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钟产生电路及微控制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时钟产生电路及微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3
决定日:2012-06-04
委内编号:5W101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83008.1
申请日:2007-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6F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上述区别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83008.1,名称为“时钟产生电路及微控制器”,申请日为2007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用于连接外部时钟源的接口电路,用于提供时钟的外部时钟源和/或内部时钟源;
所述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依次串联,所述外部时钟源与所述接口电路连接,所述内部时钟源与所述配置寄存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接有外部输入时钟信号端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为晶体振荡器、陶瓷谐振器或R C振荡器之一或任意组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时钟源为R C时钟产生单元。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所述的任一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修正内部时钟源频率的校正寄存器,与所述内部时钟源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寄存器通过系统总线与中央处理器连接。
7、一种微控制器,包括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钟产生电路包括: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用于连接外部时钟源的接口电路,用于提供时钟的外部时钟源和/或内部时钟源;
所述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依次串联,所述外部时钟源与所述接口电路连接,所述内部时钟源与所述配置寄存器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接有外部输入时钟信号端子。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为晶体振荡器、陶瓷谐振器或R C振荡器之一或任意组合。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时钟源为RC时钟产生单元。
11、根据权利要求7至10所述的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修正内部时钟源频率的校正寄存器,与所述内部时钟源连接。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寄存器通过系统总线与中央处理器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于2011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18300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2′:书名为《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2003年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5页;
附件3′:书名为《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窦振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复印件共6页;
附件4′:书名为《PIC单片机入门与实战》,张明峰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2005年3月第2次印刷,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183008.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2:Microchip PIC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
附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查询报告复印件共1页;
附件2-2:作品《PICmicro?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共1页;
附件2-3:作品《PICmicro?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涉外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共26页;
附件2-4:《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中译本)》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5:《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涉外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共29页;
附件2-6(下称对比文件1):《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样本复印件共688页;
附件2-7: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网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2-8: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网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书名为《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蔡纯洁、杨维坚、伍先达、钱玮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2003年4月第1次印刷,复印件共21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200510109235.5的名称为“时钟发生器和使用该时钟发生器的通信终端”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5日,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第一次提交的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以第二次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请求人当庭提交对比文件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于附件2(附件2-1至附件2-8)的质证意见同案件委内编号5W101723中对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请求人的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并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仅使用对比文件1单独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及使用对比文件2单独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对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了相应的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1、关于对比文件1
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2中的对比文件1作为公开出版物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请求人主张使用附件2-1至附件2-5、附件2-7至附件2-8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09月25日之前。经合议组核实,对于上述证据附件2-1至附件2-5、附件2-7至附件2-8,请求人并未提供原件;其中对比文件1与案件5W101863中的附件16相同,其中附件16在案件5W101863中是其附件7的中文译文,有对应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2-1至附件2-5及对比文件1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及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公开性有异议,对附件2-7、附件2-8的真实性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证据,合议组认为:
首先,经核查,请求人并未提供附件2-1至附件2-5的原件,也没有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予以佐证,因此,其真实性无法确定,并且由于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以及首次发表日期仅仅是著作者在登记版权信息时自己的一个声明,其真实性无法查实,因此,仅以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作为作品客观的公开日期,从而认定作品的公开状态缺乏证据支撑及事实依据,因此,上述证据也无法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对附件2-7、2-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此外,著作权登记行为只是为了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其行为并不能导致其登记作品成为出版物,也没有证据证明任何社会公众想得知其所有内容就能够得知,因此,上述证据既不能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亦不能证明其状态为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因此,附件2-1至附件2-5、附件2-7至附件2-8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性。
其次,对比文件1的每一页的下脚标上印刷有“?2004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 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版权标识? 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但是对比文件1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通过对比文件1本身也无法确认其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当前证据无法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使用,无法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2关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
对比文件2为公开出版物,对比文件2的出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为2003年4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均为2003年04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09月25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比文件3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04月2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09月25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2、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1、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描述不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明白其具体结构和功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若选择外部时钟源……配置寄存器1为时钟源提供工作配置模式……只能选择一种时钟源为电路提供时钟源信号”,第5页第1段记载了“本实施例中的配置寄存器还通过系统总线与中央处理器连接……或外部功能模块使用”,第5页第2段记载了“配置寄存器1通过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并输入给内部功能模块”,说明书附图1-6中均记载了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及该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描述的上述内容基础上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
2.2、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外部时钟直接输入”的含义不清楚,从而导致不能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表1中记载了“外部输入时钟”、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记载了“配置寄存器1的配置模式为4……即外部时钟直接输入”。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外部时钟直接输入”的相关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实现本专利中的外部时钟直接输入。
