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加工家禽的脱毛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0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5W1027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17598.X
申请日:2009-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庆建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君忠
主审员:邹凯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孙俊荣
国际分类号:A22C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017598.X,申请日为2009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0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家禽的脱毛机,包括脱毛机,所述脱毛机包括底座、脱毛筒、脱毛转盘和禽毛导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毛筒的径向外表面上有一出禽口,出禽口处的脱毛筒上枢接一出禽门体,一导向槽与脱毛筒上的出禽口配合;
还包括一存禽斗、卸禽气缸、出禽气缸和控制装置,所述存禽斗位于脱毛筒的上方、并与水平面有一夹角;存禽斗上有一卸禽口,卸禽口上枢接一卸禽门体,卸禽口与脱毛筒的上开口相对配合;
出禽门体、汇禽门体分别与出禽气缸、卸禽气缸枢接;出禽气缸、卸禽气缸固定在底座上。”
请求人马庆建于2011年12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JP昭和49-64469U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74年9月20,复印件共13页;
附件2:公告号为CN2434884Y的专利文献,公告日期2001年06月20日,复印件共23页:
附件3:公告号为CN2185505Y的专利文献,公告日期1994年12月21日,复印件共16页:
附件4:公告号为TW420980U的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1年2月1日,复印件共20页;
附件5:公告号为TW211649U的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3年8月21日,复印件共14页;
附件6:公告号为CN2551037Y的专利文献,公告日期2003年5月21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食鸟脱毛机,包括底座和脱毛机容器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毛筒)、圆锥转盘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毛转盘),在脱毛机容器1的径向外表面上有一可开启开闭口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禽口),在可开启开闭口9处的脱毛机容器1上设置一个开闭门板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禽门体),可启开闭口9外侧端设置一导向槽18与可启开闭口9配合,门板12与气缸14连接(由图1可看出为枢接),气缸14通过门框固定在底座上,并且附件1所公开的脱毛机还具有时间控制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控制开闭门板12的开闭,从附图1还可以看出脱毛机上方还包括一个将家禽投入脱毛机的落料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禽斗),所述落料斗位于脱毛机容器1的上方,其底板与水平面有一夹角,落料出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卸禽口)与脱毛机容器1的上开口相对配合。权利要求1与附件1载明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脱毛机还具有禽毛导出板;(2)出禽门体与脱毛筒为枢接方式连接;(3)存禽斗具有卸禽门体,卸禽门体与卸禽气缸枢接,卸禽气缸固定在底座上,控制装置还控制存禽斗的开闭。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导出禽毛;连接出禽门体与脱毛筒;通过气缸开合卸禽门体从而卸载禽体以及控制卸禽门体的开合。关于区别特征(1),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有“禽毛导出板”属于现有技术的表述,而且附件2所公开的脱毛装置也公开了相应的禽毛导出板(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5页第2段后三行的描述),并能解决导出禽毛的技术问题。关于区别特征(2),附件3所公开的脱毛机就具有与脱毛筒枢接方式连接的挡板门体16、17并能够解决连接出禽门体与脱毛筒的技术问题。关于区别特征(3),附件4公开了改良型家禽烫毛脱毛结构就包括一个使得烫毛之后的家禽身体投入脱毛机中的落料斗19(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禽斗),所述落料斗19位于脱毛机锅体75的上方,并与水平面有一夹角(参见图2所示),落料出口与脱毛机锅体75的上开口相对配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4,就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外,附件5中所公开的分装斗60也起到类似权利要求1中“存禽斗”的作用。附件6中公开了脱毛盘、出杂口9也起到权利要求1中“禽毛导出板”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2月19日,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除了提交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1)禽毛导出板这个技术特征没有在附件1中公开,附件2的底承座20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禽毛导出板所述的作用不一样,而且本专利中羽毛从脱毛筒中直接落在禽毛导出板上,由禽毛导出板导出;区别技术特征“存禽斗具有卸禽门体,卸禽门体与卸禽气缸枢接,卸禽气缸固定在底座上,控制装置控制存禽斗的开闭。”没有在所述附件中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附件4和附件5中的落料斗,只起导向作用,不具备储存功能;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存禽斗”具有储存禽本体的作用;而且本技术方案中,卸禽气缸与出禽气缸相互配合,协同发挥作用。存禽斗和卸禽气缸、出禽气缸的设置,构成有机的相互作用的整体,发挥了协同增效作用。因此,附件4和附件5给出的技术方案,不能构成技术启示。在附件4和附件5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反证1中已经列出了请求人所引用的附件2、3、6,依据此检索结果可以判断出本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1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 年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3 月7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9日提交的附件1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附件1-6、以及反证1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请求人以及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确认了如下事实:(1)专利权人对附件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4、5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表示如果能够确认其真实性,则认可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6。(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口审意见陈述及参考资料,包括专利文献CN201097893Y、CN202104167U、CN202127755U、以及永兴屠宰机械、南皮县裕隆机械厂、盐山全工机械厂的有关产品图片,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参考资料中记载的产品均是在本专利公开后仿照本专利的产品,这可以说明本专利是具备创造性的,上述参考资料供合议组在判断创造性时参考,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交给了请求人。(4)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4的结合,或者1、2、3、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程序和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无效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附件1、2、3的公开时间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附件4、5是台湾专利文献,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后确认该两份专利文献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且附件4、5的公开时间分别为2001年2月1日和1993年8月21日,都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4、5也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6,因此合议组对附件6及其相关无效理由不再予以审查。
