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篆刻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0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5W1027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52620.0
申请日:2010-12-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倚天斋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晏军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44B1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也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652620.0、名称为“篆刻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王晏军,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篆刻刀,形状为细长的杆状,包括后端的刀杆和前端的刀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的断面形状为矩形,相对的两侧面分别设有平面的刀锋面,所述2个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在刀头的前端所述2个刀锋面向所述刀杆内的方向对称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所述2个刀锋面的夹角范围为26度至65度,所述刀刃的长度为1.5毫米至20毫米,所述刀锋面的2个侧边是平面或曲面,所述平面平行或不平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2个刀锋面与所述刀刃交接部位分别设置平面的次刀锋面,所述2个次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在刀头的前端所述2个次刀锋面向所述刀杆内的方向对称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所述2个刀锋面的夹角范围为26度至40度,所述2个次刀锋面的夹角范围为43度至65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的一个侧面设有平面的刀锋面,所述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与所述刀锋面相对的另一侧面平行,在刀头的前端所述刀锋面向相对的另一侧面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所述刀锋面与所述相对的另一侧面的夹角范围为26度至65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锋面与所述刀刃交接部位设置平面的次刀锋面,所述次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与所述次刀锋面相对的另一侧面平行,在刀头的前端所述次刀锋面向所述相对的另一侧面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所述刀锋面与所述相对的另一侧面的夹角范围为26度至40度,所述次刀锋面与所述相对的另一侧面的夹角范围为43度至65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2个刀锋面或/和所述次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所述刀锋面或/和次刀锋面与相对的另一侧面不平行,所述刀刃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夹角范围是不包括0度端点的0度至64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锋面与所述刀杆的连接部位设置平面的连接斜面,所述连接斜面的后端与所述刀杆的表面相交连接,所述连接斜面的前端向所述刀杆内的方向倾斜并与所述刀锋面相交连接,所述连接斜面与所述刀杆的轴线的夹角为3度至15度;所述刀锋面的2个侧边是平面,在刀头的前端所述刀锋面的2个侧边向所述刀杆内的方向对称倾斜,所述刀锋面的侧边与所述刀杆的轴线的夹角为0.5度至8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锋面在所述刀杆轴线方向的投影长度为3毫米至8毫米,所述次刀锋面在所述刀杆轴线方向的投影长度为0.2毫米至1毫米,与所述刀刃相邻的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表面粗糙度的轮廓算术平均偏差不大于0.2微米,所述刀刃与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侧边的交接部位,或/和所述刀刃设置圆弧倒角,所述圆弧倒角的半径为0.004毫米至0.02毫米。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杆的断面形状是圆形、椭圆形或矩形,所述圆断面的直径或椭圆断面的短轴长或矩形断面的短边长为2.5毫米至20毫米,所述刀杆的长度为100毫米至250毫米,所述刀杆和所述刀头是一体结构或分体结构,分体结构的所述刀杆和所述刀头沿所述刀杆的轴向方向固定连接,所述刀杆的一端设置所述刀头,或所述刀杆的两端分别设置所述刀头,所述刀头的材料为高速工具钢或硬质合金,推荐的硬质合金为钨钴类硬质合金或钨钛钽类硬质合金。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杆的断面尺寸大于所述刀头的断面尺寸,或所述刀杆的断面形状与所述刀头的断面形状不同,所述刀杆在与所述刀头的连接部位,设置断面形状或/和断面尺寸连续变化的连接段,所述连接段临近所述刀杆的一端,其断面形状和尺寸与所述刀杆的断面形状和尺寸相同,所述连接段临近所述刀头的一端,其断面形状和尺寸与所述刀头的断面形状和尺寸相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头或/和刀杆的部分或全部,镀涂防腐或/和耐磨涂层,所述耐磨涂层是氮化铝钛层或类金刚石层;所述刀杆的外表面或/和后端包围设置手柄,所述手柄的材料为挠性材料或刚性材料,所述挠性材料的手柄由挠性材料多圈螺旋缠绕设置或多圈包围缠绕设置或包覆设置,所述刚性材料手柄由刚性材料包覆设置,所述手柄的形状和尺寸,与操作时握持所述刀杆的手的形状和尺寸相适应。”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和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803763Y,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9日,共6页;
证据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730644Y,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共5页;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602946Y,公开日为2004年02月11日,共6页;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101337483Y,公开日为2009年01月07日,共3页;
