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1
决定日:2012-05-07
委内编号:5W1021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62991.2
申请日:2005-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赵鑫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61B5/00,G06F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号的专利号为200520062991.2、名称为“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8月09日,专利权人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该医疗诊断仪配备有智能控制电路,包括CPU和外存储设备接口电路,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存储设备接口电路是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并且为实现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同所述医疗诊断仪的CPU之间进行数据交换,还同时设置了一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被连接在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至少一种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还设置有同所述接口类型一致的存储卡卡座或插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CPLD,即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或FPGA,即现场可编程门阵列。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分别控制对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供电,和控制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IO引脚之间信号的导通隔离。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一送往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接口状态信号CD,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根据该信号来产生相应的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使所述总线开关是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子包括一送往CPU的接口状态信号CD,所述CPU根据该信号来产生相应的通断控制信号POW_ON和BE分别送往所述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使所述总线开关的开通后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开通,而关断先于所述负载开关的关断。
8.根据权利要求1-4、6或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疗诊断仪包括便携式监护仪、血球分析仪或超声诊断仪。”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公开号为CN15847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2月23日,共19页;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921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共6页;
附件3(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481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0日,共10页;
附件4(下称证据4):US6454708B1号美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24日,共43页;
附件5(下称证据5):US2005/0065557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共9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无效请求的案件审查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过渡办法,应该适用于旧法,故本案提出请求所引之法条均为旧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4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8相对于证据5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据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随后,请求人又于2011年08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和证据,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下称证据6):《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04年第28卷第3期封面、封底、目录页及第172-175页(“基于DSP和CF卡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杨燕红、蒋阅峰)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7(下称证据7):US6454708B1号美国专利文献(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8(下称证据8):US2005/0065557A1号美国专利文献(证据5)的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8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8相对于证据5(证据8)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8相对于证据6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4(证据7)与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2011年08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于2011年09月28日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强、公民代理人何文峰、尹新、文微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刘芳、公民代理人张娜、刘彬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和5的中文译文证据7和8的准确性也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4和5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即证据7和8记载的内容为准;
2.关于无效理由和范围:请求人表示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并放弃请求书中涉及“CPU”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并且坚持其他无效理由,并具体阐述了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8相对于证据5(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4(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答辩,认为上述理由均不成立。
综合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审当庭双方的意见,请求人的具体无效理由与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概括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CPLD时如何解决“热插拔”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而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其他结构时如何解决“热插拔”的问题进行说明,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道如何实现采用其他任意一种符合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功能的器件或者装置时,如何解决实现“热插拔”这个技术问题;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具体结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用途和工作原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使诊断仪匹配最小型卡的外设以方便数据传输,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如何实现上述发明目的的实施方式。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结构组成、该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与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以及CPU如何连接、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这个纯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均是不清楚的,从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皆为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因而导致它们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皆为方法特征,在产品权利要求附加方法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进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使用了规范性术语,其是电器部件;外设接口电路是本领域规范性术语;2)权利要求6、7的主题是诊断仪,具体特征也很清楚,权利要求6限定了电器的连接关系。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概括的范围过大,此外,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不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CPU”,本专利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不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因此当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CPU”和“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时,这些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一种以上实施方式,同时也有其他可实施的方式,请求人也没有举出不可实现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方式;CPU本身是诊断仪里面的设备,本专利发明点在于CPU和外部接口电路之间建立逻辑转换控制单元,并不涉及如何设计CPU。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而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CPLD或FPGA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应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具体限定为CPLD或FPGA,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是清楚的技术术语,说明书中仅给出了CPLD和FPGA,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就能够想到还有其他的方式,而对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已经满足了能够解决本专利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要求。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皆为方法特征,而本专利为实用新型,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7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是非常具体的装置,是结构上的变化,而权利要求6、7的具体内容是电器件之间的连接,通过电信号的传送来实现。
