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在命令区域上控制点位置的方法和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在命令区域上控制点位置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6
决定日:2012-05-03
委内编号:4W101271
优先权日:2005-07-11
申请(专利)号:200680025462.2
申请日:2006-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宜绫
授权公告日:2009-1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陈晓华
国际分类号:G06F3/042,G06F3/033,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而言,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同,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80025462.2,优先权日为2005年07月11日,申请日为2006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在命令区域(ACM)上的控制点(C)的位置(x′,y′)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将包括摄像机(2)的指示设备(1)朝着命令区域(ACM)的方向对准;
生成指示设备所对准的目标区域(AI)的图像(I);
处理目标区域图像(I)以确定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点(T);
根据在当前定义的控制区域(ACT)中目标点(T)的位置(x,y)确定控制点(C)的位置(x′,y′),该控制区域(ACT)至少部分地包括命令区域(ACM),
其中,控制区域(ACT)的尺寸和/或位置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和角度中的至少一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超出了确定的限制,则控制区域(ACT)的尺寸被扩展。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定义控制区域(ACT)的尺寸与命令区域(ACM)的尺寸的比率的扩展系数α至少在确定的距离范围内是与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成比例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如果用户正在将指示设备(1)对准当前控制区域(ACT)之外的目标点(T),则控制区域(ACT)的尺寸被扩展。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确定的时间段之后控制区域(ACT)的尺寸被减少,在该时间段期间用户没有将指示设备(1)对准当前控制区域(ACT)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T)。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邻近命令区域(ACM,ACM、)的控制区域(ACT,ACT、)被选择,使得控制区域(ACT,ACT、)不会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可以通过对准命令区域(ACM,ACM、)的某个范围(ACT,ACT、)而激活命令区域(ACM,ACM、),与当前活动命令区域(ACM,ACM、)关联的扩展的控制区域(ACT,ACT、)被选择为使得它至少不会与邻近命令区域(ACM,ACM、)的某个范围(ACT,ACT、)重叠。
8. 一种控制设备(D1,D2)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将包括摄像机(2)的指示设备(1)朝着与将被控制的设备(D1,D2)关联的命令区域(ACM)的方向对准,在该命令区域(ACM)上呈现有用于控制设备(D1,D2)的多个选项(M1,M2,M3,M4,M5,M6);
生成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区域(AI)的图像(I);
处理目标区域图像(I)以确定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点(T);
根据命令区域(ACM)中的控制点(C)的位置(x′,y′)确定选择的选项(M5),其中控制点位置(x′,y′)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个被控制。
9. 一种用于控制在命令区域(ACM)上的控制点(C)位置(x′,y′)的系统,包括:
摄像机(2),用于生成在指示的方向(P)上的目标区域(AI)的图像(I);
图像处理单元(3),用于处理目标区域图像(I)以确定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点(T);和
控制点位置计算单元(4),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点(T)在当前定义的控制区域(ACT)中的位置(x,y)确定控制点(C)的位置(x′,y′),该控制区域(ACT)至少部分地包括命令区域(ACM),
其中,控制区域(ACT)的尺寸和/或位置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和角度中的至少一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系统,还包括:
控制点可视化单元(8),用于在命令区域(ACM)上控制点(C)的可视化。
11. 一种用于控制设备(D1,D2)的系统,包括:
命令区域(ACM),用于可视地呈现用于将被控制的设备的用户选项(M1,M2,M3,M4,M5,M6);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的用于控制在命令区域(ACM)上的控制点(C)位置(x′,y′)的系统,和
解释单元(9),用于根据在命令区域(ACM)中的控制点(C)位置(x′,y′)确定选择的选项(MS)。”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11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ZL200680025462.2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本专利), 复印件共19页;
附件2:200680025462.2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复印件共19页;
附件3:US2005/0104849A1及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9日,复印件共32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内容“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和角度中的至少一个”具有的含义为: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r)”、“角度”或“距离(r)和角度”。而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根据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r)来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解决方案,并没有记载根据二者之间的“角度”来定义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的相关内容,更不涉及同时根据二者之间的“距离和角度”来定义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内容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明确认定,该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2-11均由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超范围而亦超范围。