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以及使用该处理器的多用途芯片电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以及使用该处理器的多用途芯片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5
决定日:2012-06-08
委内编号:5W101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79941.9
申请日:2002-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6F9/30,G06F9/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该对比文件不足以影响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以及使用该处理器的多用途芯片电路”的ZL02279941.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所述处理器包括指令寄存器组、数据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包括:
指令译码器,用于对指令寄存器组里面的指令进行译码,使指令中相关的操作数和操作码有效;
控制器,用于根据来自指令译码器的所述操作码和操作数产生各种处理和控制信号;
内部寄存器堆,涉及内部一些常用寄存器,便于控制器通过数据通道对其进行快速访问和读写;
算术逻辑运算单元,用于根据来自指令译码器的操作数和操作码对算术逻辑运算操作码和来自寄存器堆的数据进行逻辑和算术运算操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时钟发生器,用于产生流水线运行的四相时钟。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内部堆栈,它能自动根据指令译码器译码出的指令和内部中断处理结果,进行压栈和出栈处理。
4、一种SOC多用途芯片电路,所述芯片电路包括程序存储器、异步静态数据存储器、时钟发生器、数模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电路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SOC多用途芯片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LCD驱动电路,用于交流驱动液晶屏。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SOC多用途芯片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CP电路,用于对外部信号进行捕获,比较,脉宽调制。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SOC多用途芯片电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CP电路,用于对外部信号进行捕获,比较,脉宽调制。”
针对本专利,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0页;
附件2: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11号无效决定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审记录表(案件编号为5W08981)的复印件,共25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06640A,公开日为2001年08月0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6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2):《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窦建中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复印件共22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并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印刷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无法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为1998年10月第1版,此即为其公开日,但无法提供第1版的原件;
(3)请求人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的第1-2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中关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正确地给出内部寄存器堆所涉及的特定寄存器与其请求保护的微处理器的其它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的请求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与针对本专利已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3811号无效决定)的理由相同;
(4)请求人坚持权利要求1-3的所有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真实性的瑕疵,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为非专利文献,其印刷日为2003年06月,在请求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因此,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无法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1)第13811号无效决定第9页第2段明确认定“即权利要求1已经以功能性限定的方式给出了微处理器的结构和组成”。显然,复审委员会曾经认定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产品构造的具体限定,特别是这种线路构造没有限定各个构成产品的功能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明显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3节产品的构造之第二段的规定;
此外,第13811号无效决定第8页最后一段的第3-6行以及及第9页第1、2两段明确无误地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析为了一种方法步骤,而非具有确定的连接关系的元器件构成的线路构造;
(2)权利要求4不仅延续了权利要求1中的缺陷,而且进一步缺少了程序存储器、异步静态数据存储器、时钟发生器、模数转换器相互之间以及他们各自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处理器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权利要求2-3和5-7作为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均是进一步的纯功能性的限定,都缺少各个构成产品的功能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该微处理器包括了例如指令寄存器组、数据通道、指令译码器、控制器、内部寄存器堆和算术逻辑运算单元等部件,而且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上述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其给出了产品的内部组成结构及其连接关系,并非属于纯功能性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在对应的产品中增加相关功能部件,基于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5-7同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共有三处公开不充分:
(1)说明书中关于“内部寄存器堆”的描述不清楚;
(2)“快速读写和访问”描述不清楚;
(3)说明书中对于“数据通道”和“控制器”的描述不清楚。
关于第(1)和(2)点,此两点请求理由与第13811号无效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审理。
关于第(3)点,合议组认为:
针对“数据通道”,首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中给出了“数据通道”以及其与其他功能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其次,本专利的说明书,尤其是说明书的第4页最后1行,以及第5页1-2行指出ALU在进行完逻辑运算后,将运算结果通过数据线到达数据通道,根据控制信号,经过数据通道将结果写回寄存器堆或工作寄存器中。说明书第4页第12-18行指出控制信号47完成了流水线段中的取寄存器操作数和写寄存器操作数的动作。由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数据通道在控制信号47的控制下完成了相应的功能,即,本专利说明书对根据各种控制信号使数据经过数据通道后,对寄存器堆进行读写的操作进行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针对“控制器”,首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8中清楚地描绘了“控制器”及其与其他功能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其次,说明书第4页第11行指出控制器能够根据译码器输出的三大类信号产生多个正逻辑控制信号,其中信号47分别用于读使能和写使能,以完成流水线段中的取寄存器操作数和写寄存器操作数的动作。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控制器及其功能进行了描述,本领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实现本专利。
