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83
决定日:2012-05-14
委内编号:4W101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81892.1
申请日:2009-04-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云南中技管桩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8-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B28B21/66,B28B21/68,B28B21/92,B28B1/08,B28B7/22,B28B7/38,B28B11/24,E02D5/20,E02D7/00,C10M169/04,C10M107/36,C10M141/02,C10N40/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且可实施,同时在该发明专利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且这些效果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则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的200910081892.1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4月15日,专利权人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围护桩断面型式为相对侧面去掉两半圆形的方形,且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制备:
对于空心桩,其制备方法为:
a、制备钢筋笼骨架;
b、制备高性能混凝土及相匹配的模具,并在模上涂隔离润滑剂;
c、把钢筋笼安装在模具上并上紧拉装置;
d、将配好的高性能混凝土喂入模具中,按产品的抗弯性能对钢筋实行预张拉,达到要求值后锁紧、锚固;
e、放入离心机上进行离心并倒出余浆;
f、蒸汽养护后脱模;
g、成品按水泥硬化要求进行堆放,并按水泥硬化要求进行自然养护或者水养护;
对于实心桩,其制备方法为:
a、制备钢筋笼骨架;
b、制备高性能混凝土并准备好相匹配的模具,在模具上涂隔离润滑剂;
c、把钢筋笼安装在模具上并上紧拉装置;
d、按产品的抗弯性能对钢筋实行预张拉,达到要求后锁紧、锚固;对于没有预应力要求的不张拉;
e、将配好的高性能混凝土喂入模具中,同时开动震动设备,振捣、密实;
f、蒸汽养护后脱模;
g、成品按水泥硬化要求进行堆放,并按水泥硬化要求进行自然养护或者水养护;
所述的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按重量份为:海藻酸钠10份,乳化剂Tween(乳化剂吐温)3份,乳化剂Spam(乳化剂斯盘)3份,石墨5份,填充料滑石粉80份,按重量份加水5~6倍混合搅拌均匀;
所述的蒸汽养护按如下方式进行:浇注后的围护桩静置2-4小时,升温速度为10~30℃/h,恒温期温度范围为55~80℃,恒温时间8~12小时,降温速度为10~30℃/h。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制得的围护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围护桩的施工方法包括:
1)拼合封闭钢管打入法:将两桩拼在一起,中间两半圆拼成圆柱孔,孔中插入空心封闭的钢管,和两桩一起打入围护工段,同时在两桩外侧的半圆空处也分别打入空心封闭的钢管,当打入要求深度后把钢管从圆柱孔中拉出;
2)拼合挡土板打入法:将两桩拼在一起,中间两半圆拼成圆柱,孔中底部设挡土板,和两桩一起打入围护工段,同时在两桩外侧的半圆空处也分别设半圆挡土板,与桩一起打入;
3)打入或埋入的桩可用锤击法、振动法、压入法和射水法沉桩,当桩数量达到设计值后,在两桩中间空出的圆柱孔中灌注遇水即硬的胶结材料,包括:水泥、水泥水玻璃、改性水玻璃;注浆方式包括分层注浆、小导管注浆、TSS管注浆、帷幕注浆、高压注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围护桩为钢筋混凝土桩且所述的去掉半圆的相对侧面无配筋。”
针对上述专利权,云南中技管桩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36649C、专利号为200410040717.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55109Y、专利号为20072010521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89年6月14日、公开号为CN1033362A、申请号为87101473.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6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1031C、专利号为91108073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94年6月15日、公开号为CN1087856A、申请号为92114010.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著录项目页和权利要求书,共2页;
附件6:《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SG360??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09年1月第1版,2009年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结构配筋图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d)步骤、权利要求2中的施工方法1)、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均无法实施。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2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6的原件,并补充提交附件6的第2、4页和封底页的复印件共3页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将上述补充证据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与原件核对并签收。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其中权利要求1的d步骤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按产品的抗弯性能对钢筋实行预张拉,达到要求值后锁紧、锚固”含混不清,导致本专利无法实施并达到声称的技术效果,且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不能使本专利产生积极效果,权利要求2的施工方法1)无法实施,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违反标准规定且是一种技术倒退,附件6用于证明该特征违反标准规定。(2)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6用于证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特征部分和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2不能从权利要求1引出,说明书本身也是混乱的。针对上述第3项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宣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不予审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不能使本专利产生积极效果,因而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理由提出异议,认为其属于当庭提出的新理由,超过了增加理由的期限,应不予考虑。当事双方针对本案无效宣告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并认可附件6当庭提交的部分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经审查亦予以认可。且附件1-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以下称原专利法)。
3、关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1)关于单一性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而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规定的理由不予审理。
(2)关于“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该条款的规定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允许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另一方面,防止请求人不断的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周期。同时该条款赋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新理由、新证据是否予以考虑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专利权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虽然请求人提出的该理由并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的合议组对于新增无效宣告理由应予考虑的例外情形,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无效理由,并且,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不能使本专利产生积极效果的理由简单明了,且未提出新证据的支持,并且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也针对此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对于本专利的实用性做出清楚、准确的判断能使后续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在合理、有效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后续无效理由的审查,且并不会对审查周期造成拖延,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予以考虑。
