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压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1
决定日:2012-05-23
委内编号:5W1027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28900.9
申请日:1999-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6-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黎光
主审员:陶应磊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张予革
国际分类号:H01H35/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在结构、功能及技术领域上均存在实质区别,也无证据表明这种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06月21日授权公告的第9922890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风压开关”,申请日为1999年07月16日,原共同专利权人为常州市城南波仑电器厂、张黎光,后变更为张黎光。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风压开关,具有左壳体(1)、右壳体(10)和膜片(8),左壳体(1)上固连有支架(3),一微动开关(13)安装在支架(3)上,其特征在于:
a、膜片(8)由左壳体(1)和右壳体(9)夹持,且将左壳体(1)和右壳体(9)组成的空腔分隔成左气室(2)和右气室(10),左气室(2)具有通气口(15),右气室(10)具有通气口(14);
b、左壳体(1)的通孔(11)处设置有触膜(12),且该触膜(12)由左壳体(1)和支架(3)夹持,触膜(12)中心具有触点(12-1),触点(12-1)的左端面可与微动开关(13)接触,右端面可与膜片(8)接触;
c、膜片(8)的右侧具有右台阶(8-1),一衬片(4)和一弹簧(6)套装在右台阶(8-1)上,弹簧(6)的左端抵靠在衬片(4)上,右端抵靠在与右壳体(9)的螺孔(7)螺纹联接的调整螺钉(5)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压开关,其特征在于:膜片(8)的左侧具有左台阶(8-2),左台阶(8-2)的顶部可与触膜(12)的触点(12-1)右端面接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压开关,其特征在于:通气口(14)和通气口(15)都设置在右壳体(9)上,膜片(8)的边缘具有带通孔(16)的凸台(8-3),该凸台(8-3)紧配在通气口(15)中,左气室(2)通过膜片(8)的通孔(16)与通气口(15)连通。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风压开关,其特征在于:通气口(15)设置在左壳体(1)上,通气口(14)设置在右壳体(9)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山市星月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JSYDQ6.5燃气快速热水器实物(请求人声称另行提交);
附件2:JSYDQ6.5燃气快速热水器照片,复印件,共6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1779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9月21日,共11页。
另外,请求人提交了其它附件,分别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16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20页;
无效宣告案件加快审查请求书1页;
调查取证申请书1页。
请求人认为:
1.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风压开关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附件1、2使用公开,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在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壳体上有支架、有螺纹联接的调整螺钉,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
证据1: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复印件1页;
证据2:(2011)常知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照片不能涉及本专利的技术内容;附件3与本专利不属于同类的产品,本专利用途是燃气热水器的安全开关,属于控制元件,附件3是利用水压推开燃气阀门,属于执行元件。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的JSYDQ6.5燃气快速热水器实物,并提交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顺诚家电维修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编号为DQ6.5B2002751、型号为JSYDQ6.5-B2的燃气快速热水器由客户给其维修。专利权人经核实后,对附件1及该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可附件2的照片来源于该实物,但不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对附件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3)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及审查范围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的实物,以及盖有“顺德区容桂镇顺诚家电维修部”红章的证明。专利权人经核实对该证明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该实物销售或购买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上述证明无维修时间、送维修人姓名等详细信息,只能证明该实物来自该维修部;其次,该实物铭牌上的编号及生产日期是粘贴于铭牌表面,易于更换,不能表明其自始没有经过变动,同时,该实物因维修处于打开状态,也无法表明其内部结构没有经过改动。因此,附件1实物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实物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使用对公众公开,合议组对附件1不予采信。
