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2
决定日:2012-06-07
委内编号:5W1028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13335.8
申请日:2010-1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德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2B31/08,F24H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020613335.8,名称为“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日,专利权人是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包括锅炉本体(2),锅炉本体(2)顶部连接有烟囱(7),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炉本体(2)的燃烧空间即炉膛采用膜式水冷壁管结构,炉膛上部设有防爆门(4),锅炉本体(2)设有烟管(11),烟管(11)为上部受热面,烟管(11)与连接在锅壳筒体(14)上的上管板(12)和下管板(13)相连,所述下管板(13)与炉膛膜式水冷壁管(10)及下降管(15)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烟管(11)内设有扰流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锅壳筒体(14)外设有保温层(3),保温层(3)外侧设有外护板(5)。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节能器(6)连接在锅壳筒体(14)上部,节能器(6)采用蛇行盘管式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节能器(6)连接在锅壳筒体(14)上部,节能器(6)采用蛇行盘管式结构。”
针对本专利,上海德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6204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公开号为CN1018932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891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公开号为CN184772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5:燃油燃气锅炉房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77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6:实用锅炉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第108-110、131、132、134页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1日、公开号为CN20185207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或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或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5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2年1月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补充了新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8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9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附件6公开了“膜式水冷壁”的结构和特点。请求人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68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808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合议组于2012年4月19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还于2012年5月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均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表示当庭答复。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8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附件1和2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1和2以及与其相关的创造性理由,放弃权利要求2、4和5的创造性评述的所有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对附件3-6、8、9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5、6、8、9,其中附件5、6为公开出版物,附件8、9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附件5、6、8、9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因此均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上述附件5、6、8、9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膜式壁结构氢气锅炉。
附件8公开了一种燃氢蒸汽锅炉,具体公开了:该燃氢蒸汽锅炉包括壳体1、设有耐火衬里的燃烧室2、对流室8、花隔板6、换热火管9、换热水管5、水分布器15、下降水管4和氢气燃烧构件14。壳体为竖式的塔体,顶部设置烟囱11,燃烧室2设置在塔体下部,燃烧室2形成炉膛,换热水管5设置在炉膛壁,炉膛上部设置防暴门12,对流室8设置在塔体上部,对流室8为筒体,换热火管5设置在对流室8中,换热火管5形成了上部受热面,花隔板6设置在对流室8的顶端和底端,换热火管5与设置在顶端和底端的花隔板6相连,设置在底端的花隔板6与换热水管5相连,本实用新型的燃氢蒸汽锅炉防爆面积大,安全可靠(参见附件8的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4页第11行,附图1-2)。
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8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炉膛采用膜式水冷壁管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锅炉的换热效率。
但附件5公开了:水冷壁布置在炉膛内壁,主要用水冷却的辐射受热面,其外部直接接受火焰辐射、管内走水的水管,由带鳍片的水管拼焊成管屏所组成的水冷壁称为膜式水冷壁(参见附件5的第77页第2行至第3行)。可见,附件5所公开的膜式水冷壁可用作炉膛内的换热设备,并且相对于光管而言,膜式水冷壁可提高换热效率。在附件5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5中的膜式水冷壁应用于附件8的技术方案中,从而提高换热效率,即附件5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附件8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8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利用了膜式水冷壁的抗暴性能,而附件5的膜式水冷壁式没有涉及膜式水冷壁的抗暴性能。(2)附件6的表5-3表明:膜式水冷壁制作工艺复杂、其应用场合主要是电站锅炉,因此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在氢气锅炉中采用膜式水冷壁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的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采用膜式水冷壁结构,大大提高了炉膛受热面积”、“膜式结构的水冷壁提供了充足的受热面,极大提高了锅炉的热效率,使氢气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可见本专利也是利用了膜式水冷壁的换热性能,而专利权人强调的抗暴性能并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不能成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此外,即使考虑到防暴性能,其仍然不具备创造性,这是因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膜式水冷壁并非光管,而是在各管之间设置鳍片或扁钢等连接件,从而拼焊成管屏,在炉膛内的氢气爆炸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各管以及其间的鳍片或扁钢能够首先承担爆炸的冲击,从而减小炉膛壁的损坏。(2)尽管膜式水冷壁制作工艺复杂,但是,在本领域中也是一种常用的换热设备,为了满足换热的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采用膜式水冷壁。并且,附件6表5-3公开了鳍片管膜式水冷壁的应用场合主要是电站锅炉,同时还公开了鳍片管膜式水冷壁可用于快装式工业锅炉。可见,根据附件6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鳍片管膜式水冷壁用于电站锅炉之外的其他锅炉,在附件5给出膜式水冷壁能够提高换热效率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膜式水冷壁用于附件8的燃氢蒸汽锅炉中以提高换热效率,因此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在氢气锅炉中采用膜式水冷壁的技术启示。由上述可知,专利权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关于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保温层和外护板的连接做了进一步限定。附件9公开了一种燃油燃气锅炉,在锅壳1筒体的外部设有保温层9,保温层外侧由外壳10,外壳10相当于外护板(参见附件9的第1页第2段、图1)。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9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然而权利要求4、5中的“节能器”在权利要求1-3中不存在,没有引用基础,致使权利要求4和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的26条的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主要是说明增设节能器,以及进一步说明节能器的具体结构,尽管在权利要求中多写了“所述”两个字,然而这种撰写的缺陷并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4和5保护范围的理解,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和5是清楚的。由此可知,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4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13335.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4、5以及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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