2.3、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描述采用何种结构实现频率的校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校正寄存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3段记载了“还可以使用校正寄存器6修正内部RC时钟产生单元的震荡模式时,……对校正寄存器的校正位bit0~bit7的设置如表2所示”,以及第6页中的表2,以及第6页最后一段及第1页第1段有如下记载“由表2可知,……缺省值都为0h。” 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校正寄存器”的相关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实现本专利中的校正寄存器。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不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3.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外部时钟源和/或内部时钟源的限定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8页)均记载了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外部时钟源、内部时钟源的功能,说明书附图1-6也给出了上述部件及上述部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理解本专利中的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外部时钟源、内部时钟源的具体含义。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产生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外部时钟源、所述内部时钟源的具体含义。因此,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6中对配置寄存器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限定仍然不清楚,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比,合议组认为基于与本决定3.1点中的具体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理解本专利中的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具体含义。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外部时钟源接有外部输入时钟信号端子的含义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记载了“外部时钟信号通过端子直接输入”、以及说明书第4页表2中记载了“外部输入时钟,外部时钟源为直接的外接时钟信号(频率)输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中的外部时钟源接有外部输入时钟信号端子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外部时钟源为晶体振荡器、陶瓷谐振器或RC振荡器之一或任意组合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本实施例所提供的时钟产生电路中外部时钟源、内部时钟源可以单独存在于电路中,……也可以同时存在于电路中,……只能选择一种时钟源为电路提供时钟源信号”,以及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行至第5页第1行记载了“不同的外部时钟源均通过接口电路接入到微控制器内部,而对应于不同的配置寄存器配置模式,接口电路的电路设计也不相同。”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理解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特征,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系统总线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2行记载了“本实施例中的配置寄存器还通过系统总线与中央处理器连接”,说明书第7页第4段记载了“通过系统总线与中央处理器7连接”、该页最后一段记载了“中央处理器7通过系统总线下发指令”,说明书附图6中央处理器与配置寄存器连接。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可以理解该权利要求中的系统总线,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6、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12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是包含时钟产生电路的微控制器,其内容分别与权利要求1-6对应。基于本决定对权利要求1-6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12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时钟产生电路,包括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外部时钟源和/或内部时钟源,所述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依次串联,外部时钟源与接口电路连接、内部时钟源与配置寄存器连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时钟产生电路只适用于一种时钟产生方式,而本专利的上述时钟产生电路包括配置寄存器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外部时钟源、内部时钟源可提供不同的工作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不同的配置来选择不同的工作模式,从而可以实现多种时钟的产生方式,解决了现有的时钟产生电路只适用于一种时钟产生方式的技术问题。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本专利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2-6是对时钟产生电路的进一步限定,上述权利要求也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1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产生电路的微控制器,基于本决定第4.1点的评述,该权利要求也记载了本专利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于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12是对该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上述权利要求也记载了本专利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不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本决定第3中关于权利要求1-12的评述可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理解上述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新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6.1、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鉴于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请求人关于对比文件1的新颖性理由不成立;②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PIC12C67X/CE67X(参见其第178-179页)、PIC16CXXX(参见其第154-156页)、以及PIC16F62X(参见其第227页)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对于上述采用三个单片机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方式违背了审查指南关于新颖性审查规定的单独对比原则。理由是,上述单片机是对比文件2中的不同实施方式,属于三个不同的实施例,不能将其进行结合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因此,请求人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理由不成立。同理,其请求的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亦不成立。
7、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7.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7.2关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结合评述创造性如下:
7.2.1(a)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时钟产生电路。而对比文件2的一个实施例(参见第5章)涉及PIC16CXXX微控制器,其中具有时钟产生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PIC16CXXX可以用多种不同的振荡器模式来运行,振荡器模式通过振荡器选择位(FOSC2、FOSC1和FOCS0)来选择(参见其第154-156页); 引脚OCS1和OCS2与外部时钟相连接(参见其第155页图5-90、图5-91、图5-92); 振荡器包括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以及内部RC振荡器(参见其第5章第154-156页); 通过器件配置位(FOSC2、FOSC1、FOCS0)来选择振荡器模式,而该振荡器模式包括内部RC振荡器,所以配置寄存器必然和内部RC振荡器(内部时钟源)连接(参见其第154页第5.17.2节);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所述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依次串联。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时钟产生电路及微控制器,通过设置配置寄存器,可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不同的时钟模式,适用于多种时钟产生方式。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5页第2段至第6页第1段、附图4、附图5公开了一种时钟发生器结构,包括时钟选择器31、寄存器32和锁相环33,其中时钟选择器31至少包括两个输入端口,每一输入端口连接一时钟信号;寄存器32(相当于配置寄存器)与输入单元连接,控制时钟选择器选择哪一输入时钟作为参数时钟(其中时钟选择器3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此外,对比文件3中的时钟发生器还包括若干第一分频器34,每一分频器34设置在输入时钟信号和时钟选择器31的输入端之间。由于分频器34连接外部输入时钟信号,因此其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连接外部时钟的接口电路”的功能,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寄存器32、时钟选择器31、第一分频器34之间存在串联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时钟选择器31从输入的时钟信号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参考时钟,寄存器32用于控制时钟选择器31和锁相环33的内部参数,可见,其时钟选择器只是对时钟进行了选择,并不涉及对时钟信号的处理。而在本领域中“时钟工作模式”有其明确的含义,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5行、第13-15行的记载,本专利中“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不但包括选中具体的外部时钟源,而且包括对外部时钟源产生的时钟信号的频率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所需要的、具有特定频率的时钟信号(参见本专利第5页第1段)。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而且,对比文件3中的寄存器并不存在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功能,第一分频器34中也未公开有接口电路,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配置寄存器、接口电路,进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依次串联”。此外,当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能够对外部时钟源的工作模式进行连接控制并能够对其产生的时钟信号的频率进行调整”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b)对比文件2的另一个实施例(参见第6章第173、178-180页)涉及PIC12C67X/CE67X8微控制器,及该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其他型号的微控制器实施例(参见其第9章第227页等),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所述配置寄存器、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接口电路依次串联”也没有被对比文件2的上述实施例公开。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2同理,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于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2.3本专利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微控制器,其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的全部技术特征,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2相对于对比文件2、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8300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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