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耐间隙腐蚀性和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以及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耐间隙腐蚀性和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以及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53
决定日:2012-05-18
委内编号:4W101160
优先权日:2006-05-09
申请(专利)号:200780016464.X
申请日:2007-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建新
授权公告日:2011-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C22C38/00,C22C38/50,C22C38/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耐间隙腐蚀性和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以及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80016464.X,优先权日为2006年5月9日、2006年8月3日、2006年8年8日、和2007年2月6日,申请日为2007年5月8日,专利权人为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
请求人于2011年9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2月2日、公开号为CN1572895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4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12月8日、公开号为JP2005-336599A的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56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9年8月31日、公开号为JP11-236654A的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0年6月20日、公开号为JP2000-169943A的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19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5年6月9日、公开日为JP2005-146345A的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6:陆世英等编撰、原子能出版社出版、1995年9月第1版、1998年11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不锈钢》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前言、第36、77?122、162、228页的复印件,共6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的规定,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6的结合或者附件2、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3、6、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3、6、2的结合或者附件3、6、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相对于附件4或者附件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5或者附件5、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2相对于附件5或者附件5、4的结合或者附件5、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不锈钢协会编、日刊工业报社出版、1995年1月24日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的《不锈钢便览》(第3版)封面页、版权页、第102?109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2:田中良平编著、财团法人日本规格协会出版社出版、1994年3月20日第1版、第1次印刷出版的《不锈钢的选择方法?使用方法》的封面、版权页、第65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3:不锈钢协会等编、不锈钢协会出版、2003年9月1日改订的《不锈钢入门》(2003)的封面、版权页、第32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4:加藤硕等主编、财团法人日本规格协会出版、2006年10月16日第1版、第1次印刷的《JIS不锈钢手册》(2006)封面、版权页、第164?181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5:加藤硕等主编、财团法人日本规格协会出版、2006年10月16日第1版、第1次印刷的《JIS不锈钢手册》(2006)封面、版权页、第186?207页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6页。
