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的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的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6
决定日:2012-05-16
委内编号:5W1028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02938.6
申请日:2004-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珠官
授权公告日:2006-0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弓玮
国际分类号:B22D18/02(2006.01);B22D4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420102938.6,名称为“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的模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原为李远发,后变更为嘉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的模具,其特征是:上述的模具包括上模框(1)、模芯(2)、锻压冲头(3)、下模框(6)、模芯(7)、压铸流道(8)、压铸锤(10)和顶针(9),上模框(1)的内部下侧设有模芯(2),在上模框(1)和模芯(2)的中部设有锻压冲头(3),锻压冲头 (3)的上部边沿和上模框(1)设有冲程间隙(5),下模框(6)的内部上侧设有模芯(7),在模芯(7)的一侧设有压铸流道(8)、压铸流道(8)的下部设有压铸锤(10),模芯(7)的下部设有顶针(9)。”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林珠官(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7469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首先,普通压铸机使用的模具,都有如下的基本组成部分:模框(1)与(6)、模芯(2)与(7)、金属液通道(8),而且模框和模芯是分件组合的,同时为了使毛坯脱模,也总有顶针(9)。也就是说,本专利中提及的这些模具组件都是公知公用的现有技术。其次,在充型过程中或完成后,由外力对模具的压铸锤(10)或锻压冲头(3)加压,实现对模具内熔体毛坯的锻造致密(冲程间隙(5)的存在揭示了锻压冲头(3)的这种功能),是一种业内说的挤压压铸模锻工艺;即在普通压铸模具上加装这种滑块,可以得到增强毛坯气密性、致密性的效果。而这种技术已被证据1公开,且证据1中的“滑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锻压冲头(3)”。最后,证据1中的“压射冲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铸锤(10)”。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1月19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对该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挤压压铸模锻工艺与装置及其模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4行至第7页倒数第1行及附图3-4):“压铸充型后铸件毛坯有一段时间外表呈固相,内部仍是液相或混合相,工艺上要求进行高压补缩,已有的做法是采用液压内外冲头,结构稍复杂,并且很多铸件因受内浇口的位置及大小所限制,往往是内浇口金属液已先于铸件本身而凝固,仅靠压射冲头高压补缩的办法成效很差,甚至无法完成,形成铸件存在缩孔、缩松现象严重。在压铸工艺上,传统的作法是采用压射冲头快速压入的方式完成整个压铸过程的。本发明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种真空挤压压铸模锻工艺,并通过对传统压铸装置的改进而使原来的锁模力大大提高,通过加压装置提供强大的充型压强和补缩压力,取得明显的补缩效果,实现挤压压铸和模锻工艺,从而使其压铸能力、适应能力大大提高。压射冲头的改造由一体式或液压内外冲头改为全机械内外冲头多部件组合式,内外冲头间有调节弹簧,冲头在不同的压力条件下,有不同的压入动作,在金属液尚未凝固的充型时间阶段,压射冲头是全部压入的,充型后由于毛坯水口外部先行凝固,抗力增大,当内冲头的压射力大于该抗力和弹簧的合力时,内冲头动作,继续前进,把压室中心未凝固金属液继续压入,达到补缩目的。模具中存在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的滑块,模具一部分可设计为与主缸活塞相连,在合模、机械自锁部件锁紧后,主缸的强大压力构成挤压铸造及模锻的工艺特性,成为高压补缩的主体;在模具的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的滑块上也可与辅助缸活塞相连,满足对铸型较大壁厚或其它需要补缩的地方,实现压铸充型后的补缩工艺。当合模动作在合模压力作用下完成时,自锁机构也已到达设计位置,锁住模具,在金属液全部浇进压室之后,浇口孔设置的金属片复盖浇口孔,压射机构压入金属液开始充型,真空系统启动,带真空储备罐的抽真空设备在瞬间抽走模腔内及整个浇注系统管道、压室等地方的气体。压射冲头在强大动力驱使下,按设计速度将压室中的金属液压入模腔成型,在自锁部件协助下,冲头可在液相状态下继续压入,并在后阶段形成内冲头压进的补缩工序,与此同时,启动主缸及辅助缸作为挤压动力,共同向模腔压入,在半固相与固相初段期间共同挤压铸件,直至铸件完全固化才脱模,达到真空挤压压铸模锻工艺目的。附图3示出了压射冲头机构,附图4示出了合模状态下的真空挤压压铸模锻装置,其中,6为模具的主缸活动滑块,7为模具的辅助缸活动滑块,8为辅助缸,9为浇注口封口板,10为弹簧,11为外冲头,12为内冲头”。
根据证据1公开的“金属液通过浇口孔浇进压室”以及附图4中所示的浇注口封口板9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模具中必定具有压铸流道,即附图4中浇注口封口板9下方至模腔的通道就是压铸流道,通过该通道金属液能够从浇注口输送至模腔,并且压射冲头能够在该通道中移动以压入金属液。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合议组认为:
证据1提供了一种真空挤压压模铸锻工艺及其模具,其在金属液全部浇进压室之后,实现挤压压铸和模锻工艺,由此可知,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涉及金属液态压铸成型的模具,特别是金属液态压铸锻造双控一次成型的模具。
证据1中公开了“压射冲头”,其作用在于按设计速度将压室中的金属液压入模腔成型,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铸锤”。
证据1中公开了“模具的主缸活动滑块6和模具的辅助缸活动滑块7”,其作用在于共同向模腔压入,在半固相与固相初段期间共同挤压铸件,对模具中正在成型的熔体毛坯施加模锻力,实现挤压铸造及模锻,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锻压冲头”。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中的模具包括上模框,模芯,下模框,顶针,上模框的内部下侧设有模芯,下模框的内部上侧设有模芯,模芯的下部设有顶针;2)锻压冲头设在上模框和模芯的中部,锻压冲头的上部边沿和上模框设有冲程间隙;3)压铸流道设在模芯的一侧,压铸锤设在压铸流道的下部。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在无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从证据1的附图4中可以看出模腔四周设有模架,但证据4并未具体区分上、下模框,也未具体限定模芯以及模芯和模框的位置关系,然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模架中靠近熔融金属液的部分必须具有良好的耐高温性能,而远离金属液的部分可由一般材料制成,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约成本等目的,将上、下模框与模芯设置为分体式的,同时为了在铸件完全固化后顺利脱模,在模芯的下部设有顶针,这些都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这些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已经公开了主缸活动滑块6设置在模架的左侧,辅助缸活动滑块7设置在模架的上侧,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锻压冲头的设置位置是由铸件中容易出现缩孔、缩松现象的位置确定的,即锻压冲头应当设置在铸件需要补缩的位置;而对于冲程间隙,其决定了锻压冲头的锻压行程,证据1中公开的主缸和辅助缸结构同样能够控制滑块的锻压行程,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控制锻压冲头的锻压行程,从而达到增加铸件毛坯气密性、致密性的效果,而根据铸件毛坯的厚度在相应的位置设置锻压冲头并设定合理的冲程间隙,这些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范畴,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上述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已经公开了压铸流道设在模架的右下侧,压射冲头设在压铸流道的右侧,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压铸流道和压射冲头的位置可以根据模架的具体结构和浇注口位置设定,也就是说压铸流道和压射冲头的合理位置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10293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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