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防爆材料箔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7
决定日:2012-05-11
委内编号:5W1025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35017.1
申请日:2010-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成
授权公告日:2011-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彩琴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B65D90/22(2006.01);B65D90/46(2006.01);B65D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20635017.1,名称为“防爆材料箔片”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是李彩琴。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爆材料箔片,包括金属箔片(1),其特征是:所述的金属箔片(1)通过切缝机切分的槽口呈凹口型(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材料箔片,其特征是:所述的金属箔片(1)可为铜合金箔片(11)或铝合金箔片(1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材料箔片,其特征是:所述的金属箔片(1)厚度为0.05~0.2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爆材料箔片,其特征是:所述的金属箔片(1)表面上涂覆有防电或防火涂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杨成(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1年03月19日、公开号为US500033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9105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145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904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806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容器的防爆装置,其摘要部分公开“在具有导热性的金属箔带表面切出特殊的切口,并永久性地将切口折弯,使其离开未被处理的金属箔带面”,说明书第6栏第2段记载“图7中显示的是用另一不同方法预制的箔带1,它的一个侧面带有永久的冲压开孔14,而不是拉伸成网状。冲压开空14或许是在一个工作步骤中制成,箔带被卷成筒状时,冲压开孔位于未被冲孔处理的两层箔带面之间”。附图7显示的是槽口呈凹口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仅仅在于切缝机槽口,而该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金属箔片为铝合金箔片”已被证据2公开,其还对铜合金的选择给出了明确的直接技术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或证据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1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2年04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和4的结合或证据1、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证据3用于证明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5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及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和证据2-5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和4的结合或证据1、2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容器的防爆装置的制作工艺,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该证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具有导热性的金属箔带表面切出特殊的切口,并永久性地将切口折弯,使其离开未被处理的金属箔带面。至少一个具有大的内部空间的三维填充体(单元体)通过拉伸和/或折弯工艺方法被制成。上述填充体被置入容器,从而形成所述防爆装置。图7中显示的是用另一种方法预制的箔带1,它的一个侧面带有永久的冲压开孔14,而不是拉伸成网状。冲压开孔14或许是在一个工作步骤中制成,箔带被卷成筒状时,冲压开孔位于未被处理的两层箔带面之间。它的优点是,在箔带材料制成填充体(单元体)的形成过程中,规则的层面区域是不会复合在一起的、图7右下角是冲压开孔14中的一种半球形的冲孔,它表示了另一种填充体(单元体)生产的可能形,这种填充体保留了其固有的稳定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栏第14-37行、第6栏第2段和说明书摘要的中文译文及附图4-7)。另根据证据1附图7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7中形成在箔带1上的冲压开孔14是折边后形成的切口,也就是说箔带1在被卷成筒状之前,为了使得冲压开孔14的形状形成为长方形,箔带1通过冲压切出的切口必定呈凹口型。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在金属箔片上形成切口的方式不同:本专利通过切缝机在金属箔片上切分出槽口,而证据1公开的是通过在金属箔带上冲压来切出切口。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本发明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其制造工艺流程如下:铝合金锭→轧制→铝合金箔→切缝机切缝→切缝铝箔→整形→绕制成形→圆柱网卷形网状抑爆材料→拉网机扩展→铝箔网→叠制成形→矩形叠层形网状抑爆材料→切割整形→制成网状坯料→→制球机制球→球状抑爆材料。本发明的网状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是由切缝并扩展后的铝箔经叠合或绕制等工艺制成,整个材料从内到外均具有类似蜂窝状的孔隙结构。”(参见证据2第3栏第3-15行及附图1-6)。可见,证据2公开了在铝箔上通过切缝机切分槽口。
由于证据1和证据2都属于防爆材料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利用切缝机切分槽口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切分凹口型槽口时采用切缝机在箔带上进行切分,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箔片上切分槽口,也就是说证据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此可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箔片(1)可为铜合金箔片(11)或铝合金箔片(12)”。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抑爆材料为铝合金箔(参见证据2第3栏第3-15行)。同时,根据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较好的防爆效果,选择热传导性好的铜合金作为防爆材料,这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箔片(1)厚度为0.05~0.2mm”。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制作网状易燃易爆物品的抑爆材料为铝箔,其厚度选择0.02~0.2mm(参见证据2第3栏第28-29行)。由此可见,证据2记载的铝箔厚度0.02-0.2mm与本专利的金属箔片厚度0.05-0.2mm有一个共同的端点,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金属箔片(1)表面上涂覆有防电或防火涂层”。证据4公开了一种阻隔防爆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阻隔防爆材料为铝合金材质制成的蜂窝状结构,材料表面喷涂有防火导电涂层2。本实用新型涉及的防火涂层材料为PF109涂料。该涂料的特性为:导电性优异、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耐蚀性、耐热性、附着力优良,适用与石油化工、铁路、交通、航空等行业的储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防腐防静电保护”(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第10-19行)。可见,证据4已经公开了铝箔表面喷涂有防火导电涂层,且其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有效地解决介质的污染和静电的产生,即证据4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2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证据5公开了一种阻隔防爆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阻隔防爆材料,为铝合金材质制成的蜂窝状结构,阻隔防爆材料1表面涂覆有防火涂层2。该铝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具有如下特性:装有材料的金属能有效地消除静电;有效的防止了阻隔防爆材料表面铝粉的脱落,防止了介质的污染等”(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2页第11-12行、第3页第7-21行)。可见,证据5已经公开了铝箔表面涂覆有防火涂层,且其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有效地解决介质的污染和静电的产生,即证据5也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2的技术方案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35017.1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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