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中(除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被定义之外)的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所做的进一步限定未能克服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也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至7,同样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9基于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同的理由亦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所做的进一步限定未能克服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11同样存在权利要求9、10所涉及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并且权利要求11中所记载的所述系统包括“命令区域”、“解释单元”等部分均为被控制设备的一部分,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由此,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1记载的所述系统包括本应属于其所控制设备的“命令区域”和“解释单元”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除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被定义之外)的技术方案只是简单提及设想或结果,并未给出任何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依然未能克服上述缺陷,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2-7技术方案的相应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4、5的进一步限定内容,说明书中也只是简单描述这一设想或结果,并未给出任何具体技术手段,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4、5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至7,同样存在上述缺陷;基于与前述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相同的理由,说明书就权利要求9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依然未能克服上述缺陷,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0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同样存在所引用权利要求9、10涉及的上述缺陷,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1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对比文件1涉及根据一个指示设备在显示器所瞄准的位置来控制在显示屏上一个点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区别仅在于对于指示设备所对准目标图像的一些定义上的不同,并未引起相关技术内容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亦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均涉及对于控制区域、命令区域的一些人为定义或设想,并未增加技术性的内容,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7分别相对应,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1-7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9、10分别相对应,并且,其中的“命令区域”及“解释单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亦记载有上述技术手段的应用,因此,在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本专利对应的PCT公开文本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和角度中的至少一个”,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相应的,权利要求2-11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关于权利要求1,首先,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本专利说明书中相应文字支持。其次,(a)本专利说明书描述了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可以根据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被确定的技术方案;(b)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与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角度有对应的关系,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c)当看到(a)中的上述教导时,知悉公知常识(b)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不仅可以根据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来定义,还可以根据它们之间的角度来定义;(d)本专利说明书在第3页第27行-第4页第1行进一步定义了术语“控制情形”,并描述了在考虑控制情形时如何定义命令区域的尺寸,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请求人所述的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的权利要求2-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成立。(2)权利要求4的特征可以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19-20行以及第5页4-5行记载内容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4和5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关于权利要求11,首先,该方案可以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3行到第6页第3行的文字支持,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可以包括受控设备,因此,权利要求11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首先,权利要求11本身的语言是清楚的,词语“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命令区域”和“解释单元”的意思都很清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在权利要求11中清楚地限定。