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振动混流干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1
决定日:2012-06-04
委内编号:4W101443
优先权日:2007-04-30
申请(专利)号:200710163278.0
申请日:2007-10-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2-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6B3/0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评价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部件存在功能上的不同,使得两种产品的工作原理不同,导致上述相应的部件实质上不同,则不能认为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应当进一步考察这些技术特征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振动混流干燥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10163278.0,优先权日为2007年4月30日,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原为李功民、李婧,后变更为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振动混流干燥器,包括机壳、干燥床床体、振动电机、给料器、卸料器、干热风进口、排气口、吸尘罩,其特征在于:机壳呈矩形断面、四周有密封保温隔热层的钢井筒式结构,其内自上而下呈层状布置、由用于支撑和调节床体倾斜角度的减震器安装有振动干燥床,每个干燥床床体均具有与机壳侧壁连接的封闭式床帮,其排料端装有导料板,振动电机安装于机壳外侧,该振动电机为具有运动和输送双重作用的干燥床直线振动电机,机壳顶部设置有吸尘罩和排气口并安装有给料器,该给料器为锁气式给料器,机壳底部设置有干热风进口并装有卸料器,该卸料器为锁气式卸料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减震器由钢制圆柱螺旋弹簧和与机壳固定的弹簧支架组成,振动干燥床床体通过具有丝杠结构的连杆及调整螺母吊装在弹簧支架的下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干燥床床体由可以安装更换透气板的机框和具有足够强度的振动电机底座组成,透气板为具有一定透气特性的钢制床网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封闭式床帮的上部是与机壳侧壁固接的钢板,下部是与钢板连接的耐高温橡胶板,橡胶板纵向呈弹性紧贴于干燥床床体的上边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锁气式给料器和锁气式卸料器为叶轮结构。”
针对本专利,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9644Y(申请号为9825114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89年8月9日,公告号为CN2042584U(申请号为8821901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8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9335Y(申请号为9922948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请求书第2、3页的替换页,其中涉及到两个符号的修改。
专利权人针对申请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2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首先,本专利中的“混流”技术不同于附件1-3中所述“流化”技术,“流化”干燥为当空气自下而上地穿过固体颗粒随意填充状态的料层,而气流速度达到或超过颗粒的临界流化速度时,料层中颗粒呈上下翻腾,并有部分颗粒被气流夹带出料层的状态。在“流化”技术中使用的是高温干燥,在干燥中仅仅有物料与高温介质(热风)的上下交换热量,没有物料的回流;并且所有物料在整个干燥过程中均受热时间几乎相同,“流化”技术使物料在整个高温干燥过程长时间经受高温干燥、极容易造成物料自身质量变差,尤其是在原煤干燥中表现的非常明显,进而降低了干燥后物料的品质或质量等级。在混流过程中,湿物料从顶部进入振动混流干燥器后在多层干燥床作用下分散形成物料长龙,一部分粒度小于床孔的细物料穿过床孔垂直下落,大部分粗粒物料在震动状态下形成震动疏松料层沿床面水平移动,移至端部洒落到下一层干燥床上;低温干燥介质的气流分为垂直气流和水平气流,垂直气流在穿越物料的过程中与物料充分的、高强度的接触,将物料干燥。水平气流在水平方向之间变速流动并与洒落物料充分的、高强度的接触物料干燥;在干燥器内既有物料的垂直流动,又有物料的水平流动;热风与物料之间既有垂直方向的逆流,又有水平方向的逆流,形成特有的混流干燥作用。粗细物料与热风在混流过程中经多次混合-分离-再混合-再分离的过程被均匀干燥,大部分物料从干燥器的底部输出,极小部分细物料随气流进入除尘器,除尘器分离出的物料作为产品回收。由于已有的“流化”技术没有水平气流,也没有气流与物料之间既有垂直方向的逆流和水平方向的逆流,因此,“流化”技术与“混流”技术在工作原理及实现相应技术的设备结构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中,使用的均是“流化”技术,没有任何一项证据使用的是“混流”技术。