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油井找水堵水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油井找水堵水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01
决定日:2012-05-14
委内编号:4W101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1616.8
申请日:2003-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庆华油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琳
主审员:王瀚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谭颖
国际分类号:E21B49/08(2006.01),E21B3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基础上,应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即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对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这里,本领域不局限于国际分类表中的某个小组或大组,而是包括所有的相关联领域。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07日,名称为“一种油井找水堵水的方法”的200310111616.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陈琳。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油井找水堵水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油井需要控制的层段数量,在下油管、抽油杆和抽油泵之前,将一组装有能接收地面压力信号的压控开关器的堵水管柱,下入相应层段;
在各对应层段的压控开关内事先设置能接收和执行压力编码信号的程序;
以地面增压设备为压力源,通过操作井口装置上的阀门和增压设备,对各压控开关器发出由压力与时间关系所构成的各种压力波形,所述压力波形按组形成具有地址码和动作码组合的编码压力信号,各压控开关识别上述属于自己的编码信号后执行开、关控制;
分别对所开通的层段的产出液进行测量,确定该井各层段的日产油量或日产水量;
根据测量结果对产油层段的压控开关器发出打开的压力编码信号,对产水层段的压控开关器发出关闭压力编码信号,完成该油井的找水、堵水工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油井找水堵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使用的地面增压设备,是指高压泵车、压风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大庆华油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1月24日和2011年11月30日提交了两次补充意见,综合上述提交的全部请求文件,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分三次共提交了如下证据: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两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请求人声称的由陈杰、黄鸿编著的2002版《传感器与检测技术》,封面及第2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请求人声称的由李继志、陈荣振主编的石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石油钻采机械概论》2001年版,封面及第11页,复印件,共2页;
随2011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14份证据:
证据1:200310111616.8号专利(即本专利)的审查档案,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10日的、专利号为ZL00129407.5号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3:200410061228.8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共1页;
证据4:200410061228.8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审查档案,复印件,共15页;
证据5: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作业施工成果材料,复印件,共7页;
证据6: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工程技术大队中52-522井压电控制开关找堵水施工设计材料,复印件,共7页;
证据7:大庆华油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证据8:(2005)国油质检字第163号检验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证据9:北京华油奥依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证据10:北京华油奥依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复印件,共14页;
证据11:中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请求人于2005年12月份签订的配件(压控开关工具)买卖合同,复印件,共9页;
证据12:中石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与请求人于2006年4月份签订的配件(压控开关工具)买卖合同,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30日的、专利号为ZL200720003208.4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4:印月龙出具的证人证言,请求人声称印月龙目前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复印件,共1页。
随2011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2份证据:
证据15:公开日为2002年07月10日、公开号为CN13576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16:《钻采工艺》期刊2000年1月第23卷第一期第84-86页登载的标题为《机械找堵水一趟管柱作业在鄯善油田S6井应用》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公开不充分
本专利只是专利权人在申请日所提出的一种找水、堵水方法的设想,其中应用的压控开关器就是一个模糊的框架式结构,导致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该专利提供的专利说明书后根本不知道该如何来实施这项专利方法。
(2)关于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5公开了一种“换层生产方法及工艺管柱”,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5段所公开的内容,主要步骤包括:(1)在液压换层开关下井前,调节好其开或关的状态;管柱下至设计位置后,就可以产生一个或几个油水层;(2)当需要重新打开或关闭某一个或几个液压换层开关时;(3)再重新将液压换层开关打开或关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涉及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5中得到了公开。证据16中同样公开了一种换层管柱,其目的是换层、找水和堵水。
证据15采用的是“液压换层开关”,输入的控制信号也是“压力数据”信号,该压力通常应当也是通过外部的增压设备施加的。由于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是一种连续加压的方式,所以该证据15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十进制控制方式,通过一系列连续的液压信号给出了地址码和控制码。也就是说,涉案专利与证据15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涉案专利包括了一个“编码”的过程。但是,涉案专利中的这种“地址码和动作码组合的编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BCD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5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2年03月13日分别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反证1: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253.2-1999,复印件,共2页;
反证2:专利权人声称的“密封件采购指南”,封面页,以及第4页,复印件,共2页;
反证3: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452.1-92,复印件,共4页;
反证4:专利权人声称的“集成芯片使用手册”的英文材料,复印件,共3页;
反证5: “传感器应用及选型手册”,复印件,共4页;
反证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152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
反证7: “汉江局采油工艺研究院产品技术手册”,复印件,共3页;
反证8: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3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89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
反证9:“熊才高老师证明”,复印件,共1页;
反证10:“大庆采油工程研究院和采油一厂对本专利的实施评定材料”,复印件,共5页;
反证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74-2003,复印件,共8页;
反证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587.1-2004,复印件,共8页;
反证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Y DQ0519-2005,复印件,共5页;
反证14:“‘压电控制开关找水堵水技术’试验报告”,复印件,共1页;
反证15:“‘YKKG油水井压控开关工具’试验报告”,复印件,共2页;
反证16:“YKKG油水井压控开关工具试验报告”,复印件,共1页;