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作出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含有:C:0.001~0.02%、N:0.001~0.02%、Si:0.01~0.5%、Mn:0.05~0.5%、P:0.04%以下、S:0.01%以下、Ni:大于3%但小于等于5%、Cr:11~26%,并进一步含有Ti:0.01~0.5%和Nb:0.02~0.6%中的一种或二种,剩余部分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奥氏体相和马氏体相的总比例为15%以下,剩余部分由铁素体相构成,并且铁素体相的结晶粒度号数为No.4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其特征在于,按照Mo:3.0%以下、Cu:1.0%以下、V:3.0%以下、W:5.0%以下、Zr:0.5%以下的范围含有Mo、Cu、V、W、Zr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其特征在于,含有Al:1%以下、Ca:0.002%以下、Mg:0.002%以下、B:0.005%以下中的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
4. 一种耐间隙腐蚀性、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含有:C:0.001~0.02%、N:0.001~0.02%、Si:0.01~1%、Mn:0.05~1%、P:0.04%以下、S:0.01%以下、Ni:0.15~3%、Cr:11~22%、Mo:0.5~3%、Ti:0.01~0.5%、Nb:低于0.08%、Al:大于0.1%但小于等于1%,并且以满足下述(A)式和(B)式的范围含有Cr、Ni、Mo、Al,剩余部分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Cr 3Mo 6Ni≥23????(A)
Al/Nb≥10?????????(B)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间隙腐蚀性、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 钢,其特征在于,以满足下述(A’)式的范围含有Cu:0.1~1.5%、V:0.02~3.0%中的一种或二种,
Cr 3Mo 6(Ni Cu V)≥23????(A’)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耐间隙腐蚀性、成形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含有Ca:0.0002~0.002%、Mg:0.0002~0.002%、B:0.0002~0.005%中的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
7. 一种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以质量%计含有:C:0.001~0.02%、N:0.001~0.02%、Si:0.01~0.5%、Mn:0.05~1%、P:0.04%以下、S:0.01%以下、Cr:12~25%,按照Ti:0.02~0.5%、Nb:0.02~1%的范围含有Ti、Nb中的一种或二种,并且按照Sn:0.005~2%的范围含有Sn,剩余部分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含有Sb:0.005~1%、Ni:5%以下、Mo:3%以下中的一种以上。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含有Cu:1.5%以下、V:3%以下、W:5%以下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含有Al:1%以下、Ca:0.002%以下、Mg:0.002%以下、B:0.005%以下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耐间隙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特征在于,含有Al:1%以下、Ca:0.002%以下、Mg:0.002%以下、B:0.005%以下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编号续前):
附件7:陆世英等编撰、原子能出版社出版、1995年9月第1版、1998年11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不锈钢》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第1和12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同无效宣告请求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分别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6和7的公证书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的公证认证书原件,以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如下证据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6:陆世英等编撰、原子能出版社出版、1995年9月第1版、1998年11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不锈钢》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第397?517页的复印件。
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6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同时,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范围、理由、所使用的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原专利法第22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①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6的结合或者附件2、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③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6、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3、6、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3、6、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④以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9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附件4或者附件4、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⑤以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5、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5、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5、2的结合或者附件5、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真实性和附件2?