6.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4、8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4(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4、8相对于证据5(证据8)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8相对于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2、6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证据2除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之外没有公开其它任何技术特征;证据6没有公开外存储设备接口电路,并且其中DSP、CPLD及CF卡之间的连接关系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方式不同。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CF卡接口电路,CF卡存储接口和CF卡接口电路是一样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涉及接口电路,而证据6并没有公开接口电路,不认可有CF卡必然有CF卡接口电路。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2和6均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2和6公开。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医疗诊断仪为便携式动态心电监护系统。
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5(8)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除主题之外的其它技术特征,并且虽然证据5(8)的除颤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医疗诊断仪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属于医疗领域使用的器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8)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任何一个技术特征。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证据5(8)第1段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证据5(8)还公开了采用CF、SD等多种小型电子存储卡作为存储装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其它小型电子存储卡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存储设备,采用不同的存储卡显然需要采用与之相匹配的接口电路。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证据5(8)也没有隐含公开该附加技术特征。而证据6并没有公开接口电路,有CF卡并不必然有CF卡接口电路。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且证据4(7)中也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其中的存储卡连接器相当于卡座或插头。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证据4(7)中的存储卡连接器相当于卡座而不是插头,并且也只是物理上的卡座部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接口电路上设置的,接口电路上没有接头,接口电路有特定的功能。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 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CPLD和FPGA均是本领域惯用的用于实现不同元件之间的时序逻辑转换的可编程时序逻辑转换器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FPGA代替CPLD实现不同元件之间的时需转换。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该医疗诊断仪为便携式动态心电监护系统,证据5(8)公开了医疗诊断仪为便携式动态心电监护系统,且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口审记录在案佐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5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6为期刊文献,证据7、8分别为证据4、5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且对证据7、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4、5的内容分别以证据7、8记载的内容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至第4页第2段已经针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为CPLD时如何克服热插拔这一技术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公开,明确记载了采用CPLD时通过负载开关和总线开关来控制对CF卡的供电和控制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与CF卡IO引脚之间的导通隔离,以及信号引脚与电源引脚的上电顺序,而CF卡作为已经广泛应用的现有小型电子存储卡,与其配合使用的接口电路的结构、工作原理和用途等显然不必在说明书中进行具体描述,因此专利权人对于采用CPLD的带有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医疗诊断仪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实现热插拔的技术效果均进行了完整而清楚的描述,而且专利权人在其说明书中认为通过CPLD内部逻辑能将CPU总线时序转换成访问CF卡相应空间所需要的信号及时序逻辑属于现有技术,请求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具体实施方式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至于除CPLD之外的其他器件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首先,说明书中采用CPLD的具体实施方式已经足以清楚、完整公开了本专利医疗诊断仪的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实质上并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进行改进,其发明目的也并非要制造一种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仅是利用这些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时序逻辑控制实现小型电子存储卡的热插拔,从该单元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功能来看,也并没有超出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因此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如上所述的时序逻辑控制的教导,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CPLD、FPGA等现有或公知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了解和掌握,可以对能够达到本专利时序逻辑控制所需的相应器件进行选择。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医疗诊断仪中实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从而支持更多符合小型存储卡接口的存储卡或各种外设,而没有对小型存储卡及相应的接口电路进行改进,外设的接口电路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术语,其基本结构、组成和功能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因此无论是小型存储卡还是其接口电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清楚的;同样,本专利也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自身的结构进行改进,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连接在所述CPU总线和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这一结构特征,同时也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实现小型电子存储卡同医疗诊断仪的CPU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其保护范围;(2)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是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但并未明确排除参数、方法以及功能性限定的结构特征来限定,而且权利要求6、7是对在前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二者技术方案整体上为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了CPU、接口电路、负载开关、总线开关以及逻辑转换单元等结构特征,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方法特征,而是对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的功能的进一步限定,因此不会导致权利要求6、7不清楚。