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扣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8
决定日:2012-05-14
委内编号:6W101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680891.X
申请日:2009-12-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西仁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巧玲
主审员:程云华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1-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扣棋属于棋类玩具,通常这一类产品的正面在使用过程中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并且对游戏进程起主要作用,而侧面、背面通常属于不易受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因此,该类产品的正面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能够产生显著影响,而侧面、背面通常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针对本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将产生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0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30680891.X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扣棋”, 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为蔡巧玲。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深圳市西仁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共1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830155289.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共3页;
附件3:专利号为200930290734.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2后视图中披露了涉案专利中每一组件的图案,组件的四方形形状相同,同时四方形的扣棋棋子是属于此领域常用的设计手法,同时,虽然涉案专利并未保护色彩,但是附件2中公开的客体已经将涉案专利中每一个组件的色彩披露,因此涉案专利与附件2所披露的外观设计相同,且附件2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己经公告;从附件3的主视图及后视图中,其揭露的棋子中央同样分别有正方形、圆形、星形和梅花形的图案以及棋子为四方形的结构特点。因此,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涉案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其他的公开文献中被公开,成为了现有技术;由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己经由他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进行缺席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表示附件3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关于相同和相近似的对比,请求人认为包装盒用来装扣棋,附件2就是涉案专利扣棋的包装,两个类别相关,扣棋主要在于主视图图案,后视图没有设计要点,两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其他意见同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将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附件2是专利号为200830155289.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意见,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专利的公告日为2009年10月07日,即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2009年12月23日),因此,其可以作为对比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扣扣棋)”,结合其视图,其为“扣棋”包装盒的外观设计,其上公开了“扣棋”的图片(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所示“扣棋”两者均属于玩具类产品,用途相同,故可作外观设计对比。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组件1主视图、左视图、后视图、组件2、3、4、5、6的主视图以及组合状态使用参考图,简要说明显示:组件1的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俯视图和仰视图旋转90度后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由于各组件的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后视图均分别与组件1各视图相同,故均予以省略。综合各视图,涉案专利每一个组件均是正面为正方形、侧面为长方形的长方体,长方体的厚度约为正方形边长的1/3,组件的正面中央的图案共有六种,分别为正方形、菱形、圆形、四角星形、八角星形和梅花形的图案,背面和侧面均无图案。(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扣棋的外观设计,所示扣棋的每一个组件均是正面为正方形,侧面为长方形的长方体,长方体的厚度约为正方形边长的1/5,组件的正面中央的图案共有六种,分别为正方形、菱形、圆形、四角星形、八角星形和梅花形的图案,无背面视图。(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涉案专利有背面视图,对比设计未显示;(2)涉案专利的各组件厚度比对比设计略厚。除上述不同外,各组件的整体形状以及正面图案均基本相同。
合议组认为,扣棋属于棋类玩具,通常这一类产品的正面在使用过程中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并且对游戏进程起主要作用,而侧面、背面通常属于不易受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因此,该类产品的正面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能够产生显著影响,而侧面、背面通常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针对本案,当一般消费者观察该产品时,其注意力一般施加于这类产品的正面,棋子侧面、背面属于通常在使用时不易关注的部位。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将产生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
4.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680891.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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