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及使用该断路器的预付费电度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74
决定日:2012-05-11
委内编号:5W102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2513.2
申请日:2006-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H01H83/20,H01H83/22,H01H8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请求人亦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来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112513.2、名称为“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及使用该断路器的预付费电度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预付费电度表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剩余电流监测器,用于检测电路中泄漏电流并输出第一触发信号;
剩余电量监测器,用于监测电度表中的剩余电量并输出第二触发信号;
致动器,根据所述第一触发信号与第二触发信号之一而断开电力系统电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剩余电流监测器包括:
互感器,用于检测穿过互感器内孔的电流差值并通过二次回路输出信号;
信号处理电路,用于放大所述二次回路输出信号,以锁存与输出所述第一触发信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剩余电量监测器通过一条信号线接收所述电度表提供的供电指示信号。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剩余电量监测器包括:
与所述信号线连接的供电保持端子;
晶体管,其基极通过电阻与所述端子连接,并通过集电极或发射极输出所述第二触发信号。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动器包括:
控制开关,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或第二触发信号执行开关动作;
执行机构,在所述控制开关控制下切断所述电力线的电力供应并分断用电设备。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包括:
其正极接收所述第一触发信号的第一二极管;
其正极接收所述第二触发信号的第二二极管;
其控制端连接到所述第一与第二二极管的负极的可控硅。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执行机构包括电磁铁与分合操作机构。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短路与过载保护模块,用于在负载过大或短路时切断负载。
9、如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整流器,用于将电力系统的交流电源转换成直流电源,以便为断路器中的电路供电。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一个抗干扰电路,连接在所述电力线与整流器之间,包括压敏电阻与所述电磁铁。
11、一种包括断路器的预付费电度表,其特征在于,所述断路器,包括:
剩余电流监测器,用于监测电路中泄漏电流并输出第一触发信号;
剩余电量监测器,用于监测电度表中的剩余电量并输出第二触发信号;
致动器,根据所述第一触发信号与第二触发信号之一而断开电力系统电源。”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97224137.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授权公告日是1999 年06月16 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95209806.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授权公告日是1996年02月07日;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20052000137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08月23 日。
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1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且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2)权利要求4-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01月31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仅提出希望口头审理时间适当延后。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期没有异议,认为对比文件3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比文件3及相关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根据请求书第4页倒数第2-5行记载的内容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坚持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2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和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如果请求人亦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来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预付费电度表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IC卡预付费电能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l说明书第2页、第3页第3段):(A)防窃电路由电流互感器HG和以三极管Nl、Q5组成的放大整形电路,当短接火线、零线或一火一地时,则互感器HG中的电流发生变化,使电流互感器HG输出的电流发生变化,经放大整形后,输出为低电平的脉冲信号,还能在内存上记录有关窃电标识并切断电路工作;(B)光电检测对管中的OP,将用电计量信号经以三极管Q4、Q7、Q8组成的放大电路整形变化成信号CounT,当余额为零时,该电表将再次发出报警信号,同时切断电路。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A)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电流监测器,特征(B)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电量监测器,而且对比文件1的主题名称也可以看出其是一个剩余电量监测器,特征(A)和(B)中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致动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B)公开了监测电量余额的功能组件,其在余额为零时能够输出信号切断电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电量监测器的作用相同,因此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电量监测器;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A)和(B)均公开了电表能进行切断电路工作,因此其电表中必须包含具有能够切断电路的致动器,即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致动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下述区别特征:
(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预付费电度表的剩余电流断路器,尤其是可与预付费电度表结合使用的剩余电流断路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电流断路器作为保护主题,是一个整体部分,其包括剩余电流监测器、剩余电量监测器和致动器,其用于电度表,和电度表结合使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A)中的防窃电路和特征(B)中的电量检测切断电路及致动器均属于电度表自身包含的内部组件,而非共同包含于某一专门设置的断路器中,因此,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剩余电流断路器与电度表结合使用,所以其包含的剩余电流监测器、剩余电量监测器和致动器是独立于电度表之外而作为一个剩余电流断路器整体设置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防窃电路、剩余电量监测器和致动器则是设置在电度表内部并构成电度表自身的内部组件,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相比,剩余电流监测器、剩余电量监测器和致动器相对于电度表的位置关系不同。
(2) 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A)中的防窃电路,根据说明书记载,其能自动诊断短接火线、零线及一火、一地的窃电行为,因为窃电行为发生时的电流并不等同于泄露电流,因此防窃电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用于检测泄露电流的剩余电流监测器并不相同。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正是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来设置专用于电表的断路器,由此能够在产生剩余电流或用户购买电量用完时响应电度表的联络信号,使致动器动作,从而协助电度表断开系统电源,从而确保人身安全,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现有的电度表本身已包含断路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另行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电度表配合使用的断路器,并且在断路器中设置剩余电流监测器、剩余电量监测器和致动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技术启示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亦存在前述区别特征,因此当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时,其主张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亦不成立。
3.3 权利要求3和8
权利要求3和8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亦存在前述区别特征,而请求人仅主张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其主张的权利要求3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4 权利要求4-7、9、10
权利要求4-7、9、10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亦存在前述区别特征,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自保护功能的预付费式电能表,该电能表包括单片机、电能信号转换器、信号检测器和断电器,具有在出现各种内部故障或人为故障时,可以对用户电源自动实现断电的自保护功能,可用来替代现有的各种机械式电度表。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电度表与对比文件1中的电能表类似,均公开了在电度表内部具有保护电路和断电器等结构,而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自身就包含监测器和致动器等设备的用于电度表的剩余电流断路器。请求人亦未主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前述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其主张的权利要求4-7、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5 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断路器的预付费电度表,其特征在于所述断路器包括权利要求1中剩余电流断路器包括的三项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也存在前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20112513.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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