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8
决定日:2012-05-10
委内编号:4W100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82911.4
申请日:2005-07-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刚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B29C63/08,E03F3/04,B29D23/00,F16L9/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200510082911.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7月7日,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
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
b.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
c.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
d.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包括通过牵引机(7)牵引来自放卷装置(1)的钢带(9),使钢带(9)在导辊(2)的导引下进入复合机头(4),复合机头(4)与挤出机(3)呈直角连接,其内部型腔具有与复合异型带材(10)相对应的形状,在钢带(9)通过复合机头(4)的同时,塑料挤出机(3)向复合机头(4)内挤入熔融塑料,在复合机头(4)内熔融的塑料将钢带(9)周边包裹,在牵引机(7)的牵引力作用下将其从复合机头(4)内牵出,形成未定型的复合异型带材(10),未定型的复合异型带材(10)在牵引机的作用下前行,经过定型套(5)的冷却定型和冷却水槽(6)的进一步冷却定型达到常温状态,形成具有加强肋的复合异型带材(10),将冷却定型后的复合异型带材(10)在收卷机(8)上卷绕成盘。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c包括将复合异型带材(32)经过送料辊(29)和压辊(28)构成的输送机构匀速送进由框架(25) 、多个平辊(26)和多个槽辊(27)组成的“辊笼”式缠绕机构中,送进“辊笼”中的复合异型带材(32)上的加强肋在“辊笼”内沿多个槽辊(27)上的槽连成的固定螺旋线做圆周运动螺旋缠绕,复合异型带材(32)不断从“辊笼”下端的切线方向送入,并在与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33)的外沿表面搭接前由一个加热风机(30)将两个搭接表面加热微微熔化,同时用小挤出机(31)向搭接处挤出熔融的塑料,然后,搭接两个搭接表面并用可调压辊(28)压实,使相邻缠绕的复合异型带材(32)融合成一体,自然冷却后形成了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33)。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d包括先用与管道相同的塑料成型一个塑料带料,再将带料焊接成其外径与管道内径尺寸相同的塑料环,将塑料环固定在管的端口上,塑料挤出机(37)向接缝(A)处挤出熔融塑料,再经过压辊(38)压实冷却形成承插接头(35)。
6.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c.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复合装置包括在导辊(2)的导引下牵引来自放卷装置(1)的钢带(9)进入复合机头(4)的牵引机(7),相互呈直角连接的复合机头(4)和挤出机(3),冷却定型具有加强肋的复合异型带材(10)的定型套(5)和冷却水槽(6),将冷却定型后的复合异型带材(10)卷绕成盘的收卷机(8)。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缠绕装置包括接收经过送料辊(29)和压辊28送进的复合异型带材(32)的“辊笼”式缠绕机构,将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33)和复合异型带材(32)的搭接表面加热熔化的加热风机,向搭接处挤出熔融塑料的小挤出机(31),压实搭接表面的压辊(28)。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包括驱动架体(36)、管材驱动辊(34)、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33)、固定在排水管(33)端口的承插接头(35)、向端口和接头(35)的接缝A处挤出熔融塑料的挤出机(37)和压实冷却接缝压辊(38)。”
针对本专利,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权利要求2-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国际公开日为2003年10月30日,国际公开号为WO03/089226A1的PCT专利文献,共34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2612Y(专利号为01253768.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7427Y(专利号为0223355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1年7月25日,公开号为CN1304832A(申请号为00132035.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不清楚,无法确定挤出机和复合机的具体结构,也无法确定二者如何成直角布置;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5也不清楚。②权利要求6中的三个装置均属于纯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权利要求4、7-9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5:李基洪、胡再明主编,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4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注塑成型实用新技术》,封面页、版权页、第70-74页的复印件,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14页;
附件6:2004年5月20日出版的《化学建材》2004年第3期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公章及骑缝章的封面页、目录页、第60、61页的复印件,以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公章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7:声称为《有机氟工业》2001年第4期的第49-60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8087Y(专利号为0227939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4中仅提及输送机构由两个构件构成,“辊笼”式缠绕机构由框架、多个平辊和多个槽辊组成,但并未具体说明相关构件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7中未明确导辊与牵引机之间,以及定型套与冷却水槽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权利要求8中仅提及“辊笼”式缠绕机构,无法确定其具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中仅给出了装置的构成,缺少有关驱动架体、驱动辊以及压辊之间必要的连接关系。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6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和6的结合、或者附件4和1的结合、或者附件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或8公开;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7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2-5、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6-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和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附件1、5、6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和6的结合,或者附件4、1和惯用手段的结合,或者附件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7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或8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6、8的真实性,对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没有原件,而且提交的复印件没有版权页,不能确定其为公开出版物。请求人认为附件7页眉部分的2001年和第4期即表示其为2001年第4期的期刊,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认为2001年不能证明是2001年出版,有可能是2001年保密。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宣布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