(3)审查范围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记载和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决定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4的结合,或者附件1、2、3、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加工家禽的脱毛机,包括脱毛机,所述脱毛机包括底座、脱毛筒、脱毛转盘和禽毛导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脱毛筒的径向外表面上有一出禽口,出禽口处的脱毛筒上枢接一出禽门体,一导向槽与脱毛筒上的出禽口配合;还包括一存禽斗、卸禽气缸、出禽气缸和控制装置,所述存禽斗位于脱毛筒的上方、并与水平面有一夹角;存禽斗上有一卸禽口,卸禽口上枢接一卸禽门体,卸禽口与脱毛筒的上开口相对配合;出禽门体、汇禽门体分别与出禽气缸、卸禽气缸枢接;出禽气缸、卸禽气缸固定在底座上。
附件1公开了一种食鸟脱毛机,与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所述的脱毛机包括底座和脱毛机容器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毛筒)、圆锥转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脱毛转盘),在脱毛机容器1的周面上有一可开启开闭口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禽口),在可开启开闭口9处的脱毛机容器1上设置一个开闭门板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禽门体),可启开闭口9外侧端设置一导向槽18与可启开闭口9配合,门板12与气缸14连接,气缸14固定在底座上,所述脱毛机还具有时间控制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控制开闭门板12的开闭。脱毛机上方还安装有一个落料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禽斗),所述落料斗出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卸禽口)与脱毛机容器1的上开口相对配合,其中的开闭门板12是通过在引导槽中的滑动方式来进行开闭(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2-4页,以及附图1)。附件1背景技术中还记载了采用合页连接的朝左右开闭的门体存在脱毛的食用禽排出时碰触门而导致禽体不能顺畅排出的缺点,因此为克服该缺陷,其技术方案的门体设计成了采用滑动方式来进行开闭的形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载明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脱毛机还具有禽毛导出板,附件1中没有禽毛导出板;(2)权利要求1的出禽门体与脱毛筒为枢接方式连接,而附件1中的门板通过滑动方式开合,其连接方式不是枢接;(3)权利要求1中的存禽斗具有枢接到卸禽口上的卸禽门体,卸禽门体与卸禽气缸枢接,卸禽气缸固定在底座上,控制装置还控制存禽斗的开闭,而附件1中的存禽斗没有安装门体,也不存在控制门体开闭的气缸。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实用新型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导出禽毛;如何采用其他方式连接出禽门体与脱毛筒;以及如何通过自动化方式卸载和储存禽体。
附件2公开了一种脱毛装置,其中所述脱毛装置具有禽毛导出板(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5页第2段),用于将禽毛导出。
附件3也公开了一种脱毛筒,其中的挡板门体16、1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禽门体)采用枢接方式与脱毛筒连接(参见附件3的图1)。
附件4公开了一种改良型的家禽烫毛脱毛结构,其包括一个使烫毛之后的家禽身体投入脱毛机中的落料斗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禽斗),所述落料斗19位于脱毛机锅体75的上方,并与水平面有一夹角,落料口与脱毛机锅体75上的开口相配合。
基于附件2描述的内容可以看出,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附件3已经公开相应技术特征,并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3中公开了采用枢接方式与脱毛筒连接的朝左右开闭的合页门体,即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附件1在解释其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已经明确指出,采用合页连接的朝左右开闭的门体存在脱毛的食用禽排出时碰触门而导致禽体不能顺畅排出的缺点,因此为克服该缺陷,附件1的技术方案的门体设计成了滑动的形式,而附件3中所公开的门体正是附件1中所描述的存在上述缺点的采用合页连接的朝左右开闭的门体。从附件1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附件1实质上已经明确排除了采用附件3中所述的左右开闭的合页门体,即附件1实际上给出了不采用附件3中所列出的门体结构的相反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采用附件3中所述的左右开闭的合页门体来替换附件1中的门体,即附件1和附件3缺乏结合启示。此外,附件1中的门体两侧缘嵌合在引导槽内,其通过在引导槽内的自由滑动来实现门体的滑动从而达到开闭门体的目的,这种门体连接方式不属于枢接,与枢接方式的连接方式、最终实现的开闭门体的方式等都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会想到采用枢接方式来连接门体。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4公开了与存禽斗相当的落料斗,采用常规手段即可将附件1公开的时间控制系统通过气缸开合门体的方式同时用于存禽斗。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4中公开了落料斗19,所述落料斗19位于脱毛机锅体上方,并与水平面呈夹角。但附件4中并没有公开给落料斗设置枢接方式连接的门体并通过气缸控制落料斗门体开闭,也没有给出给落料斗设置门体并通过气缸控制落料斗门体开闭的技术启示。此外,附件1中的落料斗与输送机构直接相连,其通过输送机的间歇输送来供给禽体,输送机的输送与出禽口开闭门体的开闭相配合(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1、2段),因此,其中并不需要落料斗贮存禽体,落料斗只起导向作用,在不需要储存禽体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公开的内容根本不会想到直接将出禽门体的控制方式运用到作为进料口的落料斗出口,即不会想到在落料斗上设置门体并通过气缸来控制门体的输送,附件1没有给出给落料斗设置门体并通过气缸控制落料斗门体开闭的技术启示。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认为,虽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附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已经被附件3公开,但是,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附件1与附件3结合,而且,附件1-4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且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附件1-4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4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并利用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将附件1所公开的时间控制系统通过气缸开合门体的方式同时用于存禽斗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同样,虽然附件5中公开了落料斗60,所述落料斗60位于脱毛机锅体上方,并与水平面呈夹角。但附件5中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且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虽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附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已经被附件3公开,但是,如上所述,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附件1与附件3结合,另一方面,附件1、2、3、5都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且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5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0175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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