因此本专利完全不同于请求人所谓的“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如果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不可能获得本专利技术;本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是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的请求书替换页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后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而且,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部件存在功能上的不同,使得两种产品的工作原理不同,导致上述相应的部件实质上不同,则不能认为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应当进一步考察这些技术特征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中的多层振动流化层干燥机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混流干燥机,附件1中的落料阀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料板。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振动混流干燥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干燥床床体的排料端装有导料板”,“导料板……用于将上部干燥床中的物料顺利导入下层干燥床中”。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振动混流干燥器,根据说明书中记载,其工作原理是:需要干燥的物料进入干燥机后散落在最上层的干燥床上,干燥热风通过干燥机底部的干热风进口11进入干燥机内,穿过各个干燥床床体向上至排气口3排出。需干燥的物料在上层的干燥床中与逆流而上的热空气进行接触,物料在振动流化的同时进行预热,遇到向上的干燥热风亦使其进一步流化。物料被干燥床振动通过导料板9散落输送至下层的干燥床,直至到最底层的干燥床,再由锁气式卸料器12排出,物料在向下运动的过程中与向上的干燥气流进行热交换和水分交换。物料中的湿料团在散落式振动的作用下被松散流化,增大了与气流的接触面积,较小颗粒被散落至下层干燥床,在下落的过程中又被热空气进一步干燥,同时上层床中的物料由于小颗粒的散落,使颗粒间隙变大,热空气穿流强度增大。物料在整个干燥过程中,在各层干燥床上被反复散落式流化干燥,直至达到合格水分。导料板由钢板和耐磨耐高温橡胶板组成,用于将上部干燥床中的物料顺利导入下层干燥床中。由此可见,在干燥过程中,干热风的一部分通过透气板上的孔洞由下至上穿过干燥床,另一部分干热风可以通过导料板通道由下至上穿过各层干燥床,最终两部分气体都从排气口3排出。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振动混流干燥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最后一段):该干燥机由上床罩9、中床体8、下床体3、筛板6四大部分组成,上床罩9包括料斗11、加料装置12、排风口10。加料装置是一星形加料器。排风口10收集废气集中排出。中床体8为一具有保温夹层,下床体同样有保温夹层的长方形箱体(内部布置筛板6),是筛板的支撑体。视筛板数的多少,中床体允许设置1个或多个。最下部为下床体3。热风进口、振动电机13(成对安装)、出料口4都安装在下床体上。振动电机13成对布置在下床体3两侧或底部。振动电机带动干燥机作一定强度的震动。筛板6为一组开有特定孔形状的多孔板,筛板可以斜置或水平布置在干燥机内,筛板开孔的形状和大小及开孔率决定于干燥工艺条件。每层筛板末端装有一组落料阀7。落料阀的作用是允许被干燥物料从上向下通过,并阻止干燥介质(热风)向上泄露(参见附件1第2页第10-11行内容)。被干燥物料通过落料阀从上层筛板落到下层筛板上,继续进行干燥。上床罩9、中床体……、下床体3通过法兰连结。多层振动流化床干燥机安装在四组减振弹簧上。
附件1的物料干燥过程如下:粉状、颗粒状湿物料提升至料斗,通过加料装置定量地均匀将物料加到第一层筛板上,空气经过过滤器、热交换器加热后进入到热风进口,在下床体分布均匀后向上穿过筛板与被干燥物料混合,湿物料在向上气流和振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流态化,匀速向前移动,并通过落料阀向下层筛板继续干燥。热风从下向上多次与湿物料进行热量和物质的交换,从而实现干燥。附件1中每层筛板的末端装有一组落料阀,其作用是允许被干燥物料从上而下通过,并阻止干燥介质(热风)向上泄漏。被干燥物料通过落料阀从上层筛板落到下层筛板上,继续进行干燥。可见,在其干燥过程中,物料只通过落料阀落入下层板,热空气只通过筛板由下向上通过。
可见,权利要求1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在排料端装有的导料板与附件1中筛板末端装有的落料阀功能上不同,两者气流的流动方式不同,具体为:本专利中热空气既可以从干燥床床体上安装的透气板的孔洞自下而上通过干燥器最终从排气口排出,也有部分热空气可以通过每层干燥床排料端的导流板自下而上通过干燥器最终从排气口排出,而附件1中的热空气只能通过每层筛板上的孔洞自下而上通过干燥机最终从排风口排出。
附件2公开了一种振动流化干燥机,包括机座1、振源7、振源缓冲悬挂装置8、出口隔板10。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气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流也不相同,附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导料板。该区别使得本专利技术方案与附件1、2的技术方案中气体流动方式存在不同,由此导致干燥机的工作原理不同,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2中技术方案具有实质上的不同。附件1、2也均未给出采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导料板实现混流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不同使本专利具有减少煤质变化、干燥效果好、处理量大等有益效果。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2-5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且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本决定不再赘述。