其次,请求人所述“命令区域”和“解释单元”应该属于受控设备的说法没有根据,权利要求11清楚地限定了这两部分被包括在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中,因此,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内容,以及上述专利权人对“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意见陈述可知,说明书提供了充分的公开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权利要求1-11中限定的发明,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11技术方案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将包括摄像机的指示设备朝着命令区域的方向对准;根据在当前定义的控制区域中目标点的位置确定控制点的位置,该控制区域至少部分地包括命令区域;其中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和角度中的至少一个。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定义控制区域,也没有提及控制点,对比文件1最多公开了目标区域、目标点305。对比文件1中的“照相机相对于显示屏123的位置和/或方位”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并没有任何可比之处。上述区别特征都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对比文件1的指示设备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此外,对比文件1没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任何通过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定义控制区域来提高指示设备的精确度的技术启示以解决面临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2)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因为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因而也具有创造性;鉴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7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21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独立权利要求1、9中记载的“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r)和角度中的至少一个”修改为“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r)”,即删除了其中关于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角度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请求人,请求人明确专利权人的修改是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因此对其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删除,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当庭提出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和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就本案的全部无效理由及证据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14日口头审理之后向合议组提交了代理词,供合议组参考。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16日口头审理之后向合议组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2年03月22日补交了2012年03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指定的附件,包括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该文本将随本决定转送请求人),再次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9,将独立权利要求1、9中记载的“控制区域的尺寸和/或位置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修改为“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即删除了其中关于控制区域位置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在命令区域(ACM)上的控制点(C)的位置(x′,y′)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将包括摄像机(2)的指示设备(1)朝着命令区域(ACM)的方向对准;
生成指示设备所对准的目标区域(A1)的图像(I);
处理目标区域图像(I)以确定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点(T);
根据在当前定义的控制区域(ACT)中目标点(T)的位置(x,y)确定控制点(C)的位置(x′,y′),该控制区域(ACT)至少部分地包括命令区域(ACM),
其中,控制区域(ACT)的尺寸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如果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超出了确定的限制,则控制区域(ACT)的尺寸被扩展。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定义控制区域(ACT)的尺寸与命令区域(ACM)的尺寸的比率的扩展系数α至少在确定的距离范围内是与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成比例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如果用户正在将指示设备(1)对准当前控制区域(ACT)之外的目标点(T),则控制区域(ACT)的尺寸被扩展。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在确定的时间段之后控制区域(ACT)的尺寸被减少,在该时间段期间用户没有将指示设备(1)对准当前控制区域(ACT)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T)。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邻近命令区域(ACM,ACM′)的控制区域(ACT,ACT′)被选择,使得控制区域(ACT,ACT′)不会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可以通过对准命令区域(ACM,ACM′)的某个范围(ACT,ACT′)而激活命令区域(ACM,ACM′),与当前活动命令区域(ACM,ACM′)关联的扩展的控制区域(ACT,ACT′)被选择为使得它至少不会与邻近命令区域(ACM,ACM′)的某个范围(ACT,ACT′)重叠。
8. 一种控制设备(D1,D2)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将包括摄像机(2)的指示设备(1)朝着与将被控制的设备(D1,D2)关联的命令区域(ACM)的方向对准,在该命令区域(ACM)上呈现有用于控制设备(D1,D2)的多个选项(M1,M2,M3,M4,M5,M6);
生成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区域(A1)的图像(I);
处理目标区域图像(I)以确定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点(T);
根据命令区域(ACM)中的控制点(C)的位置(x′,y′)确定选择的选项(M5),其中控制点位置(x′,y′)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意一个被控制。
9. 一种用于控制在命令区域(ACM)上的控制点(C)位置(x′,y′)的系统,包括:
摄像机(2),用于生成在指示的方向(P)上的目标区域(A1)的图像(I);
图像处理单元(3),用于处理目标区域图像(I)以确定指示设备(1)所对准的目标点(T);和