证据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CN2122076U,公开日为1992年11月18日,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或3或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3与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故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记载了“推荐的”,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其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0中记载的“握持刀杆的手”所限定的手柄形状和尺寸也是不确定的;故权利要求8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关于创造性提出如下意见:①本专利涉及一种篆刻刀,其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下述10个技术特征:(1)、形状为细长的杆状;(2)、包括后端的刀杆(1)和前端的刀头(2);(3)、所述刀头(2)的断面形状为矩形:(4)、相对的两侧面分别设有平面的刀锋面(4):(5)、所述2个刀锋面(4)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6)、在刀头(2)的前端,所述2个刀锋面(4)向所述刀杆内的方向对称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3):(7)、所述2个刀锋面(4)的夹角范围为26度至65度;(8)、所述刀刃(3)的长度为1.5毫米至20毫米;(9)、所述刀锋面(4)的2个侧边是平面或曲面;(10)、所述的平面平行或不平行;其中,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10,而且其它的4篇证据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从5篇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可以结合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的启示,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0也都具有创造性。②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在刀刃及与刀刃临近的部位分别设有3对与刀杆不共面并且相互之间也不共面的面,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同的结构。③证据2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刀头为向刀杆本体一侧倾斜的单斜面,刀刃为齐头直线形,本专利权利要求3同时进行限定的(1)刀锋面是平面;(2)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的技术特征,证据2并没有限定。④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公开。⑤ 证据1记载了斜口刃,证据2的附图中显示了斜口刃,证据3中记载了斜口刃,本专利权利要求5对刀刃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的夹角范围是不包括0度端点的0度至64度这一技术特征同时进行限定的2个刀锋面或/和次刀锋面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不平行的技术特征,证据1、2、3、4或5都没有公开。⑥证据1的图1和图3中的硬质合金刻刀刀头部位斜向设置有连接面,但是并没有限定这种连接面是平面。证据2的附图3中刀锋面的侧边与刀杆的轴线有夹角,但是并没有限定刀锋面的2个侧边向刀杆内的方向对称倾斜。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中“刀锋面与刀杆的连接部位设置平面的连接斜面”,“刀锋面的2个侧边是平面,在刀头的前端刀锋面的2个侧边向刀杆内的方向对称倾斜” 的技术特征,证据1、2、3、4或5中都没有公开。⑦证据1的权利要求2记载了刀刃顶端设置圆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在刀刃与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侧边的交接部位,或/和刀刃上都设置了圆弧倒角,证据中都没有对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表面粗糙度的轮廓算术平均偏差及数值进行限定,也没有在刀刃与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侧边的交接部位设置圆弧。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刀杆的两端分别设置刀头的技术特征,刀头材料使用钨钻类硬质合金或钨钦担类硬质合金的技术特征证据1-5中都没有披露。⑨证据1-5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刀杆与刀头的连接部位设置断面形状或/和断面尺寸连续变化的连接段的技术方案。⑩证据1-5中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0中的在刻刀的刀头或/和刀杆的部分或全部设置氮化铝钛层或类金刚石层作为耐磨涂层的技术方案。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提出如下意见:①删除了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推荐的”,明确限定了刀头材料的硬质合金为范围较小的“钨钴类硬质合金”或“钨钛钽类硬质合金”,上述修改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审查指南》中有关修改原则的规定。②本专利中固定形状和尺寸的手柄对于要求不高的篆刻是可以的,但是对于长时间、大刻削量或坚硬材料的雕刻,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即使偏离最佳形状和尺寸0.1毫米至0.2毫米,也会造成操作者的手过早疲劳甚至引起不易恢复的损伤,因此当严格要求手柄要保证良好的握持性和握持舒适度,延长持续雕刻时间,提高雕刻质量时,必须使手柄的形状和尺寸,与操作时握持刀杆的手的形状和尺寸相适应,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中限定“所述手柄的形状和尺寸,与操作时握持所述刀杆的手的形状和尺寸相适应”,不但不会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其保护范围,反而是使手柄实现提高刻刀的握持性和握持舒适度,延长持续雕刻的工作时间,提高雕刻质量的效果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8中的“推荐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篆刻刀,其特征在于:所述刀杆的断面形状是圆形、椭圆形或矩形,所述圆断面的直径或椭圆断面的短轴长或矩形断面的短边长为2.5毫米至20毫米,所述刀杆的长度为100毫米至250毫米,所述刀杆和所述刀头是一体结构或分体结构,分体结构的所述刀杆和所述刀头沿所述刀杆的轴向方向固定连接,所述刀杆的一端设置所述刀头,或所述刀杆的两端分别设置所述刀头,所述刀头的材料为高速工具钢或硬质合金,硬质合金为钨钴类硬质合金或钨钛钽类硬质合金。”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9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予接受,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和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或3或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2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3与证据4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8中记载的“推荐的”,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8的修改不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删除方式,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文本不予认可,本审查决定依据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作出。