三、决定
维持200710163278.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振动混流干燥器”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10163278.0,优先权日为2007年4月30日,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3日,专利权人原为李功民、李婧,后变更为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振动混流干燥器,包括机壳、干燥床床体、振动电机、给料器、卸料器、干热风进口、排气口、吸尘罩,其特征在于:机壳呈矩形断面、四周有密封保温隔热层的钢井筒式结构,其内自上而下呈层状布置、由用于支撑和调节床体倾斜角度的减震器安装有振动干燥床,每个干燥床床体均具有与机壳侧壁连接的封闭式床帮,其排料端装有导料板,振动电机安装于机壳外侧,该振动电机为具有运动和输送双重作用的干燥床直线振动电机,机壳顶部设置有吸尘罩和排气口并安装有给料器,该给料器为锁气式给料器,机壳底部设置有干热风进口并装有卸料器,该卸料器为锁气式卸料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减震器由钢制圆柱螺旋弹簧和与机壳固定的弹簧支架组成,振动干燥床床体通过具有丝杠结构的连杆及调整螺母吊装在弹簧支架的下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干燥床床体由可以安装更换透气板的机框和具有足够强度的振动电机底座组成,透气板为具有一定透气特性的钢制床网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封闭式床帮的上部是与机壳侧壁固接的钢板,下部是与钢板连接的耐高温橡胶板,橡胶板纵向呈弹性紧贴于干燥床床体的上边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其特征在于锁气式给料器和锁气式卸料器为叶轮结构。”
针对本专利,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3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9644Y(申请号为9825114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89年8月9日,公告号为CN2042584U(申请号为8821901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8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9335Y(申请号为9922948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3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请求书第2、3页的替换页,其中涉及到两个符号的修改。
专利权人针对申请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2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首先,本专利中的“混流”技术不同于附件1-3中所述“流化”技术,“流化”干燥为当空气自下而上地穿过固体颗粒随意填充状态的料层,而气流速度达到或超过颗粒的临界流化速度时,料层中颗粒呈上下翻腾,并有部分颗粒被气流夹带出料层的状态。在“流化”技术中使用的是高温干燥,在干燥中仅仅有物料与高温介质(热风)的上下交换热量,没有物料的回流;并且所有物料在整个干燥过程中均受热时间几乎相同,“流化”技术使物料在整个高温干燥过程长时间经受高温干燥、极容易造成物料自身质量变差,尤其是在原煤干燥中表现的非常明显,进而降低了干燥后物料的品质或质量等级。在混流过程中,湿物料从顶部进入振动混流干燥器后在多层干燥床作用下分散形成物料长龙,一部分粒度小于床孔的细物料穿过床孔垂直下落,大部分粗粒物料在震动状态下形成震动疏松料层沿床面水平移动,移至端部洒落到下一层干燥床上;低温干燥介质的气流分为垂直气流和水平气流,垂直气流在穿越物料的过程中与物料充分的、高强度的接触,将物料干燥。水平气流在水平方向之间变速流动并与洒落物料充分的、高强度的接触物料干燥;在干燥器内既有物料的垂直流动,又有物料的水平流动;热风与物料之间既有垂直方向的逆流,又有水平方向的逆流,形成特有的混流干燥作用。粗细物料与热风在混流过程中经多次混合-分离-再混合-再分离的过程被均匀干燥,大部分物料从干燥器的底部输出,极小部分细物料随气流进入除尘器,除尘器分离出的物料作为产品回收。由于已有的“流化”技术没有水平气流,也没有气流与物料之间既有垂直方向的逆流和水平方向的逆流,因此,“流化”技术与“混流”技术在工作原理及实现相应技术的设备结构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中,使用的均是“流化”技术,没有任何一项证据使用的是“混流”技术。因此本专利完全不同于请求人所谓的“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如果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不可能获得本专利技术;本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是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的请求书替换页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后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而且,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部件存在功能上的不同,使得两种产品的工作原理不同,导致上述相应的部件实质上不同,则不能认为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应当进一步考察这些技术特征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中的多层振动流化层干燥机相当于本专利的振动混流干燥机,附件1中的落料阀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料板。