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49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5W1019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02282.6
申请日:2008-05-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汉风行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李新芝
参审员:李婉婷
国际分类号:F16L59/05,F16L5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5月1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的第20082010228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5月13日,专利权人为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其特征在于设有钢面型上面层、增粘层、酚醛泡沫保温层和金属下面层,增粘层设于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钢面型上面层厚度为0.1~0.5mm,酚醛泡沫保温层厚度为20~100mm,金属下面层的厚度为0.05~0.5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其特征在于钢面型上面层为彩钢板、镀锌钢板、马口铁板或不锈钢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其特征在于增粘层为玻璃纤维制品及复合胶构成,其中玻璃纤维制品为玻璃纤维毡、玻璃纤维网格布、玻璃纤维网格复合毡、无纺布、铝箔系列产品中的至少一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其特征在于金属下面层为彩钢板、镀锌钢板、马口铁板、不锈钢板、铝箔、铝箔纸、铝板或镀铝膜金属保护面层。”
2011年06月03日,武汉风行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第200620166565.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复印件10页;
证据2:第200520045273.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层彩钢聚氨酯风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2):一种双层彩钢聚氨酯风管,风管(1)由外层的彩钢板(11)(相当于钢面型上面层)、 中间层的聚氨酯(12)(聚氨酯本身具有保温作用, 因此该中间层相当于保温层),和内层的彩钢板(13)(相当于金属下面层)复合而成,所述外层的彩钢板(11)厚度为0.3-1.0mm,所述中间层的聚氨酯(12)厚度为20mm-30mm,所述内层的彩钢板(13)厚度为0.3mm-1.0mm。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保温层的材质为酚醛泡沫;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设增粘层。证据2公开了复合风管板材,并公开了在外层和风管保温层之间设置加强层,风管保温层可以为聚胺醋发泡板或酚醛泡沫板,加强层为表面附有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的轻质发泡层,所述的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可以为玻璃纤维网格布(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7段),并且公开了加强层是由表面附有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的轻质发泡层,阻燃或不燃性网状物覆在保温层的表面增加了粗糙度使其与保温层表面的粘接强度大大增加,使保温层与外层更加紧密地相接合,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板材的整体强度(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段),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1的权利要求1已公开了上面层、下面层为彩钢板的技术方案,而镀锌钢板、马口铁板、不锈钢板、铝箔、铝箔纸、铝板或镀铝膜金属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面层金属材料,因此权利要求2和4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2公开了在制备时在轻质发泡层上涂上专用的无机胶粘剂后与风管保温层3粘在一起(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3段,第5段), 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加强层是由玻璃纤维网格布和胶粘剂组成,而复合胶是本领域常用的胶粘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玻璃纤维网格布和复合胶组成加强层;此外,玻璃纤维毡、玻璃纤维网格复合毡、无纺布、铝箔系列产品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加粘结强度的中间层材料。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相对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6月20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第95224169.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18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复合板为:钢板、铁板、铝箔、水泥、石膏、玻璃毛毡、阻燃织物、阻燃纸、普通织物、普通纸;在说明书的第2页第11行、第17行、第21行、第29行也有玻璃纤维布的记载,同时在说明书的弟2页弟8-11行也公开了根据使用要求,复合层可以贴在酚醛泡沫塑料基层的上、下两面,也可以只贴在一面,基层与复合层之间,复合层与复合层之间以粘合剂粘合,或者以材料的凝固实现不同材料层的结合,例如水泥与玻璃纤维布的结合。结合证据3中的实施例1-实施例5及说明书附图图1-图7,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2011年07月18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1年07月30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所公开的是一种双层彩钢聚氨酯风管,由若干段风管连接而成,所述的每一段风管均由外层的彩钢板、中间层的聚氨酯和内层的彩钢板复合而成,其与本专利的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保温泡沫风管领域,彩钢板是钢面型上面层材料的中的一种,彩钢板属于钢面型面层材料,但钢面型面层材料未必是彩钢板;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还提及的中间层的聚氨酯(12)与权利要求1的保温层不同。