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及其转子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7
决定日:2012-05-16
委内编号:5W1026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306270.0
申请日:2007-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建军
授权公告日:2008-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F04D29/28(2006.01);F04D2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确定一份证据所公开的内容时,除了分析证据本身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当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已具备的知识水平,分析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证据中得出的技术信息。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涉及专利号为200720306270.0、名称为“风扇及其转子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05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转轴;以及导磁壳,其包括顶壁、侧壁与固定部,该侧壁环设于该顶壁的周缘;其中,该顶壁的中央处具有沉孔,且该固定部环设于该沉孔,且该转轴的一端与该固定部紧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顶壁具有凹陷部,该凹陷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或合金,如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其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更环设有多个扇叶。
7. 一种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子结构;以及转子结构,其包括转轴与导磁壳,该导磁壳包括有顶壁、侧壁与固定部,该侧壁环设于该顶壁的周缘;其中,该顶壁的中央处具有沉孔,该固定部环设于该沉孔,该转轴的一端与该固定部紧配,且该转轴的另一端穿设于该定子结构。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顶壁具有凹陷部,且该凹限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该凹陷部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或合金。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金属为铁。
13.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转子结构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
14.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风扇为内转子风扇或外转子风扇。”
针对本专利,马建军(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5、8、10-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9、11-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0549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5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06年02月11日、公告号为M287571U的台湾新型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31页)。
请求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两个实施例,实施例1中固定部具有引导斜面,提供给治具T较佳的施压角度,使得固定部与转轴得以稳固的结合,由此可以确定固定部与转轴是压接的结合方式;实施例2中又记载了导磁壳顶壁设置有凹陷部,避免固定部与转轴“铆接”时导致的不平整现象,由此可以确定固定部与转轴是铆接的结合方式。权利要求2和8以及权利要求4和10中记载的固定部与转轴之间的连接方式分别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1和2中的连接方式不一致,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也不清楚固定部与转轴到底是铆接还是压接,由此导致权利要求2、4、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了并列的撰写方式,但是所限定的“金属”、“合金”、“铁”不是并列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所述权利要求5、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5-7、9、11-14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9、11、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11中并列撰写的技术方案分别拆分为单独的从属权利要求,认为:(1)请求人适用法律错误,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应当适用2001年版专利法,而请求人采用了2009年版专利法。(2)本专利并没有记载“压接”这一术语,其是请求人引用的术语,本专利顶壁设置凹陷部与固定部和转轴之间是铆接还是其他连接方式没有关系,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证据1中的“轴连接部分311”仅仅是一个孔,并且轴32附着于其上,这与本专利的固定部有明显区别,而且本专利的转轴与固定部是紧配关系,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转轴;以及导磁壳,其包括顶壁、侧壁与固定部,该侧壁环设于该顶壁的周缘;其中,该顶壁的中央处具有沉孔,且该固定部环设于该沉孔,且该转轴的一端与该固定部紧配。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顶壁具有凹陷部,该凹陷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合金。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铁。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结构,其特征在于,其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更环设有多个扇叶。
9、一种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子结构;以及转子结构,其包括转轴与导磁壳,该导磁壳包括有顶壁、侧壁与固定部,该侧壁环设于该顶壁的周缘;其中,该顶壁的中央处具有沉孔,该固定部环设于该沉孔,该转轴的一端与该固定部紧配,且该转轴的另一端穿设于该定子结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顶壁具有凹陷部,且该凹限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该凹陷部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
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合金。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金属为铁。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转子结构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
17、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风扇为内转子风扇或外转子风扇。”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9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下称证据3)用于解释“铆接”的定义。合议组当庭将证据3转给专利权人。
证据3:标明网络来源为“http://gongjushu.cnki.net/refbook/R200905035.html”和“http://gongjushu.ckni.net/refbook/BasicSearch.aspx”、日期为2012年03月28日的网页打印内容的复印件,(共2页)。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对该文本合议组不予接受,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文本仍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鉴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明确表达了权利要求2、4、5、8、10、11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意见,因此有关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无效理由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2、4、8、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5、8、10、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7、9、11-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的,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9、11、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2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7