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振动混流干燥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干燥床床体的排料端装有导料板”,“导料板……用于将上部干燥床中的物料顺利导入下层干燥床中”。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振动混流干燥器,根据说明书中记载,其工作原理是:需要干燥的物料进入干燥机后散落在最上层的干燥床上,干燥热风通过干燥机底部的干热风进口11进入干燥机内,穿过各个干燥床床体向上至排气口3排出。需干燥的物料在上层的干燥床中与逆流而上的热空气进行接触,物料在振动流化的同时进行预热,遇到向上的干燥热风亦使其进一步流化。物料被干燥床振动通过导料板9散落输送至下层的干燥床,直至到最底层的干燥床,再由锁气式卸料器12排出,物料在向下运动的过程中与向上的干燥气流进行热交换和水分交换。物料中的湿料团在散落式振动的作用下被松散流化,增大了与气流的接触面积,较小颗粒被散落至下层干燥床,在下落的过程中又被热空气进一步干燥,同时上层床中的物料由于小颗粒的散落,使颗粒间隙变大,热空气穿流强度增大。物料在整个干燥过程中,在各层干燥床上被反复散落式流化干燥,直至达到合格水分。导料板由钢板和耐磨耐高温橡胶板组成,用于将上部干燥床中的物料顺利导入下层干燥床中。由此可见,在干燥过程中,干热风的一部分通过透气板上的孔洞由下至上穿过干燥床,另一部分干热风可以通过导料板通道由下至上穿过各层干燥床,最终两部分气体都从排气口3排出。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层振动混流干燥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至第2页最后一段):该干燥机由上床罩9、中床体8、下床体3、筛板6四大部分组成,上床罩9包括料斗11、加料装置12、排风口10。加料装置是一星形加料器。排风口10收集废气集中排出。中床体8为一具有保温夹层,下床体同样有保温夹层的长方形箱体(内部布置筛板6),是筛板的支撑体。视筛板数的多少,中床体允许设置1个或多个。最下部为下床体3。热风进口、振动电机13(成对安装)、出料口4都安装在下床体上。振动电机13成对布置在下床体3两侧或底部。振动电机带动干燥机作一定强度的震动。筛板6为一组开有特定孔形状的多孔板,筛板可以斜置或水平布置在干燥机内,筛板开孔的形状和大小及开孔率决定于干燥工艺条件。每层筛板末端装有一组落料阀7。落料阀的作用是允许被干燥物料从上向下通过,并阻止干燥介质(热风)向上泄露(参见附件1第2页第10-11行内容)。被干燥物料通过落料阀从上层筛板落到下层筛板上,继续进行干燥。上床罩9、中床体……、下床体3通过法兰连结。多层振动流化床干燥机安装在四组减振弹簧上。
附件1的物料干燥过程如下:粉状、颗粒状湿物料提升至料斗,通过加料装置定量地均匀将物料加到第一层筛板上,空气经过过滤器、热交换器加热后进入到热风进口,在下床体分布均匀后向上穿过筛板与被干燥物料混合,湿物料在向上气流和振动力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流态化,匀速向前移动,并通过落料阀向下层筛板继续干燥。热风从下向上多次与湿物料进行热量和物质的交换,从而实现干燥。附件1中每层筛板的末端装有一组落料阀,其作用是允许被干燥物料从上而下通过,并阻止干燥介质(热风)向上泄漏。被干燥物料通过落料阀从上层筛板落到下层筛板上,继续进行干燥。可见,在其干燥过程中,物料只通过落料阀落入下层板,热空气只通过筛板由下向上通过。
可见,权利要求1的振动混流干燥器在排料端装有的导料板与附件1中筛板末端装有的落料阀功能上不同,两者气流的流动方式不同,具体为:本专利中热空气既可以从干燥床床体上安装的透气板的孔洞自下而上通过干燥器最终从排气口排出,也有部分热空气可以通过每层干燥床排料端的导流板自下而上通过干燥器最终从排气口排出,而附件1中的热空气只能通过每层筛板上的孔洞自下而上通过干燥机最终从排风口排出。
附件2公开了一种振动流化干燥机,包括机座1、振源7、振源缓冲悬挂装置8、出口隔板10。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气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流也不相同,附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导料板。该区别使得本专利技术方案与附件1、2的技术方案中气体流动方式存在不同,由此导致干燥机的工作原理不同,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2中技术方案具有实质上的不同。附件1、2也均未给出采用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导料板实现混流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不同使本专利具有减少煤质变化、干燥效果好、处理量大等有益效果。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权利要求2-5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且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本决定不再赘述。
三、决定
维持200710163278.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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