附件2为请求人声称的附件1中实物的照片,但请求人并未提供照片原件,更鉴于附件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合议组对附件2也不予采信。
附件3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合议组也未发现附件3存在明显瑕疵,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创造性。
因此,本决定的审查范围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调查取证申请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前往广东万和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调取JSTDQ6.5燃气快速热水器中风压开关的技术图纸。对此,合议组认为:鉴于附件1的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均存在瑕疵,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无法确定其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技术图纸的调查取证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对于请求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合议组不予接受。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在结构、功能及技术领域均存在实质区别,也无证据表明这种区别为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3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支架、微动开关、“左壳体(1)的通孔(11)处设置有触膜(12),且该触膜(12)由左壳体(1)和支架(3)夹持,触膜(12)中心具有触点(12-1),触点(12-1)的左端面可与微动开关(13)接触,右端面可与膜片(8)接触”、弹簧安装方向不一样,以及具有调整螺钉。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微动开关与附件3中的电子感应阀对应,使用微动开关代替电子感应阀是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保护一种风压开关,附件3公开了一种热水器压差盘之改进结构,其具体包括(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附图3-6):紧密结合连接的上盖体1和下盖体8,固定在上、下盖体之间的压差膜片7和压板5,将腔室分隔成正压室15和背压室6,上盖体1设有安装电子感应阀的阀接孔2;上盖体1还设有一内凹的锥体3,锥体上设有支撑压差膜片7、压板5的弹簧;下盖体8设有背压进气孔9,母火进气孔10,与瓦斯管道相通的瓦斯导流阀孔13和接瓦斯主阀的正压阀孔14,压差膜片7在正对瓦斯导流阀孔处设有一大于孔口的凸缘块11。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
(1)从结构上来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左壳体1上固连有支架,一微动开关安装在支架上”、“左壳体(1)的通孔(11)处设置有触膜(12),且该触膜(12)由左壳体(1)和支架(3)夹持,触膜(12)中心具有触点(12-1),触点(12-1)的左端面可与微动开关(13)接触,右端面可与膜片(8)接触”、“膜片(8)的右侧具有右台阶(8-1),一弹簧(6)套装在右台阶(8-1)上”、“右端抵靠在与右壳体(9)的螺孔(7)螺纹联接的调整螺钉(5)上”。
(2)从功能上来说,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风压开关,属于气压控制开关领域,其工作原理为通过左右气室内气压差及弹簧6的配合推动膜片8并带动触膜12,使得触摸12的触点12-1既可与微动开关13接触也可与膜片8接触,以推动微动开关13产生控制作用。
而附件3涉及的是一种热水器压差盘结构,属于热水器水点火式瓦斯开关领域,其工作原理是(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在开启水源启动时,主瓦斯阀门C1打开,瓦斯经过正压阀孔14流入正压室15内,再经背压进气孔9由前母火管C2经热流阀进入背压室6内,使压差膜片7于正、背压室压力相等状态下,弹簧4下压,膜片7上的凸缘块11封闭瓦斯导流阀孔13,这时,进入背压室6的瓦斯流入点火喷管由引火嘴喷出点燃引火器火焰而烧触热感应针将热感应阀关闭,瓦斯不再进入背压室6内,使其压力消失,正压室15内的压力上推膜片7,开启瓦斯导流阀孔13使瓦斯经瓦斯导管12流入主燃烧器内进行烧水。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弹簧推动膜片8并带动触膜12的触点12-1与微动开关接触实现控制功能,即弹簧6、膜片8与微动开关具有直接的配合关系,通过弹簧6推动膜片8对微动开关产生控制作用;而在附件3中,弹簧4、膜片7的作用是点火之前关闭瓦斯导流阀孔13、点火之后打开瓦斯导流阀孔13,电子感应阀的作用是在点火之后感应引火器火焰的燃烧以关闭阀接孔2。因此,附件3中的弹簧4、膜片7的作用是控制瓦斯导流阀孔13的打开与关闭,与电子感应阀没有任何直接的配合关系,也不可能通过弹簧推动膜片7对电子感应阀产生控制作用。
因此,附件3中的热水器压差盘结构的功能为通过压差盘维持瓦斯的开启分流动作,达到导通瓦斯阀体再由点火系统点燃火源的目的,这显然与权利要求1的风压开关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功能也不相同。
综合以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在结构、功能及技术领域上均存在上述实质区别,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控制范围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为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第9922890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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