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冰箱触媒保鲜块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72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4W1011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5054.0
申请日:2000-04-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慧
授权公告日:2003-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启进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B01J20/20;B01J20/26;F25D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05054.0,申请日为2000年4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冰箱触媒保鲜块,包括活性炭吸附剂基体(3),其特征是加入了触媒催化剂的活性炭基体表面为加热融化后又冷却的粘结块状,且所述基体表面设置有添加了抗菌剂的织物层(1);该触媒催化剂的组成和含量为聚乙烯3-5%,二氧化锰0.1-1%,钯0.02-0.03%,余量为活性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冰箱触媒保鲜块,其特征是所述的基体与织物层之间设置有防止基体断裂的纤维网层(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冰箱触媒保鲜块,其特征是所述的基体与纤维网为多层相间设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冰箱触媒保鲜块,其特征是所述的织物层为无纺布袋。
5、一种电冰箱触媒保鲜块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先把粉状的钯和活性炭放在密闭的容器中搅拌,让粉状的钯充分黏附在活性炭表面制成钯浸渍炭;再把粘结剂聚乙烯、催化剂二氧化锰与所述的钯浸渍炭均匀混合后填充入模;然后进行加热烧结,冷却后取出;该触媒催化剂的组成和含量为聚乙烯3-5%,二氧化锰0.1-1%,钯0.02-0.03%,余量为活性炭。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还加入有0.1-1%的催化剂氧化铜。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还加入有起调湿作用的二氧化硅,其比例为5.5-6.5%。”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1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9年4月13日,特开平11-100792的日本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89年1月11日,公告号为CN20305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张旭之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95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乙烯衍生物工学》封面页、版权页、第3、7、430-439页复印件,共14页;
附件4:赵九生等编著,科学出版社出版,1986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催化剂生产原理》封面页、版权页、目录第1页、第4-9、240、241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5:梅益等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87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化工)》封面页、版权页、第78、79、118、119、337、338、736、737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6:尾崎萃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2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催化剂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第510-517、692-697、1040页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将二氧化锰、金属单质钯以及一氧化铜用作乙烯氧化催化剂,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提供其催化原理、条件,亦未提供实验数据证实上述化学产品确实可用作乙烯氧化催化剂;且从现有技术来看,上述化学产品均未曾用作乙烯氧化催化剂,故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上述化学产品可进行乙烯催化氧化并产生相应效果,本发明公开不充分。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8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并当庭提交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和相应骑缝章的附件3-6。
口头审理结束后,寄送给专利权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因逾期无人接收被退回。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3月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于2012年3月2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4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没有新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7涉及一种电冰箱触媒保鲜块以及制备方法,其中均采用了二氧化锰作为乙烯氧化催化剂,通过乙烯催化氧化反应从而达到去除乙烯的目的。而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二氧化锰的催化原理或实验数据以证实二氧化锰确可用作乙烯氧化催化剂;从请求人提供的相应现有技术(附件1-6)来看,亦未见二氧化锰可用作乙烯氧化催化剂的记载;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亦未举证或采用其他方式证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实现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且化学反应(特别是涉及催化剂)通常具有难以预测是否能够进行以及是否能产生所述技术效果的特点,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难以预测二氧化锰可作为乙烯氧化催化剂,从而通过乙烯氧化反应达到去除乙烯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涉及技术方案未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0105054.0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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