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导体轨道结构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80
决定日:2012-05-22
委内编号:4W101196
优先权日:2001-07-05
申请(专利)号:02812609.2
申请日:2002-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喜云;成春荣
授权公告日:2007-07-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LPKF激光和电子股份公司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张媛媛
参审员:孟超
国际分类号:H05K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导体轨道结构的制造方法”的02812609.2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06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07月05日、2001年12月19日,专利权人为LPKF激光和电子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用于制造不导电的承载材料上的导体轨道结构的方法,其中所述导体轨道结构由金属晶核以及后续在金属晶核上涂覆的金属化层构成,所述金属晶核通过电磁辐射实现的精细分布地包含在所述承载材料中的不导电金属化合物的断裂而形成,其特征在于,高度热稳定的、在含水的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液中稳定且不溶解的、不导电的基于尖晶石的较高阶氧化物或者结构类似尖晶石的简单的d-金属氧化物或其混合物或者混合金属化合物被掺入所述承载材料中,所述承载材料被加工成构件或作为涂层涂覆在构件上,并且在要产生导体轨道结构的区域内借助电磁射线分离出重金属晶核,然后该区域被化学还原金属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电磁射线同时分离出重金属晶核,并通过蚀损来形成一个增附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尖晶石含有铜。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除至少含有无机氧化物外还至少含有热稳定的有机金属螯合络合物。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是热塑性塑料。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是硬塑性塑料。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含有一种或多种无机填充物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含有硅酸和/或硅酸衍生物作为填充材料。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248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308nm 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355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532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1064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10600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刘喜云(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案号4W101196,下称第一无效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234960A的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0日,共2份,每份8页;
证据1-2:国际专利申请WO01/23189A1的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04月05日,共2份,每份26页;
证据1-3:M.A.Ahmed etc,Laser induced structural and transport properties change in Cu-Zn ferrites,J Mater Sci(2007)42:4098-4109,全文及其中文译文,共2份,每份15页;
证据1-4:谐振腔可调锁模激光器,《激光及红外》,1987年12期,第47页,共2份,每份1页;
证据1-5:《激光器件及其应用》,侯学元、钱焕文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共2份,每份2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15包含了含义不清楚的词语,其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5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内容,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1-3、1-5证明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证据1-4证明权利要求10-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5)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第一无效请求,于2011年10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并告知专利权人,若对中文译文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15中的用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清楚的,因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确定的,因此符合专利法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具有显著区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证据1-1出发缺乏动机来提高钯配合物或含钯的重金属配合物热稳定性,因此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所谓的公知常识,将钯配合物替换成热稳定性较好的无机氧化物,是与证据1-1中的教导完全背离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3)基于同样的理由,由于证据1-2没有给出将具有尖晶石结构的亚铬酸铜通过激光照射进行裂解以分离出重金属核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的核心在于所述添加物通过裂解和选择性的金属化来制造导体轨道结构,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添加物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被进一步限定成“高度热稳定的、在含水的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溶液中稳定且不溶解的、不导电的”并且“从这些物质必须能够裂解出重金属晶核”,经过这两重限定的上述添加物就能够应用于制造导体轨道结构,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虽然本专利的添加物可以裂解以得到重金属核是已知的,然而本专利的核心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物通过裂解和选择性的金属化来制造导体轨道结构的应用,这种应用没有被公开过,因此在本专利的实施例中仅举出这些添加物的一个示例即可;虽然在本专利中没有明确指出这种掺入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选择添加物的掺入量,就可以使得具有足够的金属核密度,从而能够制造导体轨道;(5)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相应的物质选择相应的最佳的裂解条件,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公开一个实施例就足够了,已经充分公开本专利;(6)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本专利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实现一种简单而可靠的制造导体轨道结构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本专利,成春荣(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案号4W101322,下称第二无效请求),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a:授权公告号为CN1326435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份,每份7页,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1b:公开号为CN151885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份,每份8页,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证据2-2:本专利审查过程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专利权人答复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2份,每份9页;
