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9
决定日:2012-05-21
委内编号:5W101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0725.1
申请日:2004-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绿水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曾武宗
国际分类号:C02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若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的200420060725.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8月16日,专利权人为成都绿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成都绿水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包括支架、水力喷射管、潜水泵、文丘里射流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水力喷射管分别与支架固定连接,潜水泵与文丘里射流器也与支架固定连接,文丘里射流器上设置有孔,并通过连接管与氧气源相通,连接管将潜水泵、文丘里射流器、水力喷射管相连通,在水力喷射管内还设置有喷嘴,喷嘴与连接管相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其特征于:支架位于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的底部,两个水力喷射管固连于支架长度方向的边缘,在两水力喷射管之间设置潜水泵和文丘里射流器且潜水泵的出水口和文丘里射流器的进水口相连通,文丘里射流器的出水口通过连接管分别与水力喷射管内的喷嘴相连。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其特征于:支架上固连的水力喷射管可沿水平方向设置,也可沿垂直方向设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乔治洛德方法研究和开发液化空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87年8月14日,公开号为FR2594112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7年2月24日,公开号为US4645603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共2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4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4月19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就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并且附件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以相应的中文译文为准。
2、 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若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附件1中(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4页第2-10行,附图3)公开了一种在污水的生物净化方法中使用的加氧装置(相当于混合潜水曝气器),该装置包括抽取所述池中的水的泵2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潜水泵)、文丘里管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文丘里射流器)、喷管29、3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水力喷射管),上述部件均设置在一个支架上,工业氧的导入管25通过多个周向孔与所述文丘里管24连通,泵的出水端的增压管22与文丘里管24相连,文丘里管24的出水管23自身分成两个管26和27后,每个管通过窄的管嘴2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喷嘴)通向喷管29、30。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泵21泵送的水在被管嘴28以较高速度喷射以便夹带二次水之前会加载来自文丘里管24的细小的氧气泡,随后在喷管29和30的出口形成两股带有氧气泡的水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它们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曝气器中各部件的布置和连接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附加技术特征“支架位于多筒二次混合潜水曝气器的底部,两个水力喷射管固连于支架长度方向的边缘,且潜水泵的出水口和文丘里射流器的进水口相连通,文丘里射流器的出水口通过连接管分别与水力喷射管内的喷嘴相连”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的中文译文第4页第2-10行,附图3),而“在两水力喷射管之间设置潜水泵和文丘里射流器”是一种常规的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潜水泵和文丘里射流器布置于两水力喷射管的一侧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还可以选择在两水力喷射管之间设置潜水泵和文丘里射流器以减少整个装置的长度,并且本专利采用此种布置方式也没有收到了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水力喷射管的设置方式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参见附件1的附图3)已经公开了水力喷射管沿水平方向设置的布置方式,而将水力喷射管沿垂直方向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池的大小、深浅以及曝气的位置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本专利也没有记载此种布置方式具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水力喷射管可沿水平方向设置”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水力喷射管可沿垂直方向设置”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予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6072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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