,
在语音传输过程中采用N种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并且所有的方法分别具有不同的传输速率S1 、S2 ,…,及SN 千比特/秒,其中N≥2且S1 ≥S2 ≥S3 ……SN ,其特征在于:采用每种语音编码方法,第一信道编码方法都能分别与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相对应,上述第一信道编码方法包括将检错和纠错的第一信道编码位加到语音位上,并产生一个恒定的独立于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的恒定传输速率,以致依赖于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在第一信道编码期间被加到语音编码位上的第一信道编码位的传输速率分别为0,S1-S2,……,S1- SN千比特/秒;
在第一信道编码之后,完成第二信道编码,在此过程中,检错和纠错的第二信道编码位被加到第一信道编码产生的信号上,上述第二信道编码位的传输速率为C千比特/秒;在第二信道编码之后,无论选择哪种语音编码方法,总传输速率都为恒定的S1 C千比特/秒。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被传输的信号的接收包括:
执行第二信道译码,以移去由第二信道编码并以C千比特/秒的传输速率加上去的第二信道位。
在第二信道译码之后,执行第一信道译码,如此地移去被第一信道编码加上去的第一信道编码位,使得依赖于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的分别为S1,S2,…、SN千比特/秒的传输速率被提供给被用于进行语音译码的语音编码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它们在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中的对错误的预防的重要性,将提供给第二信道编码的位分成几组,使得第二信道编码的错误纠正能力用于对每种语音编码方法和连同它一起采用的第一信道编码方法来说很重要的那些位。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一个语音连接被建立时,
可以这种方式根据传输路径的差错来选择语音编码方法,即在传输信道上的传输差错的数量增加时,根据所选择的语音编码方法,到第一信道编码的语音编码位的传输速率降低,并且第一信道编码位的传输速率增加。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传输路径的差错改变时,语音编码方法在语音连接过程中被改变;用这种方法,在传输路径上的传输差错越多,由所选择的编码方法提供给第一信道编码的语音编码位的传输速率越低。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5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一个语音连接被建立时,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通过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之间传送信号,使得被选择的方法在发射机和接收机之中都可以使用。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一个语音连接被建立以前,以这种方式人工选择语音编码方法即所选择的方法在发射机和接收机内都可以使用。
8.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信道编码多于1步被实现并且对于所有的语音编码方法第二信道编码是一样的。
9.一个为远程通信系统传输数字语音的发射机设备,上述设备包括:
用于通过语音编码方法来编码语音信号的语音编码装置,
信道编码装置,用于将被语音编码过的语音信号信道编码成为其传输速率等于在传输信道上的总传输速率的信号,
语音编码装置采用了两种或更多种的语音编码方法,它提供的被语音编码过的语音信号具有互不相同的传送速率,
其特征在于:这种信道编码过程被由两步组成的信道编码装置完成;
??专门对应于每一个语音编码方法并且由具有不同传输速率的已被编码过的语音信号产生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的具有相同恒定传输速率的被第一信道编码过的信号的第一信道编码过程,以及
??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由被选择的已被第一信道编码过的信号产生具有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与上述总传输速率相同的恒定的传输速率的已被第二信道编码过的信号的第二信道编码过程。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发射机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用于选择语音编码方法和第一信道编码,及将它们产生的信号转换到第二信道编码的装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发射机设备,其特征在于:选择装置以传输路径的差错为基础,或以在发射机设备和接收机设备之间传送信号为基础被控制,或是人工控制。
12.在远程通信系统中传输数字语音的接收机设备,包括:
信道译码装置用于对接收到的被信道编码的语音信号进行译码,
语音译码装置用于对被信道译码的语音信号采用语音编码方法进行语音译码,
其特征在于:
信道译码由信道译码装置完成,它由两个步骤组成:
??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从具有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的、具有与被使用在远程通信信道中的总传输速率相同的恒定传输速率的被接收到的上述已被信道编码过的语音信号,生成具有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的具有较低的恒定传输速率的第一信号的第二信道编码过程。
专门对应于每一种语音编码方法并且对上述第一信号进行信道译码的第一信道译码过程,生成专门对应于每一种语音编码方法并且具有互不相同的传输速率的已被编码过的语音信号,
语音译码装置采用两种或更多的语音译码方法对上述由两种或更多的语音编码方法生成的具有互不相同的传输速率的上述被语音编码的语音信号进行译码。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接收机设备,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装置,用于选择被采用的语音译码方法和专门用于这种方法的第一信道译码过程以及将第二信道译码产生的信号转换到它们。
14.根据权利要求13的接收机设备,其特征在于:选择装置,根据传输路径的差错,或根据发射机设备和接收机设备间的信号传送来控制,或是人工控制。”
