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9
决定日:2012-05-15
委内编号:5W101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12161.3
申请日:2006-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怡清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丹青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41M5/03(2006.01);B41M5/2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现有技术中公开,且其在该另一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则该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20012161.3、名称为“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陈丹青,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连接输送机构、压印机构、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剥离机构、激光膜收放卷机构、印刷品收集机构,其中所述压印机构包括大转辊及压印辊;所述激光膜收放卷机构包括放卷机构和收卷机构;所述压印机构布置在连接输送机构后面,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布置在压印机构后面,剥离机构布置在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后面,激光膜收放卷机构和印刷品收集机构分别布置在剥离机构后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剥离机构除剥离辊外,还包括高压气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其特征在于:还设有冷水冷却机,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设有壳体,紫外线灯和水冷快门包含在壳体中;壳体靠近激光膜的一面设有阻热透光玻璃;壳体内有壳体冷水通道,水冷快门内有快门冷水通道,壳体冷水通道和快门冷水通道连接冷水冷却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怡清(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具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9992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公开号为CN15576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84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88年11月16日、公开号为JP昭63-27884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5:公开日为1994年12月20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6-34453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51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或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5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或6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随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了附件1-3作为反证:
附件1:第15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反证1);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195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反证2);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7213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反证3)。
专利权人认为:①在本案审理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针对本专利作出过第15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该决定已经针对在内容上与本案证据1和2基本相同的反证2、3具备创造性作出过评述;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证据2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③证据4未公开“高压气刀”,证据5中的“风刀管”的安装方式与本专利的“高压气刀”不同,采用“高压气刀”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④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与证据3中的“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灯罩”及证据6公开的“紫外线光固化装置”的结构完全不同,本专利的结构更加简单,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3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开号为CN15939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用于证明证据1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或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5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或6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决定作出之前,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为证据1所涉及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文本,经审查,该公开文本的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与证据1的相应内容完全相同,故证据1?可以证明证据1中相关技术内容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03月16日。
鉴于证据1-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4、5为日本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故证据4、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或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激光图案压印生产工艺,其工艺流程如下:
