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气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打气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4
决定日:2012-06-12
委内编号:4W1011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80041170.9
申请日:2004-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菲利普?爱德华?鲁宾逊
主审员:王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F04B3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当首先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再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的启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9月23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打气筒”的PCT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80041170.9,申请日为2004年03月19日,专利权人为菲利普?爱德华?鲁宾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动操作打气筒,其包括:
两个圆柱体构件,其中第二圆柱体构件(105)可在第一圆柱体构件(103)内滑动;
其中所述第一圆柱体构件(103)的一端具有用于接收车座的配件(104);
其中所述第二圆柱体构件(105)的一端具有足立组件(110),另一端具有活塞构件(106);所述活塞构件(106)包含单向阀以及可变形的活塞环;所述足立组件(110)包括折叠式足立件(120)及可回收的空气软管组件,所述空气软管组件包括连接器(112)、可挠性管(113)、密封构件(11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操作打气筒,其中所述打气筒具有用于操作该打气筒的可手抓构件。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动操作打气筒,其中所述可手抓构件为车座。
4.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手动操作打气筒,其中所述两个圆柱体构件以可释放的方式闭锁在一起。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操作打气筒,其中所述闭锁通过位于所述足立件和所述第一圆柱体构件上的相互啮合的凸出件及凹座来实现。
6.一种包括能接收座柱的管状部分的自行车,所述座柱呈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打气筒的形式。”
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1992年08月11日、公开号为US513743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1-2: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1日、公开号为US2003/0156950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1-3:公开日为2000年01月25日、公开号为US6017201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96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证据1-5: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8日、公开号为US2007/0258839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1-6: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1日、公开号为US7798786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8页)。
证据1-7:专利号为US2007/0258839A1的实审OA文件及其部分译文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在于:(1)另一端具有活塞构件,所述活塞构件包含单向阀以及可变形的活塞环;(2)第二圆柱体构件的一端具有足立组件,所述足立组件包括折叠式足立件;(3)可回收的空气软管组件,所述空气软管组件包括连接器、可绕性管、密封构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1-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1-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证据1-5-1-7为本专利同一PCT申请进入美国的公开文本(证据1-5)、授权文本(证据1-6)以及相关审查意见(证据1-7),用于说明该PCT申请在美国的审查情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1至证据1-7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1月0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由于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09日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了代理公司及代理人,因此,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1至证据1-7的副本再次转送给专利权人的新的委托代理人。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公开,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5至证据1-7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0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公开日为1992年08月11日、公开号为US5137430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7页)。(证据2-1与证据1-1相同,下文统称证据1)
证据2-2:公开日为2003年08月21日、公开号为US2003/0156950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证据2-2与证据1-2相同,下文统称证据2)
证据2-3:公开日为2000年01月25日、公开号为US6017201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证据2-3与证据1-3相同,下文统称证据3)
证据2-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96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证据2-4与证据1-4相同,下文统称证据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另一端具有活塞构件,所述活塞构件包含单向阀以及可变形的活塞环;(2)第二圆柱体构件的一端具有足立组件,所述足立组件包括折叠式足立件;(3)可回收的空气软管组件,所述空气软管组件包括连接器、可绕性管、密封构件。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至证据4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03月17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其在第一次无效请求的口头审理中已充分陈述了理由和证据,故不再参加此次口头审理。
2012年04月18日,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4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对证据1至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据1至证据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至证据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它们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参见中文译文第1页,及证据1附图1-2A)公开了一种自行车的打气筒,该打气筒的管状部12具有开口端14并用来容纳传统自行车的座管,打气筒10具有设置于管18(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圆柱体构件103)上的装置15(对应于本专利的用于接收车座的配件104),该装置15用来设置自行车座垫16,这种在气筒与座垫间的连接是一种很合适的结构。环状足立件或突出件40设置于管26(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圆柱体构件105)尾端,以使打气时脚可以踩踏使之固定于地面。使用者脚踩住足立件40,同时手握管18外表面或座垫16,使管18相对于管26做上下运动。这使空气被压缩到腔34,管18相对于管26的直线运动引起空气通过管36流到轮胎使得完成充气。图3-7展示了具有相对小直径软管50连接到管52上端,该管52与图1所述管26相一致。可见,证据1公开了该打气筒包括两个圆柱体构件,其中第二圆柱体构件可在第一圆柱体构件内滑动;其中所述第一圆柱体构件的一端具有用于接收车座的配件。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第二圆柱体构件(105)的一端具有足立组件(110),所述足立组件(110)包括折叠式足立件(120);(2)第二圆柱体构件(105)的另一端具有活塞构件(106),所述活塞构件(106)包含单向阀以及可变形的活塞环;(3)所述足立组件(110)还包括可回收的空气软管组件,所述空气软管组件包括连接器(112)、可挠性管(113)、密封构件(114)。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公开了一种自行车气筒,图13H-I展示了出口气座75的侧视图与主视图,其具有一个柔性尾部75t,该柔性尾部可弯曲绕至出口气座的尾部,并通过75t的环形延伸端75e锁在孔75h处(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三段)。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且其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足立件折叠后便于放置于自行车管体内;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管式高压气筒,其包括套装在一起的内、外储气管,和设置在所述内储气管上端口的带有单向阀的活塞(参见证据4摘要,及附图1),而活塞带有可变形的活塞环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可伸缩管的打气筒,可伸缩管14(对应于本专利的可挠性管113)可在活动杆123的腔124内滑动,具有一个直径大于管14的第一端部140(对应于本专利的密封构件),以及一个直径大于第一端部140的第二端部144(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器112)。如图2所示,外管10的出口100具有一个与可伸缩管14的直径相对应的第一直径,以防止第一端部140滑脱至外管10的外部,第二直径小于管14的第二端部144的直径以防止144进入外管10内部(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二段,及附图5-6)。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而且其在证据3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空气软管在不使用时收回到打气筒管体内。
在证据1公开的将打气筒容纳在自行车车架部分,用作自行车的座柱,从而使得该打气筒在不使用时收纳于自行车车架内,使用时采用自行车座作为手抓部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由于证据2公开的折叠足立部件,证据4公开的活塞组件,以及证据3公开的可伸缩软管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这种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打气筒具有用于操作该打气筒的可手抓构件”以及“可手抓构件为车座”,证据1公开了使用者在使用时脚踩住足立件40,同时手握管18外表面或座垫16,使管18相对于管26做上下运动(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三段),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其中所述两个圆柱体构件以可释放的方式闭锁在一起”,但是该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二段),而且其在证据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防止骑行过程中两圆筒发生松动,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独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包括能接收座柱的管状部分的自行车,所述座柱呈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打气筒的形式,即权利要求6包括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1(参见中文译文第1页,及证据1附图1-2A)公开了管状部12具有开口端并用来容纳传统自行车的座管,可见,证据1公开了一种能接收座柱的管状部分的自行车,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80041170.9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4、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5、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