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及其制造方法和应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及其制造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1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4W100951,4W1009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71046.7
申请日:2008-05-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请求人I:武汉风行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危峰
合议组组长:李新芝
参审员:李婉婷
国际分类号:F16L59/02,F16L59/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反之且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7月2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及其制造方法和应用”的第200810071046.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5月13日,专利权人为厦门高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设有钢面型上面层、增粘层、酚醛泡沫保温层和金属下面层,增粘层设于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钢面型上面层厚度为0.1~0.5mm,酚醛泡沫保温层厚度为20~100mm,金属下面层的厚度为0.05~0.5mm;
所述的增粘层为玻璃纤维制品及复合胶构成,其中玻璃纤维制品为玻璃纤维毡、玻璃纤维网格布、玻璃纤维网格复合毡、无纺布、铝箔系列产品中的至少一种;复合胶为丁苯乳胶、聚氨酯胶、丙烯酸酯胶胶水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酚醛泡沫保温层由可发性酚醛树脂、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增韧剂和固化剂组成,按质量比,可发性酚醛树脂、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增韧剂和固化剂的含量为可发性酚醛树脂∶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增韧剂∶固化剂=100∶(1~5)∶(1~10)∶(1~15)∶(4~15)。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活性剂为硅油、EL乳化剂、吐温20、吐温80;所述的发泡剂为烃类发泡剂或141b;所述的增韧剂为不同分子量的聚乙二醇、聚乙烯醇小分子链助剂;固化剂为工业用硫酸或磷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钢面型上面层为彩钢板、镀锌钢板、马口铁板或不锈钢板。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金属下面层为彩钢板、镀锌钢板、马口铁板、不锈钢板、铝箔、铝箔纸、铝板或镀铝膜金属保护面层。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增粘层与钢面型上面层复合成为复合面材备用;
2)将可发性酚醛树脂、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增韧剂、固化剂按比例调配好,采用复合板连续生产线,固化成型,即得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增粘层与钢面型上面层复合成为复合面材是利用复合机将钢面型上面层材料均匀涂上一层复合胶,经70~80℃的烘箱烘至粘手,然后与不燃型玻璃纤维制品在温度为220~300℃,压力为0.4~0.7MPa的加热加压辊下复合,复合后经160~220℃烘箱烘干即成复合面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增粘层的玻璃纤维制品作为面层材料先复合在酚醛泡沫板材上,其中另外一面层为金属下面层;
2)将胶水喷涂或涂刷在上述步骤1)中制品的玻璃纤维表面上,凉至表干,再与钢面型上面层辊压复合,即得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
2011年06月03日,武汉风行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0951),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1-1:第02108278.2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8日,复印件6页;
证据1-2:第01130123.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08日,复印件10页;
证据1-3:第200520045273.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13日,复印件6页;
证据1-4:第200620166565.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复印件10页。
请求人I认为,(1)证据1-1说明书第1-2页公开了一种彩钢-酚醛泡沫夹芯复合板,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在于: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层之间设有增粘层,对钢面型上面层、酚醛泡沫层和金属下面层的厚度进行了限定,增粘层为玻璃纤维制品和复合胶构成。证据1-2说明书第1-5页同样公开了利用粘结剂可以有效地将酚醛泡沫与各种面材粘合;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对各层的厚度进行具体限定是根据产品的具体应用场合和实际需要而决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已在证据1-4的权利要求2中公开;证据1-3说明书第1页、第3页公开了加强层是由玻璃纤维网格布和胶粘剂组成,而复合胶是本领域常用的胶粘剂。