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4
决定日:2012-05-29
委内编号:4W1013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68545.6
申请日:200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E02D5/58,B28B23/06,B28B23/10,B28B23/16,E02D5/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200710068545.6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11日,专利权人原为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包括,钢筋笼,混凝土;其特征在于,方桩的两端设有与钢筋笼连接的金属端板(1),两方形端板四边设焊接坡口(2),中央是圆孔,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有穿线孔(5)和张力孔(4);钢筋笼的箍筋呈螺旋状连续地焊接在主筋(7)上;混凝土方桩和端板的外形呈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3),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桩心是与端板中央圆孔直径相同的圆筒形的中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端板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骨架主筋(7),当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绞线为骨架主筋(7)时,端板(1)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4)两侧等距离地各设置一个穿线孔(5);两端板(1)之间的钢筋笼以钢棒为骨架主筋时,端板中央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穿线孔(5)和张力孔(4)是两相对的边上的孔对称,每个张力孔各自与穿线孔相连;主筋与方桩轮廓线平行;钢绞线与端板连接处带有螺纹,钢棒与端板连接处带有镦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中央的圆孔与四边间对称地设置的张力孔(4)和穿线孔(5)总体上呈方形布局或呈圆形布局,穿线孔(5)是个沉头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板(1)与混凝土桩身连接部设有套箍(6)。
5、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向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合拢模具后对模具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离心旋转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6、一种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
1)加工方桩两端的端板:按端板设计要求浇铸毛坯、铣平;或金属板割制、冲孔、尔后铣出坡口和应力消除圆弧,按图样车、刨加工成品;
2)制作钢筋笼:以钢绞线或钢棒为主筋,定长落料;将钢绞线端部车出丝口,钢棒端部镦粗;用滚焊机将呈螺旋状箍筋焊接于主筋上;
3)钢筋笼与端板连接:将钢绞线或钢棒制成的钢筋笼装入模具与端板连接起来:端板外安装套箍;端板连接模具两端的张拉锚板,张拉锚板再与支撑板连接;
4)对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
5)合拢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震动成型模具,而后向该模具中浇注混凝土;
6)对震模中的方桩混凝土实施震动成型;
7)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
8)成品脱模:直接在模具中吊起。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钢筋笼实施预应力定值张拉时,对钢绞线主筋以每一组两根实施定值张拉;对钢棒主筋以整桩整体实施定值张拉。
8、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是将模具带桩放入密闭、高压的高压釜内,在高温170C°-185C°,压力1MPA下,4小时内即产成品。
9、一种制作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的离心成型模具,包括,合拢后成管状的上、下模(11、11’),加固模具的加劲板(13),用以合模的锁扣(18),使模具在离心机上转动的跑轮(14),模具两端的支撑板(15),在上、下模合拢处、上模或下模密封槽中设密封圈(17);其特征在于,上、下模内腔横截面呈“V”字形,上、下模扣合后内腔截面呈正方形,其四边转角呈应力消除圆弧形(19),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5-10MM;所述的跑轮上设齿牙状高频线(16)。”
请求人于2012年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82762Y,专利号为20052000177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7286A,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0717.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9959Y,专利号为20032011623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10946Y,专利号为200520071097.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在网址http://search.cnki.com.cn,输入“方桩”进行检索,得到的王广宇博士论文《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成套技术研究》检索页、封面页、第22、29、38-41、98、99、112、113、115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3年1月20日,公开号为GB2257737A的英国专利文献,及文献扉页及附图的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7:2006年12月19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197-2006《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第3、7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8:1998年9月9日发布,1998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699-1998《钢筋混凝土管钢筋骨架滚焊机》的封面页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9:2003年3月3日发布,200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224-200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封面页、第1-4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10:2005年2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947-2005《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封面页、第2、6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1:公开日为2007年5月2日,公开号为CN1954982A,申请号为200510030859.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5页;
附件1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设出版,2005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05系列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02的封面页、版权页、第4、5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3:张丽华主编,科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8月第1版,2002年8月第2次印刷的《混凝土结构》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79、180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4:陈惠玲等人编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高强钢丝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指南》,封面页、版权页、第71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5:阮起楠编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次印刷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29、51、52、54、64、79、86-88页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6:在网址http://wenku.baidu.com/View/230fc6alb0717fd5360cdcf7.html下载的刊载于《新型建筑材料》2006年第12期上、作者为府坤荣的《蒸压加气混凝土养护制度的探讨》的打印页,共3页;
附件17:1994年12月31日发布,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94-9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封面页、版权页、第2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8:图集号为2006沪G/T-502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封面页、扉页、第1-7、42、43、46页、企业简介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19:2002年9月27日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0:2005年5月13日发布,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223.3-20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的封面页、扉页、第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1:2004年10月20日发布,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934-2004《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的封面页、第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2:2004年4月5日发布,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16-200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3:1997年11月12日发布,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5096-1997《预应力钢筋张拉机》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1、2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4:2005年2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G/T966-20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墩头机》的封面页、第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5:网址http://bbS3.Zhulong. Com/forum/detail134190611.html“钢模生产混凝土构件漏浆问题解决办法”的打印页,共2页;
附件26:网址http://www.gangjiaoxian88.com/index.Php/article/news/news20ll0531 180.html“钢绞线使用注意事项”的打印页,共1页;
附件2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6180Y,专利号为2005201000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8: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101054800A,专利申请号为200710068545.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第1-4、8页,共5页;
附件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东丽公证处于2012年1月10日做出的(2012)津东丽证经字第1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5页;
附件30:声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销售和使用的空心方桩钢模照片,共7页;
附件31:声称为附件29公证书内所附的空心方桩钢模录像光盘,1张;
附件32:丹阳市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33: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34:《工业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丹阳市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受人:天津市建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05-1216,签订地点:天津,签订时间:2005年12月16日,复印件1页;
附件35:
