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预混式二次燃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33
决定日:2012-05-17
委内编号:5W1028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27268.3
申请日:2011-04-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中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晏杰
国际分类号:F23D14/02,F23D14/4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二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混式二次燃烧器”的20112012726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4月26日,专利权人为安徽中企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预混式二次燃烧器包括传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传热管的进气端设有燃气控制阀,传热管的外壁上下侧设有一次风阀及二次风阀。”
佛山市启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落款日期为“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33号公告及其部分附件打印件,共6页;
附件2:申请日为2011年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99264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及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1或2全部公开,故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描述的内容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编号为(2012)粤佛南海第3651号、附具下载网页和文件内容包括附件1内容的公证书原件。其中记载了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上网操作、下载文件、打印文件封存等过程,用于证明附件1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下载获得的,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文件未作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认定
附件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33号公告及其部分附件打印件。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附件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编号为(2012)粤佛南海第3651号、附具下载网页和文件内容包括附件1的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附件1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下载获得的,其公开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
合议组认为:该公证书包含附件1的全部内容,用于证明附件1的真实性,属于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依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2)(ii)的规定,对该公证书可以予以考虑。经核实,该公证书中记载了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该公证处内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查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33号公告及其附件,并下载保存的过程,其中相应的公告信息后显示该公告信息的网络发布日期为2010年12月8日;并且所附文件与附件1的内容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属于中国政府部门,网站发布的官方公告信息具备公信力,且网站发布的该公告信息面向公众,处于公众想获知即可获知的状态。综上所述,合议组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并认为自2010年12月8日以后即可通过网络获得附件1,即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二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预混式二次燃烧器。附件1重点推广节能技术报告(第三批)第18“预混式二次燃烧节能技术”中针对陶瓷工业能耗大的现状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各种工业窑炉的预混式二次燃烧节能技术,改进燃烧器结构,改善燃烧条件,提高火焰温度15%?20%,延长火焰在炉膛中的停留时间,采用二次空气补偿,提高火焰梯度的燃烧强度,调节热烟气的喷嘴射程。该技术的燃烧器是半预混式二次燃烧器,由其中的图1可以看出一次风阀上的钢管即为传热管,传热管的进气端设有燃气控制阀,传热管的外壁上下侧设有一次风阀、二次风阀。由其中的“六、技术应用情况”可知,该技术已在部分陶瓷企业实施应用,节能效果良好。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应予无效,故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12726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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