由此,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1-1中公开了酚醛泡沫保温层由酚醛树脂、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固化剂等组成,并没有公开含有增韧剂,但证据1-2权利要求1已公开了增韧剂作为一种制造酚醛泡沫保温层的常规制造成分;证据1-1和1-2的各种组分配比相近,存在交叉,而对于各种组分的具体配比则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应用场合和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1和1-2中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这些限定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上述问题时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1-2说明书第3-6页公开了酚醛泡沫夹芯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2获得权利要求6和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于各加工参数的具体限定是根据产品的具体应用场合和实际工艺需要而决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6年06月20日,请求人I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5:第95224169.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9月18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I认为,证据1-5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复合板为:钢板、铁板、铝箔、水泥、石膏、玻璃毛毡、阻燃织物、阻燃纸、普通织物、普通纸;在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17行、第21行、第29行也有玻璃纤维布的记载,同时在说明书的第2页第8-11行也公开了根据使用要求,复合层可以贴在酚醛泡沫塑料基层的上、下两面,也可以只贴在一面,基层与复合层之间,复合层与复合层之间以粘合剂粘合,或者以材料的凝固实现不同材料层的结合,例如水泥与玻璃纤维布的结合。结合证据1-5中的实施例1-5及说明书附图图1-7,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7月18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I于2011年06月2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1年08月08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1所公开的是一种彩钢-酚醛泡沫夹芯复合板,为三层复合板,面层至少有一层为彩钢板,另外一面层为金属板或非金属板,芯层为酚醛泡沫,其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证据1-2所公开的是一种酚醛泡沫塑料复合制品,复合制品可以是复合泡沫夹心板材或管材(单面或双面复合),复合制品的夹心材料采用具有阻燃、低毒、低烟和耐高温的酚醛泡沫,其与本专利的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证据1-3所公开的是一种无机洁净节能复合风管板材,由无机层、加强层、风管保温层和不锈层组成,不锈层为里层,无机层为外层,加强层设于无机层的里层,在加强层与不锈层之间设有风管保温层,其与本专利的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而证据1-4所公开的是一种双层彩钢聚氨酯风管,由若干段风管连接而成,所述的每一段风管均由外层的彩钢板、中间层的聚氨酯和内层的彩钢板复合而成,其与本专利的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综上所述,与上述证据相比,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中的进一步限定与证据1-1、证据1-2完全不同,没有什么可比性;这些限定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它必须经过创造性的劳动,通过反复大量的试验、实践、优选和应用才能获得。(3)证据1-2所公开的是一种酚醛泡沫塑料复合制品的成型工艺,采用的是低温发泡法。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制造方法与其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也并非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8也具备创造性。
2011年08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首先,不清楚请求人I的补充意见中的附件3是指什么,即使假设是指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1-2,本专利相比证据1-5和1-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2)证据1-5所公开的是一种复合型建筑板材,它以酚醛泡沫塑料为基层,复合以不少于二层的其它材料而成,其与本专利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证据1-2的公开内容如上。与证据1-5和1-2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11年06月14日,上海杰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II)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0995),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以及如下证据:
证据2-1:第200720198426.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03日,复印件8页;
证据2-2:第200620139298.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03日,复印件5页;
证据2-3:第200510047428.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5月03日,复印件14页;
证据2-4:第99122226.1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5月16日,复印件10页。
