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7
决定日:2012-06-06
委内编号:5W1028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6998.X
申请日:2007-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杰
授权公告日:2008-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友珍、王崧骅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E04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专利号为200720156998.X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8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专利权人为程友珍、王崧骅。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包括主砌块、底砌块及顶砌块,所述主砌块的上表面具有向外凸起的梯形卡榫和向内凹进的梯形卡槽,下表面具有能与上表面相吻合的梯形卡槽和梯形卡榫,底砌块及顶砌块的形状与主砌块的半体结构相一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砌块上表面与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横向错位。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与梯形卡槽的形状相一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与梯形卡槽的对应边处于同一斜面。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对应边为斜面,另一边为立面。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两边均为斜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砌块两侧设有矩形凹槽。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类长方形异形砌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砌块两侧的矩形凹槽上下错位。”
针对上述专利权,杨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19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29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砌块,能无浆粘砌成的建筑墙体,工序简单、工值低、工期短,且质量能保证”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无浆砌筑墙体的砌块,单卡结构就行了,本专利采用双卡结构说明书没有记载其有任何实质性作用,且卡数量越多、实用性越差,双卡结构比单卡结构有很多缺点,是一种倒退的方案,没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名称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多处存在错误,且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该墙体的背面视应用环境可加聚乙烯土工格栅,并夯实回填土,从而形成整体重力式挡土墙,具备既能挡土又能排水的功能”,但在本专利不使用砂浆进行砌块干垒时,即使密砌,由于砌块之间的竖缝大部分内外相通,根本无法阻挡泥砂漏出,挡土效果极差,不适宜用做挡土墙,且要形成“防漏”的墙体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挡土墙既能挡土又能排水相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8表述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实质性作用或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2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4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③专利名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④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任何实质性作用或被附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2)合议组当庭指出专利法第26条第2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对此不予审查。请求人当庭表示同意。
(3)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意见中关于“不管是向外凸起的梯形卡榫或者是向内凹进的体型卡槽,都不可能是梯形”的意见。
(4)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2款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该条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上述理由不予审理。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无浆砌筑墙体的砌块,单卡结构就行了,本专利采用双卡结构说明书没有记载其有任何实质性作用,且卡数量越多、实用性越差,双卡结构比单卡结构的砌块重量大、占地多、浪费材料、易破坏,砌筑墙体时工序更复杂、工值更高、工期更长,质量更难以保证,是一种倒退的方案,没有实用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砌块能在产业中使用、制造,没有违反自然规律,因此具有实用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清晰地表述了砌块的结构、形状,其在产业上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的,并不违背自然规律且具有再现性,并且砌块上表面具有卡榫和卡槽、下表面具有与之相吻合的卡槽和卡榫的这种“双卡锁”结构比仅在砌块上表面具有卡榫而下表面具有卡槽的“单卡锁”结构砌合更牢固。