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11;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号CN1109408C,公告日为2003年05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14;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专利号为US505200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1年09月24日;
证据3:公开号为JP特开平6-22294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4年01月28日;
证据4:公开号为WO97/28607A2国际申请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08月07日。
2011年05月17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8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0月08日,专利权人针对合议组2011年08月18日的转送文件提交了意见陈述,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11年10月1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当厅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2)合议组明确此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3)请求人当厅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涉及权利要求1-14;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使用证据2-4用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专利权人当厅明确对证据2至证据4的译文没有异议,并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⑤相对于证据2至证据4,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任何形式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的目的有三,第一、在通信系统中,几种处于不同传输速率的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被用于传输语音;第二、为了在一个使用某种确定的语音编码方法的现有数字远程通信系统中采用以较低传输速率工作的更先进的语音编码方法的一种方法;第三、允许在不改变原来使用的信道编码方法的情况下,在数字远程通信系统上增加新的语音编码方法的一个方法。②独立权利要求1、9至少缺乏下述必要技术特征: 1)在输入端从N个语音编码器中择一选择一个语音编码器的方法或装置;2)实现N个语音编码器和N个第一信道编码器一一对应的方法或装置;3)从N个第一信道编码器中择一选择一个第一信道编码器的方法或装置;4)同步控制使得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方法的语音编码器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的串联的方法或装置。③独立权利要求12至少缺乏下述必要技术特征:1)在第二信道译码后,从N个第一信道译码器中择一选择一个第一信道译码器的装置;2)实现N个第一信道译码器和N个语音译码器一一对应的装置;3)从N个语音译码器中择一选择一个语音译码器的装置:4)同步控制使得选择第一信道译码器和相应的语音译码器串联的装置。④独立权利要求1、9、12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各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成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
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9并不缺少请求人认为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3段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的包括几种不同语音编码方法的通信系统中,通常是将图la和lb的接收机和发射机相并联,每个语音编码方法都具有相应的信道编码方法,每个语音编码方法可以以不同的传输速率工作,从而相对应的信道编码方法也相互独立并且以不同的传输速率工作,这样的技术方案将要求通信设备具有多个语音编码器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以支持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这将增加设备的成本和复杂性。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在于:使用两部分信道编码,第一信道编码取决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与语音编码一起完成,由语音编码过程和第一信道编码过程提供的总传输速率恒定,与所使用的语音编码方法无关;其后完成第二信道编码过程,第二信道编码过程一直完全相同,与语音编码方法和第一信道编码方法无关,并且与所有的语音编码方法一起使用(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权利要求1和9已经记载了实现上述构思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并不缺少请求人提出的所谓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关于请求人所称权利要求1、9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1)至4),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9提供了一种整体的技术方案,使得对于多种以不同传输速率工作的语音编码器能够使用相同的第二信道编码器,从而实现相同的总传输速率,而在具体使用该技术方案时,如何从多个语音编码器中选择一个语音编码器,如何使语音编码器与相关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相对应,则可以自动或以人工方式等选择语音编码器,可以使用同步信号、由系统预设、人工控制等使语音编码器与相关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相对应,而并不局限于说明书中所具体公开的方式。