证据2-3:B.N.TIWARI etc,Electrical transport in copper chromite catalyst,Journal of Materials Science 19(1984)3350-3354,全文复印件,共2份,每份5页;
证据2-4:Ram Prasad etc,Applications and Preparation Methods of Copper Chromite Catalysts: A Review,Bulletin of Chemical Reaction Engineering & Catalysis,2011,p.1-p.51,全文复印件,共2份,每份3页;
证据2-5:美国专利US5599592A说明书复印件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02月04日,共2份,每份9页;
证据2-6:授权公告号为CN1195888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06日,共2份,每份8页;
证据2-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234960A的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0日,共2份,每份8页(即证据1-1)。
其中在第二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书中提交了证据2-3及证据2-4的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
第二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与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相比,技术方案中新增了并列的技术特征,并且删除了原有的技术特征,所作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5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2-3、2-4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2-5、2-6、2-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第二无效请求,于2011年12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并告知专利权人,若对中文译文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2011年12月31日,第二请求人补充提交证据及无效宣告理由如下:
证据2-8:S.Roy and J.Ghose,Syntheses and studies on some copper chromite spinel oxide composites:Material Research Bulletin,Vol.34,No.7,pp.1179-1186,1999,全文及其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2份,每份8页。
第二请求人补充的理由是:(1)证据2-8揭示了CuCrO是一种半导体,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公开的含铜尖晶石PK3095并不是不导电的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由于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与其技术方案相对应的具体实施例,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并列技术方案“或者混合金属化合物”。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存在一系列简单的金属化合物(即单金属氧化物),例如FeO,其也具有尖晶石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15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由于半导体在室温条件下被看成是不导电的,因此权利要求1-1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基于与前述同样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2-6均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证据2-5、2-6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相应地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决定对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3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第一请求人,并于同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转送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由于专利权人代理人对于4W101322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合议组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授权委托书。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明确告知第一、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本案的审理适用2001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鉴于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一个并列技术方案,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告知第一、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第一、第二请求人对此表示均无异议。本次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1-15内容如下:
“1. 用于制造不导电的承载材料上的导体轨道结构的方法,其中所述导体轨道结构由金属晶核以及后续在金属晶核上涂覆的金属化层构成,所述金属晶核通过电磁辐射实现的精细分布地包含在所述承载材料中的不导电金属化合物的断裂而形成,其特征在于,高度热稳定的、在含水的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液中稳定且不溶解的、不导电的基于尖晶石的较高阶氧化物或者结构类似尖晶石的简单的d-金属氧化物或其混合物被掺入所述承载材料中,所述承载材料被加工成构件或作为涂层涂覆在构件上,并且在要产生导体轨道结构的区域内借助电磁射线分离出重金属晶核,然后该区域被化学还原金属化。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借助于电磁射线同时分离出重金属晶核,并通过蚀损来形成一个增附表面。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尖晶石含有铜。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除至少含有无机氧化物外还至少含有热稳定的有机金属螯合络合物。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是热塑性塑料。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是硬塑性塑料。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含有一种或多种无机填充物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导电承载材料含有硅酸和/或硅酸衍生物作为填充材料。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248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308nm 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355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532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1064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10600nm波长的激光器的电磁射线。”
第一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提交证据1-3、1-4的原件,并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1-6原件及复印件。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1)权利要求1-15包含了含义不清楚的词语,其确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1-1与证据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5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内容,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1-3、1-5证明权利要求1-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证据1-4证明权利要求10-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5)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15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证据1-6:《激光化学》,孔繁敖编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0年0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44-245页。