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并明确表示其提交的证据1?证据5用于证明本专利公开充分,不涉及创造性;证据4、证据5使用的是同一本书的不同页,中文译文的内容不同;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但认为证据4、5公开日晚于本专利最早的优先权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4,该种修改方式属于审查指南允许的删除式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1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附图。
2、关于证据认定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1?4、6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4、6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2?4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优良成形性的铁素体不锈钢板及其生产方法,并在实施例中具体公开了一种不锈钢J,其化学组成(质量% )为C:0.008,Si:0.2,Mn:0.31,P:0.02,S:0.002,Cr:18.3,N:0.008,Ti:0.1,Nb:0.04(参见附件1表4不锈钢J)。经对比可知,附件1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①Ni:大于3%但小于等于5%;②奥氏体和马氏体相的比例在15%以下,铁素体相的结晶粒度号数为No.4以上。
关于上述技术特征①,附件1公开了“就热轧钢板的韧性和耐腐蚀性来说,Ni是一种任选元素。但是添加过量的Ni会提高原料成本,并会使钢板硬化,所以,Ni含量的上限确定为0.5质量%”,并在部分实施例中加入了Ni元素(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6页和实施例H)。附件6公开了“向铁素体不锈钢中加入Ni,在某些介质中可进一步提高钢的耐一般腐蚀,耐点蚀和耐缝隙腐蚀性能”、“含镍量再高,当达到5%时,仅固熔态(1050℃水冷者)出现断裂”(参见附件6第107、111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耐腐蚀性优异的线管用高强度不锈钢管及其制造方法,所述钢管组成为:以质量%计,含有C:0.001~0.015%,Si:0.01~0.5%,Mn:0.1~1.8%,P:0.03%以下,S:0.005%以下,Cr:15~18%,Ni:0.5%以上且不足5.5%,MO:0.5~3.5%,V:0.02~0.2%,N:0.001~0.015%,O:0.006%以下,并具体公开了“Ni是具有能牢固地形成高Cr钢的保护皮膜,提高耐腐蚀性,且增加低C低高Cr钢强度作用的元素,在本发明中,需要含有0.5%以上,但含有5.5%以上,会降低热加工性,且降低强度。因此,Ni限定为0.5%以上且不足5.5%。另外,优选为1.5-5.0%”(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第【0021】段)。且附件2实施例A?I和K?P中使用的Ni含量均在3?5%范围内。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根据Ni的作用以及对于产品耐腐蚀性和强度的实际需求、成本等的综合考虑而将Ni含量选定在大于3%但小于等于5%的范围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上述技术特征②,附件1公开所述铁素体不锈钢板的制备方法为“将一种具有预定组成的熔融钢铁浇铸为一个板坯。将所述板坯在800℃或更低的终点温度热轧为钢板,并在450-1080℃进行退火。退火后的热轧钢板进行酸洗,并进行冷轧,同时伴随有至少一个中间退火步骤,其温度范围在(再结晶终点温度?100℃)至(再结晶终点温度)之间。所述冷轧钢板最后在1080℃或更低的温度下进行最终退火”,并在实施例中采用了950℃、1000℃的最终退火温度(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段和表2)。而本专利说明书仅在实施例中记载所述钢经过热轧、热轧板退火、冷轧、最终退火工序制得,并在表1中记载A1?A18的最终退火温度为1050℃、1025℃、1060℃、980℃等。由此可见,附件1明确其得到的产品为铁素体不锈钢产品,且其制备方法与本专利所述制备方法相同。本领域公知产品的原料组成和制备方法决定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所以,在产品组成显而易见和制备方法已被附件1公开的基础上,技术特征②并未使得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基础上加入大于3%但小于等于5%范围内的Ni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含有Ti:0.01~0.5%和Nb:0.02~0.6%中的一种的技术方案,由于附件1中明确记载“Ti是一种合金成分,能够稳定C和N作为碳氮化物”、“Nb(它对于稳定C和N具有与Ti相同的效果)对于沉淀除TiN外颗粒尺寸为0.15μm或更大的铌夹杂物,是一种重要的成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6页);附件6公开了“向钢中加入Ti、Nb,可使钢中铬的碳、氮化物转而形成Ti、Nb的碳、氮化物并细化铁素体不锈钢的晶粒”、“由于Nb的价格远高于Ti,因此工业应用中的铁素体不锈钢大多采用Ti或Ti Nb作为稳定化元素,但也有一些牌号由于加Nb还有其他优点而采用Nb作为稳定化元素”(参见附件6第111?112页)。