请求人II认为,(1)证据2-1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一种夹芯板材结构的风管板材,证据2-2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一种复合酚醛保温风管板材,其都是二层金属板之间夹层的芯层是酚醛泡沫保温材料,区别特征是:本专利在钢面型上面层和酚醛泡沫保温材料之间粘结一层(粘结层),粘结层是玻璃纤维网格布;证据2-2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上外表面层1从外往里以此为:第一层为铝箔层11(相对于本专利的金属外表面),第二层为网格布层22,第三层为防水表面毡层23,网格布层12和22为经纬线呈交叉状“#”型孔洞的网格玻璃纤维布层;证据2-3也是一种隔热的复合板,其说明书第1页公开了在装饰面层与聚氨酯硬泡沫塑料之间增设一个使两层弹性连接,增加粘结强度的弹性粘结过渡层。由此,在证据2-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2和2-3获得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2-4公开了一种酚醛树脂复合板的连续制法,其说明书第1页公开了相应的成份和配比,区别是权利要求2有增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不需花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在酚醛树脂类隔热材料中,增加或极少某种添加剂,达到某种用途的需要,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2-1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风管外面的板面层放置彩钢板1,防腐面层3是镀锌板、不锈钢板,由此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8保护复合板的制法,证据2-1第3页公开了复合方式采用保温材料2制板与复合一次成型,或保温材料2制板后二次复合成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用粘胶、加温、烘干、粘结、加压复合各种复合板,是通用的工艺常识,无需花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7月14日,请求人II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5:第200520083474.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扉页、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20日,复印件4页;
证据2-6:《塑料加工入门丛书-泡沫塑料入门》,张玉龙、李长德编著,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110-113、316页,复印件3页。
2011年08月19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2-1所公开的是一种用于空调风管的单面彩钢复合保温风管板材,其与本专利保护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证据2-2所公开的是一种质量轻、保温性能好、有韧性、闭孔率高、泡体孔径小、不易脱胶和起泡的复合酚醛保温风管板材,其上下外表面层分别为三层结构,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和第二层与第三层之间均为胶粘剂层,芯层为发泡酚醛泡沫板层,上外表面层的第三层与芯层之间和下外面层的第三层与芯层之间是靠发泡过程中酚醛自身的粘力和表面毡粘合起来;证据2-3所公开的是一种带有弹性粘接过渡层的聚氨酯硬泡塑料复合板及生产方法,其与本专利保护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有关保温复合板的进一步改进都必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中的某一要素或技术参数的改进、选择和优化都需要经过大量反复的试验、实践等才可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2)证据2-4所公开的是一种酚醛树脂复合板的连续制法,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2-4完全不同,且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备创造性。(3)证据2-1所公开的用于空调风管的单面彩钢复合保温风管板材与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存在明显的不同,且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8保护的所述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制造方法,与证据2-1所公开的的制造方法完全不同,没有可比性,同时,所述制造方法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0日向请求人I、请求人II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08日和2011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I,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II,将请求人II于2011年07月14日提交的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11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I、请求人II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实:
(1)请求人I主张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证据1-3和证据1-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使用证据1-5;请求人II主张权利要求1、4-8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证据2-3、证据2-4以及证据2-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使用证据2-5。(2)专利权人对证据1-1-证据1-5以及证据2-1-证据2-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是在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I提交了证据1-1-证据1-5,在口头审理中放弃了证据1-5;请求人II提交了证据2-1-证据2-6,在口头审理中放弃了证据2-5;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和证据2-5不予评述,经核实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证据1-1-证据1-4以及证据2-1-证据2-4和证据2-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I在口头审理时主张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证据1-3和证据1-4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II主张权利要求1、4-8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证据2-3和证据2-4以及证据2-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I和II的上述证据使用方式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请求人I和II的上述无效理由予以确认并进行审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所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反之且具备创造性。