合议组当庭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复印件转交给专利权人,并要求第一请求人于庭后补交证据1-5的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1、1-2、1-3、1-4以及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2、1-3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第二请求人在口审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1)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15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15没有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5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2-3、2-4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15相对于证据2-5、2-6、2-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证据2-4,并提交证据2-3、2-8的原件,补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2-9、2-10原件及复印件。
证据2-9:《世界最新英汉双解无机化学辞典》[专著]The facts on file dictionary of inorganic chemistry,(美)John Daintith编著,唐宗薰主译,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2008年,封面页、版权页,第590-591页;
证据2-10:《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1[专著],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物理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书名页、版权页、第15、157-158、290页。
合议组当庭将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2月31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2-8以及当庭提交的证据2-9、2-10转交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2-1a、2-1b、2-2、2-3、2-5、2-6、2-7、2-8、2-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3、2-5、2-8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认为证据2-9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且超出举证期限。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9用来证明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且物理特性是不随时间而变化的。
以此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第一、第二请求人均明确其具体意见陈述与其书面意见一致。
口头审理结束后,第一请求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5的原件,专利权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了4W101322案的合格的授权委托书。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不导电的承载材料上的导体轨道结构的方法,其中限定了“高度热稳定的、在含水的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液中稳定且不溶解的、不导电的基于尖晶石的较高阶氧化物或结构类似尖晶石的简单的d-金属氧化物或其混合物”在电磁辐射下断裂形成金属晶核。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在实施例部分公开了一种以5%的比例掺杂的含铜尖晶石PK3095(Ferro公司出品),PK3095的化学式为CuCr2O4,即亚铬酸铜,然而,尖晶石是一个上位概念,指的是以MgAl2O4为代表的一种AB2X4型化合物的晶体结构,其中A离子可以是Mg,Fe,Mn,Co,Ni、Zn等,B离子可以是Al、Ga、In、Fe、Co、Cr等,X可以是O、S、Se、F、Te,由于含有元素不同,具有尖晶石结构的各种化合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也各有不同,在电磁辐射下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一种具有尖晶石结构的氧化物概括得出,所有符合条件的基于尖晶石的较高阶氧化物或结构类似尖晶石的简单的d-金属氧化物均能够实现在电磁辐射下断裂而分离出金属晶核,从而实现发明目的。由于并不是所有的具有较高热稳定性、且不溶解于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液的不导电具有尖晶石结构的氧化物都能够借助电磁射线分离出重金属晶核,这一类氧化物在电磁射线下的性质难于预先确定,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公开了一个实施例PK3095,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添加物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被进一步限定成“高度热稳定的、在含水的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溶液中稳定且不溶解的、不导电的”并且“从这些物质必须能够裂解出重金属晶核”,经过这两重限定的上述添加物就能够应用于制造导体轨道结构,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2)虽然本专利的添加物可以裂解以得到重金属核是已知的,然而本专利的核心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添加物通过裂解和选择性的金属化来制造导体轨道结构的应用,这种应用没有被公开过。因此在本专利的实施例中仅举出这些添加物的一个示例即可。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高度热稳定的、在含水的酸性或碱性金属化电解液中稳定且不溶解的、不导电的基于尖晶石的较高阶氧化物或结构类似尖晶石的简单的d-金属氧化物或其混合物”,从这些金属氧化物中借助电磁射线分离出重金属晶核,而并没有限定“从这些物质必须能够裂解出重金属晶核”,“在要产生导体轨道结构的区域内借助电磁射线分离出重金属晶核”是制造导体轨道结构的方法中的一个步骤,并不是对材料的限定,因此专利权人的所述意见没有依据;其次,如前文所述,尖晶石结构是一个上位概念,其为立方晶系,面心立方点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耐热的、耐酸/碱且不导电的尖晶石结构的化合物有很多,在电磁辐射下的表现也各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有的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尖晶石结构的化合物或混合物都可以在电磁辐射下裂解出重金属晶核,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了过大的保护范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再次,本专利中所述的耐热、耐酸/碱且不导电的尖晶石结构的化合物或混合物并不一定都能在电磁辐射下裂解得到重金属晶核,因此如果本专利想要保护这种能够通过裂解和金属化来制造导体轨道机构的应用,就应当选择合适的、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物质进行限定,然而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公开了一个实施例PK3095(CuCr2O4),因此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5均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同样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15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812609.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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