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广告标贴(秀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7
决定日:2012-05-15
委内编号:6W101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351966.2
申请日:2001-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秀芳
授权公告日:2002-06-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伟琳
主审员:程云华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是将两个传统文字按照司空见惯的排列方式运用于标贴上,而标贴的形状采用长方形是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根据外观设计图片及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本专利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06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1351966.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广告标贴(秀面)”, 申请日为2001年12月07日,专利权人为刘伟琳。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秀芳(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外观设计的载体不是产品;2)该外观设计不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不具有美感;3)该外观设计属于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4)该外观设计没有可称得上产品的载体,即便证明是标贴产品,在标贴领域,长方形和正方形都是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也属于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5)该外观设计在现有技术领域中是常见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1月10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补充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专利号为ZL00312741.9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1页;
附件3:专利号为ZL01302267.9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该外观设计是现有技术领域中常见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但未陈述具体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该外观设计确切说是一种“标贴”产品,是可以用工业方法批量生产出来的产品,黑体字是设计要素,是该专利产品不可分割的必要组成部分。2)申请人是从几万个汉字里面选取了两个具有代表性汉字并独创性地把二字组合在一起作为本标贴的主要设计内容。汉字本身就具有其他文字不可比拟的美感,每个汉字就是一幅图画,都具有其固有的美感。3)本专利中的汉字,实质是一种图形,并不具有文字意义,而图形恰恰正是外观专利权的客体,文字和产品结合也是符合专利法要求的。4)广告不是产品,但标贴却是产品。另外,长方形虽是一种普通的几何图形,但是在长方形的标贴上加入独创性的图形后,就不再是“司空见惯”。5)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属于现有设计,应不予理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2年01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给了对方当事人,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不是产品,不属于新设计,不具有美感,当庭放弃本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的无效理由;相对于附件2、附件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和附件3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坚持原书面意见,请求人认为两个常规字体放在一起不构成新设计,横向竖向排列均惯常,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本专利属于形状司空见惯,其文字是不予保护的;专利权人则认为,标贴上的文字带颜色,本身是创新的新设计。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公开了一幅视图,图片中显示的是长方形的标贴,中心位置有横向排列的类似黑体字的“秀面”两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是广告标贴,标贴上的文字带颜色,是创新的新设计。
针对本专利是否属于新设计,合议组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判断,“秀面”两字是中国汉语文字,其横竖笔形粗细视觉相等、笔形方头方尾,给人以方正、简洁、无装饰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中国汉语文字中的黑体字类似,属于传统字体,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4.3的规定,文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其横向排列方式属于文字排列的惯常排列方式;本专利标贴采用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因此,根据外观设计图片及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本专利是将两个传统文字按照司空见惯的排列方式运用于标贴上,而标贴的形状采用长方形属于所属领域司空见惯的形状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中“新设计”的要求。
专利权人主张标贴上的文字带有色彩,但其申请文本中并未提出请求保护色彩,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理由不予以支持。
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
3.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351966.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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