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Ti和Nb各自及其共同的作用,根据实际性能的需要和成本等的综合考虑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基础上仅加入Ti或Nb中的一种。因此,结合前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含有Ti或Nb中的一种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所述Ni含量低于本专利Ni含量;本专利是氯化物耐间隙腐蚀性双相不锈钢,附件1是铁素体不锈钢,附件2所述不锈钢以马氏体相为基础相,且是耐二氧化碳腐蚀性高强度不锈钢;附件6没有公开本专利所述的Ni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附件2中Ni元素及其含量用于附件1中,根据附件1、2和6均无法得到本专利所述的Ni含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1中公开了根据耐腐蚀性和韧性的性能需求可以加入Ni元素,由此给出了在其不锈钢J的方案基础上添加适量Ni以提高耐腐蚀性和韧性的技术启示,关于附件1中根据成本和硬度考虑给出的Ni含量的上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会构成不可突破的限制;其次,附件6公开了Ni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并明确记载了Ni含量为5%时的状态与性能,从而也给出了在铁素体不锈钢中添加大于3%但小于等于5%范围内的Ni的技术启示;最后,附件2公开了一种耐腐蚀性优异的线管用高强度不锈钢管,其热加工性优异,并具有优异的低温韧性、焊接性,同时即使在包含CO2、Cl-等的150℃以上的高温苛刻的腐蚀环境下,也显示出优异的耐CO2腐蚀性,即使在高硫化氢环境下,也显示出优异的耐硫化物应力腐蚀裂纹性(参见附件2第【0005】段)。虽然附件2所述不锈钢以马氏体相为基础相,但是优选含有10?60%的铁素体相(参见附件2第【0033】段),且Ni本身具有增强不锈钢耐腐蚀性的作用,并不取决于相体组成。因此,附件1和2的相体组成不完全相同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2所述含量的Ni元素应用于附件1中。综上,在附件1、2和6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Mo、Cu、V、W、Zr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Al、Ca、Mg、B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
本领域公知Mo、V、W、Cu、Zr各自的作用,例如附件6公开了“钼是铁素体不锈钢中仅次于铬的重要元素”、“钼在铁素体不锈钢中最重要的作用是提高钢的耐蚀性,特别是钼的耐点蚀,耐缝隙腐蚀等性能”、“有的铁素体不锈钢中还含有铜,而且所有的铁素体不锈钢都含有脱氧用的Si,Mn和参与Al等”、“目前有的铁素体不锈钢中含铜主要是为了提高钢的耐蚀性和冷加工成型性”(参见附件6第95?96)。附件1公开了“非必要的选自0.5质量%或更低的Ni、3.0质量%或更低的Mo、2.0质量%或更低的Cu、0.3质量%或更低的V、0.3质量%或更低的Zr、0.3质量%或更低的Al和0.0100质量%或更低的B中的一种或多种”(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2页);附件1中还记载了各组分的作用和含量选择,例如“就耐腐独性来说,Mo是一种任选元素,但是,大于3.0质量%的过量Mo对于热加工性是不利的”、“Cu是一种任选元素,在钢生产过程中,它经常存在于由残渣而来的不锈钢中。由于过量Cu会引起差的韧性和热加工性的降低,所以,Cu含量控制在至多为2.0质量%”、“V和Zr是任选元素。V可固定游离C作为碳化物存在于钢基质中,有利于可成形性,而Zr能够捕获游离0,有利于可成形性和韧性。尽管如此,考虑到生产能力,添加过量的V或Zr是必须避免的。在此意义上,V或Zr的上限确定为0.3质量%”、“Al是一种任选元素,它是作为脱氧剂添加到钢生产过程之中的。尽管如此,大于0.3质量%的过量Al会引起非金属夹杂物的增加,从而导致差的韧性和表面缺陷”(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7页);并具体公开了包含1.22质量%Cu的铁素体不锈钢B、包含1.02质量%Mo的不锈钢D、包含0.08质量%V的不锈钢G、包含0.21质量%Zr的不锈钢A等实施例(参见附件1表4)。附件2公开其不锈钢还可进一步含有Nb:0.2%以下、Ti:0.3%以下、Zr:0.2%以下,B:0.01%以下、W:3.0%以下中的1种或2种以上,并具体记载“Mo是能增加对于由Cl-导致的孔腐蚀的抵抗性的元素”、“V具有提高强度,改善耐应力腐蚀裂纹性的效果”、“Cu是能牢固形成保护皮膜,抑制氢向钢中侵入,提高耐硫化物应力腐蚀裂纹性的元素,为了获得该效果,优选含有0.5%以上”、“Ti、B、Zr和W均是具有增加强度、改善耐应力腐蚀裂纹性作用的元素”、“在本发明中,除了上述各组成以外,还可以含有Ca:0.01%以下。Ca是具有将S以CaS的形式固定,使硫化物系夹杂物球状化的作用,由此具有能减小夹杂物周围基底的晶格形变,降低夹杂物氢阱能效果的元素,可以根据需要含有。为了获得该效果,优选含有0.0005%以上”(参见附件2第【0022】、【0023】、【0026】、【0029】段)。其中Ca和Mg属于同族元素,均具有脱氧化作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不锈钢实际性能的需求而选择加入3.0%以下Mo、1.0%以下Cu、3.0%以下V、5.0%以下W、0.5%以下Zr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和/或1%以下Al、0.002%以下Ca、0.002%以下Mg、0.005%以下B中的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表明上述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不锈钢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不锈钢。