①将印刷品11放置在印刷品输送机构1上,将激光透明膜12安装在激光膜放卷机构5上;②紫外光油涂布机构2在印刷品11表面涂上一层紫外光油;③大转辊6和压印辊3将激光透明膜12带有压纹面图案的一面与印刷品11涂有紫外光油的一面压合,使激光透明膜12的压纹面图案压印在印刷品11的紫外光油层上,压印辊3由气缸4控制压力;④利用固化箱7中的紫外灯照射印刷品,使印刷品11上压印有激光图案的紫外光油层固化;⑤使原来压合在一起的激光透明膜12与印刷品11脱离,印刷成品收集机构9将带有激光图案的印刷品11收集,激光膜回收收卷机构8将激光透明膜12收卷回收,以便重复利用。图2所示,在上述第④步骤中,印刷品11运行在固化箱7下方(外面)并紧靠着固化箱的冷光玻璃75,印刷品11运行的速度为45米/分钟;固化箱中还隔设有内层腔室71,形成双层腔室,紫外灯73放置在固化箱内部的内层腔室71中,紫外灯73的光线先透过内层腔室的冷光玻璃74,然后再透过固化箱的冷光玻璃75照射到印刷品11上,内层腔室的冷光玻璃74和固化箱的冷光玻璃75将紫外线灯73发射出来红外线过滤,这样有助于控制、降低印刷品11表面的温度。在上述过程中,通过内层腔室的进风口711向内层腔室71输送新鲜空气(如图2中箭头a所示),同时由冷气机不断制造冷气,将冷气从固化箱进气口721输送到固化箱的主腔体72中(如图2中箭头b所示),降低固化箱腔室72里面和外围的温度,将固化箱透光玻璃75和印刷品11之间的区域(即图2中P所示区域)的温度控制在45℃左右,固化箱中已被加热的气体从其排气口722排走,新鲜冷气相应及时补充到固化箱的主腔体72中;内层腔室71中已被加热的空气也及时排走,新鲜空气相应及时补充到内层腔室71中(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第4页第1段及附图1-2)。
证据1的说明书还记载了相应的技术效果:1.由于采用冷气冷却固化箱里面和外围的温度,因而既可以采用高强度的紫外线照射印刷品,使紫外光油能迅速、瞬时固化,又能有效控制、降低印刷品表面的温度,使固化箱透光玻璃和印刷品之间区域的温度可以降低到30-60℃之间,在紫外光油固化过程中和固化后,印刷品表面的温度也接近这个数值范围,这样可防止印刷品由于过度受热而出现表面起泡、激光图案变形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温度数值范围还可以使印刷品与激光透明膜两者十分容易脱离,甚至能自动脱离,这样印制出来的激光图案更加美观精致。2、采用向固化箱内部的内层腔室输送空气的方案,既可防止内层腔室中空气的温度不断升高而影响到整个固化箱的降温效果,又可使内层腔室中空气的温度高于整个固化箱主腔室的温度,防止紫外灯直接暴露在固化箱内部的冷气环境中,避免紫外灯由于温度太低而不能正常工作。3、本发明采用冷气冷却的方式,具有降温效果好、降温幅度大、设备投资少、节省空间、维护方便、运行安全、防止紫外线灯爆炸的突出优点。4、传统工艺的印刷品处于紫外线灯直接照射之下,而本发明工艺的印刷品和紫外线灯之间隔有两层玻璃,这样既不会影响紫外线对印刷品的辐射,又可以起到隔热效果,避免紫外线灯的热量直接向印刷品传导,防止印刷品表面温度大幅度上升,另外还可防止冷气直接吹向印刷品而影响到印刷品的平直运行。5、采用双层冷光玻璃将红外线过滤,进一步降低印刷品接受紫外线照射后的温度。
此外,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还公开了用于实现上述工艺流程的生产线,该生产线主要由输送机构1、紫外光油涂布机构2、压印辊3、气缸4、大转辊6、激光膜放卷机构5、固化箱7、激光膜收卷机构8、压印成品收集机构9组成;该附图还示出了各个组成部件的位置关系:压印机构布置在输送机构1的下游侧,固化箱7布置在压印机构的下游侧,在固化箱7的下游侧依次设置有用于将激光膜与印刷品11分开或剥离的剥离辊(无附图标记)和压印成品收集机构9。

证据3公开了一种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灯罩,包括框体1、紫外灯2、气缸3、旋动齿轮组4、主连动块5、从连动块6、进水管7、进水双通管8、连通水管9、连通水管10、出水管11、出水管12、出水总管13、壳罩35,框体1内连接有弧形体的反光灯罩14,反光灯罩14上连接有互相?接的遮光板15、16;反光灯罩14上端面有弧形内槽17,在内槽17体内有若干沿轴向的通水道18;通水道18一端有进水口19、20,一端有出水口21、22;两个“Y”形的从连动块6通过螺栓23、24垂直连接在反光灯罩14端面的下方;遮光板15一端有上台阶25,遮光板16一端有下台阶26;在遮光板15的内部有通水道27,一端分别有入水口28、出水口29;遮光板16的内部有通水道30,一端分别有入水口31、出水口32;两个四方体形的主连动块5的一个端面通过螺钉33、34,分别连接在遮光板15、16的后端面上,两个主连动块5的另一端面又与旋动齿轮组4连接;进水管7连接在框体1的下部一侧,进水管7前端连接进水双通管8,进水双通管8连接通水道18,通水道18的出水口21连接连通水管9的一端,连通水管9的另一端连接遮光板16的入水口31;通水道18的出水口22连接连通水管10的一端,连通水管10的另一端连接遮光板15的入水口28;出水管11一端连接遮光板15的出水口29,一端连接出水总管13;出水管12一端连接遮光板16的出水口32,一端连接出水总管13;旋动齿轮组4连接气缸3;反光灯罩14的弧形内槽17连接紫外灯2;遮光板15、16是长方体形或圆弧体形(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输送机构1”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输送机构”;证据1中的“激光膜放卷机构5”和“激光膜收卷机构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放卷机构”和“收卷机构”;证据1中的“印刷成品收集机构9”对应于本专利的“印刷品收集机构”;证据1中的“大转辊6”、“压印辊3”对应于本专利压印机构的“大转辊”和“压印辊”,证据1中的“剥离辊”对应于本专利的“剥离机构”。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烘干机构不同:本专利采用了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而证据1中的生产线则采用了安装有紫外线灯的固化箱7作为烘干机构。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的“固化箱7”是一个比较上位的技术内容,而本专利中的“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则是一个更为具体的下位技术特征,但二者的主要功能和作用都是用于对压印有激光图纹的油墨或光油进行光固和烘干;其次,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灯罩,根据证据3说明书部分的记载,该反光灯罩可以用作多种印刷设备的辅助干燥设备,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激光图纹压印转移机均属于印刷设备领域;再次,证据3的说明书也公开了该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罩的主要作用特点就是使印刷基材在转印过程中通过照射达到瞬间干燥和固化,这与“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基本相同,由此证据3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及其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有充分的动机将证据3所公开的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罩应用到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采用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能够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证据1的文字及附图均未公开有关剥离机构、水冷快门式紫外光固烘干机构及其安装位置的技术特征;水冷快门式紫外光固烘干机构与证据3所公开的反光罩不属于一个概念,而且采用水冷快门式紫外光固烘干机构在待机或临时停机等情况时,水冷式快门能及时关闭紫外线照射,阻隔紫外线灯发出热量,防止激光膜和印刷品受损,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作为对比文件的证据1为专利文献,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