不能仅仅因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双卡锁结构的砌块有不足之处而认为其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在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四部分中均存在错误,且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该墙体的背面视应用环境可加聚乙烯土工格栅,并夯实回填土,从而形成整体重力式挡土墙,具备既能挡土又能排水的功能”,但在本专利不使用砂浆进行砌块干垒时,即使密砌,由于砌块之间的竖缝大部分内外相通,根本无法阻挡泥砂漏出,挡土效果极差,不适宜用做挡土墙,且要形成“防漏”的墙体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挡土墙既能挡土又能排水的效果相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技术领域及背景技术撰写符合相关撰写规定,对于技术领域的相关主张不属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制出这种砌块,并能将其砌筑成墙体挡土,土工格栅能够透水,土工格栅以及垒墙时砌块之间的缝隙能够把水排走,即能够形成既能挡土又能排水的挡土墙;本专利的防漏指的是防漏土。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及其附图清楚、完整的说明了本专利提供的是砌块上、下表面均具有榫、槽结构,上下砌块通过两个榫槽卡锁结构砌合,砌块的具体结构、形状以及用途在说明书中作了详细介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制得这种结构、形状的砌块,并且由于砌块上、下表面均具有榫、槽卡锁结构,因此能将其干砌成墙体,由于榫、槽配合的卡锁结构能够使砌块牢固连接进而形成牢固的墙体,因此砌筑成的墙体能够实现挡土,而且砌筑时砌块之间的缝隙能够实现排水功能,由于土工格栅本身能够透过水,因此在墙体背面加装土工格栅也不影响墙体的排水。至于请求人提到的“即使密砌,由于砌块之间的竖缝大部分内外相通,根本无法阻挡泥砂漏出,挡土效果极差”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采用砌块砌筑墙体时不可避免会在相邻砌块间存在缝隙,但是该缝隙一般都较小,砌筑砌块时产生的微小缝隙并不会大到大量漏出砂土而导致整个墙体挡土效果极差的情况,即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砌块,能无浆粘砌成的建筑墙体,工序简单、工值低、工期短,且质量能保证”相关的技术特征仅有“下表面具有能与上表面相吻合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但并没有说明该特征与本专利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关系,且基于常识可知,只保留上表面一个卡榫和下表面的一个卡槽的砌块也能无浆砌筑,工序更简单、工值更低、工期更短,且质量更能保证,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在垒砌的过程中能够使砌合更加紧密,每个配合面都是协同作用,整个垒砌的过程不需要浆液,从而工序简单、工值低,工期短。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建筑行业中的墙体多由实心或空心砖块用浆料粘砌而成,不仅工序复杂、工值高、工期长,且墙体质量难以保证,本专利提供一种砌块,无需料浆就能干砌成坚固、抗震、防漏的优异墙体。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完整地说明了本专利的砌块结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的上、下表面均具有榫、槽卡锁结构的砌块完全能够实现无料浆干砌,而且砌块的同一表面上同时具有榫和槽的两个卡锁结构也能够砌得坚固的墙体,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砖块用浆料粘砌造成的工序复杂、工值高、工期长且墙体质量难以保证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上表面具有向外凸起的梯形卡榫和向内凹进的梯形卡槽,下表面具有能与上表面相吻合的梯形卡槽和梯形卡榫”、权利要求2中“所述主砌块上表面与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横向错位”、权利要求3中“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形状一致”、权利要求4中“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对应边处于同一斜面”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其中的“吻合”、“横向错位”、“对应边处于同一斜面”限定的对象是上、下表面的卡榫、卡槽中哪两者或几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权利要求5、6中“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对应边为斜面”、“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两边均为斜面”不清楚,也无法确定何为“对应边”,权利要求7中“矩形凹槽”不清楚,因为凹槽不可能为矩形,权利要求8表达的信息也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权利要求的描述和附图能够清楚,权利要求1的上述语句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卡槽与下表面的卡榫、卡槽相吻合;权利要求2的上述语句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卡槽与下表面的卡榫、卡槽横向错位;权利要求3的上述语句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卡槽与下表面的卡榫、卡槽完全砌合;权利要求4的上述语句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