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其在口头审理中的意见进行了总结和补充。
合议组于2012年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6、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6、8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即附件1’为准。
对于附件7,合议组认为:附件7来自于一份期刊的内容页。根据关于期刊的常识,其页眉部分的字样通常为出版的年份和期数,由此可以推定附件7页眉部分的2001年、第4期的字样即表示其为2001年第4期,既表明其为公开出版物,也表明了其公开的日期。在专利权人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合议组对附件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卷绕形成螺旋管的合成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第10页最后一段,图4、7):在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中,提供了由横穿所述带的宽度而间隔开的三个纵向延伸肋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组成的一列。每个肋部分20支撑一个相应的伸长平面金属强化带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增强钢带”)。在本发明的其它实施例中,可以使用或多或少的肋和强化带。复合带10由PVC挤压而成。还提供了上述类型的强化带30。这个型面是十字头地挤压密封强化带30,因为复合带10的制造不需要添加前述密封圆筋。当卷曲成螺旋管时,这个型面能够提供适合于输送压力流体的高压管。
经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②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③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①,附件5公开了嵌件在塑件中常用的固定方式:对于板、片状嵌件,可利用孔窗固定法固定(参见其第73页“(五)嵌件的固定”第2段),并且从图2-11中可见,孔窗的形状可为圆形或矩形。并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强化嵌件/钢带固定的作用,由此可见,“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5公开。至于“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作用同样为强化钢带的固定,在附件5的基础上,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种方式。对于区别特征②,由于排水管铺设于地下,常常有尖锐的石块,为了避免管壁被尖锐的石块刺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加管壁厚度,或者将加强肋之间的塑料形状设置成中间凸起以节省材料。对于区别特征③,附件6公开了一种Rib Loc新型金属增强聚乙烯缠绕埋地排水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第61页右栏):澳大利亚Rib Loc公司开发了新型金属增强聚乙烯埋地排水管2000系列(SRP)。新产品的特点是先制造金属增强的聚乙烯型材(金属肋包覆在聚乙烯内),金属增强的聚乙烯型材可以盘卷后运送到使用地附近的工场,然后缠绕成要求直径和长度的埋地排水管(缠绕同时用熔融的聚乙烯把型材熔接)。通常的连接方法是在工厂内做好SRP一端的插口(插口件是用聚乙烯型材卷起焊接成的,一端插入SRP的内孔,然后用熔融的聚乙烯焊接),在现场铺设时SRP间承插连接加上特种密封胶。目前该公司正在开发胶圈密封的承插连接。并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对多个管体进行密封连接,由此可见,区别特征③已被附件6公开。综上所述,由于附件1与附件5、6技术领域相近,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6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加强肋是通过一步法成型制造的,而附件1的加强肋是通过两步法复合而成的;②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技术领域不同,前者属于连续成型技术,后者属于间歇成型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其结构上并没有体现出一步法成型还是两步法复合。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制造方法包括一步复合和两步复合两种方式,可见权利要求1的产品并不排除两步法复合的制造方法,一步法或者两步法并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②附件5给出了通过在嵌件上开孔窗以强化嵌件固定的技术手段,这一手段对连续成型和间歇成型均适用,因而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结合到附件1以得到增强钢带上带有通孔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附件4公开了一种制造金属骨架增强符合塑料管材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图1):将已成型的切割分段的带孔口的金属筒形骨架或网状筒形钢筋骨架安放在复合管材成型机芯轴上,在金属骨架推送机作用下连续进入管材成型腔(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复合机头”)中,与管材成型腔连接的挤出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挤出机”)将熔触塑料挤入管材成型腔中,在成型腔中挤压成型为带金属骨架的增强复合塑料管材后进入冷却定型箱中冷却定型,然后由牵引机引出,被切割机分切为定长材料或在分段的金属骨架之间由切割机切割分段为定长的骨架被包覆的管材,使制造过程得以连续进行。并且由图1可以看出,管材成型腔与挤出机成直角布置。
经比较可知,权利要求2与附件4的区别在于:①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②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③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①和②,附件1公开了带加强肋的带材的缠绕方法(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2页倒数第3段):当前,螺旋卷曲的复合管是在多个操作中形成的。通常一个塑料主体是在工厂环境内被挤压出来的并且随后缠绕到一个卷轴上用于运输。挤压出来的带然后从卷轴上松开,并且经过一个缠绕机,缠绕机也可以设置在工厂内,或者作为选择可以设置在最终管被需要的地点(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最后,伸长的钢强化带卷绕到新的缠绕管上(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对于区别特征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将多段管体连接起来,就需要有必要的连接件,而承插接头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件,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所述,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的金属骨架被包覆在塑料管材内部,权利要求2中的钢带不是在塑料管材内部,而是以加强肋的形式缠绕成型管材,二者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公开了复合有金属增强物的塑料管材的制造方法,并且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步骤a的全部技术特征。至于制造具有加强肋的带材并缠绕成管材的步骤,则被附件1公开。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即可得到按照附件4的方法制造具有加强肋的带材并按照附件1的方法缠绕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其中的步骤a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7公开了一种电线包覆层的挤出流程,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第53页“2.1 电线包覆层挤出”,图5-7):图5-7是电线包覆层的挤出流程图,整条流水线应确保电线以所需速度均匀张紧而无速度的变化或漂移。金属线放卷、张力控制、预热和包覆电线的收卷等都应按电线的规格设计。并且从图5-7可以看出,生产线中依先后顺序包括放卷装置、导辊、挤出机、将挤出的熔融塑料包覆到线材上的装置(即本专利中的“复合机头”)、冷却槽、牵引装置和收卷装置,而且挤出机与将挤出的熔融塑料包覆到线材上的装置呈直角连接。