综上,本案审理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上述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中第(1)和(2)项。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且可实施,同时在该发明专利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且这些效果是积极的和有益的,则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
关于权利要求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实用性,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空心桩和实心桩的制备方法中的d步骤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按产品的抗弯性能对钢筋实行预张拉,达到要求值后锁紧、锚固”不清楚、不确定,且说明书中并未描述该“要求值”以何方式计算,导致本专利无法实施并达到声称的技术效果;②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使用了很多化学药剂,增加了生产成本、造成环境污染,不能使本专利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
对于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只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按产品的抗弯性能对钢筋实行预张拉,达到要求值后锁紧、锚固”显然是在制备桩的过程中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设计规范的要求下依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该特征并不会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其次,审查指南对“积极效果”的规定要求该专利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且这些效果是积极的和有益的,由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参见说明书[0026]段),采用权利要求1中隔离润滑剂可使产品在制备时更容易脱模,可见,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专利提出申请之日可以预料到的积极和有益的效果,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隔离润滑剂会产生浪费、污染环境,因此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产品脱模方面具有的积极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施工方法1)中限定的“将两桩拼在一起,中间两半圆拼成圆柱孔,孔中插入空心封闭的钢管,和两桩一起打入围护工段”这一技术手段无法实施,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上述技术手段虽然可能要求在一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实施,存在一定的施工难度,但其也存在实施的可能性,并不会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所述的围护桩为钢筋混凝土桩且所述的去掉半圆的相对侧面无配筋”违反标准规定的空心方桩配筋要求(参见附件6),且会增加施工难度、降低施工进度,是一种技术倒退。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附件6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在其第2页记载了本图集是“为了便于工程技术人员应用空心方桩而编制本图集”,可见其目的是便于工程技术人员应用,此外附件6此类的技术标准是为了满足社会要求,用于保证产品质量标准化的一种规范,其设立的目的不是对发明创造进行限制。而我国专利法制定的本意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因而发明创造可能会对现行技术标准有所改变和突破,不符合技术标准规定也不必然导致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由此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违反附件6中的规定而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不成立。
其次,附件6中具体规定的方桩四面带配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已知的标准设计方法,其不能证明两面带配筋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然而,制造上述两面带配筋的方桩从技术上来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并可通过施工受力需求计算确保施工安全性,在吊装施工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通过观察桩的外形判断起吊方向,从而实现安全、顺利的施工,因此该特征并不会导致该技术方案无法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最后,在满足受力需求的前提下,采用两面带配筋的方桩,可以降低成本,且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专利提出申请之日可以预料到的积极和有益的效果,因此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3在降低成本方面具有的积极效果。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留孔拼合灌接围护桩的制备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离心法蒸气养护制造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的方法,该方法对整根桩离心成型并进行蒸汽养护,其工艺包括:a、准备阶段:制作钢筋笼、按规定配比制作混凝土、清理离心模具并涂隔离层;b、安装钢筋笼:将制作好的钢筋笼放到离心模具中并定位;c、机械布料:将配好的混凝土用机械方式注入离心模具中;d、合模:合拢离心模具,并从外部将离心模具用定位闭锁螺栓将其固定,保证离心模具在转动时不会打开;e、用张拉机张拉预应力钢棒,以增加其预应力;f、离心成型:开动离心机让整个离心模具转动,在离心力作用下,离心模具中间部位的混凝土甩向离心模具外侧四周,中部形成空心状;g、蒸汽养护: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蒸汽养护池中,注入水蒸汽养护数小时;h、脱模:打开离心模具外部的定位闭锁螺栓,脱去离心模具,取出成型的空心桩;i、堆码:将空心桩堆放在露天环境3~7天后,经检验合格后即可出厂;所述的蒸汽养护包括水蒸汽养护和高压釜蒸汽养护,水蒸汽养护时间为5-9小时,最好为7小时;所述的高压釜蒸汽养护是:将包裹有空心桩的整个离心模具放入高压釜蒸汽养护器中,在高温、高压和水蒸汽作用下,养护10-14小时(高压釜中的工作压力为1MPa,混凝土强度>C80,高温为180℃(参见其权利要求1-3)。
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围护桩断面型式为相对侧面去掉两半圆形的方形;②隔离润滑剂干重组分;③权利要求1的蒸汽养护按如下方式进行,浇注后的围护桩静置2-4小时,升温速度为10~30℃/h,恒温期温度范围为55~80℃,恒温时间8~12小时,降温速度为10~30℃/h;④实心桩制备方法的步骤e。
对于上述区别③,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1)蒸汽养护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手段,通常都是升温??恒温??降温,对时间也没有限制和规定,蒸汽养护需要控制混凝土桩强度而不是控制养护时间.在附件6第4页第4行披露了关键不是控制养护时间而是控制混凝土强度;(2)即便本专利限定了相应的时间和温度,其也已在附件1中作了相应的公开,其披露了相应的温度和时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以附件1结合公知技术,经过有限次实验即可得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③,(1)在请求人提供的附件6第4页第4行披露了空心方桩混凝土需要达到的抗压强度指标,其并没有体现出蒸汽养护只需要控制混凝土桩强度而不需要控制养护时间,也没有给出蒸汽养护的任何操作方法,本专利的蒸汽养护方式与通常采用的升温??恒温??降温方式相比更加具体化,其具体限定了恒温温度、时间,升温、降温速度等具体数值,同时本专利说明书[0026]段明确了该特殊的蒸汽养护方式具有较好的技术效果,可快速有效地增加产品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现有常用蒸汽养护方式中获得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表明本专利的具体蒸汽养护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请求人主张该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2)附件1公开的蒸汽养护方式与本专利不同,其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恒温温度和恒温时间,也没有公开升温和降温速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快速增加产品强度,无法从附件1中获得本专利所采用的具体蒸汽养护方式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上述意见(1)可知,本专利的蒸汽养护方式并不能从本领域的常用方式中获得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技术再经过有限次实验也无法获得该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主张该区别③可由附件1得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对于附件2-5,请求人使用其评述其他区别特征,既未公开区别③,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基于上述区别③是惯用手段或附件1结合公知技术容易得到,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其中附件6用于证明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其关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081892.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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