3.1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其特征在于设有钢面型上面层、增粘层、酚醛泡沫保温层和金属下面层,增粘层设于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钢面型上面层厚度为0.1~0.5mm,酚醛泡沫保温层厚度为20~100mm,金属下面层的厚度为0.05~0.5mm;所述的增粘层为玻璃纤维制品及复合胶构成,其中玻璃纤维制品为玻璃纤维毡、玻璃纤维网格布、玻璃纤维网格复合毡、无纺布、铝箔系列产品中的至少一种;复合胶为丁苯乳胶、聚氨酯胶、丙烯酸酯胶胶水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
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用于隔音隔热的彩钢-酚醛泡沫夹芯复合板,其为3层复合板,面层至少一层为彩钢板,另外一面层为金属板或非金属板,芯层为酚醛泡沫,金属板可为彩钢板、铝板、铝箔、镀锌板等,彩钢板的厚度可为0.2-2mm(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较可见,证据1-1中的彩钢板相当于本专利的钢面型上面层,另外一面层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下面层,芯层相当于本专利的酚醛泡沫保温层;并且二者的上面层厚度范围存在交叉。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层之间设有增粘层,且增粘层为玻璃纤维制品和复合胶构成;(2)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对酚醛泡沫层和金属下面层的厚度进行了限定。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复合风管表面容易碰伤,且运行使用过程中强度不够;采用酚醛泡沫保温层、钢面型上面层、金属下面层以及设于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的增粘层结构,风管的保温隔热效果佳,且耐冲击及碰撞,不易破损,同时还解决了金属面层与泡沫之间的易脱落问题。由此可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兼具良好保温性能和高强度的复合风管板材。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设有增粘层并选择各层厚度而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1),证据1-2公开了一种酚醛泡沫塑料复合制品及其生产成型工艺,其预先将待复合的面材置于模具或连续生产线上并用粘合剂处理面材的表面,模具或生产线温度控制再30-70℃,发泡机将混合好的物料均匀地浇注在面材上,发泡和粘合同步完成,其中所述粘合剂包含有聚氨酯粘合剂、乳白胶、改性乳白胶等(参见证据1-2的说明书第4页第1、3段)。所得制品具有更好的导热系数、抗压强度、弯曲强度等物理性能。可见,证据1-2给出了在面层和保温层之间设置增粘层的技术启示。证据1-3也公开了一种复合风管板材,其由无机层、加强层、风管保温层和不锈层组成,并公开了在无机层和风管保温层之间设置加强层,加强层为表面附有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的轻质发泡层,所述的阻燃或不燃网状物层可以为玻璃纤维网格布等(参见证据1-3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7段,第2页第1段);并且公开了阻燃或不燃性网状物覆在保温层的表面增加了粗糙度使其与保温层表面的粘接强度大大增加,使保温层与无机层更加紧密地相接合,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板材的整体强度(参见证据1-3的说明书第2页第3段);还公开了在制备时,先将无机层和轻质发泡层一次成型,然后在轻质发泡层上涂上专用的无机胶粘剂后与风管保温层粘在一起,最后在风管保温层外贴上不锈层。所得的复合风管板材强度高、使用寿命长、保温性能好等。由此可见,证据1-3已经给出了通过在钢面型上面层与酚醛泡沫保温层之间设增粘层的技术启示,且证据1-3中的加强层是由玻璃纤维网格布和胶粘剂组成的增粘层。同时,复合胶如丁苯乳胶、聚氨酯胶、丙烯酸酯胶胶水等是本领域常用的胶粘剂;玻璃纤维毡、玻璃纤维网格复合毡、无纺布、铝箔等系列产品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加粘结强度的中间层材料,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材料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1-4公开了一种双层彩钢聚氨酯风管,其由外层的彩钢板、中间层的聚氨酯和内层彩钢板复合而成,外层彩钢板的厚度为0.3-1.0mm,中间层聚氨酯的厚度为20-30mm,内层彩钢板的厚度为0.3-1.0mm(参见证据1-4的权利要求2)。所得的风管使用寿命长,且强度和气密性都很好。由此可见,证据1-4中给出了选择风管板材各层厚度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2、1-3和1-4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酚醛泡沫保温层的组成及配比,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增韧剂和固化剂。证据1-1公开了酚醛泡沫的组成和配比为可发性酚醛树脂100、阻燃剂0.5-5、改性剂1-10、表面活性剂1-5、发泡剂1-10、固化剂5-15、催化剂1-2,其中改性剂可为多羟基化合物或多羟基聚合物如聚乙二醇等(等同于本专利的增韧剂),表面活性剂可为中性表面活性剂如硅氧烷类、司班系列、吐温系列等,发泡剂可为戊烷系列、己烷系列、正庚烷系列等,固化剂可为磷酸、对甲苯磺酸、硼酸等(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实施例1-3)。证据1-2也公开了酚醛泡沫塑料组成为改性酚醛树脂1-100、表面活性剂1-6、助溶剂1-8、发泡剂1-15、增韧剂1-20、催化剂1-25,其中表面活性剂可为硅油等,催化剂可为甲苯磺酸、硫酸、磷酸等,发泡剂可为141b、戊烷等,增韧剂为端羟基聚丁二烯液体橡胶、聚醚等。