反证17: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厂2010年12月的内部资料一份,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反证用于证明本专利公开充分,能够实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将请求人分别于2011年11月24日、2011年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反证1-3、5-8、10-17的真实性无异议;反证4是外文证据,没有中文译文且没有版权页,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反证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应该出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反证2、5、7的公开日期有异议,因为没有版权页。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即印月龙的证言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使用第二次意见陈述证据1、证据3-14作为说明本专利不符合专法第26条第3款的证据,使用第三次意见陈述中证据15和公知常识结合来评价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使用证据16来帮助理解证据15的技术方案,放弃2011年10月31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的附件1、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放弃第二次陈述意见中的证据2(即证据15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使用。
(3)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指定期限内,请求人并未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保护的油井施工方法核心在于压控开关器能够接受来自井口的压力控制,这是发明点所在,但对这一关键性技术手段,却只在说明书中给出简单示意图以及不足80字的文字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简单描述以及示意图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本专利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理解,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找水堵水方法,涉及一种控制井下开关的方法,是现有找水堵水方法上的一种改进。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的方法首先要在液压换层开关下井前,根据不同油水层的生产需要,调节好多个液压换层开关开或关的状态,配接好井下开关控制检测装置后,利用地面加压设备通过套管将压力传导至井下的液压换层开关,并加压至井下开关换向压差(此时有泵压突降显示),进而完成开关阀门的动作;通过对液压换层开关初始开关状态的设定,就可以在下井后利用地面加压设备这些开关的状态,比如初始状态是开的,加压达到压差后就会变为关的,利用不同的开关状态组合,可以实现对井下液压开关状态的控制,该方法具有找水难度大、堵水进展慢的缺陷。为克服这些缺陷,本专利提出了对压力开关控制方式的一种改进方法。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该改进方法如能解决如下三个问题,则可满足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1)本专利的压控开关器是否可以接收到地面加压设备传送的压力信号;(2)压力信号进入压控开关器后,用什么设备和方法对其进行识别和转化为控制信号输出;(3)控制信号输出后压控开关器使用什么结构或部件来完成阀门开关的动作。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合议组认为:
第一,由于压力传感器早已存在,而且广泛应用于井下作业等各领域中,而井下恶劣条件并不是压力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只要选择适当类型的压力传感器,就可以接收到地面传来的压力信号。
第二,本专利说明书提到,“压力传感器连接控制电路,控制电路内编有程序,能够判断传感器接收到的压力信号是否与本开关器所设置的压力编码信号相同以及发出相应的动作指令”。虽然该段描述没有具体指出使用什么样的设备来完成识别,但具有控制电路,并且控制电路编有程序,还能发出指令驱动电机,能实现上述功能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会想到可编程控制器,即使考虑到组装到开关器的较小空间中的需要,单片机也可成为选择之一,单片机具有体积小、功耗低、可靠性强、成本低、程序简单等特点,结合不同类型的传感器,可实现压力等物理量的测量,进而可以输出预设的控制信号,足以完成本专利所需要的功能。
第三,结合上文所述内容可知,单片机可以实现对电机、继电器、传感器等一系列部件的控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单片机的程序可以在识别完成后,输出信号控制电机启动,驱动开关机构执行操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掌握的常规技术,虽然可能涉及电机的选型、具体开关机构的选择等问题,但是,根据井下作业的实际,完全可以选择合适的电机和开关机构以达到堵水找水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其改进点在其对压力传感器的控制方式上,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已经可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压力传感器控制方式,所以,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采用证据1以及证据3-14试图证明专利权人或者其它本领域的企业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然而,专利权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并非以某一特定人能否实现为准,而是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为准。上文中已就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得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所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其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结论,故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关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各项具体主张一一回应。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法第26条3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其所涉及的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其掌握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所有公知技术和惯常技术手段,并具有常规设计及实验能力。不应依据普通读者或者某一部分特定的读者不能实现专利文献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得出该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结论。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5公开了一种石油生产开采换层生产方法(参见证据15权利要求1-7项、说明书第1-3页,附图1-3),其步骤包括,多个液压换层开关9下井前,要根据不同油水层12的生产需要,调节好最上一个液压换层开关,中间一个液压换层开关和最下一个液压换层开关的开或关的状态,管柱下至设计位置后,液压坐封封隔器,就可以生产一个或几个油水层(对应于本专利的根据油井需要控制的层段数量,在下油管、抽油杆和抽油泵之前,将一组装有能接收地面压力信号的压控开关器的堵水管柱,下入相应层段),井内下入工艺管柱;井内加液压,使需要换层处的井下开关工具打开或关闭(对应于本专利的以地面增压设备为压力源,通过操作井口装置上的阀门和增压设备)。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5的区别在于:在各对应层段的压控开关内事先设置能接收和执行压力编码信号的程序;对各压控开关器发出由压力与时间关系所构成的各种压力波形,所述压力波形按组形成具有地址码和动作码组合的编码压力信号,各压控开关识别上述属于自己的编码信号后执行开、关控制;分别对所开通的层段的产出液进行测量,确定该井各层段的日产油量或日产水量;根据测量结果对产油层段的压控开关器发出打开的压力编码信号,对产水层段的压控开关器发出关闭压力编码信号,完成该油井的找水、堵水工作。
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存在的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地面加压装置,产生具有地址码加上动作码的压力波信号,使之在油井内传播,通过压控开关器识别接收到的压力波,将属于该压控开关接收的信号准确无误地转化为电信号去控制执行机构实现开关转换控制。一般来讲,无线电波能够实现携带地址码加动作码的功能,能够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众多控制终端中的某一特定终端实现一对一的控制,其精准性就在于控制终端能够对控制信号进行可靠地识别。但是在油井内,上述电波是无法传播的,现有技术中通过未编码的压力波实现对井下设备的控制,如证据15给出的通过液压动力达到一定限值后控制各压控开关状态的目的。但是,该种方法采用的液压动力不具有携带地址码加动作码的功能,因此,当油井内自身压力升高到动力点时会误动作,不当的控制各压控开关的工作状态转换,在油井在生产过程中,定期液压洗井和其它施工等都会造成其误动作。本专利将压力波以地址码加动作码编码的方式组成控制信号,通过具有识别压力波编码的压控开关接收识别上述信号,解决了由简单的液压动力控制带来的上述问题,使油井找水、堵水的质量和可靠性均有了提升。也就是说,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5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通过证据15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310111616.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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