附件3公开一种钎焊性优异的氨?水系吸收式循环换热器用铁素体系不锈钢,以重量%计,含有C:0.08%以下,Si:0.01~2.0%,Mn:0.05%~1.5%,P:0.05%以下,S:0.01%以下,Cr:13%~32%,Mo:3.0%以下,Al:0.005%~0.1%,Ni:1.0%以下,Cu:1.0%以下,Ti:0.05%以下,剩余部分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计算可知附件3所述方案中的Cr 3Mo 6Ni数值范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述范围交叉重叠,故经对比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4与附件3上述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在于:①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定量的N和Nb、以及P和C的含量范围;②附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所述的Al的含量范围、Al/Nb≥10;③权利要求4不含Cu元素。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3公开了“P是降低不锈钢耐腐蚀性的元素,因此优选较少,如果超过0.05%,则耐腐蚀性恶化显著,因此将该值作为上限值。优选抑制在0.04%以下的范围内”(参见附件3第【0029】段)、“通过添加Nb,将钢材中C、N固定,防止形成铬缺乏相的方法在钎焊时不会产生坏的影响”、“在Nb没有大量添加的情况下,从缓和真空度的管理标准,提高钎焊工序生产率的观点出发,优选抑制在0.02%以下,更优选抑制在0.005%以下”(参见附件3第【0033】和【0034】段)、“己知N会对加工性等特性产生坏的影响,因此在铁素体系中,优选抑制为0.03%以下”(参见附件3第[0032]段),并且编号为F13?F18的实施例中Nb、N含量均低于0.02%,P含量均低于0.04%。从而上述内容给出了在附件3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选择低于0.08%Nb、0.04%P和0.001?0.02%N的技术启示。
此外,本领域公知碳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例如附件6中明确记载“总的说来.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碳和氮是不受欢迎但又没有办法完全避免的重耍元素。碳和氮之所以不受欢迎是因为铁素体不锈钢中碳和氮,除了能使钢强化外,铁素体不锈钢性能上的几乎所有缺点,例如,脆性转变温度高,缺口敏感性大,焊后耐蚀性下降等都与钢中的碳、氮有关”(参见附件6第102页)、“首先是随碳、氮量的增加,铁素体不锈钢的冲击韧性下降”(参见附件6第103页)、“虽然仅为了耐晶间腐蚀,随钢中铬量增加,C+N量可适当放宽,但为了既耐晶间腐蚀又具有较好的塑、韧性,钢中C+N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尽量低的水平上”(参见附件6第107页);附件3还公开了“对于钎焊性优异的氨?水系吸收式循环换热器用铁素体系不锈钢,就C而言,已知在构筑热交换体系中进行无法避免的焊接时,在受到热影响的部位会产生Cr23C6的化合物,这会捕获周围的铬,而导致形成铬缺乏层。这意味着C含量越少越好。此外,从加工性、韧性的观点来看,也是C含量较低为好,另一方面,如果过低,则制钢时间变长,成本提高。通过添加Nb,从而能抑制铬碳化物形成,鉴于此,限定为0.08%以下。优选为0.04%以下”(参见附件3第【0014】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各元素公知的作用、优缺点等的综合考虑选择更低含量例如0.001?0.02%范围内的C。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公知Al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例如附件6公开了“所有的铁素体不锈钠都含有脱氧用Si,Mn和残余Al等元素”、“锰和硅、铝等是不锈钢中不可缺少的,除做为合金元素外,当Mn,Si≤1.0%,Al≤0.2%多系做为脱氧元素”(参见附件6第116页);附件3公开了“Al作为脱氧剂,在0.1%以下的范围内添加,将体现效果的值0.005%作为下限值”(参见附件3第【0021】段)。因此,为了提高铁素体不锈钢的抗氧化作用,在附件3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选择加入大于0.1%但小于等于1%范围内、且Al/Nb≥10的Al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本领域公知Cu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例如附件6公开了“除上述元素外,有的铁素体不锈钢中还含有铜”、“铜是非常弱的奥氏体形成元素,少量铜的加人对铁素体不锈钢的组织结构一般不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有的铁素体不锈钢中含铜主要是为了提高钢的耐蚀性和冷加工成型性”(参见附件6第116页);附件3公开了“Cu只要在不会引起ε-Cu相的程度内添加,就能有效提高耐腐蚀性”(参见附件3第【0023】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和实际产品性能需求容易想到在附件3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加Cu。且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亦未表明上述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附件3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中所有的实施例均不满足Cr 3Mo 6Ni≥2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6和6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实施例仅为有限的、示例性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不能反映附件3的全部技术内容。