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电熨斗(KB-176)-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蒸汽电熨斗(KB-17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8
决定日:2012-06-05
委内编号:6W1018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42757.4
申请日:2009-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市炅驰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婷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程云华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对于电熨斗类产品,通常由从上至下的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底座和熨板为视觉不易关注的部位,在构成握把和水箱形状的线、面上的设计对于产品整体形状具有很大影响,握把和水箱的形状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蒸汽电熨斗(KB-176)”的200930142757.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为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宁波市炅驰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730004153.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共1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930177795.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09日,共1页;
附件3:专利号为000646765-0001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文本打印件,公开日为2007年01月30日,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3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适用专利法第23条;附件2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适用专利法第9条。本专利产品熨斗整体为流线型,线条棱角分明,正前部为手持部位,前端具有一对凸起的按钮,手持部下方设有调节旋钮;底部长度小于主体,后端悬空。所有附件中的熨斗,均具有上述外形,本专利与附件1-3所示外观设计分别对比,虽然细节有不同,但设计风格相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各细节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附件1-3所示外观设计分别对比均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本专利、附件1和附件3所对应的产品实物照片,共1页。
专利权人指出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引用“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3条第1款”有误;对请求人提供的附件3的来源、表现形式存疑,对其真实性不能确定。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3类似的部分为电熨斗的惯常设计,电熨斗通常均由握把、水箱、底座和前端尖锐后端宽大的楔子形熨板组成,具体部件及部件之间的轮廓形状对视觉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附件1-3的对比设计在握把形状、握把与水箱上表面结合处、水箱形状、底座前端、底座尾端、熨板开孔等多处都存在明显区别,这些不同的区别设计特征足以使本专利不同于附件1-3,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3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声明请求书附页倒数第3行“专利法23条第1款”为笔误,应为“专利法第23条”。
(2)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出请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3的真实性。
(3)请求人认为电熨斗的底座与水箱在其后部结合处的相互位置关系是最吸引消费者的部分。专利权人认为手柄形状、水箱表面形状、水箱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尤其是本专利具有高于水箱表面的隆起部,水箱为直线条设计,均与各附件有明显区别。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附件1-3是否相近似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规定:专利法第9条所述“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2、证据认定
附件1-附件3均为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3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附件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和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附件2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其专利权人为徐万群,故附件2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第9条的审查
本专利为电熨斗的外观设计,附件1-附件3公开的也是电熨斗的外观设计(以下分别称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和对比设计3),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对其外观设计作如下比对:
本专利公开了电熨斗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本专利所示电熨斗从上至下由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整体呈前端略尖后端较宽的形状;握把为中部形成有椭圆形握孔的上下闭合结构,从主视图看形状接近三角形,前表面和上表面构成连贯的弧面,握把前表面从上至下设置有两个按钮、注水孔及喷雾口,上表面尾端设置有电源引线,握孔下表面靠前端处设置有一圆形调节旋钮;水箱形状从主视图看接近三角形,上表面与握把下表面的分界线基本为直线,上表面被握把平均分割为左右两个较平的细长表面,后端悬空于底座上方,其下表面呈下垂的弧形;底座上表面与水箱下表面相契合;楔形熨板位于底座下方,表面的若干蒸汽孔呈弧形排布,蒸汽孔周围均设有长方形的凹陷。(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公开了电熨斗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对比设计1所示电熨斗由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整体呈前端略尖后端较宽的形状;握把形状从左右视图看,前表面为弧面,上表面较平,其下方跨接于水箱前后端,构成前端尖长后端粗短的类似倒U形结构,握把前表面由上至下设置有三个按钮、注水孔及喷雾口,上表面尾端设置有电源引线;水箱上表面与握把中部形成不规则的长方形握孔,握孔内于水箱表面靠前端处设置有一圆形调节旋钮;水箱外壳从左右视图看分为上下两层,上层水箱外壳在圆形调节旋钮后方连通,水箱后端悬空于底座上方,其下表面平滑向上延伸;底座上表面与水箱下表面相契合,底座前端有喷气孔;楔形熨板位于底座下方,表面的若干蒸汽孔呈弧状排布,蒸汽孔周围略微可见一些长方形凹陷。(详见对比设计1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均由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整体形状前端略尖后端较宽;水箱后端悬空于底座上方,均带有按钮、注水孔及喷雾口、圆形调节旋钮、电源引线等。二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1)握把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握把中部形成有椭圆形握孔的上下闭合结构,前表面和上表面均为弧形,而对比设计1的握把下层未封闭,为类似倒U形的结构,其前表面为弧形,上表面较平;(2)水箱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水箱的上表面被握把分为左右两部分,侧面为单层,后端下表面向下延伸,而对比设计1的水箱分为上下两部分,水箱上表面在握把下方连通,水箱侧表面被分为两部分,后端下表面向上延伸;(3)按键个数不同,对比设计1在握把上表面前端左右两按键与注水孔之间,较本专利多一小圆柱形按键;(4)喷雾孔的设置不同,对比设计1底座前端有喷雾孔,而本专利没有;(5)熨板表面的蒸汽孔排布以及蒸汽孔周围的凹陷形状不同。