控制点位置计算单元(4),用于根据所述目标点(T)在当前定义的控制区域(ACT)中的位置(x,y)确定控制点(C)的位置(x′,y′),该控制区域(ACT)至少部分地包括命令区域(ACM),
其中,控制区域(ACT)的尺寸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1)和命令区域(ACM)之间的距离(r)。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系统,还包括:
控制点可视化单元(8),用于在命令区域(ACM)上控制点(C)的可视化。
11. 一种用于控制设备(D1,D2)的系统,包括:
命令区域(ACM),用于可视地呈现用于将被控制的设备的用户选项(M1,M2,M3,M4,M5,M6);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的用于控制在命令区域(ACM)上的控制点(C)位置(x′,y′)的系统,和
解释单元(9),用于根据在命令区域(ACM)中的控制点(C)位置(x′,y′)确定选择的选项(MS)。”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2年03月07日口头审理当庭和2012年03月22日两次修改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专利权人所作的上述修改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即从权利要求中并列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技术方案,并且该修改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作出的,因此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附件3(即对比文件1),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及其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未发现影响该证据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该证据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基于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控制区域(ACT)的尺寸和/或位置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ACT)之间的距离(r)”,其中包含有两个“和/或”,通过对其进行排列组合共有九项并列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仅描述了根据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来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解决方案,而关于如何根据指示条件即距离和/或控制情形来定义控制区域尺寸和/或位置的其他八项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除了与权利要求对应一致的表述之外仅提到了一些效果和设想,但是没有涉及实质性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除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被定义之外)的其他八项技术方案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当前的权利要求1已经删除了其中涉及控制区域位置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请求人所述的涉及权利要求1中控制区域位置的六项技术方案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审查,对于其余两项技术方案(即方案一:包含“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控制情形而被定义”特征的方案,方案二:包含“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控制情形而被定义”特征的方案)的无效理由,合议组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在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的位置的方法。由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指示设备的精确度,特别是解决现有的指示设备在远距离精确交互方面存在的无法精确指示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2页)。为解决该问题,本专利提出定义虚拟控制区域,根据在当前定义的虚拟控制区域中的目标点的位置确定在命令区域中的控制点位置,由此,无论何时用户将指示设备对准“虚拟”控制区域中的真实的目标点,与虚拟控制区域有关的真实指示位置将被转换为与实际命令区域有关的虚拟指示位置,由此该虚拟指示位置相应于控制点位置。其中,关于控制区域尺寸的定义,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可以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其中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关于如何根据控制情形定义控制区域的尺寸,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4页第1行):“术语‘控制情形’尤其意味着在命令区域中的菜单类型、个别菜单项目的大小等。例如,在具有大量菜单项目的菜单在命令区域中被显示的情况中,每个菜单项目只提供相对小的激活范围,即为了选择菜单项目指示设备必须对准的区域,其使得有必要提供扩大的虚拟控制区域,甚至在离命令区域相对较小的距离情况中,以便使得用户更容易地精确对准个别的菜单项目或它的激活范围。另一方面,如果在命令区域中示出只有相对较少的选项,具有相对较大的激活范围,控制区域保持与命令区域相同的大小就足够了,即使有较大的距离。”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说明书给出了如何根据“控制情形”(如命令区域中的菜单类型、菜单项目的大小等)确定控制区域尺寸(如扩大虚拟控制区域或保持与命令区域相同的大小)的实现方式(即方案一),该实现方式并非仅仅是一种效果和设想,而是具体的处理手段,根据说明书记载的该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明了所述“控制情形”的含义、以及如何依据控制情形对控制区域的尺寸进行定义。由此可见,上述方案一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
关于方案二,首先,上述说明书内容还记载了该实现方式在考虑“控制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指示设备距离命令区域相对较小或较大距离的情况进行控制区域尺寸的设置(参见上述说明书记载的“即为了选择……甚至在离命令区域相对较小的距离情况中,以便使得……另一方面,如果在命令区域中……即使有较大的距离”),即可以同时考虑控制情形和距离两者而定义控制区域的尺寸(即方案二)。