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岗岩染色板(中国黑)-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花岗岩染色板(中国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34
决定日:2012-04-27
委内编号:6W1015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80688.4
申请日:2008-05-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镇平县老庄镇益佳石材厂
授权公告日:2009-07-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镇平县遮山镇天和石材厂
主审员:张威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涉及的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是人类对自然物进行工业化加工之后得到的物品,并非自然物。具体到本专利视图所示的“不规则分布的斑点状花纹和小亮点”是经过人类加工后得到的,并非花岗岩本身固有的外显性图案。附件4至附件6仅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了黑色方形石材,方形为该类产品常见的形状,但方形的形状与黑色的色彩并非花岗岩本身的物理性状和色彩,而本专利是形状、色彩和图案三要素的结合,因此并非以自然物原有形态、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花岗岩染色板(中国黑)”的200830080688.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5月06日,专利权人为镇平县遮山镇天和石材厂。
针对本专利,镇平县老庄镇益佳石材厂(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中国水利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简明土木工程系列专辑 建筑装饰材料》, 侯云芬编著,2006年01月第1版,2006年0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2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第16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页、第7页、第9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3: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30日针对6W100186号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意见陈述书第22至24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北京环宇创达广告有限公司承办的《好石材》,第1期,2006年07月出版,封面页、目录页、“河北通达石材”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5:第16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页、第10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6: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装饰石材》,侯建华编著,2004年0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第18页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证明花岗岩石材表面无规则分布的斑点状花纹和繁星般的小亮点,是天然形成的,属自然物原有的图案。附件2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认定本专利上的图案即是花岗岩天然生成的图案。附件3证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承认其专利产品上的图案即为花冈岩石材上天然生成的图案。附件4和附件5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方形黑色石材板被公开。附件6证明方形花岗岩石材产品是常规定型设计。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附件4和附件6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与原件内容相一致。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加3说明本专利的图案属于自然物原有形态,附件4至附件6说明本专利所采用的方形和黑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普遍存在,证据6进一步证明了方形属于本领域内的常规形态,因此,结合附件1至附件6,说明本专利属于以自然物原有图案为主以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由中国水利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简明土木工程系列专辑 建筑装饰材料》,附件2和附件5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6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附件3是专利权人针对6W100186号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意见陈述书,附件4是北京环宇创达广告有限公司承办的《好石材》,附件6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装饰石材》,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发表意见,经合议组核实,对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三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附件1第27页说明花岗岩斑点状花纹和亮点是天然形成的,因此本专利所显示的图案属于自然物原有的图案,且根据附件2和附件3中的文字描述,“利用天然物的固有属性或者特征”、“以花岗岩材质、图案、花纹为载体”,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权人均认可上述事实。根据附件4和附件5,即2006年07月出版的杂志和第16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可以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了黑色方形石材产品,附件6进一步证明了方形是石材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因此,本专利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以自然物原有形态、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中明确记载了“当花岗岩表面磨光后,便会形成色泽深浅……”的文字,说明本专利所示的“不规则分布的斑点状花纹和小亮点”是需要经过人类加工,即“切割、磨光、染色”等工艺后得到的,并非花岗岩本身固有的外显性图案。(2)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6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未作出本专利所示图案属于自然物原有图案的认定,而是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天然物的固有属性或者特征”,“并对其进行进一步加工设计而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强调该产品是“利用花岗岩石材的物理特性施以与之相得益彰的色彩生产出来的”。(3)附件4至附件6仅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了黑色方形石材,方形为该类产品常见的形状,但方形的形状与黑色的色彩并非花岗岩本身的物理性状和色彩,如请求人所述本专利是形状、色彩和图案三要素的结合,是经过人工切割、磨光、染色后形成的产品,是在天然物的固有属性或者特征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加工而得到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并非以自然物原有形态、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83008068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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