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对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进行概括而得到,其次,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也是采用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这些技术手段来完成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与说明书的记载并无不同,不存在概括的情形,即使认为由于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采用CPLD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本决定理由第2项所述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没有对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本身的结构进行改进,其实现的功能也只是其基本的时序逻辑控制功能,而且例举了CPLD这种常用的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其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具备相同的性质或用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满足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但并不需要对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进一步限定,因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未限定 “CPU”和“时序逻辑转换单元”不会导致其各自的技术方案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医疗诊断仪中实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从而支持更多符合小型存储卡接口的存储卡或各种外设,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当采用适于小型存储卡或各种外设的小型存储外设接口电路作为医疗诊断仪的外设接口电路,以及通过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实现CPU和连接到所述小型存储外设接口电路的小型电子存储卡之间的交换数据即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CPLA或FPGA仅是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具体实施方式,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已经具备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 规定。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是方法特征,所述特征是对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以及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和CPU功能的进一步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7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且二者整体上均包括CPU、接口电路、负载开关、总线开关以及逻辑转换单元等结构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实用新型的定义指出了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必须包括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但并不排除产品在具有形状、构造技术特征之外,还包括该产品具体构造的功能、加工方法及工艺等技术特征。这是因为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技术方案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因此对于所要解决的某个技术问题,一个技术方案中除包括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外,可能还包括对构造的进一步以其功能等限定的技术特征,所以在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实用新型定义时,应针对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进行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的功能性限定是对于在前权利要求中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这一结构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基于在前的权利要求已经具体限定了其所要求保护的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各个组成部件及具体结构,在此基础上使用功能性限定对该技术方案中的某些结构特征进一步的限定是针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措施,并未改变其所保护的对象是有形产品这一事实,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医疗诊断仪,证据6公开了一种基于DSP和CF卡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其也属于医疗诊断仪的一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加证据6第172页左栏第1段-174页左栏最后1段,附图2和4):该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具有CF卡存储接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TMS320VC5402 DSP数字处理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CPU)以及CPLD芯片,由于TMS320VC5402 DSP数字处理模块的总线时序与CF卡的总线接口不一致,使用XC9536XL作为CPLD芯片用于总线时序的转换(即XC9536XL型CPLD芯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此外,虽然证据6未明确记载所述CF卡存储接口具有相应的CF卡存储接口电路,然而为了实现CF卡与CF卡存储接口之间的传输功能,所述CF卡存储接口必然具有与CF卡连接的接口电路,也就是说证据6隐含公开了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由证据6的图4可以看出,CF卡通过A0-2和D0-15与TMS320VC5402 DSP直接相连接,而其余多个通过CPLD与TMS320VC5402 DSP相连接,以便TMS320VC5402 DSP数字处理模块同CF卡之间的数据交换,这满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被连接在CPU总线和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这一特征,CPLD通过调整时序,能实现CPU和小型电子存储卡之间的数据交换,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CPU、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及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之间是呈一线结构的,也未限定出CPLD是数据通道。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6公开,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接口中的至少一种接口”,然而,证据6(参见证据6第174页左栏第3-5段,附图2、4)已经公开了CF卡、CPLD及TMS320VC5402 DSP进行电路连接,而要实现相应的电路连接,则必然具有CF卡存储接口以及适于CF卡存储接口的CF卡存储接口电路。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采用CF作为接口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如上所述,由于证据6(参见证据6第174页左栏第3-5段,附图2、4)已经公开了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包括CF卡接口,而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小型电子存储卡,因而在证据6公开了CF卡接口作为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利用诸如CF、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的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替换CF卡接口。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采用CF 、MMC、SD、SM、XD、MS、Microdrive或MiniDisk作为接口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型电子存储卡接口电路还设置有同所述接口类型一致的存储卡卡座或插头”。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设置与存储卡接口电路的接口类型一致的存储卡卡座或插头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这种设置也并不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包括CPLD,即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或FPGA,即现场可编程门阵列”,然而,证据6(参见证据6第174页左栏第3-5段,附图4)已经公开了CPLD芯片用于总线时序转换。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 采用CPLD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如上所述,证据6(参见证据6第174页左栏第3-5段,附图4)已经公开了CPLD芯片用于总线时序转换,然而,CPLD和FPGA都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时序逻辑转换单元,因而在证据6公开了CPLD总线时序转换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利用FPGA替换CPLD。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采用FPGA作为时序逻辑转换单元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4、6或7中的任一个,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医疗诊断仪包括便携式监护仪、血球分析仪或超声诊断仪”,然而,证据6(参加证据6第172页左栏第1段-173页左栏第2段,附图2)已经公开了一种由受检者携带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便携式监护仪。因此,当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6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如上所述,证据6(参加证据6第172页左栏第1段-173页左栏第2段,附图2)已经公开了一种由受检者携带的动态心电监护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便携式监护仪),而医疗诊断仪包括便携式监护仪、血球分析仪或超声诊断仪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8(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6或相对于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4、8(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应依法予以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062991.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4、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2、3、4的权利要求8无效,在权利要求5-7、以及引用权利要求6、7的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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