(二)关于证据
证据1-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合议组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且证据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5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篆刻刀,证据1公开了一种硬质合金刻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24行和附图1-3),其为了克服传统的篆刻刀容易发涩、行刀不爽、特别不耐磨的缺陷,该刻刀包含细长的刀杆1(即本专利的杆状)和硬质合金的刀头2,刀头2上端形成刀尖3,在刀尖3的上端形成刀刃4,刀尖3在刀刃4以下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平面的刀锋面)之间的角度b为25-40度(与本专利的2个刀锋面的夹角26-60度部分重合),刀头2的宽度(即本专利的刀刃长度)为2-12mm(包含在本专利的刀刃长度范围内);根据证据1的图1和图2可毫无疑义的得到,刀尖3的四个侧面共同形成一个矩形的截面,相对的两个面均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且刀尖3的两侧边倾斜相交后形成直线状的刀刃,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刀头的断面形状为矩形、2个刀锋面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2个刀锋面向内倾斜相交后形成直线状刀刃以及刀锋面的两个侧边为平行的平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1)2个刀锋面对称;(2)刀锋面的两个侧边可为曲面;(3)平面平行或不平行;首先,使相对的刀锋面对称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置,不会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次,曲面和平面均为表面的一种常规选择,曲面的设置为一种常规设计,也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最后,一个平面只有平行和不平行两种设置,且证据1的附图2中明确公开了平行,不平行的设置也明显为一种常规设计选择,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综上可知,根据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刀刃4顶端具有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次刀锋面),该两条侧边向内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刀刃4以下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平面的刀锋面)之间的角度b为25-40度(和26-40度部分重合,故证据1已公开了该角度),该刀刃4顶端的两条侧边角度c为40-60度(与本专利的2个次刀锋面的夹角43-65度部分重合,故证据1也已公开了次刀锋面的角度),且根据附图1-2可毫无疑义的得到,该刀刃4顶端的两条侧边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平行;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具体限定了:次刀锋面对称;在机械制造领域中,使相对的面对称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设置,不会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该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工雕刻刀(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和附图1-2),其由刀杆本体1、刀头4和手柄3构成,刀头4为向刀杆本体一侧倾斜的单斜面(即本专利的一个侧面设有平面的刀锋面),倾斜角度为45度(落入本专利的夹角范围内),通过附图1和2可毫无疑义的得到,该刀头4的四个面形成矩形,且刀头4倾斜的面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与另一侧面平行,该倾斜的面向相对的另一侧面倾斜相交形成直线状的刀刃,故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在刀锋面和刀刃之间设置有次刀锋面以及刀锋面与另一侧面和次刀锋面与另一侧面的角度;而证据1公开了:刀刃4顶端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次刀锋面)角度c为40-60度,刀刃4以下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平面的刀锋面)之间的角度b为25-40度,故证据1公开了在刀锋面和刀刃之间设置次刀锋面的技术特征,且给出了角度设置的具体数值,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只在一侧设置次刀锋面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且这些角度的设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的特点;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具体限定了:所述2个刀锋面或/和所述次刀锋面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交线、所述刀锋面或/和次刀锋面与相对的另一侧面不平行,所述刀刃与垂直于所述刀杆轴线的平面的夹角范围是不包括0度端点的0度至64度;其附加技术特征通过将刀锋面和/或次刀锋面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不平行,从而形成了刀刃和垂直于刀杆轴线的平面形成一个大于0度至64度的一个倾斜角度,而不平行是倾斜的刀刃所必须的;但证据1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刀头也会出现斜口刀,刀头与刀体的中心线呈15-60度夹角,因此,证据1中同样公开了位于刀头上的刀刃必然可为倾斜的,倾斜角度可为15-60度(完全位于本专利的角度范围内),而要在刀头的顶部形成倾斜刀刃,如将刀锋面和次刀锋面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交线设为平行将形成与轴线垂直的刀刃,因此证据1中的刀锋面和次刀锋面与垂直于刀杆轴线的交线为不平行,由此