附件35-1:开票日期为2006年2月17日、发票号为00116456的江苏省镇江市工业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张;
附件35-2:开票日期为2006年2月17日、发票号为00116457的江苏省镇江市工业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张;
附件36:《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泰州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需方:天津市建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0411018,签订时间:2004年11月20日,复印件1页;
附件37:江苏省泰州市工商企业通用发票,发票编号:0193676,开票日期:2004年12月21日,复印件1页;
附件38:
附件38-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字(2010)第016326号,核准日期:2010年8月16日,复印件1页;
附件38-2:公司变更(2008)第08260003号《泰州市海陵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39:空心方桩钢模铝制标牌,实物1件;
附件40:天津市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主编,实行日期:2003年5月15日《02系列结构标准设计图集》,DBJT29-44-2002 DBJT29-46-2002,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发布通知页、编制总说明页、第4页,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①钢绞线不适于焊接,并且其端部无法车出丝口,不清楚“定值张拉”用多大的张拉值实现,不清楚“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如何仅用4小时即生产出成品,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由于钢绞线不适于焊接,所以权利要求1、2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由于钢绞线端部无法车出丝口,所以权利要求5、6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③权利要求9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了修改,将“其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为5-30MM,其中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为90°、圆弧半径25-30MM”修改为“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附件1、6、29和公知常识(附件7、10、19)的结合,附件3、1、29和公知常识(附件7、8、10、19)的结合,以及附件5、6、2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11、4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1、4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15、22、2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16、1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7、12、15、40),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4、5、29和公知常识(附件15、17、2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
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9,证据为附件2、9、15、16、26。
2、权利要求1、2、5、6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证据为附件5、9、14、26。
3、权利要求9修改超范围,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证据为附件28。
4、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29与公知常识(附件7、10、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附件3、1、29与公知常识(附件7、8、10、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附件5、6、2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的关于钢棒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9、10、15、20、24、27)。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附件10、1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0公开或为公知常识(附件27)。
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7、11、40与公知常识(附件10、15、8、15、13、12、22、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11与公知常识(附件15、2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7中除关于钢绞线外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附件15、22、23)。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7、11、12、15、16、40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附件7、15),养护时间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可得。
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4、5、29与公知常识(附件15、2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和9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在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附件29-39,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被公开,关于其他证据的使用方式与前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同。请求人认为:附件30?39证明附件29照片中所示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生产、销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附件29公证书倒数第3页-最后一页模具上均带有标牌,具体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照片第1、2张中看出该产品具有2组不对称的圆弧型,圆弧半径大小不一样。附件30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被公开。并且本专利圆弧半径取值范围没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在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附件11和40,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被公开。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在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附件11,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被公开。
5、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8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9(包括盖有天津市东丽公证处骑缝专用章的经保全的光盘)、32、33、35、37、38、40的原件,当庭出示了盖有红章的附件34、36的复印件。
请求人当庭就其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作了充分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原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均已经在复审委员会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进行了审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上述无效理由不再予以审理。
2、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请求人主张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而事实上该技术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并不同,那么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和9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被公开的证据,请求人在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附件29-39,关于其他证据的使用方式与前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同,合议组对于相同内容不再予以评述。
合议组对于新增证据和事实,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被公开的附件29的照片显示该产品具有2组圆弧半径不同、不对称的圆弧型转角,但合议组根据附件29的所有照片均无法判断所述转角“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的技术特征被公开;此外,附件29所附光盘的录像内容同样没有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公开,因此,附件29本身无法证明上述区别特征被公开。请求人进一步使用附件30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中所述“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被公开,但附件30并未经过公证,合议组也无法确认其与附件29、31-39的关系,也即无法确认附件30照片所示产品是否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的产品,无法用其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综上所述,由于请求人增加的证据附件29-39仍然无法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其圆弧角为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25-30MM,另一对圆弧角90°、圆弧半径5-10MM”被现有技术公开,根据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认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和9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其中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被公开的证据,请求人在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附件11和40。关于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在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提出的证据结合方式的基础上增加附件11,用于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被公开。
根据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认定,常规的养护方法为普通蒸汽养护与压蒸养护结合的二次养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5、6所限定的“一次性高压蒸养”是指养护过程仅用一次养护且该养护为高压蒸养。本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1权利要求3“g”步骤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按混凝土不同的强度等级要求采用普通蒸汽养护成型或高压蒸汽养护成型或电热方式养护后脱模”。附件40第4页具体公开了“养护:PC柱采用普通蒸汽养护、PHC柱采用压蒸养护,养护制度由试验确定”的技术特征。附件11和40中记载的上述技术特征虽然未明确说明其为几次养护。但是根据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认定,结合附件15记载的内容,附件11和40所述的“高压蒸汽养护”和“压蒸养护”应为二次养护中的第二个步骤。因此,附件11和40未公开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使工时大幅度缩短、能耗大幅度降低,成桩质量大有提高,即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由于请求人增加的证据附件11和40仍然无法证明区别技术特征“养护:在密闭的高压容器中一次性高压蒸养成型”被现有技术公开,根据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认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和6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7-8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68545.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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