对比设计2公开了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对比设计2所示电熨斗由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整体前端略尖后端较宽;握把为中部形成有跑道形握孔的上下闭合结构,握把从主视图看形状接近橄榄形,前表面和上表面构成连贯的弧面,握把前表面从上至下设置有三个按钮、注水孔及喷雾口,尾端设置有电源引线;水箱形状从主视图看接近三角形,上表面与握把下表面为不规则的弧面相接;水箱上表面被握把分为左右两部分,上表面呈弧面向上翘起,从主视图看水箱外壳分为两层,后端悬空于底座上方,下表面向内略向下呈弧面收拢;底座上表面与水箱下表面相契合;楔形熨板位于底座下方,表面的若干蒸汽孔呈弧状排布,蒸汽孔周围均设有椭圆形的凹陷。(详见对比设计2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2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均由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整体形状前端略尖后端较宽,水箱后端悬空于底座上方;均带有按钮、注水孔及喷雾口、电源引线等。二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1)握把的形状不同,虽然二者都是闭合的握把,但本专利的握把从主视图看握把与水箱的交界处平直,侧面形状为类似三角形,本专利的握孔形状为椭圆形,而对比设计2从主视图看,握把与水箱的交界为弧面,后部向上弯曲,侧面形状为类似橄榄形,对比设计2的握孔为跑道形;(2)水箱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水箱上表面平直,与握把为直角连接,侧面看为单层,尾端较平直,而对比设计2水箱上表面为弧面,与握把为圆弧连接,侧面看为双层,尾端呈弧面收拢,形成月牙形端面;(3)按键设置不同,本专利握孔下部表面有一圆形的旋钮,而对比设计2没有,对比设计2握把上表面中部有一长方形按键,而本专利没有;(4)熨板表面的蒸汽孔排布及蒸汽孔周围的凹陷形状不同。

对比设计3公开了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对比设计3所示电熨斗由握把、水箱、底座、熨板及带电源引线的尾端部分组成,整体前端略尖后端较宽;握把形状从侧面看,前表面为斜面,上表面较平,其下方跨接于水箱前后端,侧面形状类似梯形,握把前表面从上至下设置有两个按钮、喷雾孔及注水口;握把中部与水箱上表面之间形成握孔,握孔内与水箱表面靠前端处设置有一圆形调节旋钮;水箱上表面与握把前后端成弧面过渡连接,上层水箱外壳在圆形调节旋钮四周连通,水箱从侧面看外壳为单层,后端呈斜向上的弧面;底座上表面与水箱下表面相契合,后端向上倾斜;楔形熨板位于底座下方,表面的点阵蒸汽孔呈弧形排布;带电源引线的尾端部分位于整体的后端,与握把后部、水箱后部及底座后部相连为一体。(详见对比设计3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3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均包含了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四部分;整体前端略尖后端较宽,均带有按钮、注水孔及喷雾口、圆形调节旋钮、电源引线等。二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1)组成结构的不同,对比设计的带电源引线的尾端部分独立于其它组成部分,整体形成一独立区域连接于握把、水箱及底座的后部,电源引线安装在该尾端部分,而本专利没有所述独立的尾端部分,电源引线安装在握把上表面后部;(2)握把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握把是中部形成有椭圆形握孔的上下闭合结构,前表面和上表面为弧面,而对比设计3握把跨接在水箱表面、中部握孔形状接近跑道形的结构,前表面为斜面、上表面较平;(3)水箱的形状不同,本专利水箱上表面被握把分割为左右两部分,水箱上表面低于握孔底面,与握把为钝角连接,而对比设计3的水箱上表面为一整体,在握孔下方连通,表面与握把下表面齐平,上表面为弧面,与握把为圆弧过渡连接;(4)握把前表面的按键、进水口及喷雾口的形状及分布均不同,本专利的握孔下部表面的圆形调节旋钮与表面相平,而对比设计3的圆形调节旋钮前端凸起高于水箱表面;(5)底座后端的不同,本专利的底座后端短于水箱后端形成一悬空,而对比设计3的底座后端倾斜向上与尾端部分相连,形成一钝角;(6)熨板表面的蒸汽孔排布不同,且对比设计3蒸汽孔周围没有凹陷结构。

合议组认为:对于电熨斗类产品,电熨斗为实现其基本功能通常均由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组成,熨板为楔形,为了实现熨烫、喷气的目的,受到熨烫、盛水、握持功能的影响,各个部分的结构由上至下为握把、水箱、底座和熨板,内置电气部件的底座与熨板上下相连,底座和熨板处于下部,为视觉不易关注的部位,熨板底面的蒸汽孔的形状和布置方式主要受功能所限,一般消费者不会关注蒸汽孔的变化。电熨斗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是面和线的变化,而握把和水箱处于视觉关注的部位,握把和水箱各个面的变化尤其是侧面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握把和水箱的立体形状,电熨斗的握把、水箱的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相对于产品整体的形状,电熨斗上的按键、喷雾孔的设置及其数量、按键的具体形状、蒸汽孔的形状均属于细节设计,这些方面的差别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局部细微变化,由前述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3之一的区别看,本专利在握把的形状、水箱的形状上与对比设计1-3之一均存在较大的差别,在按键、喷雾孔和熨板表面蒸汽孔方面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异,握把和水箱形状上的差异足以使得产品的整体形状明显不同,综合判断,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3任一个之间的不同点相对于它们之间的相同点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3任一个均构成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相对于对比设计2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30142757.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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