例如,请求人指出的步骤1)涉及语音编码器的选择,步骤2)涉及语音编码器与第一信道编码器的对应和步骤3)涉及选择第一信道编码器,这些步骤都可以在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语音传输方案开始之前设定。故这些步骤并不是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语音传输方法所必须描述的。请求人所指的步骤4)涉及同步控制,而同步控制只是本专利的一种实施方式,其他方式如系统预设、人工控制等等都可以同样适用,因此步骤4)也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是与权利要求9的发射机设备相对应的接收机设备,其包含了与权利要求9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与针对权利要求1和9类似的论述,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称权利要求12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1)至4)并不是权利要求12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案合议组认为:
现有通信系统中,关于语音编码方法与信道编码方法相匹配的方式,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三种现有技术:①“现有技术的远程通信系统仅采用一个语音编码方法和一个相应的信道编码方法”(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②“在这个通信系统中两种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以这样的方式被使用,即一个单独的信道编码方法对应每一种语音编码方法,并且在这个通信系统中通过这样的语音编码和信道编码而得到的总传输速率在这两种方法中是不同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段);③ “根据图1a和1b的接收机和发射机相并联以致被建立的通信系统包括几种的并且每一个都具有相应的信道编码方法的语音编码方法。在这样的通信系统中被使用的语音编码方法可以以不同的传输速率工作,从而与它们相对应的信道编码方法也相互独立并且以不同的传输速率工作”。基于现有技术的情况,当需要使用多种语音编码方法时,即会出现如专利权人所称的“具有多个语音编码器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以支持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这将增加设备的成本和复杂性”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专利是基于使“总传输速率保持恒定”的设计思想,来设计发射和接收两个阶段中对应的语音传输方法。①在发射阶段,对于不同的语音编码方法,首先需要在第一信道编码阶段用“不同的”第一信道编码器将“不同语音编码方法”处理的结果统一到一个恒定传输速率上(如S1),然后通过“同一个”第二信道编码产生发射阶段的输出信号。在之前已经统一到恒定传输速率的基础上,采用同一个第二信道编码器意味着无论选择哪种语音编码方法,最后的总传输速率都是恒定的(如S1 C)。②接收阶段作为发射阶段的逆过程,则必须以接收总传输速率相同的已编码信号为前提,先通过“同一个”第二信道译码器将总传输速率(如S1 C)相同的已被信道编码的语音信号产生具有较低恒定传输速率(如S1)的信号,再通过“不同的”第一信道译码器来产生对应于已被“不同语音编码方法”编码过的信号,最后通过“不同的”语音译码器将“被不同语音编码编码方法编码过的信号”还原成语音信号。
具体到基于上述设计思想的技术方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①在发射机阶段,“转换器201和204被一个控制信号207同步地控制使得它们将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方法的语音编码器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203的串联。被选择的语音编码方法的信息也在信号208中被发送给传输信道以使接收机选择对应于所使用的语音编码方法和第一信道编码方法的正确的第一信道编码方法和语音译码方法”(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3行-第10页第2行);②在接收机阶段,“选择转换器302把第二信道译码器301的输出转换到N个第一信道译码器3031-303N 中的一个。接收机还通过传输信道接收来来自发射的信号307。信号307对应于图2的信号208并且提供在语音连接上所采用的语音编码方法的信息;转换器302和转换器305的状态根据这些信息被确定”(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13-17行)。③此外,无论是在发射机阶段还是在接收机阶段,并不是所有的语音编码器、语音译码器都连接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如:图2中的语音编码器1因为不需要调整比特率因此没有连接第一编码器,同理图3中的语音译码器1也不需要调整比特率因此也没有连接第一编码器,在这种情况下,同步控制使得语音编码方法(或语音编码器)、语音译码方法(或语音译码器)与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串联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上述内容可知,同步控制使得语音编码、语音译码能够准确地与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串联,是实现本专利语音传输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在无法保证准确串联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总传输速率相同这一根本发明目的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在远程通信系统中的语音传输方法。然而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仅记载了语音编码方法和信道编码,而在信道编码中,仅记载了语音编码与信道编码相对应、第一信道编码如何调整比特率以形成第一阶段的恒定传输速率以及第二信道编码如何调整比特率以形成第二阶段的总传输速率,但缺少同步控制使得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方法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串联的技术特征,无法保证语音编码方法与信道编码的准确串联,在无法保证准确串联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总传输速率相同这一根本发明目的的。