还包括能够从对比文件的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对于证据1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或反映的技术内容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关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其次,本专利的“水冷快门式紫外光固烘干机构”与证据3所公开的“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灯罩”虽然从字面上看并不完全相同,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3的说明书相关部分分别对“水冷快门式紫外光固烘干机构”和“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罩”的描述,二者的功能和作用并无实质性差别;再次,就技术效果而言,从证据3说明书的“表一”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罩”的对油墨的干燥效果及安全性与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也基本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剥离机构除剥离辊外,还包括高压气刀”。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或5中公开,且功能和作用相同,也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从附图可以看出,证据4公开的“风刀管”与本专利的“高压气刀”的安装方式不同,同时高压气刀还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对单张印刷纸的表面进行压光处理的压印装置,该装置包括薄膜输送机构、涂敷机构、给纸机构、树脂涂料硬化机构和单张纸输送机构,其中树脂薄膜被卷装成薄膜卷,通过数个导辊从卷装成卷的辊子上送出树脂薄膜;关于单张纸送纸机构,辊子18将被传送并附着在薄膜21上的单张纸2剥离后,通过辊子17将薄膜21剥离,再借助输送带22排送到输纸机23中,这样就构成了使纸面的排出能够获得良好的单张纸24;另一方面,通过高压风刀16,单张纸24与被剥离的薄膜21都能够被卷入在薄膜卷绕辊15上(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

据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高压气刀7对准运行至剥离辊6上的印刷品10和向上拉起的激光膜11两者之间间隙喷射高压空气,使激光膜11和印刷品10稳定脱离”,高压气刀的作用就是使激光膜和印刷品稳定脱离,而根据证据4相关部分公开的内容,风刀管的主要作用也是用于使纸张24与薄膜相互脱开,二者的作用并无实质性差别;其次,权利要求2并未限定“高压气刀”的安装方式,故专利权人提出的“高压气刀”与“风刀管”的安装方式不同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再次,证据4已经公开了采用“风刀管”便于纸张与薄膜相互脱开的技术内容,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使纸张与薄膜稳定脱开的技术问题时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会想到采用证据4所公开的风刀管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采用高压气刀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不能使权利要求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设有冷水冷却机,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设有壳体,紫外线灯和水冷快门包含在壳体中;壳体靠近激光膜的一面设有阻热透光玻璃;壳体内有壳体冷水通道,水冷快门内有快门冷水通道,壳体冷水通道和快门冷水通道连接冷水冷却机”。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和6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水冷快门式紫外线光固烘干机构与证据3公开的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灯罩及证据6公开的紫外线光固化装置的结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证据3说明书的记载,快门式水冷紫外线反光灯罩是多种印刷设备的辅助干燥设备,与本专利中的烘干机构技术领域及功能、作用均相同,该反光灯罩设有框体1、紫外灯管2、主连动块、旋转齿轮组及遮光板等部件,遮光板内设有通水道,冷却水在通水道内循环运转,吸收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其次,证据6公开了一种紫外线光固化装置,该装置利用紫外线对涂布在基材上的UV油或UV油墨进行光固化,其包括外罩壳和紫外线灯,外罩壳前面设有外层透光玻璃,紫外线灯外围设有灯罩壳,透光玻璃为能过滤红外线的冷光玻璃,而且该紫外线光固化装置还设有冷气机(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及附图);由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3、6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很容易想到将证据6所公开的快门机构应用于证据1、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附加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3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
专利权人认为:①在本案审理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针对本专利作出过第15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该决定已经针对在内容上与本案证据1和2基本相同的反证2、3具备创造性作出过评述,故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第15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虽然已就本专利相对于反证2、3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过评述,但反证2、3与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并不属于相同的证据;其次,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也不相同,故不属于根据《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再者,第155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虽然已经认定本专利相对于反证2、3所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本专利相对于所有的现有技术都具备创造性,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4、6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本决定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121691.3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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