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1和1-2公开,尽管本专利中并未使用阻燃剂或助溶剂,但是这些组分的省略并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1、1-2、1-3和1-4的结合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和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钢面型上面层和金属下面层的材质。如上所述,证据1-1已公开了面层至少一层为彩钢板,另外一面层为金属板或非金属板,所述金属板为彩钢板、铝板、铝箔或镀锌板(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证据1-2已公开了面材为彩钢板、镀锌铁板、玻纤网格及其它材料做成的网格、铝箔等;而镀锌钢板、马口铁板、不锈钢板、铝箔、铝箔纸、铝板或镀铝膜金属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面层金属材料,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面层材料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理,从属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1、1-2、1-3和1-4的结合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方法,其包括步骤:1) 将增粘层与钢面型上面层复合成为复合面材备用;2)将可发性酚醛树脂、表面活性剂、发泡剂、增韧剂、固化剂按比例调配好,采用复合板连续生产线,固化成型,即得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证据1-2说明书第4页第1段已公开了将各种材料分别加入发泡机的储料罐中,预先将待复合的面材和(或)加强筋置模具或连续生产线上并用提出的粘接剂处理面材的表面,模具或生产线温度控制再30-70℃,发泡机将混合好的物料均匀地浇注在面材和(或)加强筋上,发泡和粘合同步完成,固化并干燥后得到产品。由此可见,证据1-2中已公开料权利要求6中所限定的步骤。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理,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1、1-2、1-3和1-4的结合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的制造方法中增粘层与钢面型上面层的复合工艺步骤。请求人I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于各加工参数的具体限定是根据产品的具体应用场合和实际工艺需要而决定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经核实认为:首先,请求人I所使用证据1-1到1-4中并没任何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中对于各加工参数的具体选择;其次,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加工参数的具体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I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I的上述理由尚不能否定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请求人II主张以证据2-1、证据2-2和证据2-3的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合议组经核实认为:首先,证据2-1仅公开了复合方式采用保温材料制板与复合一次成型或保温材料制板后二次复合成型的信息,并没有任何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中对于各加工参数的具体选择;证据2-2和证据2-3中也没有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相关内容;其次,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所述加工参数的具体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II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II的上述理由尚不能否定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的方法,其包括步骤:1)将增粘层的玻璃纤维制品作为面层材料先复合在酚醛泡沫板材上,其中另外一面层为金属下面层; 2)将胶水喷涂或涂刷在上述步骤1)中制品的玻璃纤维表面上,凉至表干,再与钢面型上面层辊压复合,即得钢面型酚醛保温复合板。如上所述,证据1-2已公开了酚醛泡沫夹芯复合板的制造方法,且说明书第4页第2段公开了面材为在泡沫表面复合的彩钢板、镀锌铁板、玻纤网格及其它材料制成的网格、玻纤布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保温材料制板与复合一次成型或保温材料制板后二次复合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复合工艺,由此结合证据1-2公开的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通过将增粘层的玻璃纤维制品作为面层材料先复合在酚醛泡沫板材上,然后喷涂或刷涂胶水之后再与钢面型上面层、金属下面层辊压复合而得到复合板材。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权利要求8中所述工艺的利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理,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1、1-2、1-3和1-4的结合也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最后,鉴于上面已得出权利要求1-6和8不具备创造性而应被宣告无效的审查结论,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于请求人II所主张的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071046.7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6和8无效,在权利要求7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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