因此,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各种”信号涵盖了“所有”处理和控制信号,显然远远超出了说明书披露的具体的处理和控制信号的内容,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内部寄存器堆,涉及内部一些常用寄存器”的特征中“一些”极为含糊且没有确定的数量、种类的用语,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对来自“寄存器堆”的数据进行逻辑和算术运算,但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却只记载了对来自“寄存器”的数据进行算术逻辑运算,二者一字之差,技术含义截然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2的“用于产生流水线运行的四相时钟”与说明书中“用于产生流水线运行所需的四相时钟”技术含义不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3)权利要求7的内容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没有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权利要求1-7全部是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针对特征“各种处理和控制信号”,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1-18行的记载,此处的“各种”表示不同种类的信号,而非表示所有的信号。
针对特征“涉及一些常用寄存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9行、第5页的第2行、第20-22行、第25-26行的记载,此处“一些”的含义即为若干、数个的意思。
针对特征“算数逻辑运算单元对寄存器堆的数据进行逻辑和算术运算操作”,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2-15行、倒数第1-3行,第5页第1行的记载,进入ALU中进行运算的数据来自于寄存器堆。
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第(2)点,针对特征“用于产生流水线运行的四相时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9行、第7页第15行和倒数第1段的记载,时钟发生器产生四相时钟,且四相时钟Ql-Q4各自所完成的功能,以实现流水运行,因此,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第(3)点,针对权利要求7,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1段倒数第2行以及图4对CCP器件13有了充分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第(4)点,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并非是纯功能性的限定,其方案中具有特定的部件以及连接关系,而且在说明书中均有相应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7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各种”、“控制器”、“数据通道”、“一些”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
(2)权利要求1中的“涉及”、“便于”、“快速”等词语不知技术上是何含义;
(3)权利要求1中没有清楚、正确地给出内部寄存器堆所涉及的特定寄存器与其请求保护的微处理器的其它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4)本领域没有“通用寄存器堆”的概念;
(5)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通道”没有清楚的含义;
(6)权利要求1中最后一个特征的寄存器堆与其他特征中的“指令寄存器组”和“内部寄存器堆”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清楚;
(7)权利要求1中微处理器所包括的指令译码器、控制器、内部寄存器堆、算术逻辑运算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8)权利要求2的“用于产生流水线运行的四相时钟”表述错误;
(9)从属权利要求2-7由于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因此不清楚的事实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第(1)点,参见本决定第3.2部分关于第(3)点和第3.3部分关于第(1)点的评述,所述特征的含义均是清楚的;
关于第(2)点,其中“涉及”即为包括的意思、“便于”即为用于的意思、“快速”是相对于微处理器进行处理的速度而言,即这些词均具有明确的含义,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
关于第(3)点,该请求理由与第13811号无效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审理;
关于第(4)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9-20行,第5页第2行,第5页第20-22行、25-26行的记载,“通用寄存器堆”具有明确的含义,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
关于第(5)点,参见本决定第3.2部分第(3)点的评述,所述特征的含义均是清楚的;
关于第(6)点,权利要求1最后一个特征中的“寄存器堆”即为“内部寄存器堆”,不存在对应关系不清楚之处;
关于第(7)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所述处理器中的指令译码器用于对指令寄存器组里面的指令进行译码,使指令中相关的操作数和操作码有效;控制器用于根据来自指令译码器的所述操作码和操作数产生各种处理和控制信号;内部寄存器堆可以便于控制器通过数据通道对其进行快速访问和读写;算术逻辑运算单元根据来自指令译码器的操作数和操作码对算术逻辑运算操作码和来自寄存器堆的数据进行逻辑和算术运算操作。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对微处理器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相互操作关系进行了清楚的描述,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
关于第(8)点,参见本决定关于第3.3部分第(2)点的评述,“用于产生流水线运行的四相时钟”的含义是清楚的。
关于第(9)点,参见上述关于第(1)-(7)点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7并不会因为引用权利要求1而导致其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仅仅根据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内容,无法解决说明书中给出的任何一个技术问题,另外作为微处理器不可缺少的部件,例如时钟发生器等,如何协调这些单元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微处理器的各个单元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进行限定。
但该请求理由与第13811号无效决定的理由相同,并且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合议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审理。

3.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6.1、关于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的所有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在口审过程中依职权引入了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控制器指令集(参见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第14页第2段),其中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的中规模微控制器单元的示意框图,该微控制器单元具有执行算术和布尔运算的算术逻辑单元ALU、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和控制、MUX、GPR和FSR等部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数据通道;(2)控制器,用于根据来自指令译码器的所述操作码和操作数产生各种处理和控制信号;(3)内部寄存器堆,涉及内部一些常用寄存器,便于控制器通过数据通道对其进行快速访问和读写。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的所有特征都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特征(1)-(3),即,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不成立,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3.6.2、关于权利要求4-7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异步静态数据存储器”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SOC多用途芯片电路,所述芯片电路包括程序存储器、异步静态数据存储器、时钟发生器、数模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芯片电路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8位新型构架微处理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控制器指令集,其中说明书附图1中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的中规模微控制器单元的示意框图,该微控制器单元具有执行算术和布尔运算的算术逻辑单元ALU、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和控制、MUX、GPR和FSR等部件。附图1中还公开了程序存储器,时钟发生器,A/D(模数转换器)以及数据存储器(参见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第14页第2段)。
由于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结合上述第3.6.1部分的评述内容,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数据通道;(2)控制器,用于根据来自指令译码器的所述操作码和操作数产生各种处理和控制信号;(3)内部寄存器堆,涉及内部一些常用寄存器,便于控制器通过数据通道对其进行快速访问和读写;(4)异步静态数据存储器。关于区别特征(1)-(4),无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为该芯片电路带来了可靠性以及多用途方面提高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 决定
维持0227994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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