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8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8中也没有记载同步控制使得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方法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串联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8也无法克服上述缺陷,也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为远程通信系统传输数字语音的发射机设备。然而在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仅记载了包括语音编码装置和信道编码装置,其中信道编码过程被由两步组成的信道编码装置完成,具体的:“??专门对应于每一个语音编码方法并且由具有不同传输速率的已被编码过的语音信号产生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的具有相同恒定传输速率的被第一信道编码过的信号的第一信道编码过程”,以及“??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由被选择的已被第一信道编码过的信号产生具有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与上述总传输速率相同的恒定的传输速率的已被第二信道编码过的信号的第二信道编码过程。”但是权利要求9中同样缺少同步控制使得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装置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过程串联的技术特征,无法保证语音编码装置与信道编码的准确串联,在无法保证准确串联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总传输速率相同这一根本发明目的的。因此,权利要求9同样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中也没有记载同步控制使得选择实现所期望的语音编码装置和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过程串联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0也无法克服上述缺陷,也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尽管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选择装置以传输路径的差错为基础,或以在发射机设备和接收机设备之间传输信号为基础被控制,或是人工控制”,但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参见前述引用部分),选择装置仅是根据接收到的不同的语音信号来选择不同的语音编码装置,而并不是用以同步控制语音编码装置与第一信道编码过程准确串联的,因此权利要求11同样无法克服上述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远程通信系统中传输数字语音的接收机设备。然而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中,仅记载了信道译码装置和语音译码装置,其中信道译码过程由两个步骤组成,具体的:“??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并且从具有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的、具有与被使用在远程通信信道中的总传输速率相同的恒定传输速率的被接收到的上述已被信道编码过的语音信号,生成具有独立于语音编码方法的具有较低的恒定传输速率的第一信号的第二信道编码过程”,以及“专门对应于每一种语音编码方法并且对上述第一信号进行信道译码的第一信道译码过程,生成专门对应于每一种语音编码方法并且具有互不相同的传输速率的已被编码过的语音信号。”但是权利要求12中同样缺少同步控制使得选择第一信道译码过程和相应的语音译码装置串联的技术特征,无法保证信道译码装置与语音译码装置的准确串联,在无法保证准确串联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总传输速率相同这一根本发明目的的。因此,权利要求12同样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中也没有记载同步控制使得选择第一信道译码过程和相应的语音译码装置串联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也无法克服上述缺陷,也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为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尽管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选择装置,根据传输路径的差错,或根据发射机设备和接收机设备间的信号传送来控制,或是人工控制”,但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参见前述引用部分),选择装置仅是将接收自发射机设备的已编码语音信号分配给不同的第一信道译码过程,而并不是用以同步控制第一信道译码过程与语音译码装置准确串联的,因此权利要求14同样无法克服上述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针对专利权人认为的“同步控制只是本专利的一种实施方式,其他方式如系统预设、人工控制等等都可以同样适用”,本案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系统预设、人工控制,实际上是在混淆语音编码方法(或语音编码器)、语音译码方法(或语音译码器)与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串联之间的同步控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3),转换器201(发射机阶段)是根据接收到的不同的语音信号来选择不同的语音编码装置,而选择转换器302(接收机阶段)是将接收自发射机设备的已编码语音信号分配给不同的第一信道译码过程,正如评述权利要求11、14时所述,对选择装置进行系统预设、人工控制,根本解决不了语音编码方法(或语音编码器)、语音译码方法(或语音译码器)与相应的第一信道编码器准确串联的问题。综上,本案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9519062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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