因此,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证据2所公开的是一种无机洁净节能复合风管板材,由无机层、加强层、风管保温层和不锈层组成,不锈层为里层,无机层为外层,加强层设于无机层的里层,在加强层与不锈层之间设有风管保温层,其与本专利的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两者的增粘层和加强层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增粘层是一种由玻璃纤维制品及复合胶共同构成的,而证据2中提及的加强层则是一种由氯氧镁等无机发泡材料复合网格类制品共同构成的轻质发泡材料,两者在最关键的构成上分属不同的材料种类;证据1和2提及的上面层材料分属两个不同的材料种类,不同的保温芯材复合不同的面层材料,所要面对和克服的难题是不一样的,因此证据1和2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3)从属权利要求2-4的进一步限定与证据1和2不同,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2011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3所公开的是一种复合型建筑板材,它以酚醛泡沫塑料为基层,复合以不少于二层的其它材料而成,其与本专利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而证据2与本专利也存在如上所述的区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和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30日和2011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11月1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证据1和2,放弃使用证据3;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是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3。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放弃证据3的使用,合议组对证据3不予评述。证据1和2为两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结合请求人在口审时的陈述,合议组确定本案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4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钢面型酚醛复合风管板,其特征在于设有钢面型上面层、增粘层、酚醛泡沫保温层和金属下面层,增粘层设于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钢面型上面层厚度为0.1~0.5mm,酚醛泡沫保温层厚度为20~100mm,金属下面层的厚度为0.05~0.5mm。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双层彩钢聚氨酯风管,风管(1)由外层的彩钢板(11)、 中间层的聚氨酯(12)(聚氨酯本身具有保温作用, 因此该中间层相当于保温层),和内层的彩钢板(13)(相当于金属下面层)复合而成,所述外层的彩钢板(11)厚度为0.3-1.0mm,所述中间层的聚氨酯(12)厚度为20mm-30mm,所述内层的彩钢板(13)厚度为0.3mm-1.0mm(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2)。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可见,证据1中的彩钢板(11)相当于本专利的钢面型上面层;中间层的聚氨酯(12)具有保温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温层;内层的彩钢板(13)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下面层;并且上述三个层的厚度范围存在交叉。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保温层的材质为酚醛泡沫,而证据1中保温层的材质为聚氨酯;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设增粘层。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6段的记载,现有复合风管表面容易碰伤,且运行使用过程中强度不够;采用酚醛泡沫保温层、钢面型上面层、金属下面层以及设于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的增粘层结构,风管的保温隔热效果佳,且耐冲击及碰撞,不易破损。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兼具良好保温性能和高强度的复合风管板材。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设增粘层并选择保温层材质为酚醛泡沫而实现的。
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复合风管板材,其由无机层、加强层、风管保温层和不锈层组成,并公开了在无机层和风管保温层之间设置加强层,风管保温层可以为聚氨酯发泡板或酚醛泡沫板等,加强层为表面附有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的轻质发泡层,所述的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可以为玻璃纤维网格布等(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7段,第2页第1段);并且公开了阻燃或不燃性网状物覆在保温层的表面增加了粗糙度使其与保温层表面的粘接强度大大增加,使保温层与无机层更加紧密地相接合,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板材的整体强度(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段);还公开了在制备时,先将无机层和轻质发泡层一次成型,然后在轻质发泡层上涂上专用的无机胶粘剂后与风管保温层粘在一起,最后在风管保温层外贴上不锈层。所得的复合风管板材强度高、使用寿命长、保温性能好等。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给出了通过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设增粘层并选择保温层材质为酚醛泡沫,获得兼具良好保温性能和高强度的复合风管板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钢面型上面层和金属下面层的材质。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上面层、下面层为彩钢板的技术方案;而镀锌钢板、马口铁板、不锈钢板、铝箔、铝箔纸、铝板或镀铝膜金属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面层金属材料,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面层材料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4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增粘层的构成。如上所述,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在制备时在轻质发泡层上涂上专用的无机胶粘剂后与风管保温层粘在一起,此时加强层是由玻璃纤维网格布和胶粘剂组成的;同时,复合胶是本领域常用的胶粘剂,玻璃纤维毡、玻璃纤维网格复合毡、无纺布、铝箔等系列产品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加粘结强度的中间层材料,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材料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0228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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