与卡槽对应的边是在同一个斜面,同样下表面的卡榫、卡槽对应的边是在同一个斜面内,即同一斜面的上半部分用作卡榫,下半部分用作卡槽;权利要求5的上述语句指梯形一面是直的、一面是斜的,权利要求6是指梯形两面都是斜的;权利要求7中的凹槽是一个虚体结构,是指虚体的凹槽是矩形;权利要求8是指砌块左右两侧的凹槽所处位置不一样高,见附图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记载,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权利要求1中“上表面具有向外凸起的梯形卡榫和向内凹进的梯形卡槽,下表面具有能与上表面相吻合的梯形卡槽和梯形卡榫”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卡槽与下表面的卡榫、卡槽相吻合;权利要求2中“所述主砌块上表面与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横向错位”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卡槽与下表面的卡榫、卡槽横向错位;权利要求3中“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形状一致”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卡槽与下表面的卡榫、卡槽形状相同,相互之间能够完全配合;权利要求4中“所述主砌块上、下表面的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对应边处于同一斜面”是指砌块上表面的卡榫和卡槽相对应的边在同一个斜面上,同样,下表面的卡榫和卡槽相对应的边在同一个斜面上,即同一斜面的上半部分用作卡榫(或卡槽),下半部分用作卡槽(或卡榫);权利要求5中“所述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对应边为斜面”指卡榫和卡槽相对的边为斜面,权利要求5中的梯形的两个腰一个是直的、一个是斜的;权利要求6中“所述梯形卡榫和梯形卡槽的两边均为斜面”是指梯形两个腰都是斜的;权利要求7中“主砌块两侧设有矩形凹槽”中的凹槽是一个虚体结构,是指虚体的凹槽是矩形;权利要求8中“主砌块两侧的矩形凹槽上下错位”是指砌块左右两侧的凹槽在砌块两侧所处位置不一样高。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7、关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砌块上表面多了一个卡榫而下表面多了一个卡槽,从而使得上下层砌块存在两个卡锁结构,而附件1是单卡砌块,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砌块包括顶砌块、主砌块和底砌块,并限定了顶、底砌块的形状,而附件1仅公开了主砌块和底砌块,没有公开顶砌块及其形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附件1的单卡砌块想到双卡砌块,且设置顶砌块、以及将顶、底砌块设置为主砌块的半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从附件1的单卡锁结构并不容易想到本专利的双卡锁结构,从附件1出发只能想到在砌块的上表面设置两个凸起,相应的在下表面设置两个凹部,而不会想到在上表面或下表面上都同时设置凸起和凹部,附件1没有给出在砌块同一表面上设置反向的凸起和凹部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公知常识;而且为了保证配合紧密牢固,一般会在同一个面上的凸起或凹部之间设置一定的间隔距离,但这又影响墙体厚度,本专利在砌块同一个表面上设凸起和凹槽,二者之间无需设置间隔,从而不影响墙体厚度且保证了配合紧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类长方形异形砌块。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形成墙体的砌块,在所述的墙中数个类似的砌块连续的错位叠置,所述砌块是纵向型材,包括:顶面1、底面2和两个端面3,砌块的横截面整体上呈朝下的喇叭口状,顶面1有中部脊6,两侧低,形成左右支承坡4,当砌块与下面的类似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面砌块的顶面1的左、右支承坡与砌块的底面2的喇叭凹口砌合,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支承坡的下部带有肩台9,中部脊6的顶部可以呈平台形,底面2的顶部也呈平台形(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2页第3行-第19页第10行,图8、14、22、39-42、46-50)。
由此可见,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在砌块的上表面具有向外凸起的卡榫和向内凹进的卡槽,下表面具有能与上表面相吻合的卡槽和卡榫。而从附件1出发,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强化上、下层砌块的锁紧程度而增加一对锁紧结构,容易想到的也是在砌块的上表面上再增加一个脊,相应的在砌块的下表面上增加一个喇叭凹口,从而形成在上表面上有两个脊、在下表面上有两个喇叭凹口的砌块。也就是说,附件1并没有给出在砌块的上表面上设置一个榫的同时还设置一个凹槽、相应的在下表面上设置一个凹槽的同时还设置一个榫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在砌块的同一表面同时设置榫和槽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而且在现有技术中为了在保证榫、槽结合部的强度的同时增强上、下砌块的砌合牢固度,通常都会在同一表面上设置的榫或同一表面上设置的槽之间设置一定间隔,而由于砌块尺寸所限,通常会影响榫或槽的尺寸或间隔的尺寸,从而使得榫槽结合部的强度受一定影响。而本专利在砌块的同一个表面上同时设置榫和槽的方式,可以省略榫和槽之间的间隔,从而在不增加砌块尺寸的情况下,充分保证榫、槽结合部的强度和上下砌块的砌合牢固程度。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8相对于附件1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569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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