可见,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且技术效果和目的相同,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4行和附图3):刀尖3以下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连接面)之间的角度a为0-5度(与本专利的连接斜面的夹角3-15度部分重合),该刀尖3下的两条侧边的后端与刀杆表面连接,前端与刀刃4下的两条侧边(即本专利的刀锋面)连接,其两个侧边为平面;证据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6行和附图3):梯形刀头雕刻刀的结构中刀头4的单斜面两侧的侧边向刀杆内的方向倾斜;由此可见,证据1和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6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至于其它的附加技术特征(1)两个侧边对称;(2)侧边夹角为0.5-8度;首先,对称设置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侧边角度的设置和证据2中的作用相同,也为形成一定倾斜,而具体设置角度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由此,这些技术特征同样属于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19行):刀尖3的长度(即本专利的刀锋面在刀杆轴线的投影长度)为2-10mm,刀刃4的长度(即本专利的次刀锋面在刀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为0.3-0.8mm(落入本专利的0.2-1mm的范围),刀刃4顶端的弧度半径(即刀刃与刀锋面的倒角)为0.002-0.004mm(与本专利的0.004-0.02mm的一个端点重合,因此已公开该特征);由此可见,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至于其它附加技术特征:(1)刀锋面的投影长度为3-8毫米;(2)与所述刀刃相邻的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表面粗糙度的轮廓算术平均偏差不大于0.2微米;(3)所述刀刃与刀锋面或次刀锋面的侧边的交接部位设置半径为0.004毫米至0.02毫米的圆弧倒角;首先,证据1已公开了刀尖长度为2-10mm,该长度覆盖了3-8mm的范围且基本重合,故从证据1中公开的长度想到本专利的长度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置;其次,在切削加工中,通常对加工的表面设置一个表面粗糙度为加工中最常用的一种精度控制设计,且将该粗糙度的具体数值为对加工工件的需求进行的一种常规设定,这种设定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同时,为了使刀刃的拐点不过于锋利,从而在刀刃和侧边之间设置圆弧倒角以避免对人员的伤害是工业设计中的常规设置,而圆弧倒角的具体数值同样为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且证据1中也采用了相同的数值;由此,这些技术特征同样属于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行、第20-21行):硬质合金刻刀的刀头2焊接在刀杆1上,刀杆3横截面可以是圆形,直径为4-12mm,也可以为正方形,面积为4×4至12×12平方毫米;由此,证据1公开了刀头材料为硬质合金,刀杆和刀头为一体结构,刀杆为圆形及其直径以及正方形及其变长;证据3公开了一种刀头可换便携式篆刻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24行和附图1-3、9):刀杆1右端有阳螺纹,并有内螺纹孔,左端有外螺纹4和内螺纹孔5,在图9中使用时可选用平口、斜口或者圆锥型刻刀,把他的螺杆15、18或直接刀杆1的内螺纹孔3中配合(即刀杆1和刻刀为分体结构且沿轴向方向固定,刀杆的一端设置刀头);至于权利要求8的其它附加技术特征:(1)刀杆断面形状可以为椭圆形,短轴长为2.5-20毫米;(2)刀杆的两端分别设置刀头;(3)刀头的材料还可以为高速工具钢;(4)硬质合金可为钨钴类硬质合金或钨钽类;首先,将刀杆截面设为椭圆或圆形或方形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短轴长的具体数值和证据1中的数值基本相同,故刀杆的截面大小和证据1中也基本相同,这样的常规设置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其次,证据3在刀杆的另一端设有毛笔,而毛笔和刻刀一样均为常用的篆刻用具,证据3也提供了在刀杆两端设置用具的启示,而在两端均设置为刀头是一种常规选择;同时,刀头材料选择的高速工具钢或者证据1中公开的硬质合金都是硬质材料中最常用的,为了选择较硬的材料制作进行篆刻的刀头而选择高速工具钢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最后,钨钴类硬质合金或钨钽类在硬质合金中为两大种类的硬质合金,选择这两大种类属于一种常规选择,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由此,这些技术特征同样属于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9行和附图1-2):刀杆的横截面可以为圆形,附图1-2中可毫无疑义的得到刀头为小于的刀杆的矩形;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刀杆的断面尺寸大于刀头的断面尺寸和刀杆的断面形状与所述刀头的断面形状不同,且根据证据1公开的刀头2刀尖3以下两条侧边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端,该两条侧边的截面尺寸为连续变化且与刀尖3连接的一端尺寸相同,其另一端与刀杆1连接;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含:连接段临近刀杆的一端的断面形状和尺寸与所述刀杆的断面形状和尺寸相同;而为了进行连接,将连接的部分设为尺寸相同而进行圆滑过渡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由此,该技术特征同样属于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21-22行、第3页第2-3行和附图1-2):可以在刀杆1上缠绕有丝线或皮条的握手套5,可以在刀杆上镀铬,形成镀铬层,或者在刀杆和刀头上均镀钛,形成镀钛涂层,更加耐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铬和钛均为防腐材料,故证据1公开了:在刀头或/和刀杆的外表面镀涂防腐、耐磨涂层,由皮条(挠性材料)在刀杆的外表面和后端多圈螺旋包围设置(即包覆设置)和手的形状和尺寸相适应的手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包含:(1)耐磨涂层为氮化铝钛层或类金刚石层;(2)手柄的材料还为刚性材料;首先,耐磨涂层可为各种提高耐磨性能的材料,本专利中的两种材料为一种常规的选择,其作用和证据1中的涂层作用均为提高耐磨性能,这种材料的选择并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其次,手柄材料为刚性材料同样是设置一个适合握持的手柄,其作用和目的和证据1的握手套完全相同,这种材料选择是一种常规设置,也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65262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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