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提供熔融塑料对金属材料包覆成型的流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7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其中的步骤c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8公开了一种卷管机,并具体公开了其工作过程(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图1、4):接通电源,使液压动力有足够油压驱动液压马达19,经加热片27加热和保温,将塑料板材(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复合异型带材”)塞入进料装置7的进口,调节从动胶轮的手轮,把塑料板材夹紧,在胶轮6、从动胶轮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送料辊”)的传动下,塑料板材穿过主压辊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辊”)与固定辊14之间从圆环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框架”)半缺口进入圆环1,塑料板材卷近一圈时,进入主压辊15与固定辊14之间,子母扣相合;热风(附件8中具有电热风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加热风机”)直接吹到子母扣,注胶于此处(附件8中具有注胶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小挤出机”),塑料板材卷一圈时,经主压辊15,胶熔制剂在子母扣处或结合面紧密粘合,在环缝处起密封防漏作用,压合后的塑料板材经圆环1卷出。附件8还公开了圆环1上均匀相互间隔设有平整轮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平辊”)和导轮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槽辊”),平整轮2减少螺旋管运动摩擦力,导轮3起板材30卷成螺旋线定位作用(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8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将带材缠绕成管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8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其中的步骤d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6公开了插口件的制作方法(参见其第61页右栏):通常的连接方法是在工厂内做好SRP一端的插口(插口件是用聚乙烯型材卷起焊接成的,一端插入SRP的内孔,然后用熔融的聚乙烯焊接),在现场铺设时SRP间承插连接加上特种密封胶。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制作与管体匹配的连接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已被附件6公开。至于用压辊压实,以使接缝处连接更加牢固,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由于不具备创造性而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1-5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4、关于权利要求6-9
(1) 关于支持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的三个装置均属于纯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6-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其中的复合装置、缠绕装置和设置承插接头分别包含“将钢带与塑料复合”、“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和“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等能够体现装置结构和位置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并非是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也对这三个装置的结构进行了具体描述(对复合装置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26行,图1;对缠绕装置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至第5页第1段,图5、6;对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图7),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相应的描述了解权利要求6中三个装置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可以概括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2) 关于清楚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未明确导辊与牵引机之间,以及定型套与冷却水槽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权利要求8中仅提及“辊笼”式缠绕机构,无法确定其具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中仅给出了装置的构成,缺少有关驱动架体、驱动辊以及压辊之间必要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9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7-9分别对复合装置、缠绕装置和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进行了限定。根据权利要求7-9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确定:导辊位于牵引机之前,用于引导牵引的钢带;定型套位于冷却水槽中,二者共同对带材进行冷却定型;“辊笼”式缠绕机构由相互配合的辊和框架(即“笼”)构成;驱动辊位于驱动架体上,用于驱动管体进行旋转,压辊位于管体与承插接头接缝处,用于对接缝进行压实冷却。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其保护范围。此外,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上述三个装置的结构进行了具体描述(对复合装置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26行,图1;对缠绕装置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至第5页第1段,图5、6;对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的描述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图7),即对上述三个装置中各个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解释。至于权利要求7中定型套与冷却水槽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公知常识确定定型套位于冷却水槽中。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9的保护范围,并且也可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9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3) 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 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装置,在权利要求2公开了排水管制造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实现所述方法的常用设备,而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设备就属于该设备。另外,附件7公开了复合装置,附件6隐含公开了缠绕装置以及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与实施该方法的装置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设备是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常用设备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而断然判定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并且,由于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在考虑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时必须考虑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附件6和7均未公开与复合有增强钢带的加强肋有关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用附件8来证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其中也未涉及与复合有增强钢带的加强肋有关的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9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82911.4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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