请求人主张:证据1已经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轴连接部分311是一个孔,与本专利的固定部并不相同,且证据1没有公开“固定部与转轴的一端紧配”。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风扇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风扇具有定子机构和转子机构,其中转子机构包括转轴32、转子轭31(对应于本专利的导磁壳),转子轭31由抗腐蚀的导磁材料例如不锈钢制成,由长带状不锈钢深拉呈中空筒形的杯形式(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1-2段),从证据1的附图1-11可以看出,转子轭31包括顶壁、侧壁以及轴连接部分311(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部),侧壁环设于顶壁的周缘,顶壁中央处具有沉孔(参见证据1的附图1、6),轴连接部分311为中空的筒形(因此其环设于顶壁中央的沉孔),轴32压配和紧固在轴连接部分311中(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1-4行、第7页倒数第8-9行)。
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证据1明确记载了轴连接部分311为中空的筒形,转轴压配和紧固于其上(即二者是一种紧配关系)。尽管证据1没有文字记载转子轭的具体作用,但是其转轴通过转子轭的轴连接部分311直接结合于转子轭(即导磁壳),客观上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了转轴与导磁壳直接结合这一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同理,独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轴连接部分仅仅是一个孔,但是证据1明确记载了“轴连接部分311为中空的筒形”,并且轴32压配和紧固在轴连接部分311中。因此专利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请求人主张: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8所述的“铆接”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述的连接方式,即用治具T施压使得转轴与固定部结合,并不是用铆钉连接的含义,本专利的转轴与固定部之间没有使用铆钉连接。
经查,本专利具体实施例部分有关“铆接”一词只在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有记载:“如此,可避免因使用治具将固定部323a与转轴31铆接时,顶壁321a因受到治具冲击所导致的不平整现象”,根据该记载,在固定部与转轴“铆接”时,也是使用治具由下而上对导磁壳进行施压。而通过治具使得转轴与导磁壳进行结合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对此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有记载),因此,即使本专利所谓的“铆接”是通过治具施压而使得转轴与固定部结合,这种结合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导角”,其作用是便于治具的导入、导出,而为了使治具方便地从固定部导入、导出而在固定部的相应部位设置斜面和导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为斜面和导角比竖直的面和直角更便于两个部件的相对结合和分离是机械领域公知的技术常识。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3、9
从属权利要求3、9进一步限定了“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经查,证据1公开了转子轭31由抗腐蚀的导磁材料例如不锈钢制成,将卷绕成卷的长带状不锈钢供给压制机,然后将不锈钢板深拉呈中空筒形的杯形式,通过去毛刺形成轴连接部分311,再通过切边使得转子轭31与不锈钢板卷分离(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1-2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1)。由此可见,证据1中带中空的轴连接部分311的转子轭31是通过一块不锈钢板一体成型。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9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10
从属权利要求4、10进一步限定了“该顶壁具有凹陷部,该凹陷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
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导磁壳体204设有凹陷部,因此给出了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导磁壳体204设有凹陷部的原因是与之对应的壳体214的相应部分向下凸出,因此证据2的凹陷部的作用是与壳体214的下凸部相配合。同时证据2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固定部。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其具有导磁壳体204、转轴208、壳体214等,导磁壳体为金属或其他导磁材料(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7-8页),通过证据2的附图可以看出导磁壳体与转轴结合的区域即导磁材料的中央部设置有凹陷部(参见证据2的附图1-7)。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凹陷部的作用是与壳体214的下凸部相配合。对此,合议组认为,通过证据2的附图可以看出,导磁壳体204中央部分的凹陷部并没有直接容纳壳体214的相应部分的下凸部,因此二者不存在相互形成凹凸配合的关系。实际上,本专利的凹陷部的作用是抵消治具T从下向上施压时导磁壳表面、尤其是安装有转轴的中央部分因为来自下部的冲压力而产生的凸出变形。尽管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凹陷部的技术效果是避免顶壁因受治具冲击导致的不平整现象(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技术效果在具体加工设计过程中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因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治具T从下向上施压的方式来紧固转轴与导磁壳;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当有来自下部的冲击力时容易导致相应的壳体表面产生凸出的变形;再次,证据2已经公开在导磁壳体204的中央部分设置凹陷部的技术手段。因此,证据2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已经知晓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为了抵消这种凸出变形而在相应的部分预先设置凹陷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4、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11、12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或合金,如铁”;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或合金”。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该金属为铁”。
经查,证据1公开了采用不锈钢等导磁材料制造转子轭31,同时铁是公知的导磁材料。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金属或合金”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13
从属权利要求6、13进一步限定了“转子结构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
经查,证据1公开的风扇中,转子轭31外设置有轮毂,且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21(参见证据1的附图1)。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6、13也不具备新颖性。
(7)从属权利要求14
从属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该风扇为内转子风扇或外转子风扇”。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外转子风扇。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时,所述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故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30627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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