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鞋套机的脱扣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鞋套机的脱扣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9
决定日:2012-05-17
委内编号:5W102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3523.8
申请日:2007-06-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凡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李瑛琦
参审员:潘珂
国际分类号:A47L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同时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对比文件从而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053523.8,申请日为2007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07日,专利权人为吴凡。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鞋套机的脱扣机构,立柱内腔设置有推块,立柱内腔开设有两组分别用于放置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的纵向的凹槽,立柱的顶端安装一封头,其特征在于:立柱的内腔还设置有弹簧,该弹簧与推块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鞋套机的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块的后端设置有圆柱座,弹簧套于圆柱座中。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鞋套机的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圆柱座的中心开设有孔槽,孔槽里面放置弹簧。”
请求人佛山市南海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中国专利CN2604126Y公告文本,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复印件共14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中国专利CN2604127Y公告文本,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复印件共14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中国专利CN2759238Y公告文本,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1)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3的区别均在于:其内立柱纵向凹槽中设置有直端限位件以及带钩限位件。然而,其作用与对比文件1-3中的相关部件均等同。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的纵向凹槽内设置一级门板和二级门板,一级门板与二级门板能够在立柱内设置的凹槽上下运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限位滑销,对比文件3的鞋套释放装置由挂件释放阀门以及与释放阀门联动的阀门开关构成。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能够清楚地得到推块与弹簧连接且推块能够在立柱内上下运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8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2012年02月27日以迁移后的联系地址再次向专利权人发送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本案依据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为基础进行审查;(2)请求人确认无效范围及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为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该无效范围和理由无异议;(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公开时间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和无效理由及范围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予以采信。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根据请求人意见陈述书的意见和口头审理中双方的确认,本案审查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同时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对比文件从而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套鞋套机,包括一个鞋套夹持/释放机构(相当于本专利的脱扣机构),其具有一个竖直的立柱体4,所述立柱体上成型有一个带有槽缝的挂件存放槽6,在所述立柱体的顶部附近的所述挂件存放槽上设有一个二级释放门7,所述二级释放门7包括设置在所述槽缝的槽壁上的固定缺口8和设置在移动方向上相互错开的一级和二级活动缺口9、10;一个联动杆作用在所述移动件上,复位偏压机构17保持所述二级释放门处于预备状态;一个作用在存放于所述挂件存放槽中的所述鞋套挂件21上的入位偏压机构18,一组定位机构22,其工作面与相对的所述固定缺口的边缘之间形成的间隙适于一个所述鞋套挂件通过(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6)。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鞋套机,包括一个框架(1)及设置在所述框架(1)内的鞋套夹持/释放机构(2),所述鞋套夹持/释放机构(2)具有一个竖直的立柱体(3);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柱体(3)上沿其纵向成型有一个带有槽缝(4)的挂件存放槽(5);在所述槽缝(4)的槽壁上成型有一个挂件释放缺口(6),在所述挂件释放缺口(6) 中形成一次仅适于一个鞋套挂件(10)通过的通道;一个压块(11)在可按压存放在所述挂件存放槽(5)中的鞋套挂件(10)的位置安装在所述立柱体(3)上平行于所述挂件存放槽(5)的滑道内;一个压块复位偏压件(13)在所述压块(11)上施加趋向于复位的偏压力;一个驱使所述鞋套挂件(10)靠近所述挂件释放缺口(6)的入位偏压机构(14);所述自动鞋套机所使用的鞋套挂件(10)的上下表面件具有在所述入位偏压机构(14)的推力和所述挂件释放缺口(6)的约束下相互钩在一起,而在所述压块(11)的压力作用下相互脱开的形状(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5)。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鞋套机,包括一个鞋套机本体、设置在鞋套机本体内的踏板和若干带有与踏板联动的联动压杆的鞋套夹持机构,在所述的鞋套夹持机构上纵向设置有一个开有纵向槽缝的挂件存放槽2,在所述的挂件存放槽上部适当位置设有一与挂件厚度、大小相适配的挂件释放通道3,在所述的挂件释放通道的出口部适当位置水平设置有挂件释放阀门4,在所述释放阀门上方设有与释放阀门联动的阀门开关5,所述的挂件释放阀门至存放槽之间留有一与挂件尾部大小相适配的预释放空间;在所述的挂件存放槽中设有与所述挂件存放槽相适配的并可沿挂件存放槽纵向滑动的滑块6,在所述的滑块下方设有弹簧73;在所述的挂件存放槽后部的鞋套夹持机构上设有一可容置联动压杆的中空部8,所述的联动压杆上端的压头71与所述的挂件存放槽相适配,在所述的压头上设有与所述的联动阀门开关相适配的凸起(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4)。
请求人认为: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鞋套机中包括了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限位滑销”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了“挂件释放阀门”,其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同权利要求1的直端限位件和弯钩限位件结构和功能均类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3相结合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鞋套机在立柱体的挂件存放槽上设有一个二级释放门,该门的移动部件由一级门板和二级门板组成,一级门板、二极门板的左右门板分别设置在平行地成型在所述立柱体上的门板安装槽中。利用入位偏压机构、复位偏压机构和一级、二级门板的交错配合,完成挂件的释放。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则通过设置在纵向凹槽内的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之间的配合,通过每一次踩压释放出一个挂件。即,虽然都实现了一次挂件的释放,但对比文件1的释放由一级、二级释放门的左右门板构成,通过交错打开门板而释放出一个挂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则通过直端和带钩限位件的配合释放出挂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立柱内腔开设有两组分别用于放置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的纵向的凹槽”。根据该区别特征,本专利可以通过设置在立柱内腔纵向凹槽内的两个限位件的相互配合,能够以简单的结构实现挂件的快速脱扣。
(2)对比文件2中的限位滑销设置在立柱体的横向滑销孔内,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限位件和直端限位件设置在立柱内腔的纵向凹槽内,故在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限位件和直端限位件的部件,即对比文件2的限位滑销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限位件和直端限位件设置在立柱内腔的纵向凹槽内的结构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限位滑销主要用于将挂件最上端的一个定位在预备位置以及防止挂件从存放槽上端脱出(参见具体实施方式第3段),而权利要求1的直端和带钩限位件则相互配合控制挂件的每一次释放,两者的功能亦不相同,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立柱内腔开设有两组分别用于放置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的纵向的凹槽”的启示。
(3)对比文件3的挂件释放阀门水平设置在挂件释放通道的出口适当位置,当压头上的凸起挤压联动阀门开关时,使该挂件释放阀门的左右门板分别向两侧水平方向移动,从而打开阀门,释放挂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限位件和直端限位件设置在立柱内腔的纵向凹槽内,其沿着凹槽在竖直方式上纵向运动,与对比文件3的释放阀门的水平运动不相同,在对比文件3中不存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带钩限位件和直端限位件的部件,尽管对比文件3的挂件释放阀门与阀门开关相互配合,起到了每次释放挂件的作用,但是对比文件3的挂件释放阀门结构与权利要求1带钩限位件和直端限位件设置在立柱内腔的纵向凹槽内的结构不同,且也未给出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立柱内腔开设有两组分别用于放置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的纵向的凹槽”的启示。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柱内腔开设有两组分别用于放置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的纵向的凹槽”,但是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直端限位件和弯钩限位件,没有公开“柱内腔开设有两组分别用于放置直端限位件和带钩限位件的纵向的凹槽”,也均未给出可利用“设置在立柱内腔纵向凹槽内的两个限位件的相互配合,能够以简单的结构实现挂件的快速脱扣”的技术启示,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基于此,上述证据组合也不足以否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5352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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