进一步,由于控制区域仅仅是基于命令区域定义的一个虚拟区域,其大小和位置的设定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地使得用户易于确定目标点,从而能够更容易的定位到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因此,在本专利公开的依据指示设备与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实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记载的如何依据控制情形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知晓,如何根据实际中指示设备与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和控制情形确定出适合于实际需求的控制区域的尺寸,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方案二也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人主张的由于说明书中没有描述上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解决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10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所做的进一步限定未能克服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7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②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为“其中如果用户正在将指示设备对准当前控制区域之外的目标点(T),则控制区域的尺寸被扩展”;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为“其中在确定的时间段之后控制区域的尺寸被减少,在该时间段期间用户没有将指示设备对准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T)”,但说明书中并未描述当指示设备对准当前控制区域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相应被扩展的解决方案,亦未描述在一时间段期间指示设备没有对准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相应被减少的解决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5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③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至7,同样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9基于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同的理由亦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所做的进一步限定未能克服上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①,由于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权利要求2-7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至第5页第3行):“在进一步的优选实施方式中,如果用户对准当前控制区域外的目标点,控制区域的尺寸被扩展,从而使得目标点落在新的控制区域之中……只有当用户指向命令区域外时,扩大系数的另一个值将被应用,因此允许相对缩放……如果用户将指示设备对准物理屏幕之外的点,扩展或扩大系数被增加这样使得实际指示轴和因此最终的实际目标点与(更新后的)虚拟控制区域的边界上的点相一致。在这个可替换方案中,扩展系数因此不再仅仅是距离的函数,还取决于用户行为。这样的操作可以被称为‘挤(punch)’,由于当指示位置(明显地)试图通过它们时,虚拟控制区域表现好像它的边界被推或挤压出去……”;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10行):“控制区域的尺寸在确定的时间段后又会减少,该时间段期间用户不指向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的范围之外的目标点。例如,如果用户不再次挤压瞬时控制区域的边界,则扩展系数随着时间慢慢减小,最终收敛向为1的值。优选地,时间常数相对较长,例如以秒至分钟的数量级。虚拟控制区域将因此适于用户优选的尺寸。这个可替换方案也将指导这样的用户,他在这个直接指示方法中不熟练的,但是其可以熟练使用间接控制方法,诸如使用计算机鼠标,以自动地使得从相对指示范例到直接操作范例的心理转变。”由此可见,说明书中描述了当指示设备对准当前控制区域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相应被扩展的解决方案,亦描述了在一时间段期间指示设备没有对准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相应被减少的解决方案,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观点②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③,由于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权利要求8-10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11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11限定该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9或10的用于控制在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位置的系统”,因此该权利要求同样存在权利要求9、10所涉及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②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该权利要求中记载,所述系统包括“命令区域”、“解释单元”等部分,但是,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命令区域”、“解释单元”均为被控制设备的一部分,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无法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①,由于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9或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权利要求9或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权利要求11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②,首先,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3行至第6页第3行):“用于控制设备的合适的系统包括命令区域,用于可见地呈现用于将被控制的设备的用户选项;一个系统,用于如上面解释的控制位于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以及解释单元,用于根据命令区域中控制点的位置解释或确定选择的选项。”其次,权利要求11的主题名称为“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并不意味着该系统必然应当独立于受控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可以包括受控设备,即受控设备本身被包括在该系统中。因此,权利要求11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包括受控设备的命令区域和解释单元的表述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观点②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的主题为“一种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所述系统应与其所控制的设备之间相互独立,但是,根据权利要求11的记载,所述系统却包括本应属于其所控制设备的“命令区域”和“解释单元”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的主题名称为“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并不意味着该系统必然应当独立于受控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该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可以包括受控设备,即受控设备本身被包括在该系统中。