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冷敷祛痛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96
决定日:2012-05-22
委内编号:5W1028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88857.5
申请日:2010-08-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婷楠
授权公告日:2011-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潍坊浩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周英姿
参审员:董丽雯
国际分类号:A61K9/70,A61K47/32,A61P29/00,A61P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与任何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相比,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应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冷敷祛痛贴”的第20102028885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10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潍坊浩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冷敷祛痛贴,其特征是:所述冷敷祛痛贴由保护层(1)、高分子水凝胶层(2)、透气层(3)依次结合构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敷祛痛贴,其特征是:所述保护层(1)为聚乙烯薄膜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冷敷祛痛贴,其特征是:所述透气层(3)为无纺布层。”
请求人杨婷楠于2011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2058702A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9年11月16日,公开日2011年05月18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2:CN101229146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8年07月30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CN101658486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10年03月03日,复印件共24页;
证据4:CN1235573C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6年01月11日,复印件共27页;
证据5:CN1140265C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4年03月03日,复印件共19页。
请求人认为:
(一)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中记载了一种萸连水凝胶巴布膏制备工艺与基质,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定型巴布剂的制备方法为:“将药物与水溶性高分子物质的基质混合,涂布于无纺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气层(3))的背衬上,表面覆盖聚乙烯或聚丙烯薄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层(1))”。另外,在证据1的说明书0009-0021段中记载了含萸连浸膏的水凝胶巴布膏,该水凝胶巴布膏的基质由高分子聚合物混合而成,因此,该含萸连浸膏的水凝胶巴布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分子水凝胶层(2)。由于证据1中的巴布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均为外用贴剂,且证据1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中的巴布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2的权利要求3公开了一种壳聚糖/聚乙烯醇复合巴布剂基质的制备方法,制备步骤如下:......将制备好的水凝胶均匀地涂布在无纺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气层(3),再在上面盖上聚乙烯薄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层(l))即可。另外,在证据2的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与中药提取物炼合而成的物质为由中药提取物与水凝胶基质构成的水凝胶层,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分子水凝胶层(2)。由于证据2中的巴布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均为外用经皮给药制剂,且证据2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证据2中的巴布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己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3的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一种含水的抗炎止痛硬膏剂,其通过将一种含水的外用制剂涂在无纺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气层(3))上,然后将聚乙烯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层(l))粘贴在所述外用制剂上制备。证据3的实施例1中记载了,所述含水的外用制剂通过将药物成分(洛索丙芬钠、罗他米通)、高分子骨架材料(聚丙烯酸钠)、交联剂(氢氧化铝凝胶)、交联调节剂(酒石酸)、保湿剂(甘油)和水混合而制得,因此,所制得的含水的外用制剂为由药物成分与高分子水凝胶构成的高分子水凝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分子水凝胶层(2))。由于证据3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证据3中的含水的抗炎止痛硬膏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与证据3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④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4的实施例5中记载在聚酯无纺布(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气层(1))上延展膏体,制成粘结剂层,然后在粘结层的整个面上贴付聚丙烯,在证据4的实施例7中记载了使用聚乙烯构成剥离膜,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层(l)),制备贴剂。证据4的实施例5中还记载了,所述粘结剂层通过将药物成分(酮洛芬)、高分子骨架材料(聚丙烯酸钠、聚乙烯醇)、交联剂(氢氧化铝)、保湿剂(甘油)和水混合而制得,因此,所制得的粘结剂层为由药物成分与高分子水凝胶构成的高分子水凝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分子水凝胶层2))。由于证据4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证据4中的贴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4所公开,因此,与证据4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5的实施例2中记载了,在聚酯无纺布(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透气层(1))上延展混合物,然后用聚乙烯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层(l))覆盖,制备巴布剂。证据5的实施例2中还记载了,所述混合物通过将药物成分(洛索洛芬)、高分子骨架材料(明胶、聚丙烯酸钠、竣甲基纤维素)、交联剂(乙二醇二缩水甘油醚)、保湿剂(甘油)和精制水混合而制得,因此,所制得的混合物为由药物成分与高分子水凝胶构成的高分子水凝胶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高分子水凝胶层(2))。因此,证据5中的巴布剂为:聚乙烯层、混合物层、无纺布层依次结合的结构,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层(1)、高分子水凝胶层(2)、透气层(3)依次结合的结构。由于证据5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证据5中的巴布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冷敷祛痛贴。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5所公开,因此,与证据5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二)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5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5也不具备新颖性。
(三)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治疗各类骨关节疾病多使用口服药物,在口服药物治疗过程中,人体对能够对发病部位起作用的药物吸收很少、治疗效果差、且这类口服药物大多损害脾胃、甚或损害肝肾功能,有部分患者对口服药物存在异议或抵触心理,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便的缺陷,提供一种使用方便、稳定性好、治疗效果好的冷敷祛痛贴,在患者使用过程中不会对脾、胃、肝、肾等机体造成伤害(本专利说明书0003-0004段)。权利要求1中给出了技术手段,即:一种冷敷祛痛贴,其特征是:所述冷敷祛痛贴由保护层(l)、高分子水凝胶层(2)、透气层(3)依次结合构成。然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给出高分子水凝胶层中的药物成分,只在本专利说明书0014段中记载了高分子水凝胶层2由中药提取物与高分子水凝胶混合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并非所有的中药提取物均能达到祛痛的效果,因此在不清楚所述中药提取物为何种中药提取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本专利,也解决不了其技术问题,不会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即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没有给出高分子水凝胶层中的药物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无法预测除中药提取物以外的其它药物也能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 03月30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5 月 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请求人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充分陈述了意见。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并指出证据1为抵触申请。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接受。证据1为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抵触申请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无效请求书的记载和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确认,本案审理的理由和范围是:(1)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或2或3或4或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当一项权利要求与任何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相比,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应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冷敷祛痛贴,其特征是:所述冷敷祛痛贴由保护层(1)、高分子水凝胶层(2)、透气层(3)依次结合构成。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水溶性高分子材料组成的外用贴剂,将药物与水溶性高分子物质的基质混合,涂布于无纺布背衬上,表面覆盖聚乙烯或聚丙烯薄膜,该薄膜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层(1),无纺布层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透气层(3)(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3】段);同时,证据1公开了巴布剂中的高分子基质材料能更好地吸收和承载包括多种水溶性和脂溶性成分的中药提取物并予以凝胶化成型(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可见其涂布于无纺布上的药物与水溶性高分子物质的混合物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高分子水凝胶层(2)。并且,证据1中的聚乙烯或聚丙烯薄膜层、含有药物的高分子水凝胶层和无纺布透气层也是依次结合构成。所述贴剂也是用于治疗关节炎、软组织损伤等疾病引起的疼痛(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二者均属于中药贴剂的技术领域,均能够解决关节疾病疼痛的技术问题,并且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1同时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聚乙烯薄膜层和无纺布层(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3】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如上详述,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对采用其他证据评述上述权利要求新颖性的理由及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组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28885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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