附件3公开了其所述不锈钢中Cr为11?22%,Mo为0.5?3%,Ni为0.15?3%,即具体公开了例如Cr为22%,Mo为05%或3%,Ni为0.15或3%的技术方案等,这些方案即满足Cr 3Mo 6Ni≥23。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所述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Cu、V中的一种或二种,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Ca、Mg、B中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附件3明确公开其所述不锈钢含1.0%以下的Cu(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本领域公知V、B、Ca、Mg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例如附件6公开了“奥氏体不锈钢中加入微量硼可改善耐晶间腐蚀性能,18Cr-8Ni不锈钢中硼含量达到0.006%便有明显效果。微量硼加入还可提高奥氏体不锈钢的热塑性,改善热加工性,并可抑制含铅易切削不锈钢中铅对热加工性的恶化作用”(参见附件6第228页);附件2公开其不锈钢还可进一步含有Nb:0.2%以下、Ti:0.3%以下、Zr:0.2%以下,B:0.01%以下、W:3.0%以下中的1种或2种以上,并具体记载 “V具有提高强度,改善耐应力腐蚀裂纹性的效果”、“Ti、B、Zr和W均是具有增加强度、改善耐应力腐蚀裂纹性作用的元素”、“在本发明中,除了上述各组成以外,还可以含有Ca:0.01%以下。Ca是具有将S以CaS的形式固定,使硫化物系夹杂物球状化的作用,由此具有能减小夹杂物周围基底的晶格形变,降低夹杂物氢阱能效果的元素,可以根据需要含有。为了获得该效果,优选含有0.0005%以上”(参见附件2【0022】、【0023】、【0026】、【0029】段)。附件4公开了一种高温强度有益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中可含有0.0005?0.01%的Mg,Mg除了用作脱氧、脱硫剂以外,如果与Al共存,在改善高温强度上也是有效的,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参见附件4第【0027】段);V在卷曲时能固定C和N,能改善加工性,因此根据需要,可以添加0.01%以上。此外作为固溶强化元素,能有效改善高温下的强度,但添加超过1%,效果也达到饱和,因此添加0.01?1%(参见附件4第【0021】段);B能固定对加工性有害的N,在二次加工性改善上也是有效的,可以根据需要,添加0.0005%以上。此外,添加超过0.005%,效果也达到饱和,由于B会导致加工性恶化,且焊接性降低,因此添加0.0005-0.005%(参见附件4第【0026】段)。且本领域公知Ca和Mg属于同族元素,均具有脱氧化作用。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3的基础上加入0.1~1.5%Cu、0.02~3.0%V中的一种或二种,并保持Cr 3Mo 6(Ni Cu V)≥23,和/或加入0.0002~0.002%Ca、0.0002~0.002%Mg、0.0002~0.005%B中的任意一种或二种以上。因此,权利要求5?6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铁素体系不锈钢。附件4公开了一种高温强度优异的铁素体系不锈钢,以重量%计,含有C:0.001-0.1%,N:0.001~0.05%,Cr:10-25%,S:0.01%以下,P:0.04%以下,Mn:0.01-2%,Si:0.01-2%,O:0.01%以下,Sn:0.05%~2%,还含有Ti:0.01%~1%,Nb:0.01%~1%的1种以上,剩余部分由Fe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3引权利要求1的方案)。本领域公知附件4中所述的O属于不可避免的杂质。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附件4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所述Mn、Ti的含量范围在附件4所述范围之内。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领域公知Mn和Ti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且附件4公开了“Mn从脱氧、耐氧化性的观点出发,需要添加,不足0.01%的话,效果不足,添加超过2%,其效果也达到饱和,因此添加0.01~2.0%”、“Ti从脱氧、固定C、N,以及改善高温强度的观点来看,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不足0.01%的话,无法获得上述效果,如果过量添加,则C、N的固定效果也达到饱和,此外,价格提高,因此上限为1%。”(参见附件第【0017】和【0022】段);同时附件4中多个实施例选用了0.05?1%范围内的Mn、0.02?0.5%范围内的Ti,例如实施例A中所用Mn含量为0.53%,实施例V中所用Mn含量为0.84%,Ti含量为0.1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根据实际性能需要、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选用0.05?1%范围内的Mn、0.02?0.5%范围内的Ti,即权利要求中限定的Mn、Ti的含量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本专利中也没有能够证明该小范围的选择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信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旨在得到一种高温强度优异的不锈钢,本专利旨在得到一种耐腐蚀性优良的不锈钢,二者发明目的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各元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完全相同,附件4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提高耐间隙腐蚀性的教导,例如本专利比较例C16各组分含量均在附件4所述范围之内,仅Cr含量不在本专利所述范围之内,该产品的最大侵蚀深度达925μm,