因此,权利要求11用于控制设备的系统包括受控设备的命令区域和解释单元的表述是清楚的。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基于专利权人口审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含九项并列技术方案,而说明书中仅描述了根据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来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解决方案,权利要求1中(除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被定义之外)的其他八项技术方案说明书只是简单提及控制区域的尺寸、位置可根据“控制情形”来定义的设想或结果,并未给出如何根据所述控制情形的不同而相应改变控制区域的尺寸、位置的任何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当前的权利要求1已经删除了其中涉及控制区域位置特征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请求人所述的涉及权利要求1中控制区域位置的六项技术方案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审查,对于其余两项技术方案(即前述审查意见中的方案一、方案二)的无效理由,合议组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在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的位置的方法。由说明书记载内容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指示设备的精确度,特别是解决现有的指示设备在远距离精确交互方面存在的无法精确指示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2页)。为解决该问题,本专利提出定义虚拟控制区域,根据在当前定义的虚拟控制区域中的目标点的位置确定在命令区域中的控制点位置,由此,无论何时用户将指示设备对准“虚拟”控制区域中的真实的目标点,与虚拟控制区域有关的真实指示位置将被转换为与实际命令区域有关的虚拟指示位置,由此该虚拟指示位置相应于控制点位置。其中,关于控制区域尺寸的定义,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可以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其中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而关于如何根据控制情形定义控制区域的尺寸,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4页第1行):“术语‘控制情形’尤其意味着在命令区域中的菜单类型、个别菜单项目的大小等。例如,在具有大量菜单项目的菜单在命令区域中被显示的情况中,每个菜单项目只提供相对小的激活范围,即为了选择菜单项目指示设备必须对准的区域,其使得有必要提供扩大的虚拟控制区域,甚至在离命令区域相对较小的距离情况中,以便使得用户更容易地精确对准个别的菜单项目或它的激活范围。另一方面,如果在命令区域中示出只有相对较少的选项,具有相对较大的激活范围,控制区域保持与命令区域相同的大小就足够了,即使有较大的距离。”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说明书给出了如何根据“控制情形”(如命令区域中的菜单类型、菜单项目的大小等)确定控制区域尺寸(如扩大虚拟控制区域或保持与命令区域相同的大小)的处理手段(即方案一),而且该处理手段可以根据指示设备距离命令区域相对较小或较大距离的情况进行控制区域尺寸的设置(即方案二)。此外,由于控制区域仅仅是基于命令区域定义的一个虚拟区域,其大小和位置的设定其主要目的在于尽可能地使得用户易于确定目标点,从而能够更容易的定位到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因此,在本专利公开的依据指示设备与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实现方式的基础上,结合上述记载的如何依据控制情形定义控制区域尺寸的实现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指示设备与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和控制情形确定出适合于实际需求的控制区域尺寸大小的实现方式,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中方案一、方案二技术方案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观点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11
请求人认为:①由于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依然未能克服上述缺陷,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2-7技术方案的相应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对于权利要求4、5的进一步限定内容,说明书中也只是简单描述这一设想或结果,并未给出任何具体技术手段以解决当指示设备对准当前控制区域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如何相应被扩展的问题;亦未给出任何具体技术手段,以解决在一时间段期间指示设备没有对准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如何相应被减少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就权利要求4、5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至7,同样存在上述缺陷,说明书就权利要求8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前述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相同的理由,说明书就权利要求9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依然未能克服上述缺陷,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0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同样存在所引用权利要求9、10涉及的上述缺陷,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1技术方案的记载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①,由于请求人所述的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由此导致的说明书就权利要求2-7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9行至第5页第3行):“在进一步的优选实施方式中,如果用户对准当前控制区域外的目标点,控制区域的尺寸被扩展,从而使得目标点落在新的控制区域之中……只有当用户指向命令区域外时,扩大系数的另一个值将被应用,因此允许相对缩放……如果用户将指示设备对准物理屏幕之外的点,扩展或扩大系数被增加这样使得实际指示轴和因此最终的实际目标点与(更新后的)虚拟控制区域的边界上的点相一致。在这个可替换方案中,扩展系数因此不再仅仅是距离的函数,还取决于用户行为。这样的操作可以被称为‘挤(punch)’,由于当指示位置(明显地)试图通过它们时,虚拟控制区域表现好像它的边界被推或挤压出去……”;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10行):“控制区域的尺寸在确定的时间段后又会减少,该时间段期间用户不指向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的范围之外的目标点。例如,如果用户不再次挤压瞬时控制区域的边界,则扩展系数随着时间慢慢减小,最终收敛向为1的值。优选地,时间常数相对较长,例如以秒至分钟的数量级。虚拟控制区域将因此适于用户优选的尺寸。这个可替换方案也将指导这样的用户,他在这个直接指示方法中不熟练的,但是其可以熟练使用间接控制方法,诸如使用计算机鼠标,以自动地使得从相对指示范例到直接操作范例的心理转变。”