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连接管及具有其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5
决定日:2012-05-18
委内编号:5W1027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20864.1
申请日:2010-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小青
授权公告日:2011-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F24F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188642.3,名称为“空调器连接管及具有其的空调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5日,专利权人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体成型的管体,所述管体上包括至少一段波纹管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管体包括:光管部(10);第一波纹管部(20),其一端与所述光管部(10)的一端邻接;第二波纹管部(30),其一端与所述光管部(10)的另一端邻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螺母(40),设置在所述第一波纹管部(20)的另一端;第二螺母(50),设置在所述第二波纹管部(30)的另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与所述第一螺母(40)连接的所述第一波纹管部(20)端部具有喇叭状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与所述第二螺母(50)连接的所述第二波纹管部(30)端部具有喇叭状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管部(10)的外径小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波纹管部(20,30)的外径。
7. 一种空调器,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通过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连接。”
针对本专利,王小青(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9年2月4日、公开号为CN1013586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34014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260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9年8月12日、公开号为CN10150409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6、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但未结合附件1-4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具体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2011年11月1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6、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5相对于附件1和2、或者附件1和3、或者附件1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上述文件于2012年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附件1-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5中的“波纹管端部具有喇叭状结构”,并且上述特征能够带来较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5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5具备创造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12年4月27日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当庭答复。
(2)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并在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或附件4分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或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7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2均为中国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由于上述附件1-2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连接管。附件1公开了一种异径无接头波纹连接管(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它包括中接管4两端对称分段联体的主管1、变径管2和管端3,所述主管1外端通过变径管过渡缩小成管端3,主管1另一端至中接管4之间同样通过变径管2过渡缩小,所述主管1中段外壁为螺旋波纹1.1;该管体一体化,无焊接接头,没有接头泄漏隐患,主管(波纹管)具有可弯曲性能。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二者属于空调器连接管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消除制冷剂泄漏这一相同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结构简单、连接紧密这一相同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6、7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光管和波纹管的连接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的附图1示出,管体包括中间管4(相当于光管部),第一主管1(相当于第一波纹管)的一端与中间管4的一端邻接,第二主管(相当于第二波纹管)的一端与中间管4的另一端邻接。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光管和波纹管的大小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1说明书第2页实施例1部分公开了,主管1(相当于波纹管)用φ24mm的紫铜管作原料,主管1另一端至中接管4(相当于光管)之间,通过变径管2的R8mm圆弧过渡缩小成中接管4,中接管4的直径为φ16mm。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通过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器连接管连接。附件1公开了一种分体式空调器,其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异径无接头波纹连接管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结合对权利要求1、2、6的评述可知,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2、6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技术效果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2、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设置在波纹管端部的螺母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连接管总成,包括金属管材1、设置在所述金属管材1两端口的连接螺母3(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第1-2页)。可见,附件2给出了在端口设置螺母以实现连接管与室内、外机相连接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用于附件1端口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2,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波纹管端部的喇叭状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还公开了所述金属管材1包括主体部11和端口部12,所述主体部11和所述端口部12为一体结构,端口部12的形状为喇叭口形,连接管通过该喇叭口形端口部12与室内、外机的相应部件连接(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第1-2页)。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在连接管端部设置喇叭口结构,从而方便连接部的定位和密封。在附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其喇叭口结构设置在附件1的一体成型的异径无接头波纹连接管两端的管端3处,从而实现连接部的定位和密封的技术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仅公开了喇叭口连接在光管端部,并没有公开喇叭口连接在波纹管端部,因此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5中的“波纹管端部具有喇叭状结构”,并且将附件2中喇叭口结构用于附件1的连接管时必然要通过焊接接头的方式,此时会导致制冷剂的泄漏。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可知,采用大管径的铜管滚压成波纹管部,再用滚压或拉拨工艺制成所需的光管部,实现纹管部与光管部一体化,然后再滚压空调连接管两端的直线段,再套上螺母,然后扩喇叭结构,制成一根完整的波纹管光管一体化的空调器连接管,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5所要求保护的空调器连接管的喇叭口结构不是直接位于波纹管的波纹段,而是位于波纹管端部最后滚压出的直线段端部。参见上述审查意见,附件1公开了一种异径无接头波纹连接管,其波纹管主管1外端通过变径管2过渡缩小成管端3,管端3为光管,通过管端3和室内、外机的相应部件连接。。而附件2给出了管体端部以一体成型的方式形成喇叭口形端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附件2中的喇叭口结构应用于附件1中,并以一体成型的方式在附件1的管端3处形成喇叭形端部,其不是必然要通过焊接接头的方式。由此可知,专利权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7
由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结合权利要求3-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2结合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全部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8864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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