耐间隙腐蚀性差,由此表明根据附件4不能想到解决耐间隙腐蚀性的问题,本专利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文件中并无仅Cr含量不同、其他元素和条件全部相同的对比实验数据,且本专利比较例C14、C15、C16的产品最大侵蚀深度均在800μm以上,耐间隙腐蚀性差,其中C14和C15中Cr含量分别为14.86%和15.22%,在本专利和附件4所述范围之内,故该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C16产品的性能结果仅由Cr含量导致,也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具有区别于附件4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主要是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并不要求现有技术中全部方案均能达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即使附件4中有部分方案的耐间隙腐蚀性能不够高也不必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不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述的技术方案。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容易想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述的技术方案。最后,该权利要求7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都被附件4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存在Cr含量范围不同的差别,如上所述,基于所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6)权利要求8?9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所述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Sb、Ni、Mo中的一种以上,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和9所述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Cu、V、W中一种或二种以上。附件4公开了在前述不锈钢产品的基础上,以重量%计,还可含有1%Ni、0.01?1%V的一种以上(参见附件4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还可含有0.01%?3%Mo、0.01%?1%Zr、0.01?1%Cu、0.01?1%W中的一种以上(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4),还可含有0.01?1%Co、0.1?1%Sb中的一种以上(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5)。同时附件4中还公开了Sb、Ni、Mo、Cu、V、W等各元素的作用及其根据需要可以添加的含量,例如“Ni能有效改善韧性和耐锈性,根据需要,可以添加1.0%以下”、“V在卷曲时能固定C和N,能改善加工性,因此根据需要,可以添加0.01%以上”、“为了提高高温强度和耐腐蚀性,可以根据需要添加Mo,不足0.01%的话,无法获得上述效果,添加超过3%,效果也达到饱和,成本提高,因此为0.01-3%”、“为了提高高温强度和耐腐蚀性,可以根据需要添加Cu,不足0.01%的话,无法获得上述效果,添加超过1%,效果也达到饱和,而且价格也高,因此为0.01?1%”、“为了提高高温强度和耐腐蚀性,可以根据需要添加W,不足0.01%的话,无法获得上述效果,添加超过1%,效果也达到饱和,而且价格也高,因此为0.01-1%”、“Sb从高温强度的观点来看,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不足0.1%的话,无法获得上述效果,添加超过1%,韧性会恶化,因此添加范围为0.1~1%”(参见附件4第【0021】?【0025】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可知,根据附件4公开的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8?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11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和1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8或9所述不锈钢还含有一定量Al、Ca、Mg、B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附件4公开了在前述不锈钢产品的基础上,以重量%计,还可含有0.005~0.3%Al、0.0005-0.005%B的一种以上(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6);还可含有0.0005~0.01%Mg(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7)。且附件4公开了Mg、Al、B的作用及其根据需要可选用的适当含量(参见本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评述)。其中本领域公知Ca和Mg属于同族元素,均具有脱氧化作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此基础上还加入适量的Ca。综上所述,结合对权利要求7?9的评述可知,在附件4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0?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11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80016464.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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