由此可见,说明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以解决当指示设备对准当前控制区域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如何相应被扩展的问题,亦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手段,以解决在一时间段期间指示设备没有对准当前控制区域的确定范围之外的目标点时,控制区域的尺寸如何相应被减少的问题,因此,说明书就权利要求4、5技术方案的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上述观点②不成立。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③,由于请求人所述的说明书就权利要求1-7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由此导致的说明书就权利要求8-11技术方案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而言,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均不同,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在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的位置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将包括摄像机的指示设备朝着命令区域的方向对准;生成指示设备所对准的目标区域的图像;处理目标区域图像以确定指示设备所对准的目标点;根据在当前定义的控制区域中目标点的位置确定控制点的位置,该控制区域至少部分地包括命令区域,其中,控制区域的尺寸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所述指示条件包括在指示设备和命令区域之间的距离。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计算显示上的位置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06]-[0016]、[0047]、[0069-0074]段),该方法包括步骤:用户操作带有照相机的指示设备103,使其指向显示屏123;该照相机可操作以产生表示其视野范围内的至少部分景象的图像数据;通过比较所述图像数据和表示显示的显示数据,确定指示设备103相对于显示屏123的位置和/或方位;然后根据上述位置和/或方位来计算指示设备103的纵轴与显示屏123相交点的显示位置。其中,照相机视野范围内的至少部分景象包括至少部分显示的图像。
由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比较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指示设备的精确度,特别是解决现有的指示设备在远距离精确交互方面存在的无法精确指示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2页)。为解决该问题,本专利提出了定义虚拟控制区域,根据在当前定义的虚拟控制区域中的目标点的位置确定在命令区域中的控制点位置的方法,由此,无论何时用户将指示设备对准“虚拟”控制区域中的真实的目标点,与虚拟控制区域有关的真实指示位置将被转换为与实际命令区域有关的虚拟指示位置,由此该虚拟指示位置相应于控制点位置。而对比文件1的解决方案是用于确定指示设备与显示屏相交点的显示位置,进而确定出控制点,对比文件1的解决方案中没有虚拟控制区域的概念,也没有目标点与控制点的区分,因此,对比文件1的解决方案解决不了目标点与控制点不是同一点时的指示问题,即解决不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提高指示设备的精确度、特别是解决现有的指示设备在远距离精确交互方面存在的无法精确指示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解决方案必须将指示设备指向控制点进行操作,而本专利不必必须指准控制点,可以指向控制点之外的目标点,此时系统也可以定位在用户所想要指向的控制点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技术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作出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用户在远距离或特定控制情形下依然能够精确控制命令区域上的控制点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对于指示设备所对准目标图像的一些定义上的不同。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针对目标图像定义了“目标区域”、“控制区域”,对比文件1则定义为照相机“视野范围内的景象”,其不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目标区域”,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区域”,当所述两个区域重合时就更加明显。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区别仅仅是人为定义上有所不同,并未引起相关技术内容发生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控制区域是虚拟区域,其尺寸根据瞬时指示条件和/或控制情形而被定义,而目标区域是指示设备所对准的区域,即控制区域和目标区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专利中控制点和目标点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定义控制区域,也没有提及控制点。对比文件1提及的“视野范围内的景象”仅公开了目标区域,但完全没有提到定义控制区域,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目标点,但完全没有提到控制点或确定控制点的位置。由于本专利定义了控制区域、目标区域、命令区域,即使控制区域和目标区域重合,其也是两个区域,并非是请求人所述的一个区域。此外,本专利也有一个拍摄图像,即相当于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的照相机视野范围内的景象。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并非是人为定义上有所不同,而是引起了相关技术内容的变化,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7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 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8-9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7分别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具备创造性,因此上述请求人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类似的理由而导致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10
在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 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1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9、10分别相对应,并且,其中的“命令区域”及“解释单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亦记载有上述技术手段的应用,因此,在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 具备创造性,因此上述请求人在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导致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