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4
决定日:2012-06-11
委内编号:4W101317
优先权日:1999-10-08
申请(专利)号:00104582.2
申请日:2000-03-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绍兴县剑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建文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B29D29/10,B29C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请求人主张某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而实际该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04582.2,专利权人为陈建文,申请日为2000年3月24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它包括圆筒体机加工工序,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及圆环体锲合面机加工工序,其特征在于圆筒体机加工工序采用薄壁圆筒体装夹工艺,它是在圆筒体(1)的一端面或边壁上焊制有至少一个带有安装孔(3)的径向固定板(2),在机加工车床的主轴上配置有花盘(4),该花盘上有与固定板安装孔(3)相对应的定位槽孔(5),将圆筒体(1)固定安装在花盘(4)上进行表面金加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筒体(1)的一端面或边壁上焊有至少二个带有安装孔(3)的径向固定板(2),在花盘(4)上设置有与固定板安装孔(3)相对应的条状定位槽孔(5),通过固定用螺栓和螺母(6)将圆筒体(1)固定安装在花盘(4)上并进行表面金加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圆筒体(1)的一端侧边壁上焊制有四个各带有安装孔(3)的径向固定板(2),在花盘(4)上设置有与固定板安装孔(3)相对应的条状定位槽孔(5),通过固定用螺栓和螺母(6)将圆筒体(1)固定安装在花盘(4)上并进行表面金加工。”
针对上述专利权,绍兴县剑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机械制造工艺基础》(第二版),劳动部培训司组织编写,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1994年3月第15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82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2:《车床工件装夹法》,陈家芳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59年5月第1版第2次印刷,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6-18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3:专利号为00104582.2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档案查询资料,复印件,共5页;
附件4:专利号为02132312.7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档案查询资料,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径向固定板上设有安装孔,②车床的主轴上配置花盘,③设置在花盘上的定位槽孔,④将圆筒体固定安装在花盘上进行表面金加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②、③被附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和2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14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附件1仅提出了一个可以使薄壁圆筒局部增强径向刚性、以便于卡爪夹紧的技术方案,但没有给出采用其它夹紧方式取代卡爪用于夹紧或固定薄壁圆筒的技术启示;附件1公开的是径向夹紧固定方式,而花盘装夹是轴向固定方式,不能简单地将附件2与附件1相结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1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随后于2012年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政府行政中心四号楼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以下内容:
①、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②、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并提交了其中附具附件2内容的附件5(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并盖章的(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3464号公证书原件,共13页)用于证明附件2的真实性;
③、专利权人当庭核实附件1的原件并比对附件2、5后,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
④、请求人放弃附件3、4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其无效的范围、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请求人主张某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而实际该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角带硫化用圆模制造工艺。
附件1(参见正文第182页)公开了薄壁套筒在加工过程中,常由于夹紧力、切削力和热变形的影响而引起变形,致使加工精度降低。……防止薄壁套筒的变形,可从下列四方面着手:(1)减少夹紧力对变形的影响。通常采取的措施如下:……3)在工件制出加强刚性的辅助凸边(图13.7),加工时用特殊结构的卡爪夹紧,当加工终了时再将凸边切去。
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当加工终了时再将凸边切去”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为将已加工完成的圆筒体按要求切割成窄条状的圆环体。而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外圆表面同时加工”、“粗、细加工分开进行”等技术内容可知,附件1仅公开了对薄壁套筒内外表面的加工,而未记载对薄壁圆筒的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其中附件1中记载的“当加工终了时再将凸边切去”仅表示在机加工后将用于固定的凸边去除;根据附件1第182页的整体内容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机加工终了必然包括将薄壁套筒切成窄条的技术内容。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基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的前提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3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对圆筒体机加工工序中的安装孔、定位槽孔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前所述,请求人基于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切割窄条圆环体加工工序”的前提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以此为基础认为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0104582.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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